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來一般納稅人自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3%。
營改增後,對從事「金融服務」稅目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稅,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稅收優惠上(如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由於需對免稅主體、業務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試點過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確了金融機構的范圍。但這不影響金融業增值稅主要作為行為稅的特徵。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徵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Ⅱ 日本於什麼時候發布《金融商品銷售法》
日本對於金融商品制定廣泛橫向的規則(《金融服務法》)的動向始於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而作為金融服務法改革的第一個重要成果既是2000年金融審議會審議制定的「關於金融商品的銷售等的法律」(《金融商品銷售法》)。
2000年5月31日日本國會通過立法,通過了《金融商品銷售法》,並於2002 年 4 月 1 日施行。 全法共計九個條文及三項附則。整部法律共計九個條文及三項附則。該法法的規范內容,將規范主體定位為金融商品販賣業者,解釋上尚包括損害保險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業務員及證券外務員等。將規范主體定位為金融商品銷售業者,解釋上尚包括損害保險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業務員及證券外務員等。所謂的金融商品販賣行為,除了一般所熟悉的銷售行為外,還包含為金融業或顧客所為銷售的代理或居間業。所謂的金融商品銷售行為,除了一般所熟悉的銷售行為外,還包含為金融業或顧客所為銷售的代理或居間業。 而這部法律對金融機構所規范的行為,包括了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或其它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銷售。而這部法律對金融機構所規范的行為,包括了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或其它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銷售。 然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在於該法明定金融商品銷售時的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二者。然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在於該法明定金融商品銷售時的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二者。在金融商品販賣法問世後,為弭平金融業者與消費者間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 informationsymmetry ) * 現象,本法課以金融業者對顧客善盡說明之義務,倘若業者未善盡此義務而致顧客受有損害時,顧客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為解決金融業者與購買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之間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金融商品銷售法》課以金融業者對顧客善盡說明之義務,倘若金融業者未善盡此義務而致顧客受有損害時,顧客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Ⅲ 英國的《金融服務法》產生於哪一年
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也確定了在自律基礎上的兩級監管體系,直接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自律組織是「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Ⅳ 金融服務業古代稱法的
「飛錢」出現於唐代中期(唐憲宗年間),當時商人外出經商帶上大量銅錢有諸多不便,便先到官方開具一張憑證,上面記載著地方和錢幣的數目,之後持憑證去異地提款購貨。此憑證即「飛錢」。飛錢始於唐憲宗元和初年,有兩種形式:一是官辦,商人在京城把錢交給諸軍、諸使或諸道設於京城的「進奏院」,攜券到其它地區的指定地方取錢;二是私辦,大商人在各道或主要城市有聯號或交易往來,代營「便換」,以此牟利。這種匯兌方式一方面減低了銅錢的需求,緩和錢幣的不足,同時商人前往各地進行貿易活動時,亦減輕了攜帶大量錢幣的不便。
