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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薪酬遞延機制概覽

發布時間:2021-05-01 06:36:23

㈠ 有沒有相關的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的政策

《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14號機關各部門、各監事會辦公室,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將《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穩健薪酬實踐的原則》等國際准則,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商業銀行為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和貢獻而給予的報酬及其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福利性收入等項下的貨幣和非現金的各種權益性支出。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制定有利於本行戰略目標實施和競爭力提升與人才培養、風險控制相適應的薪酬機制,並作為公司治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薪酬機制一般應堅持以下原則:(一)薪酬機制與銀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統一。(二)薪酬激勵與銀行競爭能力及銀行持續能力建設相兼顧。(三)薪酬水平與風險成本調整後的經營業績相適應。(四)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協調。第二章 薪酬結構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設計統一的薪酬管理體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變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構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和中長期各種激勵,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第六條 基本薪酬是商業銀行為保障員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報酬,包括津補貼,主要根據員工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的勞動投入、服務年限、所承擔的經營責任及風險等因素確定。津補貼是商業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為了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以及受物價變動影響導致員工實際收入下降等給予員工的貨幣補助。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津貼、補貼的政策標准確定津補貼。商業銀行應科學設計職位和崗位,合理確定不同職位和不同崗位的薪酬標准。不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保底獎金,如果確有實際需要,保底獎金只適用於新僱傭員工入職第一年的薪酬發放。商業銀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35%。第七條 績效薪酬是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第八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行中長期激勵計劃。商業銀行應確保可變薪酬總額不會弱化本行持續增強資本基礎的能力。第九條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業銀行為員工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對於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業銀行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年度薪酬總額要綜合考慮當年人員總量、結構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參考上年薪酬總額占上年業務管理費的比例確定,國有商業銀行還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條 薪酬支付期限應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並不斷加以完善性調整。第十二條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業銀行根據薪酬年度總量計劃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成本分期考核情況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第十四條 中長期激勵在協議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後支付。中長期激勵的兌現應得到董事會同意。鎖定期長短取決於相應各類風險持續的時間,至少為3年。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各種保險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專戶管理。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在延期支付時段中必須遵循等分原則,不得前重後輕。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第四章 薪酬管理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負責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設計,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會應設立相對獨立的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財務專業人員,且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應熟悉各產品線風險、成本及演變情況,以有效和負責地審議有關薪酬制度和政策。管理層組織實施董事會薪酬管理方面的決議,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具體事項的落實,風險控制、合規、計劃財務等部門參與並監督薪酬機制的執行和完善性反饋工作。商業銀行審計部門每年應對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董事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應將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作為審計內容。審計、財務和風險控制部門員工的薪酬應獨立於所監督的業務條線,且薪酬的規模和質量應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其能夠吸引合格、有經驗的人才。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訂科學、合理、與長期穩健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銀行員工職位職級分類體系及其薪酬對應標准。(二)基本薪酬的檔次分類及晉級辦法。(三)績效薪酬的檔次分類及考核管理辦法。(四)中長期激勵及特殊獎勵的考核管理辦法等。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作為績效薪酬發放的依據。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應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一)經濟效益指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選取。(二)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杠桿率等。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成本度量時應考慮經濟資本配置和資本成本本身變化以及撥備成本和實際損失。流動性風險成本在度量時應主要考慮壓力測試下的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資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三)社會責任指標一般應包括風險管理政策的遵守情況、合法性、監管評價及道德標准、企業價值、客戶滿意度等。董事會應於每年年初確定當年績效考核指標,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本指引第十九條所列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對績效薪酬的約束參照如下標准執行:(一)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二)有兩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下浮幅度。(三)有三項及以上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除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參照第(二)款調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總額不得調增。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薪酬監督機制,不得為員工或允許員工對遞延兌現部分的薪酬購買薪酬保險、責任險等避險措施降低薪酬與風險的關聯性。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每年全面、及時、客觀、詳實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並列為年度報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業銀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況應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年度薪酬報告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一)薪酬管理架構及決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的結構和許可權。(二)年度薪酬總量、受益人及薪酬結構分布。(三)薪酬與業績衡量、風險調整的標准。(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現金薪酬情況,包括因故扣回的情況。(五)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對銀行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的具體薪酬信息。(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備案及經濟、風險和社會責任指標完成考核情況。(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況,包括影響因素,以及薪酬變動的結構、形式、數量和受益對象等。第五章 薪酬監管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內容,至少每年一次對商業銀行薪酬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評估。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動態跟蹤監測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等考核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十五條 對於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糾正,並對下列問題予以查處:(一)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規定核定、執行和報備績效考核辦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三)績效考核不嚴格、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四)未按規定計發基本薪酬、延發績效薪酬的。(五)未按規定追索或止付績效薪酬的。(六)未按規定披露薪酬信息的。(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銀行薪酬結構與水平應報救助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一)已經實施救助措施的。(二)商業銀行面臨重大聲譽風險並有可能對其持續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三)商業銀行瀕臨破產、倒閉的。(四)商業銀行被依法接管的。(五)商業銀行被關停的。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回的薪酬應按照有關規定沖減當期費用。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子行、分行、非銀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據本指引的原則並結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監管要求對其薪酬進行調控。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其他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高管薪酬為什麼要遞延

