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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案件案例

發布時間:2021-05-05 01:46:42

1. 中行原石油事件是金融機構風險案例嗎

中國銀行的原油事件是典型的風險案件。

2. 求我國金融機構風險損失案例

美國次級債危機中,中國銀行持有的一些債券。平安買富通銀行。中航油陳久霖做空石油等

中國銀行開平案,南方證券等券商倒閉

3. 有誰知道在哪裡找有關近幾年來銀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實國九條又一重大舉措上證所獲准推出ETF

買入ETF基金,指數一漲就賺
贖回ETF基金,獲得50隻股票,賣出股票套現。
上海證券交易所7日宣布,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已正式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證所於2003年成立了ETF小組。此後,上證所反復開展研究論證和市場調查,完成了ETF的產品方案和技術方案設計。
這位負責人認為,適時推出ETF不僅有助於解決當前中國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難題,而且對發展完善中國證券現貨市場也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他表示,今後一段時間,上證所將認真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加緊准備和調試相關的技術系統,制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具體業務規則,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控制度,以確保首隻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順利推出。
由於ETF簡單易懂,市場接納度高,自1993年在美國首度亮相以來,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猛。10多年來,全球共有12個國家(地區)相繼推出了280多隻ETF,管理資產規模高達2100多億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國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不僅有助於吸引保險公司、QFII等機構和個人儲蓄進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而且能夠活躍二級市場交易,增加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新華社

嚴防新的金融風險點---金融審計發出的警示

虛假個人消費貸款案、關聯企業騙貸案、票據欺詐案……從去年審計披露的"騙取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貸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明昌騙貸74億元案"------近兩年審計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觸目驚心。
"當前我們明確把防範金融風險作為了審計的重點。"審計署金融審計司司長范鵬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領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立足於從政策、制度以及監管等方面提出審計建議。"
從單純檢查"財務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審計署成立以來,金融審計工作從只查金融機構的財務開支,到以資產質量真實性為中心重點揭露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再到關注金融機構重大風險和對效益有重大影響的突出問題,走過了三個階段。"范鵬說:"經過20年的發展,金融審計逐漸發揮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監管作用。"
我國的金融審計伴隨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深化而不斷變化。1984年,即審計署在成立後的次年,便下發了《審計署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拉開了金融審計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審計以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為主要目標,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並不涉及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因為當時存在片面認識,不少人認為,金融審計就像過去的財務大檢查一樣,查查銀行的財務開支就行了。而信貸規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乾的事情。"范鵬說。
查財務收支賬的階段一直持續到上世紀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轉變是在1995年審計法頒布實施之後,法律指出,審計部門可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直接進行審計。這樣一來,無論從審計范圍、還是審計內容上,金融審計的實際內容就有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後,金融審計圍繞資產質量的真實性,以揭露問題為主,著力發現大案要案線索。無論是從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上看,都呈現出了廣泛性、綜合性的特點。金融審計的工作水平和質量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2002年以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金融審計又進一步將審計目標確定為"防範風險、促進管理、提高效益",並大力推進計算機技術,使金融審計工作進入了風險審計階段。
金融風險呈現諸多新苗頭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風險往往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正發生變化,金融運行的獨立性更強,金融穩定不能再過多依賴國家信用的支撐和行政措施的庇護。
"近兩年來,新形式的、具有苗頭性的案件不斷,反映為銀企內外勾結、關聯企業騙貸、金融票據詐騙、城市建設貸款和消費信貸風險開始暴露等突出問題,這應引起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警惕。"范鵬說。
審計情況表明,當前商業銀行金融犯罪呈現出新發案件多、涉案人員層次高、涉案金額大、手段更為隱蔽的特點。究其原因,與銀行的一些分支機構依法經營意識不強,內部控制不完善,特別是對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監督不力有很大關系,這需要引起監管機關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
資深審計人員表示,多數騙貸大案都是內外勾結的結果。以馮明昌案為例,如果不是馮明昌與中國工商銀行南海支行相關人員內外勾結,銀行又採取逆程序審批、超許可權審批等種種違規行為,馮明昌絕不能順利貸出74億元的高額貸款。
當前也有一些金融機構人員認為,為了尋求銀行效益,銀行可以對違規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錢收回來,不造成損失就行。"金融機構必須要合規經營,切實防止權力失控。"范鵬說:"違規雖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損失,但違規容易讓壞人鑽空子。如果讓其一次得逞,就帶來重大損害。"
更為重要的是,當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不是沒有,而是很多時候沒有落到實處。"雖然貸款程序執行了,手續也辦了,但只是個形式。"范鵬說:"相關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根本沒有跟上,內控機制形同虛設,這是引發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動 早治療
范鵬表示:"目前,我們將帶有苗頭性的、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案例對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機構注意防範此類金融案件,目的是促進金融機制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早披露,早主動,早治療。金融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幾乎所有國家都將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政府的重要任務。當有些風險大到難以避免的時候,就必須誠懇披露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於民的作用,這也正表明我們有信心、有能力防範和降低風險。
事實也證明,這些年來,金融審計以公布典型性、苗頭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對促進宏觀經濟健康運行,防範化解金融潛在風險,起到了積極效果。
比如,在2001年審計中國銀行時,通過揭露一些金融機構利用票據市場管理中的漏洞將大量商業銀行資金投向股市等突出問題,促進人民銀行整頓了票據市場,擠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過揭露房地產開發商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資金,製造房地產虛假繁榮等突出問題,促進了國家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過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顧自身財力利用銀行貸款大搞城市建設等突出問題,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
幾乎沒有人質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經濟案件中的查處難度較大。而目前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我國的金融風險又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詭秘,這均對當前金融風險防範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務必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療,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新華社

