『壹』 國際經濟法課程講什麼內容
國際經濟法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它不但在整個法學鏈條中具有不可或缺性特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與世界經濟的聯系將日趨緊密,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國際經濟法的知識,從而在對外經濟交往中運用已掌握的知識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自己的權益。
『貳』 評述國際金融法的主要內容及分類
鑒於國際金融法課程教學課時通常為36課時或者54課時,為了使研究生們在有限專的時屬間內學到真正有用的東西,《國際金融法(高級教程)》沒有採取大而全的框架結構。本教材摒棄了傳統教科書中面面俱到但沒有側重點與特色的體系和寫作風格,而以國際金融私法領域的前沿法律問題為重點闡述內容。當然我們對國際金融公法和國際金融私法的劃分不是絕對的,在本教材中也會涉及到一些公法上的監管問題,但我們的立足點在於闡述國際金融私法問題。因此,本教材以與市場運作密切相關的國際金融交易行為及其法律問題為主線,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主要筆墨集中在國際金融交易的實務與相關法律原理之上。《國際金融法(高級教程)》結合了作者多年從事國際金融法律實務、研究和教學的經驗,貫徹了學以致用的指導思想,在相對有限的篇幅中,集中闡述了國際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使學生能夠通過本教材的學習,掌握國際金融法前沿問題的知識,學到閱讀、分析、評論和起草國際金融交易法律文件的能力和技術,掌握國際金融交易的法律規范。本教材的內容取捨注重對研究生操作能力的培養和對其法律思維方式的引導,並盡可能滿足雙語教學的需要。
暈了 樓主的這個滿意回答純屬扯淡,中國發改委早已公布了上海在20年內版組建成並開權始運行國際金融中心並且這也是中國政府力協的項目,既然有政府的協助,自由兌換能成為問題?別人100年發展不起來的東西中國用了20年..這已經是奇跡了 金融中心?一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系的中國難道沒有這個能力嗎?看看最新的美國華爾街日報吧 別只抱著一個時期的信息簽定上海..並且中國政府的這個意願 已經得到了紐約和倫敦的支持!放心吧 上海成為金融中心以成定局 只是步驟問題,其他的就不說了 世界少不了上海 就象世界現在離不開中國一樣。中國的成績有目共睹。
『肆』 金融超限戰讀後感
[金融超限戰讀後感]
陳志武也不太喜歡郎咸平,這種不喜歡,不是個人好惡層面的,而是學術切磋層面的,金融超限戰讀後感。陳志武也很較真,可對政府較真的比較平和,對經濟學同事較真的比較嚴謹,因為陳是潛心學術的,學術必須嚴謹的較真。《金融超限戰》雖然把問題說的很嚴重,但關鍵是說出了問題。看完之後,再來回顧2006年-2007年這一波牛市,或許真不能簡單的以為是經濟向好在資本市場里的回應表現。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初已經破產的冰島,股市也就跌了90%而已,中國從6124-1664,跌去了多少?將近70%%,在亞洲僅次於越南。這是一個金融體系還沒有受到沖擊的發展中大國的股市表現嗎?郎咸平把06-07年的股市暴漲歸結為危機前的迴光返照,什麼危機?製造業危機。簡單梳理,就是從05年匯改以後,人民幣升值近20%,勞動合同法在各方面都不成熟的情況下倉猝推出,導致人力成本增加,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持續上漲也導致資源要素成本增加,製造業在此輪金融危機蔓延之前其實已經捉襟見肘,度日勉強,只是當時外需還算可以維系,但已經有大量實業資本被迫撤離,尋找更高利潤渠道,哪裡利潤更高?股市,樓市。如果以此觀測,股市作為虛擬經濟,上輪股市暴漲和實體經濟到底是正相關還是負相關。股市暴漲需要大量資金流動性助推,這種流動性如果是民營經濟投資經營環境惡化而流出的閑散資金,股市虛高是實體經濟繁榮還是危機前兆?再一個是國際金融炒家問題。郎教授認為,和日本1989年以後股市長期蕭條比較,我們的股市和樓市已經就差半步就將墮入深淵。樓市繼續暴漲,結果很容易明白。拿股市說,日本在股指最高點之前,也推出了股指期貨,然後更關鍵的是,允許國際金融資本進入成為日經會員,我們現在也剛剛推出股指期貨,現在差什麼,就差允許國際金融資本進入這一個門檻。一旦這個門檻放行,中國之前股市的所有經驗都將作廢。將有一大批技術派股神們被消滅。一個股指期貨已經足夠改變之前的單邊市經驗,更何況國際金融資本興風作浪的詭異威力。國際金融炒家,陳志武說不能太過放大這種陰謀論,而應該看到金融開放的很多正面因素。但這一點我對陳志武持保留的贊同意見。金融市場肯定需要逐漸開放,但我們不能低估國際投機勢力的威力。以國際油價為例,全球股市狂瀉之初,為什麼國際油價卻能飆升到147美元,然後急轉直下,沉淪到35美元以下,這一波大震盪難道是供求關系的影響?供求關系決定價格,這一經濟學永恆論調,到現在是不是需要矯正,加入新的變數?國際油價飆升那段,我們的國有企業算是損失慘重了!現在中石油中石化到處海外抄底,一時風光無二,當初虧損時候的焦頭爛額又有誰去問責呢?中石油,中石化,南航,深航,中信泰富,中鋁,單單國際油價這一波沖擊,套期保值合同,就讓很多國企虧損巨大。(暫別提次級抵押債券)怎麼賠的?或者中國企業怎麼進套的??郎咸平描述的是很淺顯和形象的。油價漲到80美元了,高盛摩根這些國際金融炒家馬前卒,就來慫恿我們了,你看現在油價80美元,你可以跟我簽個套期保值合約,半個月後,油價會漲到90,你就會賺很多,讀後感《金融超限戰讀後感》。國企高管們會想,油價這么高,他忽悠我,不能上當。結果半個月後,真漲到90了,高盛又來游說了,你看現在90,你跟我簽個套期保值合約,半個月後,就漲到100。國企高管們又想,80我都沒有買,真是虧了啊,可現在90更高了,怎麼敢買。結果半個月後,油價真漲到100了,高盛又來了,你趕快跟我簽吧,再不簽,油價半個月以後就漲到110了,我們已經有些膽兒顫了,買還是不買,這是個問題,結果還是沒有買。結果半個月後,油價就真漲到110了,看著油價從80美元漲到110美元,應該是一件十分折磨人的事情吧。高盛這時候又來了,還沒開口,國企高管就說:您不用說了,我買了,機不可失,失不再來。趕快簽掉了。很多國企在油價110美元,120美元,130美元附近簽了套期保值合同。油價果然沖到了147美元,最初確實感覺賺翻了。結果呢,奧巴馬突然風雷一轉,集結高盛摩根這些投行高管們,開會批判,油價漲到147美元,你們這些國際金融炒家是反了天了吧?還讓不讓老百姓開車?還讓不讓我這一屆政府混了??其實這是十分雙簧的事情,因為奧巴馬的民主黨背後的支持財團正是華爾街金融資本。結果從那天開始,油價飛流直下三千尺,疑似銀河落九天了。當油價跌到100美元時,我們多少或許還有觸底反彈的幻想,當油價跌到70美元的時候,就只有減少巨虧的希冀了,可油價仍然一泄千里的來到了35美元下方。郎咸平覺得,國際金融炒家的力量是不可輕視的。他們能幫助日本1990年之後失去10年,幫助泰國韓國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瀕於破產,幫助冰島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初走入冰窟,幫助迪拜09年成為沙漠中的海市蜃樓,幫助希臘現在直接用債務危機拖垮歐元,他們也就有能力幫助中國進入水深火熱之中。就股市看,6124到1664的一輪,有數以萬計的中產家庭,已經感受到了什麼是水深火熱,那麼是否中國的民間財富在過去30年中積累的足夠富裕,還能不能抗住下一輪?而在股指期貨推出以後,我們看到的不是一個如尚福林所說的,更加穩健的資本市場。我們看到的是兄弟鬩牆,一個個殺紅眼的期貨空頭們,貪婪垂涎散戶們手裡僅剩的閑余資金,借著外圍市場混亂和國內樓市調控,將股指砸向了更低點。而這些所謂的期貨空頭們,他們或許根本不知道,國際金融大鱷們正在無時無刻睜著更血紅的眼睛,密切盯著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萬千勤勞中國人的口袋。在美元已經開始絞殺歐元的時候,中國也已經沒有太多的時間。所謂自助者天助。如果從此痛下決心,真正站在民生角度,嚴控國進民退,放開民營經濟,提高百姓收入,堅決打壓樓市投機,狠心整抓黨風黨紀,真正推進法制和市場的實際意義上的完善,讓普通百姓真正享受到改革開放的紅利,中國內需才會提速,財富積累才會繼續不斷擴大,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才會不斷增強,這樣,跟國際金融資本大決戰的時間,或許將會推後,我們也還會有足夠的時間來完善和發展自身的金融體系。如果仍然滿足於4萬億基礎設施建設導致的高投資下11.9%的虛幻數據,繼續惡化民間資本的生存空間。或許,我們在能夠遇見的未來里,根本看不到下一個6124的出現。《金融超限戰》是郎咸平的書。我不知道是他自己編的,還是書販子編的。基本上是他的演講稿。章節里重復的內容不少,讓人感到羅嗦。好多內容我以前在網上看過,即使在這個博客里也有收藏。除了講金融,還有一大章講食品行業,其實總結起來就一句話:抓住行業本質。還有一本書《郎咸平說》我也在看。因為買的都是盜版書,也不知道是不是書販子亂編的,有些內容和《金融超限戰》是重疊的。我覺得郎咸平是個資產階級的學者,對資本主義的運行還是有心得的,所以他的一些預言尤其是對中國經濟的一些預言還是准確的。最欣賞的是他的微觀經濟學,外科手術刀式的解剖企業,讓人嘆服。以國際化為旗幟,用金融做後盾對別國進行顛覆和掠奪,是當代國際資本大鱷程式化的手段了。美國,現在這個世界上最貪婪、最虛偽、最無恥的國家就是金融戰的策源地,華爾街的大鱷就是幕後的黑手。
