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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管理

發布時間:2021-05-02 02:39:29

❶ 金融業安全保衛工作中的三防一保指的是什麼

銀行「三防一保」 即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保護金融資產安全。在保回險業,三防一保簡稱「人答防,物防,技防,保資金安全」。
(1996年6月26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金融系統「反腐敗,防搶劫、防詐騙、防盜竊,保護金融資產安全」會議所提出的概念)防詐騙:利用技術與管理手段,防止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務的行為。
概念
防搶劫:利用技術與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防盜竊:利用技術與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保證資金安全工作到位:規范並嚴格落實相關技術與管理規定,保證銀行資金安全工作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與管理規定。
技術手段:主要指按照《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等標准設計、建設和配置的安全防範工程和設備等。
管理手段:主要指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所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

❷ 如何做好銀行安全保衛工作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其安全防範水平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國際形勢錯綜復雜,國內不和-諧、不穩定因素依然存在,社會上各種矛盾縱橫交錯,安全保衛形勢依然嚴峻,針對銀行的案件時有發生,金融機構更應居安思危,加強安全保衛工作,提高防範風險的能力。筆者就如何按照現代銀行的管理要求做好新形勢下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談幾點膚淺的認識。一、常敲「警示鍾」實踐證明,安全保衛工作是事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正常運轉的大事,絕非無足輕重。「安全就是效益」,時時要安全,處處要安全,事事要安全。每一位員工必須常敲「警示鍾」,克服片面認識,牢固樹立「安全重於泰山」的思想。一要不斷加強學習教育。定期召開安全保衛工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學習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防範知識,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新特點,分析安全保衛工作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隱患,並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對策,對不良苗頭要早發現、早教育、早防範、早解決,防患於未然。二要深刻剖析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典型案例、重大事故發生原因,從中汲取沉重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通過警示教育,充分認識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不斷增強安全保衛的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防範意識。三要積極開展預案演練。以《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和《安全保衛操作風險防範管理規定》等為基本內容,根據犯罪分子針對銀行的作案特點,定期組織員工開展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爆炸、防破壞、防火災、防計算機病毒以及防洗錢等各種應急情況的演練,尤其是對近年來經常發生的利用atm和銀行卡作案的防範要點重點進行演練,提高員工安全操作的熟練程度和規范操作的自覺性以及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心理素質和技能。二、戴上「緊箍咒」要使安全保衛工作的開展規范有序,必須要有一套嚴格、完善的規章制度來保證。這就要求在工作中,充分結合安全保衛工作實際,健全符合新形勢要求的安全保衛制度和機制,有效指導各級機構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一要加強制度建設。其一,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安全保衛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作例會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責任人述職制度、通報講評制度;其二,建立管理制度,包括重要場所通行證管理制度、小區辦公樓門衛看管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其三,建立督查制度,包括定期檢查制度、跟蹤督辦制度、責任追究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等。二要建立長效機制。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是促進安全保衛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的重要手段。要建立預防各類案件和安全事故的長效防範機制,做到「物防、技防、人防」三結合,使防範工作走在各項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未雨綢繆。對各類風險點和薄弱環節要做到心中有數,對外部治安環境形勢要敏銳的洞察和准確的判斷,以便於指導安全保衛工作部署。要結合工作實際,根據不同情形制定突發事件、重大事項應急預案,同時要組織好相關預案的演練工作,使員工真正掌握預案的流程、要點和防範手段,確保應急預案真正發揮作用。三要強化規制落實。制度的價值在於執行,措施的關鍵在於落實。再完善的制度、再有力的措施,如果不能得到落實,那麼安全隱患就會不可預見地發生在任何環節、任何時間,只有單位上下每一名員工一如既往地常抓不懈,才能構建起防範安全事故、案件的堅強堡壘。其一,要嚴格落實上崗、值班、守庫制度,確保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其二,要嚴格落實內部管理的各項規定,切實防止發生各類案件和責任事故,確保單位內部的安全穩定。其三,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真正做到職責明確、任務落實,形成人人講安全、個個懂危害、處處防風險的「大安全」格局。其四,要嚴格落實督促檢查和獎懲制度,對在安全保衛工作中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失職瀆職以及由於責任落實不到位而導致發生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同時,在抓好各項工作的基礎上,要認真分析當前安全保衛形勢,結合當地和單位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強化安全保衛工作措施,修訂和完善各崗位、各環節工作制度,真正在落實上下功夫、求實效。三、常拍「驚堂木」「驚堂木」也叫醒木。常拍「驚堂木」,時刻震醒那些對安全保衛工作「存有僥幸心理、執迷不悟、麻痹大意、麻木不仁」的人,給他們以「醍醐灌頂」的警醒,從而引起他們重視和落實安全保衛工作。一要實行安全檢查監督制。堅持做到「四個結合」,開展「三查活動」。編輯提醒:請注意查看「」一文是否有分頁內容。