曹鳳岐稱:四大行上市將造成「失血」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近日表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內上市一定要謹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環境並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發行和上市,不僅籌不到很多資金,而且可能進一步傷害證券市場,有可能造成證券市場資金失血。
對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問題,曹鳳岐呼籲一定要謹慎,「因為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的條件還不具備。」
對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問題,曹鳳岐認為,現在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採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選擇。(鍾經)四川金融投資

二、機構論市:

"三低"再現昭示底部臨近

從歷史走勢來看,導致滬深股市每一次調整的深層次原因均是制度創新帶來重新洗牌,而近期這種傾向尤其明顯。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發行價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板塊的高定位,給投資者帶來價值判斷的混亂,混亂的定位體系下難以形成一個有效健康活躍的市場。當然,這還是短期的行為,對中長期股價定位影響更大的將來自於全流通預期以及"雙Q"(QFII、QDII)制度下的國際化進程。全流通始終是一種預期,但"雙 Q"下的國際化倒是十分真切。我們對同時發行A股與H股的上市公司股價作了比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價幅度分別是238%、108%、171%、179%。雖然不同市場有不同的供求關系、不同的投資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東權益的比價效應驅動下,A股股價中樞必然會繼續下移,QDII預期將加大這種接軌的力度。
與此同時,也不要輕視機構投資者結構缺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從2003年開始加速擴張,成為當前證券投資機構的絕對主力,但超常規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負面影響。
不規范以及理念單一反而會加大市場波動性。實證研究顯示,目前國內股市中的機構投資者存在著顯著的"羊群"行為,而且在賣出股票時的羊群行為要強於買入股票時的"羊群"行為。另外,開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都屬於超長線機構,而中短期活躍機構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機構投資者的結構畸形也加大了機構博弈的風險。什麼類型的主力資金決定了什麼樣的行情,我們認為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滬深股市仍然會呈現典型的"單邊市"特徵,即單邊上漲與單邊下跌。
不過,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漲跌與市場成本、歷史趨勢等有更直接的關系。我們通過比較歷史上重要轉折點時的平均股價、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清晰發現目前滬深市場處於歷史低位區域,市盈率、市凈率與"5.19"行情啟動前1049點位置相當,而且重現穩定型股價結構,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價結構呈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形態。歷史規律表明,這是一個低風險投資區域。重現歷史低位區域特徵後的上漲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們的預期,而且上漲行情可能是單邊的。
從短期走勢上看,也出現了許多"轉勢"信號。首先是反彈陽線數量出現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彈陽線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彈陽線持續出現兩根;6月29日以來至今,首次出現四根陽線。反彈陽線數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強。其次是持續上漲的天數開始增加,上一次反彈(5月底)持續時間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後是"地量"出現的密集度明顯上升,這意味著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還沒有找到一個能夠引起市場共鳴的突破口。

上海證券報 廣東證券

三、上市公司新聞:

第二隻「日本概念股」搶灘A股市場 榮事達三洋質地堪憂

首隻「洋股票」寧波東睦上市就高派現的餘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願登陸A股市場。昨日,合肥榮事達三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該公司將於7月12日發行8500萬A股。這樣一來,A股市場的前兩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導地位
《招股說明書》顯示,日本三洋及關聯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榮事達集團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業中占控制地位。實際上,公司主導產品洗衣機和微波爐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標:「三洋」和「SANY0」,雖然公司並非獨占性使用;自公司創立時即1994年2月起,其生產技術就是從日本三洋引進的,公司稱「今後仍然需要從日本三洋引進」,且不能保證將來新引進的技術日方不給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會繼續給予技術提供;自組建榮事達三洋以來,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據主導地位。
盈利能力堪憂
近幾年來,在其「本國兄弟」和韓國產品的擠壓下,日本三洋在中國的業務疲態盡顯,影響力大不如日資其他企業如索尼、松下。而榮事達三洋本身的公司質地,也難以讓人恭維。
此次榮事達三洋在發行股本高達8500萬股的情況下,僅能夠募集資金20091.65萬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資金能力都較為少見。其發行價為2.6元/股,也是繼中國聯通之後又一低發行價,但其發行市盈率並不低,按發行前總股本計算為18.18倍。其實,加上如下因素,榮事達三洋才剛剛滿足上市標准:近三年公司從稅務部門返還的增值稅款分別為165.74萬元、170萬元和161.3萬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資先進企業」,2002至2004年該公司的所得稅率僅為10%,比一般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減了一半。
此次發行後,公司將在微波爐項目上投資7814.46萬元,這不由得讓人馬上想起號稱「價格殺手」的國內微波爐巨頭格蘭仕來;用募集來的資金6000萬元投入市場網路建設,雖然和公司大股東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國的整體佔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國內家電巨頭林立、銷售格局已大變的情況下,這6000萬元巨資到底是否當用、用了會起多大作用的確讓投資者難以放心。
上市前趕緊派現
在此之前,寧波東睦上市即高派現就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榮事達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後。公司稱,根據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發行前公司已「及時」給老股東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進行了利潤分配。這樣,除了正常進行年度分配外,發行前公司滾存的未分配利潤中,2693.652萬元現金股利也已由老股東單獨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東享用的未分配利潤僅餘440.1443萬元。而去年該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記者 楊傑)成都日報

天威500千伏變壓器搶灘國際市場

日前,我國第一個500千伏變壓器出口項目---蘇丹麥羅維大壩輸變電線路變壓器供貨合同在哈爾濱簽字,該項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與哈爾濱電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中標的。
該項目變壓器共24台,合同總金額1.52億元人民幣。這是繼向美國、伊朗、孟加拉國等出口產品之後,天威集團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項目中標。該項目的中標,為天威集團叩開了通往非洲市場的大門,對其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河北日報

四、華龍研究:

每日投資指南04.07.08

昨天兩市股指低開低走,欲振乏力,出現了小幅下跌。其中,滬指低開於1448點,之後指數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盤點位下運行,收盤1438點,下跌12點;深成指同樣低開3397點,隨後逐步走低,尾市報收3364點,下跌33點。兩市在成交量方面較前天出現萎縮,總共成交86億。

盤中看,市場熱點依然集中在中期報告的炒做上,「中報」行情的預演仍在繼續。廈門鎢業、大唐電信、中牧股份、深天馬等中期業績有較大幅度增長的股票不僅抗跌,並且還受到市場資金的繼續追捧,逆市上行。業績作為衡量股價的重要標尺,在經歷了去年「價值投資的理念」後,市場對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漲時重勢,跌時重質」的股訓也引領著資金投向經營有方、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隨著市場參與者的博弈越來越機構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壞將成為投資與否以及定價的重要指標。而在ST宏峰等業績有好轉的ST股票上漲帶領下,該板塊中部分個股出現了低位放量、短線拉升的形態,由於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穩定性,建議投資者盡量避開這些品種,或者短線參與,快進快出。與此同時,在兩市跌幅榜上,業績預警預虧的股票則繼續下行,川投長鋼、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臨中期報告的來臨,績優、績差股將繼續出現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塊的普遍下跌也帶動了主板市場的科技類股票下跌,進一步加大了指數的壓力,並且在市場出現了一些不確定的擴容利空的影響下,指標股也出現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響到指數的運行。

技術上看,由於技術面的短線超買,加重了指數調整的壓力。分時圖上看,指數若在1428點上方形成支撐,則反彈仍可期,但該點位若被擊穿,則指數面臨回落1410點的可能,而相應的技術指標顯示已經回落至較低位置,繼續下穿的可能性比較低。均線系統上,滬指回落至5、20日均線之下,下方10日均線將接受考驗。從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對上軌的一次回抽確認,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內,反彈仍然值得期望!