『伍』 國際金融法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請求各位大俠幫忙!不甚感激!
這兩門課我都上過,但是你問它們的關系,我還真答不上來,但回是我可以大概跟你答說下我們課上可能講的東西,應該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國際金融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銀行、人民幣國際化、國際貨幣體系、貨幣發行、國際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三)、境外上市及其監管等問題
國際投資法:資本輸出輸入、投資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多投資擔保機構、投資爭端解決等問題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私人跨國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金融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國際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陸』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融法的區別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國際金融法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經濟的范疇要大很多,金融是經濟的一部分。
望採納。
『柒』 你好,學姐,我想考復旦的 國際法學 — 國際金融法學 這個專業,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①來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自201英語一或203日語
③722法學概論
④845國際法及沖突法 復試科目:國際法學(口試)
同等學力加試科目:民法學、國際法學
復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權重:50%
備註:外語口語(含聽力)為復試必考科目,思想政治品德、思維表達能力等也均為復試必須考核項目。
①《中國法律概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②《民法總論》(第二版)王全弟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學導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④《國際法原理》張乃根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第二版
⑤《國際私法新論》韓德培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⑥《國際私法》(第二版)杜濤陳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⑦《國際經濟法》(第二版)董世忠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⑧《新編國際經濟法導論》(第二版)張乃根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捌』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當事人,是國際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前面對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特徵的考察表明,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包括有關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1.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加者,例如,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貸款,發行債券,等等。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依照國際法享有主權及財產豁免。
2.國家作為對外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極具戰略重要性。隨著國際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別是全球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都需要對對外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保障金融業的安全穩健,實現國內政策目標。各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一,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居於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對對外金融活動實行管理和監督。
3.國家作為本國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者和維護者。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使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叢生,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構成單元的情況下,一國及其國民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糾紛,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本國金融業者的待遇討價還價,為本國對外金融的總體發展戰略進行規劃,等等。
4.國家作為國際金融制度的責任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間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成立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建章立制,建立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國際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牙買加體系雖然規定會員國可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遵守的義務,如不得操縱匯率等。WTO則把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人其約束范圍,成員方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要受到WTO的制約。
(二)國際組織
