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注冊
辦理企業改製程序辦理企業改制,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前期准備階段: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取得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還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確認改制文件;
第二步,申請登記手續:
1、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登記表格;
2、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
3、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❷ 改制企業審計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一、認真做好審前執法規則的准備,做到有備而戰。
在對改制企業舉行審計之前,首先應充實熟習相識國家在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方面的有關文件劃定。隨著國有企業改制審計深入希望,連年來,國家有關部委相繼出台了大量關於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方面的劃定。為搞好審計事情,審計職員應重點掌握《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視管理委員會關於範例國有企業改制審計事情意見的看護》(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視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範例國有企業改制審計事情的實驗意見》(國辦發〔2005〕60號)、《企業國有資產監視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措施》(國務院令第91號)、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政處理的暫行劃定》(財企〔2002〕313號)、《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劃定》、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措施》(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資產喪失財政處理措施》(財企〔2003〕233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事情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疏散輔業改制分流部署富餘職員的實驗措施》(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王執法》、《條約法》等有關執法規則,做到有備而戰。審計職員既要熟知這些執法規則,同時又要充實明確文件精神,從三個有利於的角度思考發明的題目,用生長的眼光看待革新中出現的新情況、新題目,以科學的生長觀引導審計實踐。
二、檢察國有企業改制審計歷程中推行步伐情況,從總體上把握改制全歷程。
憑佔有關文件劃定,國有企業改制審計必須推行的步伐主要有:擬訂改制方案、報經答應、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財政審計、原企業謀劃者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職員
一要檢察改制方案是否經過主管部門批復。
國有企業改制審計方案需憑據《企業國有資產監視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劃定推行決定或答應步伐,未經決定或答應不得實驗。國有企業改制審計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變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答應後報國有資產監視管理機談判諧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大眾管理審批事變的,依照國家有關執法規則,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答應。
二要檢察改制企業是否舉行了清產核資。
國有企業改制審計,必須對企業種種資產、欠債舉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正確、同等。要憑據「誰投資、誰全部、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職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審計中涉及資產喪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劃定推行答應步伐。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政認真人應對清產核資效果的真實性、正確性認真。
三要檢察改制企業是否舉行了財政審計。
國有企業改制審計,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元決定約請具備資格的管帳師事件所舉行財政審計。財政審計應依據《中國注冊管帳師獨立審計准則》等有關劃定實驗。其中,依據國家有關劃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必須由管帳師事件所逐筆逐項考核並出具專項意見,與審計陳訴一並提交國有產權持有單元作為改制方案依據,其中分歧理的減值准備應予調解。國有獨資企業實驗改制,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產喪失凡影響國有產權轉讓價或折股價的,該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產喪失必須交由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元認真處理,國有產權持有單元應接納整理追繳等監禁步伐,落實監禁責任,最大水平地淘汰喪失。國有控股企業實驗改制,計提各項減值准備的資產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產喪失由國有產權持有單元與其他股東協商處理。四要檢察改制企業是否舉行了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審計,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措施》(國務院令第91號)約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件所舉行資產和地皮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舉行資產評估,要嚴酷推行有關執法規則劃定的步伐。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元決定約請資產評估事件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能、牌號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領域。評估效果由依照有關劃定答應國有企業改制審計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元批准。五要檢察改制企業是否舉行了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在改制前由國有產權持有單元構造舉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不得以財政審計取代離任審計。離任審計應依照國家有關執法規則和《中心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措施》(國資委令第7號)及相干配套劃定實驗。財政審計和離任審計事情應由兩家管帳師事件所分別負擔,並分別出具審計陳訴。改制企業必須憑佔有關劃定向管帳師事件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政管帳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管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挑撥、強令改制企業管帳機構、管帳職員提供虛偽資料文件或違法管理管帳事變。
三、關注改制歷程中的主要要害,做到突出重點。
審計職員在國有企業主輔疏散輔業改制歷程審計中,既要從總體上把握改制的全歷程,又要充實關看重點要害、要害部位,從而到達突出重點捉住要害的目的。審計職員
一要關注企業改制審計方案是否齊全。
改制方案應具備以下要素: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舉動的有關論證情況;出讓標的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的職工部署方案;轉讓標的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羅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要是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職位地方,應當附送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干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部署決定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利益置懲罰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通告的主要內容。審計職員尤其是要關注職工部署情況。職工部署方案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議決,是否實時向寬大職工群眾發表,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是否連續推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的職工簽署的勞動條約;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事情年限應合並盤算為在改制後企業的事情年限;原企業不得向連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賠償金。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要嚴酷憑佔有關執法規則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連。對企業改制審計時掃除勞動條約且不再連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元不得欺壓職工將經濟賠償金等用度用於對改制後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後企業(包羅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
