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專門做融資租賃項目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是不是會比其他互聯網金融平台,風險會低很多
是的,本來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就是比較低的,所以它們二者相比起來,確實是做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低,推 薦「一起賺唄」平台。
Ⅱ 互聯網公司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涉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 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 或變相佔有 ,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 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 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 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 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 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 。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 ,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Ⅲ 互聯網金融關於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有哪些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資產端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自融或變相佔有資金池,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風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網貸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的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債權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保理通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融資成本。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金融消費者,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Ⅳ 融資租賃權可以轉讓嗎,哪些平台是融資租賃權轉讓的互聯網金融平台
租賃權是可以轉讓的,目前只知道 興中寶 是這樣的平台,不知道還有其他的哇⋯⋯
Ⅳ 互聯網金融對於融資租賃企業的意義是什麼
紅象金融CEO林士強表示,相對於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在拓寬融資租賃企業資金渠道、盤活回存量資答產方面,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我國融資租賃企業目前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國內銀行資金和外資。從銀行來說,目前融資租賃企業已經大量利用銀行資金開展業務。在利用外資中,一方面一些融資租賃企業缺乏外債額度;另一方面借外債也有較大的匯率風險。互聯網平台可以幫助融資租賃企業對接大量的個人投資者,接觸到最廣泛的民間資本,最大程度地拓寬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
Ⅵ 舉例說明什麼是融資租憑十互聯網金融
簡單說,有ABC三個人,A想做生意,但是缺錢,B沒錢,但是認識有錢的C。於是B跟回A說,我能借你錢,答利息十個點子。B再跟C說,借你點錢,給你八個點子利息。最後B把C的錢借給了A,自己什麼都沒拿出來,但是賺了兩個點子利息。這個就叫融資租賃。互聯網金融只是把平台從傳統的借貸公司或者銀行等實體換成了互聯網而已,功能是一樣的
Ⅶ 如何加快互聯網金融與融資租賃、金融租賃的結合
紅象金融CEO林士強認為,互聯網金融對於融資租賃企業盤活自身的存量資產有很大意義。由於融資租賃企業一次性資金投放量較大,但租金卻分期回收,所以融資租賃是一個重資產的行業,資金整體運營效率較低。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融資租賃公司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金運營效率,互聯網金融未來將是融資租賃行業的重要融資渠道之一。
Ⅷ 國內有哪些互聯網金融主要做融資租賃,如何實現風險把控的
我投的小牛 在線主要做小微 貸,也有做融資租賃的,融資租賃類有多重保障,合作的融資租賃公司有提供保障,另外出租的設備也都是購買了保 險的。
Ⅸ 融資租賃「牽手」互聯網金融有何法律風險
融資公司藉助互聯網金融融資的法律風險
藉助互聯網金融融資的主要方式是:融資租賃公司直接融資、股東融資或者吸收p2p網貸平台為公司股東,其中隱含的法律風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問題。
對此,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014年4月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也認為,在P2P網路集資中,有三種情況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第一種是資金池。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人和項目,使放貸人的資金進入平台的賬戶,由此產生資金池。第二種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用於高利貸。第三種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資金。
對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和監管部門的認定標准,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藉助p2p平台,成為資金需求一方,性質上屬於以投資為目的藉助網路平台匯集資金,而平台直接成為股東則更是屬於自融業務,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違法犯罪的風險。
Ⅹ 融資租賃就是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形式嗎互聯網金融除了我們日常的支付寶還有哪些不常見的形式
互聯網貸款理財。也是一種互聯網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