有關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依其功能,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推動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首推WTO,除此之外,還有規范國際金融服務的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WTO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之前致力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隨著1995年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有關金融服務的《第五議定書》的達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構成的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WTO將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入其規制范圍,用以上制度約束這些措施,從而達到逐步推行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目的。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主要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在於都致力於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的監管標準的制定、協調和統一。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簡稱IMF)。IMF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幣合作,職責主要有:監督國際貨幣體系以保證其有效地運行;保證會員國與IMF和其他會員國合作,以確保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有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向會員國臨時提供融資,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致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督構成當前IMF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不是存在於真空之中,IMF在監督匯率時,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作為決定監督范圍的標准,廣泛地監督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有關經濟結構的政策(例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以及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督、存款保險以及其他金融規制)以及許多其他領域(例如環境、軍備開銷、「千年蟲問題」)。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又讓IMF擔負起會計、審計、公司治理領域的國際標準的監督職責。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 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通稱「世界銀行」),其他還有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各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
世界銀行與IMF的工作具有互補性,但具體作用卻相當不同。世行是一個貸款機構,其目的是幫助成員國融人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IMF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轉,並向那些有嚴重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世界銀行當前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提供貸款。IMF關注政策問題,向面臨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任何會員國提供貸款。
(三)法人與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中的主體。法人在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當事方的情況下,既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如在國際借貸中,通常一方是一國的銀行,另一方是他國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一國的,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這種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一國設立的子銀行吸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該存款交易的一方就是該國的企業,另一方是具有該國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子銀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且比較復雜,需要具備較高的資質,一些重大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是由法人參加而非自然人參加,但一旦自然人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體系建構
(1)國際金融法總論,集中闡述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淵源、原則、歷史發展、社會功能等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等。
(3)國際銀行監管制度,主要涉及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當地管制制度、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制度、銀行監管的巴塞爾體制等。
(4)國際貨幣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兌換制度、國際匯率制度、外匯管制制度、國際儲備制度等。(5)國際貸款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各類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制度,內容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制度、國際證券流通的制度,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7)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托收統一規則、國際保付代理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相關慣例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和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和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託關系、信託財產、信託收據、信託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包括金融組織創新制度、金融工具創新制度、金融服務創新制度等,如金融企業集團監管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網路銀行業務監管制度。
(12)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該制度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服務附件、相關諒解與《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國規定了金融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等一般原則與紀律,以及市場准入、國民待遇等特定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按照其所規制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種類及其內在邏輯聯系所作的一種體系安排。
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進行梳理,然後以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及內在邏輯聯系為依據,對各類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加以羅列;在安排時力求將國家間貨幣金融合作和監管制度與各類跨國金融交易制度融為一體,以體現國際金融法所具有的宏觀管理與微觀引導的社會功能,展示其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公法規范與私法規范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立體結構。
