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② 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來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源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③ 下列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為什麼不選B
要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就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就可以選上,但b在題里是「資產管理公司」,這個范圍就大了,有些資產管理公司不具備金融業務屬性,所以不能選。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哪些措施來強化風險源頭遏制
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了「六個強化」的要求: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依照監管制度、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監管處罰和責任追究等監管工作流程
⑤ 銀行業將強化哪些方面的監管
中國銀監會28日至29日在京召開2017年年中工作座談會。會議強調,黨的十九大將於下半年召開,做好銀行業監管工作、確保銀行業穩健運行意義重大,銀監會將重點做好四方面工作:服務實體經濟要有新貢獻,防範銀行業風險要有新舉措,深化改革要有新進展,加強監管要有新作為。
三是深化改革要有新進展。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改變過度追求短期利潤、造成風險後移的經營方式。同時,有序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不斷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四是加強監管要有新作為。切實糾正監管定位偏差,回歸監管本源,專注監管主業。
「全面梳理銀行業各類業務監管規制,盡快填補法規空白,爭取在年內出台18項新制定和新修訂監管制度。」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銀行責任重大,事關國家發展,一定要嚴加監管才是正確的。
⑥ 如何加強區間間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
一,中國人民銀行自2015年3月1日起對於金融存款利率上浮的區間:
1,金融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1.3倍。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於金融貸款利率上浮的區間:
1,商業銀行、城信社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上限擴大到貸款基準利率的1.7倍
2,農村信用社擴大到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
備註:
1,除非是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銀行調整本行貸款利率,不影響之前簽訂的貸款利率。
⑦ 由銀監會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內民共和國境內容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1、銀行是依法成復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制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
2、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⑨ 如何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是把社會建設擺到與經濟建設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自覺把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作為執政為民的關鍵環節,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舉措,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的決心、更實的措施、更多的投入,解決民生問題,加強社會管理。
二是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要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矛盾糾紛。
三是把以人為本、服務為先貫穿於社會管理工作中。要更新管理理念,改變管理方式,實現由防範控制型向人性化、服務型管理的轉變。特別要把城鎮的公共服務延伸到流動人口身上,加快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四是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延伸到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要探索新形勢下黨和政府對「兩新組織」管理服務的體制機制、方法手段,促進「兩新組織」健康發展。
五是把對虛擬社會與對現實社會的管理統籌起來抓。要統籌網上網下兩個陣地,把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提升網路攻防技術能力,完善網路綜合防控體系,加強網路輿論引導,不斷提高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
六是把基層基礎建設作為整個社會管理的根基。要努力在夯實基層組織、壯大基層力量、整合基層資源、強化基層工作等方面取得新的更大的進展,為社會管理創新奠定堅實基礎。
七是把繼承和創新群眾工作作為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法寶。要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動員組織群眾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新思路新方法,特別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社情民意,以實際行動贏得群眾的信任擁護,把社會管理創新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之上。
八是把信息化建設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手段。要盡快形成全面覆蓋、動態跟蹤、聯通共享、功能齊全的社會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是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到社會管理的各領域、全過程。要更加註重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對妨礙社會管理、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嚴格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