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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農村建設金融服務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5-02 15:48:30

㈠ 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意義,或農村金融體系的作用

信用社的建立最初就是為了農村的發展~現在我們這有個機構~是去年才成立的~是農村信用社改組的~叫農村科技信用銀行~主要是方便農民為了農業生產進行貸款設立的~

㈡ 為什麼發展普惠金融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重要意義

通過發展普惠金融,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得到了提升,金融知識也獲得了普及,有利於讓農村人口享受到金融服務帶來的紅利,從而促進鄉村振興。

㈢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㈣ 什麼樣的農村金融扶貧才具有現實意義

什麼樣的農村金融扶貧才具有現實意義
自「十三五」規劃開局以來,精準性、有針對性的扶貧,成為了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確保到2020年所有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的利器。縱觀國內經濟社會形勢,統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協調發展,深化精準扶貧思想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響應中央精準扶貧工作要求,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大幹、快乾、大包大攬的開展系統條線的金融扶貧探索。然而,這些所謂的扶貧措施、方案,泥沙俱下,有時難以真正起到作用。
農信社的金融扶貧本是自身使命

農村經濟環境客觀上對金融資源吸引力不足,致使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大中型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業務的內在積極性並不高,缺乏金融支農動力。作為金融機構中的一份子,脫離自身盈利,則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金融主體;作為帶有政策性味道的農村金融機構,過分強調主營業務即為扶貧、粉飾金融扶貧功效則顯得過於矯揉造作。無疑,農信社是農村金融的主體,隨著近年來的快速發展、轉型,提供最為廣泛、普惠的金融服務,積極響應國家各種惠農號召,這是第一位。但是,將原有金融服務路徑虛化和包裝為構建新扶貧實踐體系則大可不必。
農信社,一直在金融支農、惠農的路上,本就是一種廣義的精準扶貧,長久而持續推進,這本是農村金融工作者的使命。農信社一直在堅持的農村金融知識普及、農村金融理念灌輸、農村金融服務等。從長久發展經驗看,本地化的農信社金融擴展,沿著市場化改革方向探索,傾向性、政策性輔助,政治性主導,更有利於農村金融市場的穩定。自金融扶貧興起,一個籮筐里什麼都成為了扶貧利箭,什麼都成為了農信社的金融扶貧探索、實踐,各種穿著舊衣的新理念應接不暇。我想這並不是國家精準扶貧的出發點,也不是實踐者應有之行為。腳踏實地、實事求是,追求扶貧實效才是最終出路,用不著口號震天,行動中卻是老路照走。
現階段,農信社更多的應是注重自身的「質量」和外化的「輸出」之間的協調。行動要有方向,思路絕不能錯。本地化的農信社根植於鄉土,對於當地內在經濟循環有更深的了解與領悟。當前,還有一些農信社借著扶貧的東風,一味的追求用所謂擴「貸」來提高經濟下行時的「資產」質量,注重眼前而忽略長遠,注重自身得失而不顧整體。原有的經營模式需要調整,自身真正的提質、控制風險才是關鍵。農信社需積極探索多利好的經營路徑,需樹立金融與扶貧需要共贏的務實思路。一是信貸資金投放要向當地優勢產業傾斜,積極培育、鼓勵本地涉農企業,採取「企業+農戶」「專業合作組織+市場+農戶」等模式,進一步促進低收入人群增收,實現組織與個體的良性互動。二是要探索推進縣域農村「供應鏈」金融新模式。農信社應積極支持由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構成的產業鏈條中的資金需求,做好條線上下游擴張,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切實推動農業與產業的融合。三是要立足當地自然條件、資源和經濟水平,加大對特色農業、高效農業、綠色農業、循環農業的信貸支持,優化信貸結構,從金融供給上改善農村經濟結構,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四是積極推動農村「兩權」取得現實經營效益。運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等作為擔保,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地方政府的扶貧工作應更接地氣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更是處事哲學。面對中央扶貧工作全面鋪開,地方政府也出台了許多扶貧措施和政策。當然,相應的動用了資金,提供了扶貧物資。可是一些地方為什麼扶貧成效不是很顯著,農村社會還是一如既往的自我適應外界經濟變化。看各地新聞報道,扶貧資金使用巨大,而部分扶貧項目卻難以有所發展,甚至有些「斷血」就死、難以為繼!走形式、走過場、人為打造扶貧項目佔用扶貧資金在縣域鄉鎮時常發生。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精準扶貧從來不是快上、大上的項目,應該是有針對性、有規劃、有順序的扶貧開發、扶貧投入,授人以漁。一是強化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正向激勵作用。地方政府要綜合運用各類具體財政政策,通過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對涉農貸款積極支持的一線農信社進行正向激勵,有效解決農信社金融扶貧的後顧之憂。二是切實開展涉農信貸保證保險,探索開發「信貸+保險」的金融產品規避風險新模式。三是建立風雪、洪水等巨災風險基金,對因重大自然災害形成的大額貸款損失,由風險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逐步形成農村產業巨災風險轉移共擔機制。四是對財政扶貧資金進行整合,統一調度,確保扶貧款項全程可追溯,集中力量辦實事,真正意義上支持想作為、敢作為的組織、個人發展。
路漫漫其修遠兮。扶貧工作需要沉下去,真正了解什麼樣的支持更適合農村經濟發展。一氣呵成,固然顯得有氣魄,但慢事過急則失之根本;試觀,小橋流水,也別有新意。

