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機構要怎樣開展業務代理
(1)同業之間的業務代理。有的金融機構因分支機構少而影響了業務的開展,可通過與其版他機構合作把部分權業務交由合作機構(外包),以向合作機構付手續費的形式實現雙方的互利。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代理實現業務的擴張。近年來出現的銀行代售保險、代發行基金和債券等就屬於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在這種合作過程中,保險公司借用了銀行的良好信譽和遍布的網點優勢,而銀行則從保險公司代售的手續費收入中得到實惠。
(2)與客戶之間的代理業務。隨著收入結構的不斷變化,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B. 公司找第三方金融機構合作的時候,被問了很多雜七雜八的問題,我們提供了很多資料,我們應該提供嗎
如果對方的要求是合法的,那就是要提供資料的
C.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是什麼意思
比如你是學生,學校發獎學金打到你卡上,你的卡號及個人信息是學校提供給銀行的,而不是你提供的。在銀行將錢轉到你的卡的業務中,學校就是第三方 ,客戶就是你
D. 誰知道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實現共贏
新華社來下屬國家金融信息中源心日前在京發布的《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競合發展報告》認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是長期競合關系,未來雙方間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間,應互取所長,合作共贏。
這份報告認為,為了在長期的競合中實現發展,商業銀行應該選擇一條以自身業務模式創新為主,學習同時加強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為輔的競爭策略。加大業務模式創新,是商業銀行面對互聯網金融新需求以及面對來自非金融機構競爭挑戰的成敗關鍵。圍繞互聯網金融進行業務模式創新,商業銀行可重點在移動支付、電子商務、中小信貸方面進行前瞻性布局。
在正視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競合發展關系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應探索與第三方支付企業合作的模式,包括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控股、參股或直接創辦支付企業等,以達到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客戶、產品、渠道等方面的優勢,有目的、有策略地促進自身業務的發展。
這份長達7萬字的報告還對全球第三方支付發展現狀以及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代表性國家商業銀行應對第三方支付業發展的實踐經驗進行了剖析,為國內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競合發展提供了經驗借鑒。
E. 公司和第三方金融機構合作,他們做調查的時候說我們有行為AML不合規,他們為什麼認為我們在洗錢
公司和第三方金融機構合作,他們做調查的時候說你們有行為AML不合規,他們認為你們在洗錢,自然有他們的道理。
F. 金融機構能通過哪些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由委託方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G. 舉出一些金融機構與其他行業聯合的方式
這幾日,互金圈和銀行圈好不熱鬧!幾大互聯網金融企業和幾家大銀回行就像商量好的一樣,先後發答布了戰略合作框架,不僅有業務層面的合作,更有金融科技層面的共同探索。
其實,互金企業與傳統銀行的合作並非什麼新鮮事,網貸、第三方支付等業態早已與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合作之勢一直在趨於強化。當然,抱團式地密集發布很有市場聲量,也更有市場影響力,但也僅此而已,畢竟,兩個業態間的合作早已展開。
H.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而第三方未採取符合《反貪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
選擇「c該金融來機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I. 銀行和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放貸合法嗎
合法,銀行為了把資金放出去用第三方合作放款屬於正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