企業改制審計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人為、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後的企業要憑佔有關劃定,實時為職工不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養等各項社會保險關連,並定時為職工足額交納種種社會保險費。
二要關注改制企業清產核資歷程中是否嚴酷憑佔有關政策實驗,有無恣意核銷企業資產、債權舉動,在企業改制審計後再進入企業,從而低落國有股權。
三要檢察資產評估是否憑據執法規則舉行,有無人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題目,尤其是地皮、無形資產、沒有進入企業改制審計資產領域的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能、牌號權、地皮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謀劃權等資產,改制後的企業不得無償使用;
若需使用的,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盤算尺度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非國有投資者以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能、牌號權、地皮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謀劃權等資產評估作價參與企業改制審計thldl.org.cn,由國有產權持有單元和非國有投資者配合認可的中介機構,對雙方進入改制企業的資產按統一基準日舉行評估;若一方資產已經評估,可由另一方對資產評估效果舉行復核。企業改制審計涉及地皮使用權的,必須經地皮確權登記並明確地皮使用權的處理要領。進入企業改制審計資產領域的地皮使用權必須經具備地皮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舉行評估,並按國家有關劃定存案。涉及國有劃撥地皮使用權的,必須憑據國家地皮管理有關劃定管理地皮使用權處理審批手續。企業改制審計涉及探礦權、采礦權有關事變的,依照國家有關執法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措施》(國務院令第242號)、領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措施(試行)〉的看護》(領土資發〔2003〕197號)、財政部、領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措施〉的看護》(財建〔2004〕262號)等有關劃定實驗。企業改制審計必須由領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理要領,但不得單獨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涉及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憑據國家有關劃定管理處理審批手續。進入企業改制審計資產領域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舉行評估作價(采礦權評估效果報領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並納入企業團體資產中,由審修正制方案的單元商領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後處理。四要檢察資產評估日與企業設立登記日之間利潤的歸屬。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政處理的暫行劃定》(2002年7月27日財企〔2002〕313號)第八條劃定:「資產評估效果是國有資本持有單元出資折股的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用。自評估基準日到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日的有用期內,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長的凈資產,應當上交國有資本持有單元,或經國有資本持有單元同意,作為公司制企業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留待以後年度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對原企業謀劃虧損而淘汰的凈資產,由國有資本持有單元補足,大概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後年度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企業凌駕有用期為注冊登記,大概在有用期內被評估資產價錢孕育發生重大厘革的,應當重新舉行評估。」據此,國有企業實驗公司制改建,經批正確認的資產評估價錢自評估基準日起,到公司制企業注冊登記,1年內有用。在有用期內,如屬於改制前(評估基準日到改制基準日之間)凈資產變更可分下列情況處理:
(1)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至新企業注冊登記日時期
企業實現利潤而增長的凈資產,原則上應上交原股東,轉入「應付利潤」科目,經原股東同意,也可加入股份制企業的資本公積,留待以後增資擴股時轉增原股東股份。
(2)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至新企業注冊登記日時期,企業因虧損而淘汰的凈資產
如由原股東負擔的,應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由原股東當期或從以後分得的股利中補足。
(3)企業因評估基準日與新企業注冊登記日存在時間差
導致依據評估效果舉行調賬的日期與資產評估基準日、確認日紛歧致的,在評估基準日到調賬日的時期,原評估資產數目淘汰的,淘汰部門原評估確認的差額,不再調解賬面價錢;如資產價錢增長,增長部門則憑據取得資產的現實價錢,確認其賬面價錢。
四、積極應對復肇事物,細致研究熱門題目。
除了上述要害,審計職員在事情歷程中還應細致研究改制中的熱門題目。特別是近期社會廣泛關注的管理層收購題目。從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資委《關於進一步範例國有企業改制審計事情實驗意見》的看護的精神來看,現在雖然已經對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解禁,但是嚴酷限定條件。審計職員在審計中,應關注改制企業是否憑佔有關劃定嚴酷舉行管理層收購運作。《實驗意見》劃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驗改制,應嚴酷控制管理層議決增資擴股以種種要領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為探索實驗勉勵與束縛機制,經國有資產監視管理機構答應,凡議決果然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要領競聘上崗或對企業生長作出重大孝順的管理層成員,可議決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到達控股或相對控股數目。管理層成員擬議決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政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料中的重大事變。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源頭正當的相干證明,必須實驗《貸款通則》的有關劃定,不得向包羅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乞貸,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議決抵押、質押、貼現等要領籌集資金,也不得接納信託或委託等要領間接持有企業股權。特別是一些限定條件,如劃定: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層成員,不得議決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
1.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謀劃業績降落負有直接責任的;
2.存心轉移、躲避資產,大概在改制歷程中議決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
3.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偽資料,導致審計、評估效果失真,大概與有關方面勾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產權折股價的;
4.違反有關劃定,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政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料中重大事變的;
5.無法提供持股資金源頭正當相干證明的。涉及管理層議決增資擴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須對管理層成員不再持有企業股權的有關事變作出具體劃定。
❸ 公司增資可以同時變更法人和公司名稱嗎
涉及注冊資本變更,公司出資形式變更,出資人變更,企業類型變更的應進行公司改制。
在公司改制過程中可以進行增資,增資需要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和人民銀行出具的債券金融機構確認證明等材料。
法人變更走公司程序,公司董事會決定更換法人代表,然後進行工商備案即可。
名稱變更需要先走名稱預審核准。變更後還要公示和公章變更備案等。
❹ 如何界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
7、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在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
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
4。
