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193條及224條、266條相關規定
刑224條內容:組織、領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式獲加入資格並按照定順序組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員數量作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秩序傳銷處五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處五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224條詳細解釋:
、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數認定問題
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式獲加入資格並按照定順序組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員數量作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秩序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員三十且層級三級應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單或者組織層級已達三級各組織發展數合並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脫離原傳銷組織繼續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原傳銷組織其脫離發展員層級數數應計算其發展層級數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刑事案件確客觀條件限制逐收集參與傳銷員言詞證據結合依收集並查證屬實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於傳銷關員認定處理問題
列員認定傳銷組織者、領導者:
()傳銷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員;
(二)傳銷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員;
(三)傳銷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員;
(四)曾組織、領導傳銷受刑事處罰或者內組織、領導傳銷受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員十五且層級三級員;
(五)其傳銷實施、傳銷組織建立、擴等起關鍵作用員
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於受單位指派僅事勞務性工作員般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騙取財物認定問題
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家政策虛構、誇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源或者其欺詐手段實施刑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行參與傳銷員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費用非獲利應認定騙取財物參與傳銷員否認騙影響騙取財物認定
四、關於情節嚴重認定問題
符合本意見第條第款規定傳銷組織組織者、領導者具列情形應認定刑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
()組織、領導參與傳銷員累計達百二十;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員繳納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
(三)曾組織、領導傳銷受刑事處罰或者內組織、領導傳銷受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員累計達六十;
(四)造參與傳銷員精神失、自殺等嚴重;
(五)造其嚴重或者惡劣社影響
五、關於團隊計酬行處理問題
傳銷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發展員要求傳銷發展員發展其員加入形線關系並線銷售業績依據計算給付線報酬牟取非利益團隊計酬式傳銷
銷售商品目、銷售業績計酬依據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作犯罪處理形式採取團隊計酬式實質屬於發展員數量作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傳銷應依照刑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罪定罪處罰
六、關於罪名適用問題
非占目組織、領導傳銷同構組織、領導傳銷罪集資詐騙罪依照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罪並實施故意傷害、非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秩序、聚眾沖擊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構犯罪依照數罪並罰規定處罰
七、其問題
所稱、內包括本數
所稱層級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員間線關系層非組織者、領導者傳銷組織身份等級
傳銷組織內部數層級數計算及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員數層級數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及其本層級內
B. 刑法第263條 金融機構是指那些機構
銀行、證券交易所
C. 刑法中的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的金融機構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獲得銀行監督部門的批准才能成立。所以擔保、投資公司是不屬於金融機構的。
D. 刑法中的金融機構指哪些是否包括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
我國的金融機構來,按地位和功能可源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獲得銀行監督部門的批准才能成立。所以擔保、投資公司是不屬於金融機構的。
E. 《刑法》中適用信貸業務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以下內容轉自《刑法》《刑法》中信貸業務犯罪的有關規定
表現形式及法律責任
一、商業受賄罪
商業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經管、負責或參與某項工作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許可權;(2)利用、憑借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許可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3)利用、憑借許可權、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許可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索取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在他人有求於己或者困難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公開或暗示的手法,主動向對方索取財物,並以此作為替他人謀取利益的交換條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行為。
「非法接受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權力,被動地接受他人主動給予的財物,這些財物不論是行為人本人接受的,還是由其親屬或他人代為接受的,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知道此事,均視同為行為人本人接受。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合法的、正當的利益和他人不應當得到的非法的、不正當的利益,也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和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的利益。
吃請受禮,請客送禮人提出為其謀取非法利益,而受禮者利用職務之便答應或積極為之活動的,且在數額和情節上已具備了受賄的要件,按受賄論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象徵性只付少量現金收受禮品或接受他人旅遊邀請等,認定為受賄。
在農村信用社,「商業受賄」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以貸受賄、挪用資金(包括貸款)給他人使用接受賄賂、利用拆出拆入資金收受賄賂等。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商業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行為人需要具備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財物這一特定身份。
在農村信用社,職務侵佔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採用收貸收息不入賬方式侵佔貸款本息(含收回已核銷呆賬貸款本息)、監守自盜、私自動用庫款、空存實取、侵吞長款、侵吞業務或服務性收入、偷支睡眠戶存款、現金抽頭(從整把或整捆現金中抽出幾張占為己有)、虛報費用、採用頂冒名等違法方式將貸款占為己有等。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侵佔本單位財物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本單位財物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在農村信用社,挪用資金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發放頂名冒名假名貸款、挪用收儲收貸收息資金、截留貸款、偷支單位(個人)存款等。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
F. 刑法中關於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G.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刑法條文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來出自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
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H. 有沒有與盜竊金融機構罪相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復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制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I. 刑法中關於金融證券犯罪規定有哪些
在金融證券犯罪類型中也是有多個罪名的。根據不同犯罪行為構成不同罪名。
例如《刑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J. 我國刑法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處罰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