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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員工禁止行為

發布時間:2021-05-01 22:09:14

A. 金融系統禁止員工「八不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尊重其公平交易權,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不得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應當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不得主動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應當尊重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安全權,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其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其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應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規定,披露收費項目和標准,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應當堅持服務便利性原則,合理安排櫃面窗口,縮減等候時間,不得無故拒絕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應當尊重消費者,照顧殘疾人等特殊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盡量提供便利化服務,不得有歧視性行為。

B.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專指引屬的通知》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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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C.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把性字去掉,這是生活,政府沒有權利干預,,,至於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有很多,比如《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1.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2.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3.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4.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5.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6.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

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7.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例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8.禁止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9.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11.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D. 員工禁止行為有哪些

1

員工禁止行為

1

、禁止員工在任何情況下與顧客發生爭吵、有不禮貌的言行舉止。

2

、禁止員工當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購物、聊天、看報

或電子書、公共區域滯留)



3

、禁止在店面區域內或公共區域內大聲喧嘩、追跑打鬧等。

4

、禁止以不適當的方式招攬顧客。

5

、禁止店面所有人員以任何理由工作時間內,不著工服上崗。

6

、禁止工作時間內在店面吃東西,公共區域內喝水,在非指定地點

就餐等行為。

7

、禁止在店面挖耳、摳鼻、剔牙、剪指甲等一切不文雅行為。

8

、禁止站立時倚靠櫃枱、座椅等。

9

、禁止在店面接打私人電話(無論是否有顧客在場)



10

、禁止欺上瞞下,不如實填寫、記錄公司相關文件。

11

、禁止無故曠工、遲到及早退。

12

、禁止給同事起綽號,在工作時間內開低級下流的玩笑。

13

、禁止以任何原因為理由對顧客告知沒貨、不知道等。

14

、禁止完全出於個人目的挪用或借用店內商品。

15

、禁止私自或內外勾結盜竊店面商品、物品。

16

、禁止以任何說辭不服從各級管理人員管理。

17

、禁止店面人員以便裝形象長時間滯留店面及上班時間會客待友。

18

、禁止頂撞顧客或因忙於其他工作影響接待顧客。

19

、禁止代客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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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禁止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21

、以上規定內容如有違反者,遵循下列辦法執行處罰:①初犯者經

濟處罰

50

元;②再犯者經濟處罰

100

元,同時做相應崗位調整;③

屢教不改者公司將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④性質極其惡劣者

(如盜竊店

面商品、物品者)解除勞動關系,並轉送相關部門處理。

E. 高級金融管理人員禁止行為

對於C.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取客戶財物以幫助其優先辦理業務,只是瀆職,不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對於D,不知情 俗話說 不知者無罪

F. 建設銀行員工從業禁止性規定詳細內容有哪些

《中國建設銀行員工從業禁止若干規定》制定的19項禁止性行為內容進行,主要包括:
(一)參與非法的高息借貸、融資或集資活動。
(二)參與非法的或大額的博彩活動。本項所稱大額,是指單次人民幣300元及以上,或單月累計人民幣1000元及以上。
(三)利用銀行或客戶的資源經商辦企業。
(四)本人賬戶接受從貸款客戶、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轉入的資金。
(五)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六)賬外經營,或設立「小金庫」。
(七)違反不相容崗位管理規定混崗操作辦理涉及資金、債權債務的重要業務,經指正不整改或造成損害後果的。
(八)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或違規代客辦理業務、代客保管重要物品。本項所稱代客辦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客戶辦理開立變更賬戶、預留更換印鑒、支付結算、掛失後續處理、電子銀行簽約、對賬業務;本項所稱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代客保管身份證明、存摺(單)、銀行卡、印章、有價證券、結算憑證。
(九)違規獲取、私自留存或盜用重要單證。
(十)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賬戶歸集或過渡銀行和客戶資金、套取現金、虛增存款、調劑庫存。
(十一)盜取或試圖盜取、違規利用客戶的銀行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
(十二)私刻、盜用銀行或客戶印章,私自留存銀行廢止印章。
(十三)使用或串通客戶使用虛假資料獲取銀行信用。
(十四)偽造業務協議、業務憑證、資信證明。
(十五)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十六)使用虛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義辦理銀行卡(折),截留客戶銀行卡(折),使用信用卡套現。
(十七)冒用他人名義辦理電子銀行簽約。
(十八)泄露國家秘密或建設銀行商業秘密,給建設銀行利益和聲譽造成損害。
(十九)強迫、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上述從業禁止行為。

G. 農行員工行為十條禁止性規定

農行十條禁止性規定:

1、嚴禁員工工作日中午飲酒,任何情況下不得酗酒;

2、嚴禁工作期間網上炒股、聊天、玩游戲;

3、嚴禁亂吃請、亂伸手;

4、嚴禁婚喪事宜大操大辦;

5、嚴禁辦業務看關系、說情准情、跑風漏氣;

6、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企業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辦私事;

7、嚴禁非法集資、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其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8、嚴禁向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9、嚴禁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戶的宴請、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10、嚴禁以任何方式進入歌舞廳、夜總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7)金融公司員工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五件違規處理辦法

第四條 對於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工作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予以下列相應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崗位津貼或目標責任津貼,降低工資等級,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規所得。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停職、免職、下崗待聘、解聘、限期調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以上處理可以並處。

第五條 對違反規定並已觸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H.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金融公司員工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您好,銀監會關於銀行員工禁止性行為都有哪些

多了去了,你可以上人民銀行關於從業人員的若干規定。

J.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10)金融公司員工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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