總體來看,在技術上出現超買、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線資金獲利套現的多重因素下,指數出現回落。建議近期密切關注消息面的變化!(華龍證券 吳曉峰)

每日潛力股推薦(2004.7.8)

申達股份(600626)

公司為上海紡織自營出口和全國紡織自營進出口的龍頭企業,隨著出口配額的擴大和取消,公司紡織產品在日本和歐美市場的份額將進一步的提升,從公司的發展環境和產品的規模優勢情況看,公司未來幾年業績增長比較有保證。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為0.397元,現市盈率16倍左右,遠低於市場的整體平均市盈率。從股價走勢情況來看,現股價止跌企穩,成交量正不斷放大,正處於底部蓄勢階段。考慮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議投資者短線關

注。

山東海化(000822)

公司極具規模優勢,主導產品純鹼生產規模居亞洲第一,也是國內最大的溴素生產企業,2005年新項目投產後,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合成鹼行業公司。公司主導產品有純鹼、溴素、三聚氰氨、硝鹽、氯化鈣等,在國內市場佔有相當的份額,屬於全國化工類重點企業之一。上市公司業績比較穩定,近兩年上市公司的業績可以持續保持在0.3元之上。從化工行業增長情況和公司業績表現來看,業績持續增長可期。從二級市場走勢來看,前期股價漲幅曾超過90%,機構應該對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預期,股價跌穿250日線之後,股價呈現企穩的走勢,且大盤反彈以來該股反彈幅度不大,建議關注。 (華龍證券 萬曉偉)

(特別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五、市場傳聞:

7月8日傳聞及參考

據傳,浙江廣廈(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廈南京房地產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目前正在開發南京鄧府巷項目與碑亭巷項目,據測算,項目的總投資約16億元,開發周期約2-3年。由於該項目投資額較大,公司擬進行信託融資。
據傳,上海寶鋼集團近日宣布,該集團下屬的寶鋼上海聯合公司開發的寶優特強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場,近幾個月的銷售猛增,顯示出後來居上的勢頭。
據傳,據韓國雙龍汽車主要債權人之一的朝興銀行透露,雙龍的競標者已經被限定於上汽集團以及美國的一家養老基金。這意味著上汽在和其它公司爭奪雙龍的過程中離目標又近了一步。
據傳,備受關注的波導股份(600130)與德國西門子移動的戰略聯盟日前正式啟動。目前,雙方的合作已經進入具體實施階段,本月內就將開始建立培訓中心。
據傳,日前,萬科與國際專業房地產投資銀行(簡稱HI)簽訂合作協議,為即將開發的中山項目進行境外融資安排。協議主要內容為,HI公司為中山項目提供總額不超過3500萬美元,最長不超過42個月的貸款。同時,萬科公司的深圳萬科17英里項目獲得了新華信託1.9995億元信託貸款。另外,萬科的19.9億可轉債發行也即將實施。

4.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
案例:萬某熔幣制假港幣案
——對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
第二節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案例:任某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第三節 購買假幣罪和以假幣換取貨幣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楊某共同購買假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購買假幣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以假幣換取貨幣
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別實施購買和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分工實施購買換取假幣等
行為的認定
第四節 持有、使用假幣案的司法認定
案例一:蔡某盜竊假幣案
——對實施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幣行為的
認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幣案
——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交叉行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購買、使用和持有假幣案
——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並使用假幣的罪數等問題認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擅自設立」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合法的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是否屬於「擅自設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私設地下金融組織行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高利轉貸罪
案例一:福鼎工貿有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標準的認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齊某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案
——對「行為人將自有資金抽出高利借貸給他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案例:羅某騙取貸款案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第三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委託理財」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認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定
案例四:馮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資格等問題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發放貸款罪
案例一:周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二:古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錢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案例一:馬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險支公司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楊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違背受託義務」的認定等
第二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
案例一:李某違法運用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認定等
案例二:王某違法運用保險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案例一:王某等偽造信用卡案
——偽造信用卡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劉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對填充空白票據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案
——對「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騙領多家銀行信用卡案
——對「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辦卡、售卡案
——對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孫某、楊某等人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對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案例:楊某非法出具票證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案例:張某等違規承兌票據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內幕交易案
——對內幕交易罪的主體和內幕信息的認定
案例二:張某、李某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對「建議」行為和「不作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韓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張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第三節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對「虛假信息」的認定等
第四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案例:陳某、李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觀方面和主體的認定
第五節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案例:趙某操縱「蓮花味精」股票價格案
——對「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行為的認定
第七章 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逃匯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匯案
——對逃匯罪主體的認定
第二節 騙購外匯罪-
案例:王某、石某騙購外匯案
——對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第八章 洗錢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詐騙案
——洗錢罪主體的認定
案例二:游某洗錢案
——洗錢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三:汪某洗錢案
——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黃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洗錢罪客體的認定等
第九章 金融詐騙犯罪
第一節 貸款詐騙罪
案例一:張某轉移資金逃避償還貸款案
——對事後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貸款詐騙案
——對單位進行貸款詐騙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貸款案
——貸款詐騙罪與貪污罪、詐騙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陳某、李某騙取貸款案
——對貸款詐騙罪犯罪形態的認定
案例五:劉某貸款詐騙案
——對以騙取擔保形式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票據詐騙罪
案例一:游某票據詐騙案
——對盜竊空白票據後使用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吳某票據詐騙案
——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競合問題
第三節 信用證詐騙罪
案例:張某信用證詐騙案
——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是否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四節 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一:陳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偽造」與「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蔣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金某盜竊以及信用卡詐騙案
——對盜竊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
案例五:林某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案
——對「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六:杜某等搶劫信用卡並使用案
——對「搶劫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七:肖某偽造金融票證案
——對「偽造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八: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認定
第五節 保險詐騙罪
案例一:呂某等保險詐騙案
——對瑕疵投保騙取保險金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張某等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對保險詐騙罪罪數的認定
案例三:張某保險詐騙案
——對「冒名騙賠」行為的定性
案例四:航運公司協助毀損貨物所有人事後騙保案
——對事後投保、騙保行為的定性
案例五:鄭某、常某內外勾結騙保案
——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等共同騙保行為的定性

