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照《反洗錢》的規定,客戶身份證在業務辦理結束後,客戶的交易信息,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少年
5年,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哪些規定期限保存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核對身份證明的義務: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⑵ 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的反洗錢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哪些規定期限保存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⑶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2003.0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⑷ 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考試試題及答案誰有啊幫幫忙
姓名: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數:________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44分。)
1、我國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機關是________。
A、商業銀行總行; B、公安部;
C、中國人民銀行; D、銀監會。
2、我國________最先明確了洗錢罪的罪名和定罪。
A、修訂後的新憲法; B、修訂後的新刑法;
C、修訂後的新中國人民銀行法; D、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3、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有________種。( B )
A、3種; B、4種;
C、7種; D、8種。
4、我們通常說的反洗錢「一規定兩辦法」中的「規定」是指________。
A、《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B、《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C、《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D、《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5、金融機構反洗錢「一規定兩辦法」在________正式實施。
A、2003年3月1 日; B、2003年7月1日;
C、2004年2月1日; D、2004年4月1日。
6、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________的罰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30000元; D、1000元以下。
7、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________的有關規定處罰。
A、《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B、《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C、《商業銀行法》; D、《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8、________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
A、了解客戶; B、大額現金交易報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與司法機關全面合作。
9、公檢法等部門查閱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相關資料,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簽發的________。
A、《介紹信》; B、《辦案協查函》;
C、《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D、《查詢令》。
10、對於個人及來華人員超過等值________以上的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身份證或護照,開戶銀行應逐筆登記備案。
A、1萬元人民幣; B、1萬美元;
C、3萬元人民幣; D、3萬美元。
11、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________管理。
A、存款賬戶; B、儲蓄賬戶;
C、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D、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2、居民個人一次出境攜帶總額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非居民個人一次出境攜帶總額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由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________。
A、《通行證》; B、《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
C、《外匯交易許可證》; D、《信用證》。
13、一般存款賬戶不得辦理________。
A、現金繳存; B、現金支取;
C、資金收入轉賬; D、資金付出轉賬。
14、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________。
A、既可轉賬,又可取現; B、只能轉賬,不能取現;
C、只能取現,不能轉賬; D、不能取現,不能轉賬。
15、下列屬於可疑支付交易的是________。
A、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B、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C、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D、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16、中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的牽頭組織者是________。
A、公安部; B、國務院;
C、中國人民銀行; D、財政部。
17、我國具有FIU(金融情報中心)職能的機構是________。
A、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 B、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C、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D、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18、9.11事件後,美國為加強對恐怖主義的打擊,頒布了著名的________,涉及金融反恐,給金融機構賦予了額外的客戶識別、業務禁止、情報收集和報告等義務。
A、《美國銀行保密法》; B、《美國洗錢管製法》;
C、《愛國者法案》; D、《反恐宣言》。
19、專業反洗錢國際組織中,最具影響力的核心組織是FATF,它的中文簡稱是________。
A、艾格蒙特集團; B、金融情報中心;
C、沃爾夫斯堡集團; D、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20、2004年10月6日,一個區域性的專業反洗錢國際組織________在俄羅斯首都莫斯科正式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李若谷代表中國政府在成立宣言上簽字。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成為該組織的創始成員國。
A、上海經合組織; B、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
C、亞太反洗錢小組; D、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21、2004年5月10日,________因涉嫌介入與美國制裁國家的交易,被美聯儲處以1億美元的罰款,這暗含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政策方面新的調整,受到全球廣泛關注。
A、里昂銀行; B、巴林銀行;
C、瑞士聯合銀行; D、日本大和銀行。
22、2004年5月12日, ________中央銀行以涉嫌洗錢為由,吊銷了促進生意銀行的許可證,同時披露多家銀行有類似違規行為也會受到查處,一度引發其國民對銀行業的信任危機,全國出現兩個多月大規模的銀行流動性危機。
A、美國; B、英國;
C、日本; D、俄羅斯。
二、雙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26分,每題選擇全對才能得分。)
2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哪些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
A、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B、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10年;
C、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D、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10年。
24、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時,應審查客戶身份,不得為客戶開立哪些賬戶?( )
A、實名賬戶; B、匿名賬戶;
C、真名賬戶; D、假名賬戶。
25、在下列與反洗錢有業務關聯的金融法規與規章中,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有( )。
A、《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B、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C、《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D、《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6、存款人開立什麼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許可證。( )
A、儲蓄存款賬戶; B、基本存款賬戶;
C、一般存款賬戶; D、臨時存款賬戶。
27、聯合國制定了哪兩個有關反洗錢的規定,世界各國應據此將洗錢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 )
A、四十條建議;
B、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葯物公約;
C、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D、反恐融資八條特別建議。
28、犯有法律規定的洗錢罪行為之一的,下列正確的表述是( )。
A、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B、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洗錢數額20%以上50%以下罰金;
C、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D、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100%的罰金。
29、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誰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
A、負責人; B、代理人;
C、被代理人; D、監護人。
30、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在客戶身份認定上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