第二,突出了主體制度。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國際銀行監管制度靠前排列,突出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突出了其制度對於國際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展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法律制度,為各成員國及其所轄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於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各項具體國際金融法制度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復雜多樣,但它們主要是以國際銀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為基礎形成和發展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和國際銀行監管制度排列在前,可為後續國際金融法制度的展開作好必要的鋪墊。
第三,反映了體系的緊湊性和制度之間的邏輯性。有選擇地將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國際信託制度等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是現行國際金融法制度中兼具基礎性、主流性、成熟性的制度。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制度,一則不可能窮盡,二則可使體系安排緊湊而不失完整,框架清晰而不乏重點。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可以表現各項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借貸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交易形式;國際貨幣制度是國際融資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無論何種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外匯或匯兌問題,都離不開貨幣兌換制度和貨幣合作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則是貿易與融資相結合、商品信貸和貨幣信貸相結合的綜合性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依靠國際結算支付方得以完成,並以融資擔保制度為保障甚或先決條件;國際信託制度則多服務於資產證券化、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
第四,反映了體系的開放性。以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作結,一方面可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一方面便於反映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都屬於宏觀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從傳統國際金融法制度中衍生出來,是對晚近金融創新的法制回應;後者則是晚近國際金融條約規范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開放方面承擔特定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持續進行以及過渡期的結束,各國對外開放的金融業范圍勢必不斷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指明了國際金融服務業漸進自由化的發展方向。
『玖』 吧里有學國際金融法專業的學長學姐嗎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系。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范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和掌握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金融的內涵
金融的內涵,即金融的本質屬性有哪些,這是認識金融和國際金融法所必須回答且難以回答的問題。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金融
在訓詁意義上的基本含義「金融」是由中國字組成的詞,據考證,它並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的詞。《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與「融」連用的詞,即為佐證。將「金」與「融」連起來始於何時,無確切考證。是否直接譯自Finance亦無任何證明。一個很大的可能是來自明治維新的日本。那一階段,有許多西方經濟學的概念從日本引進——直接把日語翻成漢字搬到中國來。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 1908年開始編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辭源》和1905年即已醞釀編纂、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
《辭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對金融的釋義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庄,曰金融機構。」《辭海》( 1936年版)對金融的釋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金融市場利率之升降,與普通市場價之漲落,同一原理,俱視供求之關系而定。即供給少需要多,則利率上騰,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緊迫,亦曰銀根短絀;供給多需要少,則利率下降,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緩慢,亦曰銀根松動。」
根據以上考證,我們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始於近百年前編纂的《辭源》、《辭海》是最早有據可查的、編入金融條目的辭書,說明這個詞在20世紀初以前已經使用,並已相當定型。《辭海》注以英文,顯示該詞有可能來源於海外。《辭源》、《辭海》就其始刊時對金融的定義來看,簡單地說,金融就是資金融通,即由資金融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制度等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含義至今仍然能夠體現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質特徵。
2.金融是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資本以金融市場為主要依託所進行的有關的經濟活動,簡單明了地說,虛擬經濟就是直接以錢生錢的活動。虛擬經濟是與實體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實體經濟活動就是將貨幣通過交換成勞動力、原料、機器設備、廠房等,然後經過生產產出產品,產品通過流通變成商品,商品再通過交換再變回貨幣。在實體經濟的循環中,資本增值,取得了利潤,這是實體經濟的過程。虛擬經濟的循環是在金融市場上,貨幣先通過交換成為借據、股票、債券、外匯等,然後在適當的時候,再通過交換將這些金融產品變回貨幣,直接以錢生錢。
虛擬經濟經歷了商業信貸、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以及國際集成化等階段。金融最初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財富的剩餘者將閑置貨幣借給借款人,這時貨幣變成了生息資本。
