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抄租賃 新注冊條件:
1、融資襲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資企業作為投資股東,外資企業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需提供審計報告、資信證明、公證文書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人員;
融資租賃公司執照都是全國通用,且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基本情況是這樣,希望能夠幫到你 謝謝
內資公司設立驗資報告需要准備的材料
1.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2.各股東身份證
3.企業設立申請表(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簡歷、地址證明)
4.銀行入資單(工商局備案、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5.公司章程
Ⅱ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經什麼部門的批准
1、設立商業銀抄行,應當襲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擔負著對整個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它有權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行使審批職責。
2、因此,設立商業銀行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本條也為此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申請時,應審查商業銀行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即審查設立的合法性,確保商業銀行依法設立,避免銀行設立中的非法行為。
3、從整體上控制銀行的合理分布,使銀行業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通過審查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確保商業銀行具有經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沒有經營能力的組織經營銀行業給社會造成危害。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也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措施之一。
Ⅲ 私營企業可以設立金融機構嗎
金融機構是受到政府嚴格監管的,不是錢多想成立就成立的,私營的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機構,不過要按程序去申請設立
Ⅳ 如何成立金融企業,其條件和辦理程序要求是什麼
成立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最基本條件是二個:一你要有金融資本;二是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批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許可證。如果人民銀行能批准你設立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許可證,那麼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Ⅳ 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屬於。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Ⅵ 哪些金融機構的設立需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的監管抄范圍
《第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四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
第6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7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Ⅶ 申請開辦銀行提供的資料
1、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監會審查批准。
2、5人以上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可以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即發起人認購商業銀行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即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票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募集方式設立的商業銀行,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總股本的35%。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b、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c、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
(三)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五)熟悉經濟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
(六)能與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充分的信息溝通,並積極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任職資格除了應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之外,還應有如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還應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方面的專家,並符合《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的規定。
d、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應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①股東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對商業銀行的合並、分立或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②董事會。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成員5-9人。設董事長1人,為股份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③監事會。
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本行職工代表組成,比例由章程規定。任期每屆為3年,屆滿,連選可連任。董事、經理級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④經理。
股份商業銀行設經理(行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安全防範措施主要包括配備保安人員和防盜、報警、消防等設備
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一般應包括金庫、通訊設備、電腦、運鈔車、點鈔機、驗鈔機、保險箱等
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備,應符合人行、公安部門、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
f、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至少應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三)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5、其他注意事項
a、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最後一點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此即意味著,即使申請設立的商業銀行完全符合前述條件,銀監會也可以基於經濟發展和銀行業競爭狀況的考慮而駁回其申請;也可能因適用對等互惠原則,而駁回設立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的申請。
b、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c、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d、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e、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g、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示。
h、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的,應經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i、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銀監會審查其任職資格
j、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銀監會批准。
Ⅷ 設立銀行哪個部門批准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Ⅸ 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以外資回銀行、外資分行設立為答例:
(1)設立申請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正式申請和審批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的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正式申請表填好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①由申請者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正式申請書;
②擬投資銀行或外資分行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③對擬作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④設立外資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書;
⑤其他資料。
(3)登記注冊、申領許可證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書30天內,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應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構辦理稅務登記。
Ⅹ 新成立金融機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工商管理局注冊,公司名地址,法人,還有公司投資投產額,有些公司為了嚴格自己還可以申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