為了防止公司經營風險,避免高層管理人員通過短期行為提高經營成績領取高額薪酬,且給公司留下爛攤子。
個人認為:遞延薪酬又叫遞延支付薪酬,是經營者薪酬支付策略的一種。為理解這個概念,還要從它的相對面,即經營者薪酬支付的另一種策略說起:
1.即期支付策略
即期支付策略就是在當期將薪酬支付給經營者,包括即期現金支付和即期股票支付。從持續時間上講,即期現金支付方式對經營者產生的激勵與約束效應是最為短暫的,容易割斷未來風險與經營者薪酬的聯系。現金形式又是一種最現實的收益,它無須進行其他形式的轉化即能直接消費。此外,將現金過多地用於薪酬的支付,勢必造成企業現金匱乏,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所以,這種形式不宜在整體薪酬中占過大的比重。一般只適用於對經營者雇員薪金(工薪階層)的支付。
採用即期股票方式,可以避免公司現金的流出,但對公司當前的股權結構與股市價格可能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因此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企業現金流出需要量大的快速增長時期、現金支付困難時期、增發股票調整資本結構時期或平抑股票市價漲揚過度時期等。考慮到即期支付方式的共同缺陷,企業可以對一部分知識資本報酬以及經營者雇員薪金中職位風險酬勞採用即期股票的支付方式,但在整體支付方式中比重也不宜過大。
2.遞延支付策略
遞延支付是在未來幾年中根據經營者的業績表現決定前期的薪酬是否發放,發放多少、時間進度怎樣的一種支付方式,包括遞延現金支付、遞延股票支付兩種。
較之即期支付方式,遞延支付方式將經營者的利益與企業長遠的發展結合起來,更加充分地體現風險-收益對稱的原則,進而對經營者產生更大的激勵與約束效應。對於知識資本報酬以及經營者的職位風險薪金可以考慮採取這種方式。
此外,還有第三種支付策略,即期權支付策略
3.期權支付策略
對於經營者而言,期權支付方式是一種最具激勵與約束效應、最能將其個人利益與公司長遠發展目標結合在一起的方式。因此,應當作為對經營者知識資本報酬進行支付的一種最主要的方式。實踐中,企業還可以將期權支付方式與遞延支付方式結合起來使用。

㈢ 什麼叫遞延薪酬

個人認為:遞延薪酬又叫遞延支付薪酬,是經營者薪酬支付策略的一種。為理解這個概念,還要從它的相對面,即經營者薪酬支付的另一種策略說起:

1.即期支付策略

即期支付策略就是在當期將薪酬支付給經營者,包括即期現金支付和即期股票支付。從持續時間上講,即期現金支付方式對經營者產生的激勵與約束效應是最為短暫的,容易割斷未來風險與經營者薪酬的聯系。現金形式又是一種最現實的收益,它無須進行其他形式的轉化即能直接消費。此外,將現金過多地用於薪酬的支付,勢必造成企業現金匱乏,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所以,這種形式不宜在整體薪酬中占過大的比重。一般只適用於對經營者雇員薪金的支付。

採用即期股票方式,可以避免公司現金的流出,但對公司當前的股權結構與股市價格可能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因此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企業現金流出需要量大的快速增長時期、現金支付困難時期、增發股票調整資本結構時期或平抑股票市價漲揚過度時期等。考慮到即期支付方式的共同缺陷,企業可以對一部分知識資本報酬以及經營者雇員薪金中職位風險酬勞採用即期股票的支付方式,但在整體支付方式中比重也不宜過大。

2.遞延支付策略

遞延支付是在未來幾年中根據經營者的業績表現決定前期的薪酬是否發放,發放多少、時間進度怎樣的一種支付方式,包括遞延現金支付、遞延股票支付兩種。

較之即期支付方式,遞延支付方式將經營者的利益與企業長遠的發展結合起來,更加充分地體現風險-收益對稱的原則,進而對經營者產生更大的激勵與約束效應。對於知識資本報酬以及經營者的職位風險薪金可以考慮採取這種方式。

此外,還有第三種支付策略,即期權支付策略

3.期權支付策略

對於經營者而言,期權支付方式是一種最具激勵與約束效應、最能將其個人利益與公司長遠發展目標結合在一起的方式。因此,應當作為對經營者知識資本報酬進行支付的一種最主要的方式。實踐中,企業還可以將期權支付方式與遞延支付方式結合起來使用。

不知是否對您有幫助....