9.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賠償費。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根據法院判決、調解,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注意。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12。
1,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
憑證種類
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種類:
1,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18。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先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
19.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
2、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繳納政府性基金,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購買不動產。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6.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
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特殊規定
有些特殊支付項目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還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取得了有效憑證,但在特殊規定下仍不能扣除,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
6、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關注這一問題的納稅人不妨看過來,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通知、會議紀要,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正值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哪些憑證可以作為有效扣除憑證、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支付給行政機關、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
5,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行政事業性收費.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託、工資結算單、產品成本計算單;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
❺ 如何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注冊
辦理企業改製程序辦理企業改制,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前期准備階段: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取得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還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確認改制文件;
第二步,申請登記手續:
1、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登記表格;
2、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
3、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改制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一)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復,集體所有制企業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式兩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4、產權界定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產權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
5、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股東若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6、股東資格證明;
7、《指定(委託)書》;
8、《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材料;
9、改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中央單位或外埠企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4、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關於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董事長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6、《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材料;
7、改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8、《指定(委託)書》。
(三)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4、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5、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6、產權界定文件(集體所有制或產權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
7、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股東若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8、含國有股權的要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管理文件;
9、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集體企業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10、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
11、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12、《指定(委託)書》;
13、改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改制為發起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交上述第(三)3-14項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繳納注冊資本計劃》、《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商務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原公司股東會決議;
3、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5、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決議和監事會決議);
6、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7、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8、驗資報告;
9、國有股權管理文件(含國有股權的提交);
10、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11、《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材料;
12、《指定(委託)書》;
13、改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改制為分公司,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的關於改制的決議或決定;
3、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名稱變更證明;
4、《指定(委託)書》;
5、《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材料;
6、改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法人改制為分公司時,如上級企業改制時已包含該企業法人的全部資產,改為分公司時,提交上級企業評估報告摘要(國有資產的核准或備案文件)或負責上級企業改制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資產情況說明;原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的,還應提交產權界定文件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營業單位改為分公司的不必提交上級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摘要及確認文件或資產情況說明。
(七)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記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核轉函(登記機關為本市的免交)
(八)股份有限公司從發起設立轉為募集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4、股東會決議;
5、驗資報告;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商務部的批准文件。