5. 哪有金融法有關的案例

案例1:「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銀行儲蓄服務承諾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紹 〕

1996 年 7 月 6 日,陳某到某銀行辦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儲蓄存款。 8 月 12 日,陳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取走。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數收繳了贓款。同年 12 月 3 日,陳某才從該銀行取出了一筆存款。陳某認為,由於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誤取款長達 100 多天,按照該銀行的「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銀行應當賠償其延誤期間的損失。訴訟中,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也以實際行動贏得了較好的信譽。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銀行儲蓄服務承諾問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是銀行對儲戶提出的質量、信用保證,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與銀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不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是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是能夠被儲戶接受的要約,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單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體現儲戶的意願。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潛在條件是:(1)承諾對象須是在本銀行或銀行系統進行儲蓄等業務的所有儲戶; ( 2 )耽誤儲戶存取活動的事由是銀行主觀原因引起的,比如儲蓄人員技術不嫻熟、內部計算機出現人為故障等; ( 3 )只要耽誤事由發生,不管儲戶有無損失,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如果銀行延誤是出於其他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圍的停電、電腦病毒感染等,銀行則不存在賠償問題。由於該承諾是面向廣大儲戶的,因此,凡是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儲戶,都有可能因為延誤支取而獲取賠償。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要約和承諾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自然人、經濟組織向銀行交付存款,銀行出具存款單後.雙方之間形成了存款關系。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按時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就是銀行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的具體表現,應當視為銀行與儲戶確立存款關系的要約內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稱《合同法 》 )第 1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作為銀行要約的一部分.一旦向社會做出承諾以後,一般不得輕易改變,對儲戶和銀行都具有約束力。銀行必須格守承諾,如果隨意撤回承諾.就等於變更了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關系的內容。

類似於「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社會承諾到處可見,如「童叟無欺」、「缺一罰十」、「不火不要錢」等,而真正對此叫勁的人卻不多。本案中的陳某對銀行承諾動了真格的,不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對儲戶是否公平?

〔案惰介紹 〕

1997 年 4 月15日,韓某到一家儲蓄所辦理存款。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存款現金為 5 000 元,在其填寫完存摺、存款憑條並且加蓋名章後,將現金交予復核員章某。章某經復核認定為 4 900 元,比憑條少了 100 元,遂將現金由劉某轉交韓某重點。韓某堅持現金數額為 5 000 元,並且記賬員劉某初步復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絕接受。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訴訟中,銀行以「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內部規章為准拒絕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辦理儲蓄時的一項內都規章制度,即儲蓄數額以復核數額作為標準的支取數額。如果初審與復核發生分歧.如數額不符、有假鈔,初審要服從復核結果。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儲蓄管理,防止戴減少儲蓄風險。但是,該規定作為內部規章,只有對內效力,而沒有對外效力。實際上,該規定不是約束儲戶與銀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准則,因此,用它來對抗儲戶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們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類似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也是運用了法理學分析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 》 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立法將誠實信用、公平、平等作為指導經濟生活的重要准則。本案審理中銀行提出的內部規定,完全違反了公平、平等原則。對儲戶而言,實質上是由銀行單方面規定的類似於店堂告示的格式條款,其在性質上與「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的告示是一樣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對於格式條款,《合同法》 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該法第 39 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 第 40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些規定說明,合同條款應當是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實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經濟優勢或社會地位強迫對方接受的行為規則。