由於這樣的借貸風險比較大,而且無法優化投資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出現。銀行把人們手中的閑置貨幣集中起來,變成生息資本,借給那些需要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人。銀行在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賺取利差。企業向銀行間接融資,因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較高,企業如果直接發行債券,不僅融資成本較低,而且投資人也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這樣就產生了債券。同時,為了使投資者能夠共擔風險,股票也出現了。債券和股票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債券和股票出現後投資品種和選擇多樣化,但流通性問題妨礙了社會投資。有價證券市場化以後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股票和債券都能在市場上隨時變回現金,這樣解決了流動性問題。最後是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集成化,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虛擬經濟的總規模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由於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資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調動,國際金融市場已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程度。
將金融界定為虛擬經濟,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虛擬經濟活動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這是認識金融的性質所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是資金融通,但是如果僅限於此,那麼還不足以反映現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險產品等就不具有資金融通的性質。因此,以金融市場為依託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應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只有這樣,金融的概念才能與時俱進,對當今的金融實踐具有周延性。
總之,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金融性,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的調整對象則沒有金融性質,因此,金融性將國際金融法與研究國際關系問題的其它學科或科學區分開來,也將國際金融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特別是國際投資法區別開來。國際間資金流動的形式,依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調整直接投資關系,國際金融法則調整間接投資關系。凡是以金融市場為依託進行的虛擬經濟活動都屬於國際金融法調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徵的國際間資金流動關系則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
例如,處於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敏感地帶的股票購入,如果這種購入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由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證券以便在證券市場獲利,而不是為了經營管理企業,也不享有控制權,則這類交易始終都應受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購入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和控制企業,購入股票後參加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股票購入行為由國際金融法調整,購入後的經營管理或控制行為等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如果對企業的收購不是通過證券市場而是通過產權市場進行的,且收購後對企業行使了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整個活動都應受國際投資法的調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 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還具有國際性。以什麼作為標志和標准來界定「國際」? 理論和實踐都莫衷一是, 為此需要進行探討。
(一)確定「國際」的現有標准
「國際」在許多學科和法律領域中都有使用,但含義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將判斷「國際」的標准歸為三類:國際公法標准、跨境標准和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
國際公法標准體現在國際公法對「國際」的理解。國際公法將「國際」通常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即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才構成國際關系,這是從主體的角度作出的認定。
跨境標准體現在國際經濟法學者和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對「國際」的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系是指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而跨越國境的活動,一般是行為或行為的對象、結果涉及了一個以上的國家。所以,從這一定義看,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是從主體、客體或內容方面認定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學者對於「國際」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關系就是跨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發生的金融關系,而且也包括分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系。這實際上是對國際經濟法上述標準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標准所講的跨境活動或跨境關系不止是跨境交易這類私法性活動或關系,也包括多邊、雙邊和一國對外的公法活動或關系。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見諸於國際私法、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的表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或曰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就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有國際金融法學者將國際金融表述為在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有的認為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是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跨越國境的流通和交易。國際私法和上述國際金融法學者的共同點在於:把「國際」的內容限於民商事流轉和交易;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標准雖然也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的跨境,但它與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不同,前者強調的跨境活動不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還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動,如國際規制與監管等。涉外標准在國際私法中極為正常,因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發生在私法領域,具有私法性質,但是,這一標准以及其它標準是否適用於確定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呢?