古代專營錢幣存放與借貸的機構稱為櫃坊。櫃坊又有僦櫃、寄附鋪、質庫、質舍等名稱。唐德宗借長安富商錢,即得八十餘萬緡,足見櫃坊經營規模之大。櫃坊所藏物品,主要是錢帛、粟麥。錢,一部分是櫃坊自備的資金,一部分是別人的存款。因櫃坊資金大,有錢人願意寄存錢財,櫃坊又兼似後世的錢庄。錢以外的帛、粟、麥,是農民借錢的抵押品。櫃坊剝削的主要對象,仍是農民。唐代廣泛使用銅錢,人們預先將銅錢存放在櫃坊,在進行買賣時,取用比較方便。銅錢每貫重六斤四兩,要攜帶大量銅錢出門,既重且很不方便。市場上有了代人存錢的櫃坊,自然很有利於商貿的開展。櫃坊實已具有近現代初期金融市場的某些業務雛形,這是唐代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的反映。
Ⅳ 供銷社有金融資質嗎,
一、為什麼會由供銷社來做合作金融
(一)中國農村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
目前中國農村「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已有的金融體系無法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問題:
中國農業銀行:近些年農行在國家政策的要求下做了不少金融惠農支農的工作,但是作為商業銀行+上市公司,企業盈利性是其天然追求,農村金融領域出了名的不賺錢,一不小心還虧錢,農行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缺乏自身動力及持續性,難以全面惠及農村金融領域。
農村信用社:建國以來的屢次改制,已喪失合作金融基本主體,無法再回到合作金融上來,未來發展方向是商業銀行。
村鎮銀行:受限於各方面政策,其本質逐步異化為主發起商業銀行的地方「支行」,難以緩解農村金融需求問題。
資金互助社及其他民間金融組織:管理混亂,缺乏監管,風險極高,容易演變為非法集資。
(二)供銷社被明確允許開展合作金融服務是國家對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又一次嘗試
眾多原有金融機構無力解決農村金融問題,而合作金融從理論上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最好的手段,因為合作金融本質是熟人金融,區別於商業銀行的陌生人金融,熟人金融只要堅持住「合作制」,內部熟人之間借貸風險是很低的。
而農民因為歷史、社會原因,難以通過抵押、徵信等方式從陌生人金融——商業銀行得到足夠的金融支持,商業銀行本身也沒錯,他們無法從農民身上做到足夠好的風控,來降低金融風險,因此不向農民服務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農村信用社成立之初,本意也是通過合作金融、熟人金融的模式,破解商業社會與農村熟人社會對信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供銷社雖然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幾十年的衰敗,但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基本組織架構依然保存,部分地區供銷社開展商業經營服務卓有成效,金融領域也有一定的布局,幾十年間因為衰敗也沒有太多人源源不斷的加入體系中來,供銷系統員工存在一定程度的斷層,而且供銷社全稱是中國供銷合作社,是國際合作聯盟承認的中國唯一官方合作經濟組織,恢復中國農村合作制建設,供銷社是國家馬上可以重新啟用的合作經濟組織。
綜上,供銷社在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方面對比其他組織,具有極強的比較優勢,供銷社人經過幾十年的沉寂,也渴望在新時代做出成績,體現自身價值,中央因此給了供銷社一個奮斗的方向,也是作為全國戰略來說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再一次嘗試,能做好,供銷社將可以煥發「第二春」,做不好,供銷社極有可能真正消失在歷史中。
二、供銷社現在有什麼?
供銷社是一個典型的去中心化組織體系,每級供銷社有自己的社屬企業,各級社屬企業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很多社屬企業明明業績很好,但是從名稱等外部特徵看起來跟供銷社一點關系沒有,這樣的一個組織體系大卻散而不強,員工之間沒有共同的認同感,整個體系無法凝結成一個拳頭,但是去中心化的好處是即使我們有很多企業沒有做好,去掉,破產掉就好了,不會影響供銷社的整體布局。
就金融領域而言,這些年全國總社和各地供銷社都在探索,開辦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資金互助社等,部分公司也做的非常好,能否在市場上立足自己的跟腳,只是達不到人盡皆知的巨型規模,總量能達到中等,可是因為去中心化,無法以一個主體對的形象出現,對外顯示就比較弱小,因此,供銷社開展金融業務多年來是有一定基礎的。
三、供銷社開展什麼樣的合作金融服務?