❸ 金融機構風險為本管理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效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工作機制防範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貫徹執行家關信息系統管理律、規技術標准落實銀監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析及向本機構專門委員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相關管理信息;
(四)及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告本機構發重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審查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度報告;
(六)做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及其派機構做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業員進行信息系統關業務、技術安全培訓;
(九)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其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或其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戰略規劃、重項目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風險管理委員或其負責風險監督專業委員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定代表或主要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提供科技服務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合格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員應符合要求:
()具備良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專業知識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合格者崗;經考核適宜工作員應及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建設建立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關律規及規范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指信息系統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面影響全局或共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敏程度各集要素進行析評估並實施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員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授權
第十八條 境外設立我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境內設立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關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評估測試及進行修補更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機房應符合家關計算機場、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性數據至少應達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C類機房標准數據機房應實行嚴格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自主知識產權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自主知識產權信息系統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電設備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設備應經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家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錯特性並配置適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網路應參照相關標准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產品熟性;網路設備線路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網管監測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產網路與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標准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領取、使用、修改、保管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效管理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資料庫採用適數據加密技術保護敏數據傳輸存取保證數據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程度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式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修訂省域數據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保存省域數據至少實現異數據實備份全性數據實現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存放按規定限保存調用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程形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及產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能影響客戶服務應適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指信息系統研發程組織、規劃、需求、析、設計、編程、測試投產等環節產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立項目工作組重項目應立項目領導組並指定負責項目領導組負責項目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組由業務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具體負責整項目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組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組負責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充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析基礎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測試環境保證測試完整性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直接使用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修補系統功能缺陷提高系統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員、技術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條 發程所涉及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員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具由相關負責簽字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合格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指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程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環節產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離運行員應實行專職由其員兼任運行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操作維護員應按授權維護規程要求產狀態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維護應非工作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應符合要求:
()制定詳細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間操作范圍、內容、辦、命令及負責員等信息;
(二)提供見簡便操作菜單或命令信息系統啟或停止、運行志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程所現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維護應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統設備系統環境維護外軟體或數據維護必須通特定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數據應通櫃員終端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審計志等便維護審計;
(三)提供維護統計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變更應符合要求:
()制訂嚴密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各崗位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退案授權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確性、安全性合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真實位置內容形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效、全面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應保留初始版本所歷史版本保留所歷史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投產定期內應組織系統評價並根據評價及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機房環境設施實行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現故障應急處理流程預案實交易服務數據應實行24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信息系統造重經濟、聲譽損失重影響事件應即報並處理必要啟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外包風險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形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應根據風險控制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原則范圍認真析評估外包存潛風險建立健全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評估機制充審查、評估承包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委託經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相關專業經驗獨立機構完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承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識產權面義務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認識外包服務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直接間接影響並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風險提高本機構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符合風險管理標准策略並應建立針外包風險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建立效聯絡、溝通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意外情況能夠實現承包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間斷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敏信息系統及其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客戶隱私數據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應遵守家關律規符合銀監關規定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批准並實施外包前報銀監及其派機構律規規定需要報告機構備案

❹ 金融業安全保衛工作中的「三防一保」指的是什麼

銀行「三防一保」 即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保護金融資產安全。在保險業,三防一保簡稱「人防,物防,技防,保資金安全」。
(1996年6月26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金融系統「反腐敗,防搶劫、防詐騙、防盜竊,保護金融資產安全」會議所提出的概念)防詐騙:利用技術與管理手段,防止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務的行為。
概念
防搶劫:利用技術與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防盜竊:利用技術與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保證資金安全工作到位:規范並嚴格落實相關技術與管理規定,保證銀行資金安全工作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與管理規定。
技術手段:主要指按照《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等標准設計、建設和配置的安全防範工程和設備等。
管理手段:主要指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所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

❺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具體應按照公安部GA38-2004進行配置。

❻ 合作機構管理的風險防範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 、金融穩定局、調查統計司 、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黨委組織部)、研究局、徵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 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范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范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准和管理辦法。 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系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制共260名。 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我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全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全國黃金市場。 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❼ 如何推進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機制建設

安全生產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預防事故,實現安全生產,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這是防患於未然,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保障企業長治久安,穩定發展的根本措施,是公司發展的生命線。電網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安全問題。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基礎工作還需要強化,管理還比較粗放,系統性管理不夠、標准不高、要求不嚴、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仍然存在,安全生產形勢時有反復。解決好這些問題,是把企業做強做優、實現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
一、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較多因素,都是釀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個人認為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具體反映為:一是生產條件的客觀因素,包括電網結構、設備水平、儀器儀表、個人防護用品、生產環境、缺陷或隱患的隱蔽性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安全生產的標准、規程、流程、制度等;三是工作環境的影響,包括氣候條件、外部環境、工作現場照明、有毒有害物等;四是員工素質,包括員工技能、安全意識、員工情緒與性格等。這些因素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相遇,就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南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安全生產管理的探索與研究,在繼承和傳承原來好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上,積極引進和探索當代先進的安全管理模式。2007年在系統內推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在系統內進行試行,取得了一些經驗,目前已在公司系統推廣應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從管理理念、管理內容、管理方法等方面規范安全生產管理,提高管理軟實力, 既有現實意義,又有戰略意義。體系從風險控制出發,提出了一套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和方法,解決安全生產「管什麼、怎麼管,做什麼、怎麼做」的問題,它從管理理念、內容和方法上確保安全生產風險可控在控。風險管理體系是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控制的方法,通過對生產過程中的危害進行辨識、再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並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降低或消除風險可能造成的後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表現在事前控制和過程管理,風險管理的實質是以最經濟合理的方式消除或降低風險導致的各種災害後果,它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等一套系統而科學的管理方法。風險管理是構成管理過程的必要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整個過程按照S E C P (系統建立的充分性、系統執行的完整性、執行與系統的一致性、執行的效果)四個環節進行,體系運行循環PDCA管理模式,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主線是風險控制過程,而基礎是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思路是:基於風險、以人為本、規范行為,注重安全生產過程分析,強化安全風險評估,實施安全風險動態管理,堅持糾正與預防。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由9個單元、51個要素、159個管理節點和480條管理子標准組成。

❽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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