具體到本案,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韓某的存款數額為 5000 元,其實際上已經認定了韓某的存款數是正確的,章某的復核,實質上是在確認劉某工作的准確性而非確認韓某存款數額的准確性。從韓某將款交給劉某之時起,韓某就是在與銀行發生法律關系。如果以章某的復核為准,對韓某而言,劉某就是多餘的。換句話說,即使劉某清點有誤,如果他不把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已認可了韓某存款的准確性,倘若將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對韓某的存款數額的准確隆不予認可。本案中,劉某初點後直接將款交由章某復核,儲蓄風險已轉移到銀行內部,如果復核有誤,責任只能在銀行而不在儲戶。「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錯誤在於.它把儲蓄風險非公平地負擔給儲戶,按照(合同法 ) 規定,屬於「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非法行為」。對此行為,該法第 41 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依照規定,「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解釋就應當是:儲戶將存款交給二人中的第一人清點時,若清點無誤,即以初點為准。對銀行而言,二人臨櫃,復核為准;對儲戶而言,二人臨櫃,「初點為准」。這種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規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的銀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給韓某辦理儲蓄存款外,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點應當引起注意。韓某與銀行的儲蓄關系沒有最終形成,原因在於銀行因為遵循格式條款而延誤了韓某的儲蓄,責任在銀行。 《合同法》 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萬)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銀行的行為即屬於前述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此給韓某造成的損失,是韓某因不能及時存款而發生的利息損失以及其他費用。這一損失不能小視。

本案作為一典型案例,實際處理時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的。現在,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去處理依據更充分

3 .存單上大小寫金額不符.銀行如何兌付?

[ 案情介紹 ]

1997 年 3 月 4 日蔣某到某儲蓄所存錢。他按要求填寫 了一張定期儲蓄存單憑條,內容是:戶名,蔣某;存款數額, 3200 元;存款時間, 1997 年 3 月 4 日;存款期限, 1 年。儲蓄所出納員和復核員在蔣某寫的憑條上加蓋了名章,同時填寫了定期存單交給蔣某。在填寫存單時工作人員將人民幣大寫誤寫為『叄萬貳千元,小寫為 3 200 元。 1998 年 3 月 4 日,蔣某到儲蓄所取款,由於存單上大小寫不一致,雙方發生爭執。儲蓄所認為,存單雖因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大小寫不一致,但蔣某的原始存款憑條明確寫明存款金額為 3 200 元,因此,儲蓄所只能按 3 200 元本金來兌付存單。蔣某認為存單大小寫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儲蓄所工作人員馬虎但不能因此推卸責任,工作人員應當為此失誤承擔責任。儲戶提出按存單大寫金額兌付不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存單大小寫金額不符時,銀行如何兌付的問題存單是儲戶與銀行之間確立存儲關系的重要依據。存單作為要式憑證,其數額、期限、操作碼等反映了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狀況,可視為二者間儲蓄合同的關鍵組成部分。存單上大小寫不一致,自然表明各方權利義務存在瑕疵。辦案中,蔣某與儲蓄所發生糾紛,就是由存單的文義不符導致的。國務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發布、並於 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 第 5 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第 14 條規定: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為維護儲戶的合法權利,銀行在辦理儲戶存款時,必須嚴格審查,謹慎辦理,不得有多填或少填儲戶存款額的情況。本案中,由於工作人員疏忽,使儲戶存單上的大小寫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的聲譽。那麼,儲蓄所到底按照哪一個數額來兌付呢?

1997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946 次會議通過的 《 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持有人在以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於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如持有人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陳述,而金融機構否認存款關系存在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杭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本案中,蔣某與儲蓄所都承認儲蓄關系存在,只是對數額發生爭議。因此,儲蓄所就須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蔣某的儲蓄本金為 3 200 元,而非 32 萬元。

在法庭上,儲蓄所提供了下列證據:蔣某存錢時填寫的存款憑條、銀行的進賬單、對賬單,大小寫金額均是 3 200 元。另外,儲蓄所還提供了蔣某 3 200 元本金的來源是其 1996 年存款到期後轉存的,轉存單上數額與存款憑條上的數額是一致的。蔣某也僅是承認存單上大小寫數額不同,對其填寫的存款憑條及存款資金來源的真實予以肯定。這樣,現有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蔣某的存款數額為 3 200 元,儲蓄所應當兌付的金額也應當是 3 200 元。另外,對造成此糾紛的儲蓄員,應當予以內部處理,引以為鑒。法院在做出判決時,要求儲蓄所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也是合理的。當然,倘若蔣某真能獲得 32 萬元的兌付款,其實際上就侵犯了儲蓄所的合法權益,其多得的 288 萬元及利息屬於不當得利,依法還應當返回給儲蓄所。

6. 哪裡能找到金融機構風險損失的案例,要30個,謝謝

安大的童鞋啊 ……

7.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8. 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學習心得體會一篇,要求600字以上!