㈣ 金融高管薪酬標准怎樣制定 從何而來、多少合適

金融高管在金融危機中仍拿高薪的行為引發了全球聲討。在中國,最近的新聞是,財政部下發了國有金融行業高管最高年薪不得高於人民幣280萬元的規定。
規定背後還有更詳細的註解,包括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
高薪是否合理
2008年,國有控股銀行中,中國銀行行長年收入為154.4萬元,工商銀行行長年收入153.5萬元;股份制銀行中,交通銀行行長年收入175.08萬元。股份制合資銀行中,深發展行長年收入418萬元。
當然,在金融界高管高薪現象不僅僅局限於銀行業,在證券行業、投資領域和保險領域也存在這一現象。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董事長高國富2007年度年薪為295.21萬元,2008年度年薪雖然同比降低了將近4成,但仍有177.1萬元。
對於我國金融高管高薪現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易憲容認為要有嚴格的限制。他認為,我國的金融業是有嚴格的市場准入的,是國家管制並參與其中的。在這樣一個前提下,他們的業績並不是他們做得好壞的結果,很多是由行業的壟斷性和特殊性以及國家佔有的基礎所決定的。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組織與人力資源研究所教授劉昕則認為,金融高管的高薪也有合理之處:金融業本身屬於資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行業,是一個承擔風險的行業,他的薪酬相對會高一些,高管的薪酬也會相對比較高。但他也指出,企業的盈利與高管的努力有多大關系其實是很難衡量的。他認為在這方面是應該有一個界限的,企業盈利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是和高管的努力有關系的,超出這個范圍的盈利,則更多的可能是市場和政策的原因。
高薪從何而來
在我國,薪金的制定標准經歷了一個長期的變化歷程。國家發改委國有資產研究中心主任高梁介紹,上世紀90年代期間,一批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外企負責人薪酬差距甚大,為了留住人才,經濟理論界推崇國有企業應提高管理層薪酬,即放權給企業自定薪酬。
中央財經大學的張蘇教授稱,我國以前採用的是固定工資制度,這限制了企業高管充分發揮管理才能來創造財富。在80年代,管理學研究領域引入了西方的契約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對企業家根據其業績進行排名,「就像運動會一樣,誰跑得快就拿得多」。我國國有企業引進了西方這一模式,叫做「錦標賽」制度。
2000年前後,我國金融行業盛行給管理層發股票、長期股權,將高管收入和企業業績掛鉤,以此來鼓勵高管努力提高企業業績。但是後來發現,由於中國金融領域的市場化程度不夠,高管的能力與企業的業績相關不大,所以對這一制度也就進行了調整。現在各金融企業的薪金制定原則,一般是根據凈利潤,按職位高低進行分成。
據了解,國務院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高管收入是有明確規定的。上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高管收入被規定不能超過員工平均水平的6倍;2002年,當時確定的國企負責人薪酬與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是12倍。
安平城律師事務所主任關安平說,通常金融業高管定薪是根據前一年的經營狀況制定下一年的獎金,再預測本年的經營狀況,就定下了一年的薪金標准。但以他的實際經驗看,落實到操作層面由於缺乏監管,相當一部分高管定薪就是「拍腦門」。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帆說,「他們這是自己給自己定,自己給自己拿高薪。這都是從華爾街學的,自稱是華爾街文化,所謂的經理人階層的利益集團,是華爾街投資銀行製造的世界特殊利益集團。」
年薪多少合適
對於金融高管的年薪,國家財政部制定了280萬元的封頂標准。其依據是: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基本年薪的最大值為70萬元人民幣,最小值為5萬元人民幣。績效年薪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其績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由此得出,金融企業負責人總薪酬不應大於其對應的基本年薪的4倍即280萬元人民幣。
從現實看,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年薪,距這一「最高標准」還有很大的「升值」空間。
對於國家的限薪政策,張蘇教授認為「這種導向是對的」,金融高管的年薪應該和相應級別的國有實體經濟企業高管年薪趨同,不應「虛高」。「畢竟虛擬經濟是為實體經濟服務的」。
劉昕認為,在我國金融高管屬於中組部幹部,經常被調動,高管屬於一個崗位,如果按市場定薪酬,其長期股票激勵收益在調動後的將會變得混亂而無法管理。他認為對金融高管薪酬與利益掛鉤不應當採取類似「銷售傭金制」,利潤每增漲一個百分點工資就相應的漲多少。「畢竟很多情況下盈利是因為是市場整體原因或是政策原因,而不僅僅是高管個人的努力」。
在劉昕看來,應該採取基本年薪加浮動年薪獎勵,即參考國外市場化體制下金融高管的薪金水平,結合國內銀行業職工的平均水平和我國普通民眾及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取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值。高管將會根據其企業的盈利幅度獲得浮動年薪,既能夠激勵高管,也能限制其薪酬。
而關安平建議,不但要考察財務業績,還要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經營水平,讓他們給企業、社會創造大量財富之後「再拿到自己的高薪」。

㈤ 什麼是薪酬機制

你說的是 薪酬激勵機制吧 。、

激勵就是激發人們的積極性,使其振作。它是通過某種適當的、健康的刺激,促使完成目標的行為保持高度積極狀態的某種心理需求的外在因素。激勵的目的在於:激發人們的正確動機,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人的智力效應,從而保證其所在組織單位能有效的存在和發展。
激勵機制:是通過一套理性化的制度來反映激勵主體與激勵客體相互作用的方式。激勵機制的內涵就是構成這套制度的幾個方面的要素。