㈤ 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農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將金融普及到農村所有群體,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偏遠地區以及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十三五規劃綱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農村」二字,意味著十三五期間發展的普惠金融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范圍覆蓋全部縣域支行,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強化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范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投放。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資本實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牢牢堅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的定位,更好發揮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

強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服務功能,推動省聯社加快職能轉換,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服務「三農」的能力。引導郵政儲蓄銀行穩步發展小額涉農貸款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持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促進農村資金迴流。支持其他商業銀行下沉機構網點,優化農村地區網點布局,適度擴大農村地區網點覆蓋面。

二、如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鼓勵按照規模化組建、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的原則集中連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對設立村鎮銀行超過一定數量的發起行,允許設立村鎮銀行管理服務子公司。允許評級良好、管控能力強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到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重點布局老少邊窮地區、農業主產區和小微企業聚集地區,不斷提升村鎮銀行在農村的覆蓋面。

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鼓勵其開展涉農融資擔保業務,完善銀擔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協調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自律管理,引導發揮支農服務作用。

㈥ 結合新農村建設,談談如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如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一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版用。爭取1年時間實現權貸款風險向五級分類的過渡,3年基本理順管理體制,用5-10年時間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分期分批逐步建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社區性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是加快政策性銀行改革,充分發揮支農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要擴大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適時增加飲水安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秸稈發電、小水電等農村基礎建設和農村技術改造,更多地支持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揮好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專項貸款職能。

三是加快農業銀行改革,加大對農村的市場化支持力度。按照產權股份化方向,通過國家扶持和自身重組,把農業銀行整體改造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四是加快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建立完善郵儲資金迴流農村的機制。今年年內要完成郵政儲蓄銀行的組建工作,將郵政儲蓄業務從郵政部門完全獨立出來,擴大郵政儲蓄資金自主運用的范圍,引導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

五是支持發展其他形式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和方式。通過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推動現有農村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競爭。

㈦ 研究農村金融發展有哪些意義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從建國後到上世紀90年代期間各大銀行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網點眾多,上世紀90年代開始,各大銀行進行商業化股份制改革紛紛撤出農村金融市場,導致出現很多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的地區。而此時沒有城市大本營的農村信用社只能「留守」農村,被迫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壟斷者。根據經濟學原理可知,壟斷意味著低效率、資源配置不當。可以說,90年代以來的農村金融改革一直發展緩慢效果不佳,除了法律體制不健全的因素外,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是,作為農村金融的壟斷者缺乏改革的動力。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在不斷增加,但實際上,農戶從以農信社為代表的農村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仍不足其向農信社存款的1/3,這種狀況一直延續至今。[3]而此時農村金融機構卻出現了嚴重的非農化趨勢,農村資金繼續大量外流。以山東農信社為例,2009-2011年資金凈流出量分別達到211.2億元、413億元和330.7億元。①這一切表明,以農信社為代表的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全力為三農服務的內部動力不足。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定位就是服務三農,貸款資金80%以上都投向農戶(農村小微企業),其在農村金融市場正在從星星之火不斷發展壯大,這勢必會對原有農村金融機構造成沖擊(特別是有利於提升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面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原有農村金融機構要居安思危,將其面對現實的和潛在的威脅和壓力轉化成內部深化改革發展的動力。
針對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帶來的影響,筆者認為,其發展給以農信社為代表的原有農村金融機構帶來如下思考:(1)必須要積極深化改革,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提高員工素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2)要始終牢記自己的金融陣地是農村金融市場,存款要「取之於農村、用之於農村」,不能再做農村資金外流的抽水機,要做發展農村經濟、促進新農村建設的助推器;(3)將自己放在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處於全力為「三農」服務的同一起跑線上,將其視為地位平等的競爭者,否則將來有可能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搶走大量儲戶,甚至被其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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