A、《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B、《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C、《個人結算賬戶管理規定》;D、《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31、按《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短期內資金通過金融機構流轉具有下列什麼特點,有可能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
A、集中轉入、集中轉出; B、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C、分散轉入、集中轉出; D、分散轉入、分散轉出。
32、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的有( )。
A、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
B、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5千美元以上;
C、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 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
D、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 5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20萬美元以上。
3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大額現金支付管理通知》,對大額現金交易有所規范,取現必須事先預約的標准為( )。
A、個人提取3萬元以上的; B、個人提取5萬元以上的;
C、單位提取20萬元以上的; D、單位提取50萬元以上的。
34、我國嚴禁公款私存,任何單位不得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將企業單位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套取現金,銀行不得為企事業單位辦理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的轉賬結算,但以下哪些情況除外?( )
A、重大疾病的醫葯費; B、臨時差旅費借支款;
C、代發工資; D、小額個人勞務報酬。
35、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准、註明「現金」字樣的哪些票據,應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
A、銀行本票; B、支票;
C、銀行匯票; D、信用證。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30分;每題選擇全對才能得分。)
36、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原則包括:( )
A、合法審慎原則; B、保密原則;
C、封閉管理原則; D、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E、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
37、不能作為實名證件使用的有________。
A、臨時身份證; B、學生證; C、機動車駕駛證;
D、介紹信; E、法定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38、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有下列哪些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 )
A、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B、未按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C、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D、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E、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F、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39、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的有( )。
A、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B、金額1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C、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及個人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1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D、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及個人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 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E、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40、金融機構按規定應核查的外匯現金交易有( )。
A、外匯賬戶的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金存款額基本吻合;
B、外匯賬戶的現金存款總是只收入不支出;
C、將多筆外匯或人民幣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一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取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或外匯;
D、企業頻繁使用外匯現鈔兌換大量人民幣;
E、企業頻繁使用大量人民幣現鈔購匯。
41、典型洗錢交易過程經歷的三個階段通常指( )。
A、開戶; B、放置; C、轉賬;
D、離析; E、歸並。
42、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包括( )。
A、了解客戶義務; B、大額交易報告義務; C、可疑交易報告義務; D、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 E、保存記錄義務。
43、根據有關存款實名證件的規定,下列哪些表述正確?( )
A、外國公民可將護照作為實名證件;
B、臨時身份證也是有效的實名證件;
C、不同年齡段的人都可用戶口簿作為實名證件;
D、國家公務員的工作證、司機的駕駛證可作實名證件;
E、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可作為實名證件。
44、下列屬於可疑外匯現金交易的有哪些?( )
A、居民張三當日單筆存入外幣現金3萬美元;
B、居民李四當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標准內4次存入英鎊;
C、居民王五當日單筆提取外幣現金5萬美元;
D、甲企業每逢雙日下午都會在外幣賬戶存入大量外幣現金,但很少提取;
E、某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到A地投資。
45、金融機構對下列外匯現金交易應進行核查,發現涉嫌洗錢的,應及時以紙質文件上報並附相關附件。( )
A、甲企業外匯賬戶10月20日存入 11萬美元,10月21日支取10.9 萬美元;
B、張三將5筆共4萬美元現金存入李四的外幣儲蓄賬戶,張三的賬戶同時收取人民幣約 33萬元;
C、李四當日單筆支取外幣現金5萬美元;
D、美籍華人遊客在個人信用卡單筆存入10萬美元;
E、乙企業連續5天用大量人民幣現鈔購入日元。
⑸ 銀行流水保存多少年
5年。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哪些規定期限保存擴展閱讀
銀行交易記錄特點和優勢
用戶可以使用工商銀行企業網上銀行賬戶明細查詢(今日明細查詢、歷史明細查詢)功能查詢本部以及分支機構所有已注冊人民幣以及外幣賬戶的今日明細和歷史明細,並可以將查詢結果進行下載和列印,還可以將查詢結果通過EMIAL發給其他需要的人。
工商銀行為用戶提供7×24小時全天候賬戶明細查詢功能,通過企業網上銀行賬戶明細查詢、列印功能,使用戶不但可以輕鬆了解公司所有銀行賬戶的交易情況,同時用戶還可以通過下載功能將所有賬戶的交易信息下載到用戶的計算機上,並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客戶端工具軟體隨時進行瀏覽。
賬戶明細查詢功能可以查詢到某一筆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交易用途、借貸信息、交易發生額、交易發生時間、對方賬號、對方單位名稱,使用戶可以隨時了解企業每一筆交易的詳細情況,同時還提供了電子回單功能。
使用工商銀行企業電話銀行進行賬戶明細查詢申請手續簡單、功能操作便利。
⑹ 郵政儲蓄轉賬明細最長能查多長時間的是一年嗎如果想查一年以後的有沒有辦法啊
60個月的賬戶交易明細。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6)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哪些規定期限保存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的規定,發卡行的義務如下:
(1)發卡銀行應向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說明,包括公司章程、使用說明和收費標准等。現有持卡人亦可取得上述資料。
(2)發卡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行應在30日內對持卡人的查詢和改正財務狀況的請求給予答復。
(3)發卡銀行為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每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對賬單。如有下列情況,本行不得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報表以來,無交易發生,賬戶內無未償余額;
3、與持卡人另行約定的。
(4)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對賬單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和賬戶余額(借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期、最低還款金額和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相關賬戶或從相關賬戶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及類型;
4、事務記錄編號;
5、商戶的名稱或代碼作為支付對象(非本地交易除外);
6、查詢或報告失蹤帳戶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⑺ 反洗錢單位系統保存的客戶記錄要素有哪些
(一)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
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二)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
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三)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原則性要求是:
1.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2.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四)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
1.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3.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4.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5.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⑻ 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⑼ 反洗錢內控制度的主要內容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