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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東股權亂象

發布時間:2021-05-03 09:57:43

① 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一樣嗎

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不一樣。
1、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 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簡單來說農村信用社是初級版本,農村商業銀行中級版本,高級版本就是城市商業銀行和全國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設立條件、股權設置、法人治理結構和服務重點等方面都各不相同。

設立條件:
注冊資本金、資本充足率、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股權設置: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農村合作銀行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
法人治理:
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合作銀行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員代表大會是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服務重點:
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②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權應當怎樣設置

(1)農村商業抄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農村商業銀行股東應當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條件。

(2)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3)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

(4)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及時報送持有銀行股份前十名股東的名單。

(5)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將其清產核資、評估量化後的股金按照自願原則和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結構的規定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外,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並一次募足。

(6)農村商業銀行應向認繳股份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入股所持股份的憑證。

(7)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農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村商業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③ 銀監會有沒有對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老股金處理辦法的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5〕58號 2005年8月9日)
(五)原股金處理。籌建工作小組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原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確認清理方案,經原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對股金進行確認清理。一是披露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未來統一法人社發展預測和面臨的風險,實事求是做好宣傳工作;二是社員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將量化後的股金折算為統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對堅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員,在凈資產量化後允許其退股;四是對既不願增資入股又要求維持原股金的社員,可以將其股金折算為統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後的股金(份)達不到一個投票權標準的,不具有投票權;五是對無法確認以及死亡絕戶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後再進行處理,也可以將其股金折算為統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後再進行處理。
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4]23號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④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業務包括什麼

股金實際上就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一種融資行為,入股的成員叫社員,跟股版東一樣,可以得權到分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將社員入股所得的資金用於一些商業貸款、投資等,社員所得到的分紅,正常情況下就來源於這些貸款所帶來的利息或投資得帶來的收益。而股金業務具體包括現金入股、擴股、轉讓、退股、分紅、按交易量返還利潤等業務。

⑤ 農村合作銀行又上不了市,資格股又不給退,現在又不給分紅了,只是增股,我感覺合作銀行好像是騙取資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⑥ 農村合作銀行是不是就是農村商業銀行

是的。現在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6)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東股權亂象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區別

大同:

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三種形態,可以說是向銀行轉化的三個階段的形態。

農村信用社為最初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適應於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農村商業銀行實現商業化經營,性質已接近於商業銀行。

小異:

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的農村金融合作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

在服務重點方面,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現今,農村信用社仍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機構,經過金融體制改革後,一些省份已經完全轉化(例江蘇、安徽)或部分轉化(例浙江、廣東等)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數量相對較少。

在招聘考試方面,基本都是由省聯社統一組織的,同一省內考試內容大致相同。

⑦ 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是什麼

農村信用社是互為獨立的金融企業法人,各法人機構間具有歷史延續下來的系統性和關聯性,其單體機構的改革是整體推進這類機構改革的基礎。有效推動單體機構改革,關鍵是要破除以「合作制」名義長期運行造成的體制機制障礙,消化長期累積的歷史包袱。

在前期艱難探索中,我們深刻認識到,受農村經濟制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農村信用社歷史發展路徑影響,農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合作制。無論是要實現這類機構的重生再造,還是推進創新農村金融體系,都要求必須按照股份制原則重建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為此,銀監會正式確立了農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方向,其重大意義在於澄清並認可了農村信用社不是合作制的歷史和現實,也為未來發展真正意義的農村合作制金融企業留下了空間。從2010年起,銀監會陸續制定實施相關制度辦法,推動資格股向投資股轉化,支持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或股份制的農村信用社,同時指導農村信用社引進新的優質合格股東,優化產權結構,改善公司治理。目前,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155家、農村合作銀行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2010年,有17家農村商業銀行進入英國《銀行家》雜志評選的2009年全球銀行業1000強,占我國入榜商業銀行的20%;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成功在香港上市 。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歷史包袱的重壓是改革前農村信用社舉步維艱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特別是受中西部農村經濟發展滯後和前些年體制性因素導致經營不審慎的影響,全國因歷史包袱過重形成的監管評級6級及以下的機構還有146家。對這個問題,我們的工作思路是,統籌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作用,大力消化存量,嚴格控制增量。一方面,銀監會積極協調各有關部門落實財政、稅收、貨幣政策等各項扶持政策,指導各級地方政府拿出「真金白銀」置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對農村信用社清收盤活不良貸款給予支持幫助。同時,鼓勵引導各地農村信用社實施股份制改革和增資擴股,通過股東購買方式化解不良資產,有效利用市場力量,加快歷史包袱的化解進度。對於高風險農村信用社以及經營管理水平較差的機構,鼓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優質企業對實施兼並重組,允許民間資本階段性控股。另一方面,切實強化金融監管,督促加強和改進貸款管理,著力推進全面風險管理機制建設,試點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強化監管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加大對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促使農村信用社風險管控能力大幅提升,增量風險保持在較低水平。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農村信用社目前整體經營狀況平穩健康,已經步入了良性發展的軌道。與改革前相比,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和存貸款規模均增加了5倍以上,2004年實現統算盈利後,連續7年利潤保持大幅增長;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等主要監管指標持續改善,系統性風險高企的局面徹底扭轉。從市場表現看,各類社會投資者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是充分認可與肯定的。目前農村信用社增資改制時都得到高倍數的超額認購,吸引了包括國內外先進銀行等大量戰略投資者。大多數投資者在以面值購買股權的同時,都自願支付50%或以上比例的對價幫助消化存量包袱。

⑧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⑨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業務包括哪些

A|B|C|D都是的啊。目前農信社主要是募集的股金,而不是股票

⑩ 農信社跟農商行有什麼區別呢

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兩種不同形態,可以說是向銀行轉化的階段的形態。農村信用社為最初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適應於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而生,實現商業化經營,性質已接近於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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