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消費者享有7日「後悔權」法律規定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這個後悔圈也叫做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僅適用於網路行為,網路購物或者電視購物。
『貳』 新消法規定消費者在七天內有「後悔權」保障了消費者的什麼權利
與其說保障了消費者什麼權利不如說賦予了消費者什麼權利,無理由退貨制度在我國台灣地區被稱為「消費者之猶豫權」,英美等國稱為「冷靜期規則」,歐盟稱為「撤銷權」,實質是賦予消費者在合同締結之後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本原因在於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高度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不對稱在網購、電視購物領域表現的更為顯著,所以我國首先在這些領域確立了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後悔權。僅從字面也能准確理解這種權利的本質,即單方合同解除權。
此規定的出台,無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商品營銷方式,商家必須創新銷售渠道,以更加尊重消費者個人隱私的方式來進行產品宣傳。渠道戰,贏在策略,贏在尊重消費者。
『叄』 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致使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需要找金融銀監會協調解決。因為現在很多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都是有風險提示的,風險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風險也會很大。所以人們要時刻謹記投資需謹慎。
『肆』 消費者後悔權的提出背景
消費者後悔權是在消法修改應的環境下提出的,著眼於進一步拓寬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擴大該法的調整對象。曾經有消費者因購買的汽車出現質量問題而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認定汽車屬於奢侈品而不屬於消費品。消費品的范圍應當放得更大。修改後的消法應包括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個別存在的奢侈型消費等,既有物質商品的消費,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費。
立法者應當本著向弱勢群體包括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精神,適當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降低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提高商家的舉證責任。如果消費者稱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而商家堅持認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那麼法庭可以要求商家舉證,證明爭議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在維權實踐中,消費者無法證明經營者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雖然在民法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可是由於消費關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關系,應當實行「誰強勢,誰舉證」或者叫「誰得利,誰舉證」。
『伍』 消費者後悔權的實施前提
對於後悔權能否在中國實施?假如實施,是適用於所有產品領域,還是有條件地適用於某些領域?後悔權法定化不得不考慮到幾個重要前提:首先社會的誠信程度總體較高,即所謂的「惡意退貨」現象不會成為常態;其次,從交易額和商品種類上做出區分,建議排除消費者對購買的易耗品、食品和貴重商品享有後悔權。另外,從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不主張從商業形態上作出區分,如對遠程銷售適用後悔權,而對超市或便利店則不適用後悔權等。第三,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法定期限不宜過長,建議以不超過7天為宜。從理論上來說,幾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領域都可以推行後悔權制度,除非後悔權的行使需要支付過高的社會成本。
『陸』 消費者後悔權的適用范圍
買房有望獲後悔權
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後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於電視直銷
商品。還要增加消費者安寧權制度。增強公民權益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未必適用於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由於消費者和商家在對產品相關信息了解上的不對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後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靜期制度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該許可權如果不恰當地提出,會造成交易混亂,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規范。希望在修改後的消法中引入產品的召回制度。現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決點到點的問題,而召回制度則是解決點到面的問題。所以召回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根本。
『柒』 消費者後悔權的法律完善
現行的法律體系,有沒有與後悔權相沖突的內容,究竟有無必要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引入後悔權並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法定權利。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費者和商家在銷售活動中始終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消費者擁有的知情權並不能充分實現(尤其是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後悔權的設立可以作為保障知情權的救濟措施;其二,商品經濟發展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流通,後悔權的設置必然大大減少消費者購物的後顧之憂,從而促進商業的繁榮。
從立法角度考慮,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消費者的後悔權,並通過行政法規對適用范圍在充分論證後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為避免與現行法律沖突,應在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節中規定『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在法律層面上,後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先通過部門規章等效力稍低一級的規范性文件在新興的遠程購物領域確立後悔權制度,然後逐步推開,待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誠信體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費品市場基本形成之時,可以通過修改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全面確立消費者的後悔權。
我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產品質量法》都沒有就後悔權制度做出專門規定。最早制定類似反悔權條款的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規定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葯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該《規定》執行的效果甚微,後修訂時刪除了這一條款。部分地方性消費法規中已經對在線消費者的反悔權做出了明文規定,如《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北京市的《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賦予了在線消費者們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回所購商品的規定。如今,修訂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內容如下:「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這無疑是對在線消費者的反悔權做出的明文規定。另外,我國的幾大在線購物平台的交易條款中都或多或少對在線消費者的反悔權做出書面承諾。例如淘寶網加入「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家就必須遵循基於「買家的主觀原因不願意完成此次交易,買家有義務向買家提供退換貨服務」這一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在線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工作已十分迫切,通過建立完善的反悔權制度來保障在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已勢在必行。
不能說後悔權就是單方面撕毀合同。當然它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則有一定的抵觸之處。但是後悔權的出現和發展以及到最後的確立,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蓬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不斷發展,這一法律社會化現象密切聯系的。相對於經營者,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加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公平與正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捌』 金融消費者應受保護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權
選擇權
自由消費權和獲得賠償權
其他那些權利都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制發達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徵罷了
遠遠沒有達到真正實現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