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業務專用章在何時何地用
【法規標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類別】金融/金融綜合規定與機構
【發文字型大小】銀發[2001]315號
【批准日期】
【發布部門】國務院各機構/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日期】2001.09.26
【實施日期】2001.09.2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唯一標志】46628
【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銀發[2001]3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金融監管辦事處,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總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應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印章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如發現與本管理規定不符的印章,應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許可權重新制發。
附: 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印章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
第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印章為圓形,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件圖一),由國務院制發。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米,中央刊黨徽,黨徽外刊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件圖二),由中共中央制發。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金融監管辦事處,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件圖三、圖四),由中國人民銀行制發;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黨委,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金融監管辦事處,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黨委(黨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42厘米,中央刊黨徽,黨徽外刊黨的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件圖五),由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制發。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由國務院制發。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5個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印章和黨委印章,按第一章第三條的規格、式樣制發,由其管轄的分行管理。
第六條 地市級中心支行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件圖六),由其管轄的分行制發。地市級中心支行黨委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上一級黨委制發。
第七條 縣支行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件圖七),由其管轄的中心支行制發。縣支行黨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上一級黨委制發。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職能部門名稱,第三條、第五條所涉機構的職能部門印章直徑為4.2厘米,第六條、第七條所涉機構的職能部門印章直徑為4.0厘米。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印章由分支機構自行制發。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鋼印,直徑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
第十條 確需使用鋼印的分支機構,刻制鋼印應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0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各分支機構的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時,可由本級機構或相關職能部門代蓋章。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駐外代表處的印章,由中國人民銀行制發。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印製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印製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許可權制發。......
『貳』 關於規范公司公章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會先考慮工資水平
『叄』 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是什麼
公章的使用
1、加蓋A、B級公章須進行登記。登記冊保留於公章責任人處。登記項目包括蓋章時間;加蓋公章文件名、份數、用途內容摘要;經辦人;文件傳遞對方全稱等。
2、蓋章由保管責任人在蓋章申請人在場情況下加蓋,之後立即收回存放處。
3、經常性、常規的公章加蓋,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詳細資料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批准後隨時加蓋。如:稅務報表、向上級主管部門的報表、經批准後的支票簽出等。
非經常性、常規的公章加蓋,須經以下程序:
4、A級公章加蓋確認程序:蓋章申請人填寫《書面請示書》;對需蓋章文件報本部門負責人確認;非日常、常規業務范圍的報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總經理確認批准;由公章保管責任人進行登記並加蓋。
5、B級公章加蓋確認程序:蓋章申請人將需蓋章文件進行確認;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由責任人進行登記並加蓋。
6、C級公章加蓋確認程序:由公章責任人自行確認、登記並加蓋。
公章的管理
1、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任何人未經授權均不得擅自使用印鑒,印章的使用地在辦公室內,如特殊情況,需將印章帶出在外使用的,必須先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簽字同意再由企業負責人審批簽字後,到印章保管人處領取印章方可帶出。
2、印章使用應堅持「誰負責,誰認可」,印章保管人在有關負責人的審批後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無權在不屬主管范圍內的資料、文件蓋章。
3、空白資料、介紹信和信紙等,一律不得加蓋印鑒。
4、印章使用時要壓在落款或其它文字上,不得蓋在空白處,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觀,便於識別。
5、印章保管人長時間外出時,應報告總負責人,經指定代理人後,移交有關人員代管,代管結束,代管人應將印鑒使用登記一並交回。
6、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7、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銀行業金融機構公章管理規定的通知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