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們公司做金融的,最近鄭州嚴打。公司平台不正規,應該是私人的,但沒有捐款跑路。現在公司的人連老闆都
根據我國法律第365條私人企業沒有辦理營業證違法操作可以最高拘留60天以下
⑵ 金融公司已經立案,法人沒有抓捕歸案,公司員工被抓進了看守所,多久能出來
被刑事拘留之後,多久能釋放,要根據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案件不大、並且員工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不惡劣,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作了筆錄之後不久即可能釋放。如果涉案的情節嚴重,則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釋放,會被羈押到法院審理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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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非法集資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⑶ 朋友在的一家金融公司被查了,老闆跑路,抓了全部員工,普通員工放出
我朋友也是這情況,只是普通員工拘留半個月了還沒動靜
⑷ 我弟弟在鄭州做金融被刑事拘留了在裡面要待多少天
有可能一直拘留,知道判決服刑。建議委託律師,由其提供幫助。
⑸ 朋友在金融公司上班被抓,九號在派出所審一天十號中午被帶去拘留所,現在還不知拘留幾天,會不會涉嫌犯法
現在怎麼樣了,能告知嗎?我這邊也有朋友出現了這種情況。
⑹ 您好,我弟在金融公司上班了,現在被抓了
首先要復知道自己想做什麼,這樣制目標才清晰,想好了之後就挑一個好的平台,發展空間不錯的,然後就在崗位上好好學習,學習肯定會有收獲,一遍收獲一邊成長時間長還有升職空間。
如果想去店裡學就直接找個生意好的進去上班,既可以學技術,又可以賺錢和學經營模式
⑺ 鄭州互贏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抄冊號:****所在地:河南省注冊資襲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王一冰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鄭東新區分局注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金水東路49號1號樓6層121號
法定代表人:王一冰
成立時間:2014-10-30
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10100014148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金水東路49號1號樓6層121號
⑻ 鄭州大點的金融公司有哪些比如像恆昌,紅嶺創投之類全國連鎖的也可以,本人想找一個做金融的公司,做外
瀚海北金一座寫字樓基本都是
⑼ 金融公司的員工被抓了,被關在看守所,能弄出來嗎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通過辦理取保候審出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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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