(九)改制為合夥制企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產權界定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產權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
3、原企業上級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集體所有制企業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4、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核准或備案文件);
5、企業債權債務的清算報告;
6、合夥協議;
7、出資權屬證明;
8、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9、《指定(委託)書》;
10、《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材料。
(十)改制為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產權界定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產權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
3、原企業上級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集體所有制企業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4、資產評估報告文件(國有資產核准或備案文件);
5、企業債權債務的清算報告;
6、投資人身份證明;
7、《指定(委託)書》;
8、《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材料。
提示股東(發起人)的資格證明股東(發起人)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發起人)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發起人)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發起人)為工會法人的,應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工會法人證書復印件和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准文件。
提請注意:
1、改制企業凡涉及銀行貸款的,均需向工商部門提交債權金融機構出具的《金融資產保全證明》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出具的《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2、涉及資產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涉及國有資產轉讓,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單》(不含中央及外埠在京企業)
3、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的凈資產處置時涉及使用凈資產獎勵、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4、由商務部或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本市登記時,應提交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文件。
論壇
❻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考試重點是哪些
一般是一、二、三、四章
多做幾份歷年的考卷,自然就會一目瞭然了,因為歷年的經典試卷題會重復出現的
摘些教材重點:高概率考點:
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8、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9、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10、會計法42—45條
1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1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14、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二)教材增加內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權責發生制性原則
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8個原則)可比性原則(可比+一貫)、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性原則、謹慎性原則
2、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3、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4、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5、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6、設置會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因素
(1)單位的規模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7、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8、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9、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員監交(單位撤並、所屬單位負責人拖延、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會計交接的負責人之間有矛盾、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
10、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後果的; (2)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3)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13、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的事項: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14、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1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
1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7、租店、租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單位的發票。所需發票,按照規定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18、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寫
19、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21、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22、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2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4、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5、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6、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27、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8、妥善解決道德沖突
現實生活中會計人員面對的問題總是是非分明,但經常會面對利益沖突問題,如
(1)可能會來自專橫的監事、經理、董事、合夥人的壓力,或可能會產生壓力的家庭或個人關系對會計師產生干擾
(2)會計人員可能被要求做出違背技術和專業准則的行為
(3)在對忠誠的權衡中,如在職業會計師的上級和所需遵循的專業行為為准則之間,可能產生問題
(4)當有利於僱主或客戶的誤導性信息被公布,並且公布的結果不一定使會計師受益,可能會出現沖突
29、如遇到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時,職業會計師首先應遵循所在組織的已有政策加以解決;如果這些政策不能解決道德沖突 ,則考慮:
(1)向直接上級闡明這一沖突
(2)私下向獨立顧問或適宜的職業會計師團體尋求咨詢和建議,以獲取對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經過所有內部復議程序之後,如果沖突仍存在,沒有選擇,只能辭職,並向公司適當代表提交信息備忘錄
30、當職業會計師在母國以外的國家執業,並且兩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在具體問題上有差異時,適用以下要求:
(1)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則嚴格,應運用IFAC准則;
(2)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比IFAC准則嚴格,應運用執業地准則;
(3)如果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國外執業是強制適用的,且比以上兩款列示的准則嚴格,那麼應運用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1)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2)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3)生育;(4)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
32、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❼ 發改委有關項目申請的相應法規有哪些請列舉,越詳細越好,謝謝!
