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的員工應該不可以做副業,為何如此嚴格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
黃忠波本是領導和同事口中
勤懇踏實的「老黃牛」
卻因「掙外快」被查處
這是什麼情況?
當官發財當兩道,「權」「利」雙收夢難成
對於公職人員違規兼職取酬,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黨內紀律,都作出了嚴格規定,傳遞出明確信號:當官發財,應當兩道。
然而,有的黨員幹部並不這樣認為,一些人覺得未辦理退休手續但不擔任現職就可以待在兼職增收的「灰色圈」中,安然獲取兩份收入。
除在企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兼職牟取收入外,還有少數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掛證取酬」,將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掛靠至企業或社會中介機構,違規牟利。
下面兩則,就是典型的反例!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某單位公職人員王某在職退出領導崗位,按照要求王某待遇不變,應該在職在崗。但王某一直未正常上班,而是在某眼科醫院兼職擔任執行院長,額外領取該醫院薪酬。在此期間王某沒有向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請假,且身為公職人員,又違規在外兼職,最終因違紀被四平市紀委立案審查。
2018年4月,安徽省淮北市紀委通報了4起黨員幹部違規取酬問題,其中,相山區東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魏紅干被群眾舉報將建造師資格證書違規在外掛靠取酬問題,組織向其了解情況,魏紅干提交了與企業解除掛靠協議的相關證明材料。後市委巡察期間發現魏紅干仍然將證書掛靠在某公司名下。魏紅干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掛靠取得的1400元報酬予以收繳,上交財政。
紀律有「紅線」,「兩棲」必被查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九十七條對違反有關規定兼職取酬的問題均作出明確規定。
公職人員掙外快,情節嚴重者可能被直接開除公職!前段時間,普法君曾和大家科普過有關知識,點擊下圖回顧一下吧!
「受祿之家,食祿而已,不與民爭業。」公職人員機關、企業兩頭佔好處,將嚴重干擾市場秩序,損害群眾利益。
「為官發財應兩道,這應該成為一個共識。想要兩頭占,必然兩頭空,違規兼職的領導幹部要盡早警醒。違規者,應主動向組織交代,退還所獲。觀望者,則應心存忌憚,引以為戒。」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表示。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可以兼職嗎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一職是否可以兼職,一直是討論熱點,主要原因你懂的。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崗位好多種,本人認為,問題關鍵點不是是否可以兼職,而是該高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工作關系安排,是否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該高管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建立的應該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滿足該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關系。
2.該工作關系不同方式的安排不應當損害基金管理人特別是不應當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當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利益因該高管原因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控、追責,不應當因為工作關系安排不當導致的追責障礙,或者最後獲得的賠償標准低於正常勞動合同關系賠償標准。
4.該高管工作關系安排,及發生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觸犯基金業協會監管規則時,協會可以有效監管並處罰。不會因為不當工作關系安排導致監管困難及追責困難。
3. 銀行從業人員能否做兼職
原則上是不能做與金融有關系的職業,但是做一些不影響工作的,與金融行業無關系的應該沒問題。
4. 銀行人員兼職小貸公司員工違法嗎
不違法,但違規。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利用原職位資源視情況有部分違法現象且不易避免。所以銀行都規定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其它金融機構職務
5. 勞動法是否規定員工不得在同行業兼職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已經擁有一份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來說,未經原用人單位的同意從事兼職的工作,對完成原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原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其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且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6. 銀行員工不允許兼職么
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銀行有其特殊性,銀行的職工如果兼職,極有可能在有意無意中泄露單位內部的機密;一旦泄露,後果極其嚴重。
7. 金融機構員工可以去別的金融機構拉業務嗎
可以去,只要你能拉倒業務,沒有人管你,公司只要業務
8. 員工兼職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不禁止勞動者從事副業,但是否允許主要應當由你所在的用人單位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授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單位支付工資,勞動者則應在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而不能從事副業。
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從事副業,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單位規定和利益,這也無可厚非。
9. 中國銀行 對 員工在外兼職 有規定嗎
銀行員工一律不得在外兼職其他相關金融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