近年來供銷社自身也在反思,請教專家學者,總體方向是認為在中國目前因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導致的農村產業極度分散,農村地形地貌極度不統一,區域發展極度不平衡的情況下,做農村服務不能走國外的路子,去搞大型農庄,超大型規模化種植、養殖,除東北平原以外的絕大多數地區,應當是以地形地貌和區域發展水平為劃分區域標準的綜合服務型平台,利用綜合服務型平台,一站式滿足一個特定小區域內的絕大多數生產、生活需求。
這是目前解決農村發展問題最現實、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也正因為如此,供銷社近些年來提出要以傳統流通領域優勢為出發點,打造農村綜合服務力量,在偏遠地區根據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情況,一個一個的小型區域做綜合服務體,真正解決農村、農民最急缺的問題。
供銷社合作金融也是植根於此,合作金融絕對不能是銀行,它只是部分利用銀行工作辦法來為農民合作社內部社員提供綜合服務中的類金融業務的部分,合作金融的前提是廣泛的合作制,是在農民自願自發組成合作社的基礎上,在合作社內部提供綜合服務的平台下的用於解決農民社員資金需求的一種工具。
也就是說,未來的供銷社合作金融,應當是在較為成熟的供銷系統農民合作社基礎上的,合作社為社員提供綜合服務中的一項,而就全國總社開展合作金融而言,應當是不斷推進農村市場合作化演進的背景下,為合作社開展合作金融服務提供幫助,為他們解決配套設施軟硬體問題,業務人員金融職業技能問題,農民徵信問題,幫助他們做大做強自己的金融服務功能,然後利用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糧食銀行、蔬菜銀行等生產合作,推進生產生活資料預購結算,農村電商資金結算等消費合作,進一步增強合作社的合作屬性,合作屬性的強化再次催動合作金融業務風險防範,進而形成良心循環。
未來,我們希望這些供銷社扶持的合作金融運營優質的合作社出資入股,組成供銷社合作金融聯合體,解決存款保險、流動性保障等問題,進而向國家相關部門統一申請合作銀行牌照,擁有正式的金融許可證,更好的服務農村農民。
Ⅵ 什麼叫金融服務貿易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從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定義來看,金融服務貿易可分為四種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是基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化的普及而實現的跨越國界的遠程交易;
(2)境外消費,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當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務,例如一國金融機構對到本國境內旅行的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國的金融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如果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該國的居民的身份為當地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貿易模式有利於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東道國消費者的「本土偏好」,還便於外國金融機構與當地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
(4)自然人流動,指金融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為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由於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這兩種模式在實際的交易中所佔份額很小,所以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
相比而言,一國開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務貿易一般應滿足資本自由流動的需要。而商業存在模式則避開了這一硬性條件,除了穩定資本流動,還能為宏觀經濟帶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的利益。但是,從長遠看,要實現金融服務貿易全面開放的最大利益,這兩種貿易模式的開放必須均衡發展。
Ⅶ 美國1999年11月7日頒布的《新金融服務法》標志著從金融監管角度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范圍的全面放開即
這個題目好像在福久的官方西祠論壇中看到了,你可以去他們的網站去查詢下
Ⅷ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為什麼放鬆監管
收益
Ⅸ 金融服務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去哪裡找
如果你按照金融服務公司管理辦法和制度的話肯定能找到。但是這些管理辦法和制度都是一個形式上的,現今大陸的金融行業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有很多空子可以鑽的。
Ⅹ 英國的 金融服務法 產生於哪一年
這是各有利弊的. 一般說來,英國的本科課程只需三年,研究生課程通常只需一年,根據專業的不同,學費大約為£5,000-12,000,摺合人民幣6-14萬之間;生活費用大致為£8,000,約合人民幣10萬左右。讀完英國的碩士學位課程所需費用約合人民幣16-24萬。近年來,隨著美元和英鎊對人民幣的不斷貶值,中國學生的留學成本也在不斷降低。以留學英國為例,由於匯率的變動,相比較2006年,08年去英國攻讀碩士學位的學生,費用直接減少4-5萬元人民幣。
相對其它國家來說,英國的學生簽證一向較為「寬松」,只備齊所需材料,按照程序提交上去,通常5-7個工作日,結果就能出來,無需面簽。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機情況下,學校更希望招收更多的國際學生。
而法國每年國家預算的23%以上投入到教育中,教師的資格在法國有嚴格的要求,同時還有嚴格的監督和審核體系,保證了留學法國大學的教育質量。所頒發的學位,均被世界各國認可為高質量的標志。留學或者上學在可能的情況下總是要選擇更好的學校,獲得更高含金量的文憑(英國大學好的和差的,差距就比較大)。
其次,中國留學生在法國就讀公立大學可以和本國學生一樣享受學生待遇免交學費、享受住房等多種補貼,生活費用也較低。留學生的吃、住、行每人每年僅需人民幣4萬元。 4年總花費20-25萬元人民幣。與三本高校相比,花費相差不多。如果能獲得學校提供的法國留學獎學金就又能少一份開支,留學或者上學總要考慮花費,用較少的費用獲得更多的知識是每個學生的夢想。
另外法語在世界上有47個國家和地區的2億多人作為官方語言使用,聯合國的工作用語,國際間重大合同均採用法語簽署。當然,法語也會成為中國留學生的一大語言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