學習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心得體會
近階段發生的不少違法違規金融案件,給銀行的信譽和社會形象帶來了較大的不利影響,同時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為進一步增強員工防範操作風險的意識,促進員工掌握風險防控要點,扎實推進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開展了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集中學習,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本人對案件風險有了更深的認識。
銀行案件風險遍布於所有銀行機構,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案件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居多,案件引發的原因,追究而言歸結為:
1、思想認識不充分,對案防重視不夠。
近年來,大部分銀行注重業務開展,忽視了案件防範,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得不到徹底改觀,尤其在基層銀行,任務至上,片面追究幾項主要業務指標的考核,不重視內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責任意識,甚至欺上瞞下或走過場形式學習。
2、教育培訓不重視,部分員工行為失范。
許多銀行不能夠正確認識員工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狀況,忽視員工相關規章制度、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和風險防範等應知應會的培訓,員工思想道德水準、法律法規觀念得不到凈化和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防腐拒變能力較差,許多金融機構的案件都是因為對員工的思想和不良行為教育、管理、監督和約束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指導而產生的。
3、選人機制不科學,重要崗位用人失察。
在人員選用上,重關系輕品行,重「社會能力」輕專業水平,誰能拉來客戶、業務,誰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以拿高薪酬。缺乏對高管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日常考核和履職效果評價,對其思想、行為變化缺乏監督約束,特別是對異常行為視而不見或見而不察,讓有問題的人長居關鍵崗位,為將來埋下後患。
針對以上的問題,經過學習與思考,本人覺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實效性:
1、樹立「以人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決的就是一個人的意識問題,應該使大家認識到,制度並不是用來看的,而是用來指導實際工作的。特別是案件專項治理的典型案例,對每一位員工都應該有很強的震憾,模範地遵守內控制度,不僅僅是對自身的愛護,也是對他人的負責。
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對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導員工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愛崗敬業的思想意識、誠實守信的職業操守,嚴守法律底線,增強遵紀、守法、合規和風險意識。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不僅要培訓崗位職責、業務知識、業務技能,還要培訓日常業務操作風險的識別、防範技能,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培養良好的企業文化、風險文化、合規文化,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員工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自覺。
2、嚴肅工作紀律,提高違章違紀的代價。
有章不循、不能將制定各項內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實處,是導致各項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範執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實,才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各項內控制度落實情況的後續跟蹤和監督工作,對於嚴重違反內控制度的要嚴厲予以處理,要讓每一位違章違紀的員工付出沉重的代價,讓其有切身之痛,嚴重的更應清理出農商行隊伍。
3、加強對案防工作的監管。
每一件有內部員工參與的案件背後,無不有作案人長期處心積慮的身影,他們正是利用了工作機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精心准備,伺機作案。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分析,對轄內機構風險點進行提示或實施現場檢查,建立常態化地監督制度,督促轄內機構增強風險意識,監督落實監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對管理鬆散、內控不力、風險突出、案件頻發的機構及高管人員,要及時採取監管促使。監管不力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
同時,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斷加強自我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把風險防範貫穿於具體工作的始終,自覺的把行業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機結合起來,明確崗位職責,增強自我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增強自我思想道德和業務理論水平,構建牢固的思想防線,做一名優秀的員工。
我十分珍惜我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以前我認為作為一名普通員工,只要盡職盡責、安份守紀、保質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過學習,我認為光這樣做還不夠,還應該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智慧的頭腦,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堅持制度,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發生。