如何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注冊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託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託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登記管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1、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母公司;
2、改制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已在市局登記的企業改制;
4、集體企業存量資產界定為集體共同共有,成立集體資產協會,且改制為有限公司;
5、汽車交易市場專營企業、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記注冊代理、舊機動車經紀、期貨經紀、投資基金、人才中介服務、徵信、煤礦經營企業改制為公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改制企業;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改制企業;
8、市局決定應當由其登記的企業。
特別提請注意:下列改制登記由海淀分局負責:
1、海淀區內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淀區內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除母公司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集團母公司;
3.海淀區內改制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4、海淀區內汽車交易市場專營企業以及其他類市場專營企業改制為公司。
區(縣)分局改制登記管轄范圍:
1、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負責改制登記的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2、已在分局登記的企業改制;
3、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改制登記的企業。
收費標准
企業改制登記收費項目及標准如下:
1、企業整體改制,改制後注冊資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標准收取登記費:注冊資本(金)未 超過1000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1 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註冊資本(金)注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增資收費最低為100元;
2、原有企業整體改制,改制後企業注冊資本金沒有增加的,按變更登記收費50元。
辦理企業改製程序
辦理企業改制,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前期准備階段: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 ),取得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文件,職工(代表)大會確認改制文件的決議;
第二步,申請登記手續:
1、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登記表格;
2、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3、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4、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並領取執照。
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改制企業名稱規定:1994年7月1日前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為公司、事業單位以設立形式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原名稱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後應綴「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1998年4月6日《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其名稱中有「集團」字樣,且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允許繼續使用「集團」字樣。
原國有獨資公司名稱中含有「集團」字樣的,因重組合並或分立新設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公司名稱中可直接使用「集團」字樣。
改制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指定(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託)書》應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簽字);
(3)、主辦單位出具的批准轉換的文件;
(4)、主辦單位出具的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轉換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第3項合並提交);
(5)、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6)、涉及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
(7)、轉換後公司股東會決議;(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由發起人簽署,同時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8)、轉換後的公司章程(轉換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署;轉換後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轉換後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署;轉換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按《公司法》轉換或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如轉換同時申請增加許可經營范圍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0)、轉換後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准文件;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11)、根據轉換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決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也可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備案許可權的企業或者部門備案;轉換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評估報告,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確認的出資人出具的批復(批復中應確認轉換後企業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金融債務數額)和金融擔保函,以及產權登記證明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13)、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轉換同時股東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轉換後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的證明文件】;
(14)、如有銀行貸款應提交金融資產保全證明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15)、轉換同時申請變更住所的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詳見《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中《企業住所證明》說明】;
(16)、《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1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2、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辦無主管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指定(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託)書》應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簽字);
(3)、主辦單位出具的批准轉換的文件;(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由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出具);
(4)、主辦單位出具的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轉換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第3項合並提交;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由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出具);
(5)、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由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和職工共同出具);
(6)、對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和表決過程進行公證。(中關村示範區的企業也可以採取公告形式,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對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予以公告。企業應當在刊登公告30日後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公告期間有企業職工對決議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在與職工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7)、涉及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
(8)、轉換後公司股東會決議;(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由發起人簽署,同時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按《公司法》轉換或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0)、轉換後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准文件;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11)、轉換後的公司章程(轉換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署;轉換後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轉換後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署;轉換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12)、根據轉換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決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產權界定文件;(指資金申報表、資金審核表、產權界定協議書或者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農村集體(如上級單位為農工商總公司)不需提供產權界定文件,提供鄉(鎮)政府及農村經管站批文即可;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無法提供產權界定文件的,應出具審計報告確認;如有集體共有股應由區政府指定的集體經濟主管部門出具批准文件進行量化)