(二)國際金融法中「國際」的標准
在以上標准中,國際公法標准,與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的現實相悖,因此,是不適用的。眾所周知,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並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有關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這種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如一國銀行向外國借款人發放貸款,本國公司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等。同時,各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還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關系,例如,不少國家的政府將本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以外國商業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經營,形成這些政府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又如,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私人企業的貸款,形成國際組織與一國法人的借貸關系。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重要的國際金融活動,不應被排除在外。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資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金融發展到今天,既包括資金融通,也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質上是規制與監管之法。因此,把國際金融關系中的國際性限於跨境民商事流轉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國際經濟活動,包括國際金融活動的許多情況下,將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性界定為跨越國境,即採用跨境標準是適當的。但是,如果將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國境的金融活動之內,認為某一金融關系只要在主體、客體或或法律關系的內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性或跨國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問題。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WTO對金融服務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是由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條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4種服務提供方式。在這四種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與貨物貿易的通常形式相當,即交易客體跨越了國境,而其他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方式即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雖然都是貨物貿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夠為跨境標准所覆蓋。在境外消費方式中,從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角度看,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交易的客體——金融服務以及法律事實都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國外。從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母國來看,交易的主體之一——金融服務接受者構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動中,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論其以自己的身份,還是代表其所在的機構,對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而言構成涉外因素,對該自然人的母國而言,服務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實構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務的最重要的方式——商業存在就不同。建立商業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業存在的投資者和所需要的投資來自於境外,但是,WTO所說的商業存在是以商業存在這種形式而發生的金融服務。以銀行為例,如果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的是外國銀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務的該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體,因為外國分行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不具有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但是,如果設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子銀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為子銀行是東道國的法人,交易如存貸款的客體——資金完全可能來自於東道國公眾的存款,法律事實也通常發生在東道國,所以在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方面都沒有涉外因素,但它確實是WTO項下的金融服務貿易。不止於此,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法律關系遠不止金融服務的提供和交易,WTO將商業存在界定為服務提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將成員方影響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成員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納入其約束和規制的范圍,以建立多邊貿易秩序和推動金融服務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業存在必然引起WTO對各成員方的金融規制關系以及各成員方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建立商業存在的管理關系等。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顯然都屬於國際金融法,但卻並不都為跨境標准所覆蓋。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潛在的疑問: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在東道國建立商業存在,特別是注冊獨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時,這種金融服務是國際金融服務本身的應有之義,還是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架構對國內金融服務的延伸適用? 換言之,這種金融服務是國內金融服務,還是國際金融服務?