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注重的是高端客戶群
中資為佔有市場羅卜白菜都收
㈡ 事業單位向企業借款,請問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事業單位向企業借款是違法無效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2)上合中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五條,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七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㈢ 香港中資金融機構的招聘
如果在香港就職, 最直接的方法還是向這些機構投履歷
很多在內地行做的分析員也不一專定要懂得說廣東話, 尤其屬現在不管銀行, 投行或券商, 所面對的客戶佔了很大部份都是內地客, 當然懂得說廣東話也會有方便之處, 內地券商的分析報告也是以中文撰寫的.
㈣ 匯豐銀行的第一,第二,第三大股東都是誰
匯豐銀行是國際性銀行,第一大股東是中國平安,第二大股東是貝萊德版集團,第三大股東是摩權根大通。
中國平安持股14.19億股股權,持股比例為7.01%。
貝萊德集團持股13.35億股股權,持股比例為6.59%。
匯豐銀行各類股東權益總額為1932.32億美元。其中,股東權益總額為1853.51億美元;非控股股東權益為78.81億美元。
(4)上合中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伴隨中國平安股權由泰國正大集團正式接手,匯豐系股東也相繼離開平安董事會。
4日夜間,平安發布公告,平安第九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伍成業已提交書面辭職函。至此,匯豐系股東均已撤離平安董事會。
年底,匯豐宣布將所持有的全部平安股份約12.33億股,以每股59港元總對價727.36億港元(約合93.85億美元)轉讓給泰國正大集團。
交易完成後,正大集團將成為中國平安單一最大股東,持股15.57%。而匯豐與平安長達十年的聯姻,也為當初的投資帶來了超過4倍的盈利。
㈤ 中資金融機構是什麼
中資金復融機構制是指中國出資成立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㈥ 什麼是境外金融機構中資銀行在香港的分行是否是境外金融機構
境外銀行如:匯豐銀行\東亞銀行\花旗銀行,這些總部在國外的銀行.你所說的那些銀行是國內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
㈦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㈧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一) 投資入股來中資商業銀行源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 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㈨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法》由中國銀行業監�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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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6號《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本辦法為規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優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目錄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編輯
2003年第6號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主席劉明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編輯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優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佔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應當基於誠實信用並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七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由吸收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直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中資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吸收投資入股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資金融機構吸收投資入股的申請書;
(二)中資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投資的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決議;
(四)雙方簽訂的意向性協議;
(五)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六)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等資料;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資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中資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的評級報告和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接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決定後6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劃入中資金融機構賬戶,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四條中資金融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中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流通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投資入股汽車金融公司,依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