(1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轉換同時股東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轉換後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的證明文件】;
(15)、如有銀行貸款應提交金融資產保全證明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16)、轉換同時申請變更住所的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詳見《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中《企業住所證明》說明】;
(17)、轉換同時申請增加經營范圍的,增加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8)、《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1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❽ 已故國有企業職工撫恤金條例是什麼(濟南)
一、關於國有資產處置
(一)企業國有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規章制度進行操作。
2、企業改制必須先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要全面清查企業各類資產、負債,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在此基礎上,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在省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分別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企業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不改變用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資產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經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初審後,報省國資委核准。
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用途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械對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企業土地使用權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處置後,歸屬企業的土地權益,納入企業國有資產統一處置。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04〕16號)確定。列入省國資委首批履行出資入職責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為省國資委。未列入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為現行管理該企業的省直廳局、行管辦、集團公司(總公司)。
3、改制企業申報核銷的不良資產,按省國資委、省財政廳《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暫行辦法》(湘國資〔2005〕19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對不良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審批;不良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其中,不良資產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省國資委審批核銷改制企業的國有權益,要抄送省財政廳,其中審批處理的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要事先徵求省財政廳的意見。
企業在收到准予核銷不良資產的批復後30個工作日內,應辦理核銷不良資產的剝離和移交手續。一級獨立法人企業和國有資本整體退出的二級以下獨立法人企業,根據批復核銷的不良資產金額與省國資委所屬資產經營公司簽訂移交協議,將批准核銷的不良資產的所有權移交資產經營公司,由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其他二級以下獨立法人企業,根據批復核銷的不良資產金額與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簽訂移交協議,將批准核銷的不良資產的所有權移交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由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
4、改制企業必須切實做好債權清收工作。要按照省國資委、省國企改革辦、省監察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債權清收管理的通知》(湘國資[2005]18號)要求,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內部催收債權的責任。同時,應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採取多種形式的清收獎懲措施。對企業內部部門往來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間形成的債權不得確認為壞賬損失,應全額收回。對於企業內部員工借款要制定還款計劃,在改制期內全部還清。企業改制解除員工勞動關系的,員工欠款應從計發給員工個人的經濟補償金中抵扣。對債權清收不力的單位和企業,如按政策需申請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的,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不予審批撥付或相應扣減改革專項資金。對於債權人沒有追索並喪失訴訟時效的逾期債權,應單列說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企業改制應當與債權金融機構充分協商,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落實債務承擔的主體和形式,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金融機構依法減免的債務形成的凈資產應當作為改制企業安置職工等改革費用的來源。金融機構折價轉讓國有企業債權(股權)的,應當與企業協商,並按照金融機構實際收取的轉讓價款折算為買受人在國有企業的債權(股權)。
6、企業改制涉及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度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產權轉讓金額(指評估價,下同)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審批;產權轉讓金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7、除有規定的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省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改變用途的土地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及僅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轉讓,由省國土資源指定在有關土地交易市場交易。
企業國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所交易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
收購(兼並)國有企業,收購(兼並)方承諾安置職工就業的,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安置就業的職工數量,與被安置的職工簽訂就業合同,未知數簽訂就業合同和安排上崗的,不得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收購(兼並)合同中約定設置安置職工就業他項權利的,土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土地、房屋產權過戶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辦理安置職工就業他項權利證書,發給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設定安置職工就業他項權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轉讓、出租。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或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外商以人民幣資金收購的,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人民幣來源證明。
8、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批准後,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額的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到省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鑒證手續。產權轉讓價款收入(指產權轉讓全部收入,下同)原則上由受讓方全額繳入省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轉讓價款收入全額繳入省產權交易所的,30%部分從省產權交易所轉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分期付款的,按實際到賬額同比例轉賬。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特殊情況經省國資委批准後,產權轉讓價款收入的30%部分也可由受讓方一次性直接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收入的70%,按規定報批後,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省國資委批准後,從省產權交易所轉入改制後的新公司,納入省國資委企業國有資本預算中專戶儲存,統籌安排,用於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或國有股本;特殊情況經省國資委批准後,也可由受讓方直接轉入改制後的新公司,作為企業國有資本金或國有股本。(2)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非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企業)的,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核準的職工安置費用金額和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要求,經省國企改革辦批准,省產權交易所分批將收入轉入改制前原企業,專項用於改制前原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等;安置職工後的剩餘資金,在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間內部調劑,用於國有企業職工安置;再有剩餘資金,從省產權交易所轉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9、國有企業改制後剩餘經營性資產(含出讓土地,下同),屬一級獨立法人企業的,劃轉省國資委所屬的資產經營公司通過出售、租賃、入股等方式處置;屬二級以下獨立法人企業的,由上一級獨立法人企業收回。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剩餘經營性資產按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相關規定處置。