文庫里有很多 你可以看看

9. 反洗錢的案例都有哪些

案例:汪某投資企業洗錢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審理並判決了國內首宗洗錢罪案件。被告汪某於2001年底結識同類人區某,知道區某長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廣東省從事毒品販賣活動。2002年上半年,區某對汪某表示為其子女考慮,今後想從事正當職業,想把資金(販賣毒品所得)帶回境內。汪某當即為其出謀劃策,採用購買企業經營方式來處理毒資。2002年8月,區某將毒資折港幣約600萬元從加拿大帶到香港,由香港入關,汪某開車到深圳接應,帶回廣州。通過廣州某律師事務所以區某的520萬港元(摺合550萬元人民幣),購得廣州某木業公司董事長,每月領取5000元以上的工資,負責處理公司對外聯絡事宜,還收取區某贈送的一輛賓士小汽車。區某接管公司後,開始經營木材生意,利潤率為20%。區某採用虛設盈虧損帳目,用於掩飾、隱瞞其違法所得的來源與性質,意圖將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區某販毒案告破,區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經法院審理認定,汪某犯洗錢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五)項、第六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意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國內首宗洗錢罪案件,是以投資方式拖蓋販毒資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區某從事毒品犯罪並有意將其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的情況下,協助區某運送毒資,以毒資購入企業經營的方式掩飾、隱瞞其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意圖將區某的毒品犯罪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其行為妨害了我國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洗錢罪。
關注此案,不僅由於它是國內首宗洗錢案件,更是因為審理此案件帶來對我國現行洗錢犯罪定罪問題的思考。自1997年修訂刑法設置以來,與其他新設罪名相比較,移交法院審理的洗錢犯罪案件數量很少,與當前我國洗錢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及打擊洗錢犯罪行為的國內、國際需要嚴重不符。可以看出,當前在反洗錢工作制度安排和工作機制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定義過窄。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毹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規定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2003年1月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三條規定將洗錢的上游犯罪擴大到了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在內的所有犯罪。但是,作為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所確立的僅僅是一種行政違法意義上的洗錢行為,尚不足以作為洗錢罪的司法認定依據。
二是洗錢罪在司法審理中存在不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於洗錢罪的規定在司法上未能得到有效適用,已經查明的洗錢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多以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
銷售贓物罪定罪處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與我國刑事立法的特點、洗錢罪立法的不足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慣性思維均不無關系。洗錢罪的主觀構成及其認定,尚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刑法中關於洗錢罪的規定存在缺陷,限制了該條規定的司法適用。集中表現在:第一,在明知的對象內容方面,國外一些立法不需要明知是某種具體犯罪的非法所得,知道是非法所得即可。這一點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框架內是行不通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構成洗錢罪,需行為人具有具體明知,即對於所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的資產,需明知該財產系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第二,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國外一些立法規定,除非被告人
能證明其不知道資金來源非法,否則其洗錢罪名成立。例如菲律賓《1995年洗錢控製法》
第九條規定,政府不負責證明被告人知道有關錢財來源於非法行為,「提供相反證明的責任由被告人承擔」。這一點我國刑事訴訟法亦未確立(僅有個別的且帶有爭議的例外,如巨額資產來源不明罪)。
因此,盡快完善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建議適當時機修改刑法,擴大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同時,加快反洗錢法的立法工作,完善反洗錢法律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起到震懾洗錢犯罪活動的作用。

10. 求一篇銀行合規案例及分析及學習心得

一、學習合規,提高認識
首先,我部召開了全體員的專項會議,聯社對部分員工通過省聯社的視頻會議學習專家的評論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規經營的有關知識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認真學習機會,尤其是對"合規手冊"進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為此我還認真地做了學習記錄,使得我和同事們對合規經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其次,通過學習,糾正了我以往"重經營,輕管理"的錯誤認識。與同事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微小的違規行為會積累成嚴重的合規風險,嚴重的合規風險會使我社經營遭受重創。而加強合規管理可以減少違規風險或因違規而補處罰的損失,還可以保護員工少犯錯誤,激勵員工奉獻價值。
二、及時整改,更新服務
"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從我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和"合規促進發展"的理念。我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應當自覺遵守合規經營,規范操作,並對我部進行了自查、自糾,尤其是今年依據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有關規定和蕪湖市人民銀行結算帳戶年檢工作方案,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對所有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這項工作量大而又煩瑣,因我部開立企、事業單位的帳戶,現有一百三十多戶。首先,將不合規的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帳戶進行了銷戶處理。對通知不到的帳戶,進行久懸處理。由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規建設起步較晚,目前仍然是被動合規,而不是主動合規,所以我們更要堅持合規辦理每一筆業務,邊學習,邊整改。
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要更新服務意識。沒有優質的服務就沒有銀行業務的發展。加強市場營銷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競爭能力的當務之急。我們的經營服務意識與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轉變,但缺乏更深層次的挖掘。在當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環境下,以全面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三、合規經營,初見成效
通過正確認識和整改後,這段時間我們單位的合規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首先,合規經營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錯誤,保護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自從合規要求以來,櫃面業務差錯率下降了。由於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員工互相監督下,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盡管在執行合規管理的時候遇到個別客戶不理解,但通過解釋最終都得到了客戶的認可。作為一名員工,特別是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更要有風險服務意識和風險管理技能,及時消除基礎管理工作存在的隱患,增強防範風險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戶中的信譽和社會地位。
以上三點是我對合規學習的一點點淺薄認識,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銀行合規心得體會
「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所有活動與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和行為准則相一致。合規經營是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範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員工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規涉及銀行各條線、各部門,覆蓋銀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滲透到銀行每一個員工。合規作為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越來越受到銀行業的重視。
為此,總行為增強我行員工的案件防控責任意識和合規守法意識,在全行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七個一」合規與風險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這項活動在支行也受到了極大的重視。圍繞「重操守,將合規,促案防」這個主題,在行長的牽頭領導下,我們支行也展開了積極地學習和討論,從中我受到了很多啟發和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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