根據激勵的定義,激勵機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誘導因素集合
誘導因素就是用於調動員工積極性的各種獎酬資源。對誘導因素的提取,必須建立在隊員個人需要進行調查、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然後根據組織所擁有的獎酬資源的時期情況設計各種獎酬形式,包括各種外在性獎酬和內在性獎酬(通過工作設計來達到)。需要理論可用於指導對誘導因素的提取。
2、 行為導向制度
它是組織對其成員所期望的努力方向、行為方式和應遵循的價值觀的規定。在組織中,由誘導因素誘發的個體行為可能會朝向各個方向,即不一定都是指向組織目標的。同時,個人的價值觀也不一定與組織的價值觀相一致,這就要求組織在員工中間培養統馭性的主導價值觀。行為導向一般強調全局觀念、長遠觀念和集體觀念,這些觀念都是為實現組織的各種目標服務的。勒波夫(M.Leboeuf)博士在《怎樣激勵員工》一書中指出,世界上最偉大的原則是獎勵;受到獎勵的事會做的更好,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會幹得更漂亮。他還列出了企業應該獎勵的10種行為方式:(1)獎勵徹底解決問題的,而不是僅僅採取應急措施。(2)獎勵冒險,而不是躲避風險。(3)獎勵使用可行的創新,而不是盲目跟從。(4)獎勵果斷的行動,而不是無用的分析。(5)獎勵出色的工作而不忙忙碌碌的行為。(6)獎勵簡單化,反對不必要的復雜化。(7)獎勵默默無聲的有效行動,反對嘩眾取寵。(8)獎勵高質量的工作,而不是草率的行動。(9)獎勵忠誠,反對背叛。(10)獎勵合作,反對內訌。勒波夫所列舉的這些應該獎勵的行為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都可作為其員工的行為導向。
3、 行為幅度制度
它是指對由誘導因素所激發的行為在強度方面的控制規則。根據弗魯姆的期望理論公式(M=V*E),對個人行為幅度的控制是通過改變一定的獎酬與一定的績效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獎酬本身的價值來實現的。根據斯金納的強化理論,按固定的比率和變化的比率來確定獎酬與績效之間的關聯性,會對員工行為帶來不同的影響。前者會帶來迅速的、非常高而且穩定的績效,並呈現中等速度的行為消退趨勢;後者將帶來非常高的績效,並呈現非常慢的行為消退趨勢。通過行為幅度制度,可以將個人的努力水平調整在一定范圍之內,以防止一定獎酬對員工的激勵效率的快速下降。
4、 行為時空制度
它是指獎酬制度在時間和空間方面的規定。這方面的規定包括特定的外在性獎酬和特定的績效相關聯的時間限制,員工與一定的工作相結合的時間限制,以及有效行為的空間范圍。這樣的規定可以防止員工的短期行為和地理無限性,從而使所期望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持續性,並在一定的時期和空間范圍內發生。
5、 行為歸化制度
行為歸化是指對成員進行組織同化和對違反行為規范或達不到要求的處罰和教育。組織同化(Organizational Socialization)是指把新成員帶入組織的一個系統的過程。它包括對新成員在人生觀、價值觀、工作態度、合乎規范的行為方式、工作關系、特定的工作機能等方面的教育,使他們成為符合組織風格和習慣的成員,從而具有一個合格的成員身份。關於各種處罰制度,要在事前向員工交待清楚,即對他們進行負強化。若違反行為規范和達不到要求的行為實際發生了,在給予適當的處罰的同時,還要加強教育,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當事人對行為規范的認識和行為能力,即再一次的組織同化。所以,組織同化實質上是組織成員不斷學習的過程,對組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以上五個方面的制度和規定都是激勵機制的構成要素,激勵機制是五個方面構成要素的總和。其中誘導因素起到發動行為的作用,後四者起導向、規范和制約行為的作用。一個健全的激勵機制應是完整的包括以上五個方面、兩種性質的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進入良性的運行狀態

金融公司的薪酬制度

不同公司制度不盡相同。
具體的還是要了解公司具體說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㈦ 四大的薪酬機制是怎樣的

在我們國家有四大薪酬機制,它主要是把技術等級比較高的人才讓他們收入更高,而普通的人就拿的收入相對較低。

㈧ 金融行業如何設計薪酬方案

現根據職務級別設計出基本固定薪資,然後根據崗位性質設計,前台的根據任務完成情況設計薪酬,後台要根據公司平均績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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