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從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徵入手。服務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性質和特徵。以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為例,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決定了服務交易通常需要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接受者彼此接觸,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通過商業存在等方式了解當地情況並對情況變化做出反應。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接觸而發生的服務貿易都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的,而不論這種接觸是通過服務提供者的移動(自然人移動)或服務接受者的移動(境外消費)而發生的,還是由生產服務的手段跨境轉移而發生的(商業存在) 。這就導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生並不一定總是需要服務本身的跨境轉移(跨境提供) ,通過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動使二者接觸,或通過生產服務的手段的跨境移動而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同樣可以發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同時,由於服務具有上述性質和特徵,各國需要藉助國內規制的方法來管理國際服務貿易,WTO為了推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需要將成員方影響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納入到其約束范圍之內。
因此,因生產服務手段的跨境轉移以及由此所導致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而發生的金融服務貿易,雖然可能沒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確實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國際交易。然而,依據跨境標准,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有關金融法律關系顯然不具有「國際」性。這就在活生生的國際金融活動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標準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義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就成為現實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義? 跨境標准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於對國際金融關系的判別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判別金融關系是否具有國際性,只需要在跨境標準的基礎上將外國商業存在這種情形包括進來即可。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金融關系不僅包括有關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境的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也包括在外國的商業存在這種形式中沒有發生跨境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簡言之,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過外國的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所具有的國際性使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區別開來。國內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沒有國際性。具體來說,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而不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內金融法調整。雖然對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從表面上講,很難分清是國內金融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但是,只要生產服務的手段和為此進行的投資發生了跨境轉移就構成國際金融關系,從而應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
『拾』 《貨幣戰爭》讀後感
[《貨幣戰爭》讀後感]
看完《貨幣戰爭》,我被其中的一句話深深震撼到了,《貨幣戰爭》讀後感。「只要我能控制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我不在乎誰制定法律」——梅耶·羅斯柴爾德。多麼霸氣,多麼自信的一句話啊。如果沒有非凡的魅力、超人的膽識、過硬的手段誰能說出這話。在這本書中我認識了羅斯家族,一個神秘而強大的家族。
「誰是真正的世界首富?」
「誰擁有美聯儲?」
「誰在『妖魔化』黃金?」
這是赫然印在《貨幣戰爭》封面上的三個問題。緊接著翻開扉頁,又是三個問題:
「為什麼你不知道美聯儲是私有的中央銀行?」
「為什麼華爾街風險資本會選中希特勒作為「投資」對象?」
「為什麼美國總統遇刺的比例高於美軍諾曼底登陸一線部隊的傷亡率?」
我的好奇心一下子被激發了起來,完全沒有第三方的原因,我津津有味的看了下去。
《貨幣戰爭》講述1694年英格蘭銀行成立以來的三百年間,世界各大重要事件包括法國拿破崙時代、美國獨立戰爭和南北戰爭、美國經濟的騰飛、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成立、兩次世界大戰、美國托拉斯、大蕭條時代、美國總統被刺、日本經濟的崛起和衰落、韓國經濟的奇跡、97年亞洲金融風暴等等無不與貨幣發生著關系。以羅斯柴爾德家族為首的國際金融勢力通過左右一國的經濟命脈掌握國家命運,通過政治事件,誘發經濟危機,控制著世界財富的持有和分配,實現他們的利益。隨著中國金融的全面開放,國際銀行家將進入中國,因此,本書告誡我們要時刻警惕他們的打擊,時刻准備著貨幣戰爭,讀後感《《貨幣戰爭》讀後感》。
看完這本書,突然就覺得自己是那麼的渺小,這個世界從來就是赤裸裸的資本家的巧取豪奪,從來就是普通人掙扎在溫飽邊緣,從來上流階級和下層社會被分斷,從來就是上層壟斷了大部分財富,任何形式的社會性質都逃不掉這個規律!所謂的真正主流文化,其實就是少數人想要控制多數人編制的凄美童話,看上去很美,其實飽含掠奪本意,百姓也好,普通人也好,應該有醒覺。如今中國百姓真正意義上的水深火熱中,被資產階級,以及官僚主義壓迫和侵略。也許書中有些事件的分析顯得聳人聽聞了,但是不管事實是不是就如書中所說那樣,我們都應該提高警惕,不要過於安逸。不然到最後當人家把你口袋裡的最後一分錢都拿走的時候,你還會對他鞠躬說謝謝。
網上對《貨幣戰爭》的評論褒貶不一,但是在我看來該書有兩點價值是值得肯定的一是用一個嶄新的視角去認識這個世界。有人說這就是陰謀論,但是哪怕是陰謀論,也有肯定的一點,那就是這個陰謀論是我見過的完善的陰謀論,他可以解釋歷史上絕大多數的歷史事件,帶給你一個嶄新的思想沖擊。第二點,它的價值在於通俗的普及了金融和經濟學的基礎概念。這本書不像其他的學術著作那樣晦澀難懂,讓普通人至少有那麼一點認識,就可以看得懂作者想要表達的意思,能用自己的方式保護自己的財富。
〔《貨幣戰爭》讀後感〕隨文贈言:【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農夫不會剝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長成種粒;單身漢不會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會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