省屬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未納入企業改制范圍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報省人民政府收回。
10、未納入國有企業改制范圍的非經營性資產,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負責編制處置方案,報省國企改革辦批准後處置,處置收入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二)礦業權(采礦權和探礦權,下同)處置
11、凡未依法繳納礦業權價款的國有礦山企業,在改制或破產時,均應按照以下規定對礦業權進行處置:
(1)國有礦山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經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可採用協議方式確定轉增國家資本金。
(2)國有礦山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礦業權可採用協議方式出讓或作價入股,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經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批准,75%可用於原企業作為改製成本,25%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作為國有股投入改制後的企業,國有股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委託省土地資本經營公司持有。經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准,繳入省財政的礦業權價款可用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本調劑。
(3)國有礦山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其礦業權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全額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批准,75%可返回用於改制前原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等。
(4)省屬國有礦山企業關閉破產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礦山閉坑和采礦權注銷手續,其資源保有量可繼續開采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有償出讓,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的75%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批准後,可返回用於原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等。25%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5)為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在礦業權處置中,必須對受讓方進行資質審查,符合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才可受讓。
(三)土地資產處置
12、國有企業實施破產,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被有效抵押的,依法拍賣後,應當將不低於拍賣成交價4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用於企業職工安置等。繳納出讓金的具體數額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用途、區位條件等因素確定。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該劃撥土地處置收入全部用於企業職工安置等。
13、國有企業土地因城市規劃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公益事業用地控制,屬於劃撥土地的,依據原批准用途按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納入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統一處置,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屬於出讓土地的,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出讓年限、已使用年限以及區位條件等因素評估作價納入改制企業資產統一處置。
14、國有企業轉讓已經是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
15、國有企業出讓土地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自行開發建設的,按照改變用途後的市場地價減去原土地用途及剩餘出讓年期的評估地價之差補交土地出讓金,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轉讓給他人開發建設的,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其收入減去對原土地使用者的補償費後,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對原土地使用者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餘出讓年期的評估地價加地上建築物評估價給予補償。
16、出讓土地開發程度未達到轉讓條件的不得直接抵債,可由省國土資源廳委託省土地資本經營公司按照企業獲得土地費用及土地開發成本價格收購。企業以收購價款繳清應繳稅費後清償債務。省國土資源廳將收購的土地出讓後,其收入減去收購、開發、出讓成本後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
(四)工會資產處置
17、改制企業工會資產按照《湖南省總工會關於國有企業改制中工會資產處置的意見》(湘工發〔2004〕17號)處置。工會資產處置方案,按現有的工會組織隸屬關系,報改制企業上一級工會(指改制企業的上一級地方工會、省直工會或省產業工會)審批。
對於房屋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等工會資產,可由改制企業的上一級工會委託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置,但處置收益交上一級工會。
二、關於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
(一)職工勞動關系處理
18、外省、市國有企業並購省屬國有企業的,應參照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分流安置職工和接續社保關系手續等。
19、改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符合下列條款之一的職工,在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與職工簽訂或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②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在原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③初次分配到原企業工作的復員、轉業軍人及按計劃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與原企業已簽訂了有期限勞動合同而未到期的。
改制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經協商一致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後,應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20、國有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後,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原則上按其退休前長期所在崗位確定,在管理(幹部)崗位的為55周歲,在生產(工人)崗位的為50周歲。
21、對脫產學習和外借的職工,應回到原企業參加改制。
22、對傷病殘職工,應根據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區別因工(公)傷殘和因病情況,依照國家在關政策調整勞動關系,由原企業按本意見相關標准提留費用後,移交改制企業或社區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23、企業改制時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不能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如職工本人申請,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4、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分配製度或分配辦法,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在崗職工工資計算。
拖欠工資是指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按勞動合同約定或企業規定的工資標准應發而未發的工資部分。
25、企業改制時,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償還拖欠職工的工資或生活費、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集資款、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離休幹部的有關費用和被挪用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等,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才能進入改製程序。
(二)職工分流安置
26、對改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安置原企業的所有職工就業;對轉制搞活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安置原企業80%以上的職工就業;對整體購買破產企業資產設立的新企業或破產重組設立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安置原企業50%以上的職工就業。對被安置就業職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27、對改制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含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給內退生活費,按本意見相關標准提留費用。原已辦理內部退養成手續的人員按本意見執行。內部退養人員由改制企業或移交社區管理服務相關機構負責管理。
28、改制企業有凈資產並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含1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在下列安置辦法中任選一種:①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②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可與改制企業簽訂協保協議,不計發經濟補償金,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協議代繳社會保險費。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的,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職工家庭,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企業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實行協保。
(三)社會保險關系接續
29、應參加養老保險但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處理方式。
(1)全民固定製職工按屬地原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從當地統帳結合制度實施時起,單位和個人按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所在地規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已退休人員個人不補繳,其退休費也不補發。
30、未參加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的,不享受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社會保險待遇。參加的自參加之日起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1、符合國務院令第271號、省政府令第167號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職工家庭,按屬地原則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關於費用的提留與管理
(一)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費用提留與管理
32、離休幹部的費用提留。離休幹部移交屬地管理的預提費用項目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預提留項目的具體標准,按接收管理機構所在市州的相關經費標准制定。
測算因社會經濟發展及不可預計因素發生的費用,應根據離休幹部本人年度基本離休費總額×全省2003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比例×5年的標准計提。實際發生的不足部分在離休幹部自然減員的經費中調節使用。
3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經組織批准退職由企業發放生活補助費的幹部,根據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委老乾局湘老乾〔2004〕4號文件規定,生活補助費按第一次、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325元/人.月,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300元/人.月,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280元/人.月的標准,計提10年,一次性發放。並由企業負責落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參照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公室湘離干函〔2003〕3號文件規定,以企業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企業負責一次性繳足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4、退休人員醫療費提留。改制後仍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不予提留,企業按規定統一組織參加所在地醫療保險;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按企業所在市州企業改革的相關政策執行。
35、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人員費用提留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執行。
3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費用提留。企業改制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未滿的,其工資發放至醫療期滿(醫療期最多不超過24個月)。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其中,經市州級以下醫院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非因工緻殘、癌症、精神病、嚴重腎衰、癱瘓等病殘人員,按不低於4萬元/人的標准提取醫療補助費。
37、因工死亡撫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提留標准為: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撫恤對象每人30%,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配偶、父母年齡計算到社會平均壽命,超過社會平均壽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孫子女、弟妹從現年齡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湘勞社政字〔2004〕34號文件規定執行。
39、喪葬補助費提留。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離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1500元;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個月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其喪葬補助費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有關規定標准范圍內按企業現行標准計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補助費。
41、內部退養人員費用。內部退養人員需提留至內部退養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內退生活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確定辦法為:按企業改制時當地前3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3年,以第3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時的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的標准原則上由企業的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高不超過按所在市州計算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辦公核定的數額。
42、協保人員費用。協保人員提留的費用為:至協保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確定辦法為:按企業改制時當地前3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5年,以第5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時的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43、計劃生育獎勵費用。改制企業的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保健費可在《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標準的范圍內按企業現行標准計提到獨生子女滿14周歲,一次性發放。
44、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發放的標准,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6]32號文件的規定計提15年,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各負擔50%;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全額負擔。
45、檔案管理、職工黨團關系和離退休人員屬地管理等費用,按企業所在市州對市州屬企業同類辦法執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員檔案一並提留費用和移交。
46、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用電進行分離的,其分離費用按企業所在市州企業改制政策規定的相應標准提留。
47、國有控股的多元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改革成本由各國有股東按股比協商分攤。
48、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次用評估後的凈資產、土地等支付改製成本。以上資產不足以支付改製成本的,可按規定申請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
(二)破產企業的費用提留與管理
49、列入全國關閉破產工作計劃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及有關費用提留與管理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不詳細的提留項目及標准,按本意見中改制企業的相應提留項目及標准執行。具體包括:離休幹部的費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費用、因工傷殘人民費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費用、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症和絕症病人的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保健費、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社會化管理和水電分離費用。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提留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即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10年後如有缺口,統籌研究解決。
未列入全國破產工作計劃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實施關閉破產的,經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授權經營單位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
四、關於主輔分離改制分流
50、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總體上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原省經貿委第9部門湘經貿企業〔2003〕26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51、企業要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其他具體情況,合理劃分主業和輔業。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和相應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裝配、運輸、設計、科研院所等單位。對處於主體企業供應、生產、銷售鏈條上,對主體企業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生產單位,不應列入輔業改制范圍。
52、輔業改制原則上實行國有資本不控股、少參股,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特別是戰略投資者,不提倡全員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體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其直系親屬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輔業企業的股份。
原主體企業是指改制前輔業單位的上級企業。輔業單位為非獨立法人、屬於分立改制的,改制後存續的國有企業為原主體企業。
53、原主體企業要規范與輔業改制企業的關聯交易,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原主體企業與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輔業改制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拆借資金,無償佔用資金。
54、對分流到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以後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分段補償。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重新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55、輔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有關費用,由此造成賬面國有資產的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