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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貸款人案件

發布時間:2021-05-06 07:00:01

⑴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⑵ 關於你涉嫌詐騙銀行旗下金融機構貸款,已觸犯我國《刑法》193條及《合同法》107

1、建議及時償還
2、此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⑶ 金融機構哪些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於未成年人,還有黑戶向銀行非法包裝套現都是屬於犯罪行為

⑷ 幫別人貸款的案件

借款人和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騙幫別人貸款,應該保存好相關單證的證據,立即聯系銀行說明情況,並報警。

冒名貸款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他人(或單位)名義或虛構假名貸款、利用職權要挾他人(或單位)貸款、乘辦理貸款之機截留全部或部分貸款貪污或挪用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假名貸款四種形式。

⑸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⑹ 銀行出現違法放貸案件有什麼影響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⑺ 對金融機構高管借冒名貸款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所謂冒名貸款行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及有關資料,並且沒他人的授權情內況下,辦理了有關貸款手續,這容是個違法違規的行為,重者構成貸款詐騙,樓主所說的情況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來作證,那貸款沒有受到損失的活,第三方無權去告他,除非貸款收不回來了,造成貸款損失了,可以向金融機構高管的上級部門紀律檢查室或當地公安經偵舉報。

⑻ 19家銀行身陷190億押品騙貸案的原因是什麼

19家銀行身陷190億「押品騙貸案」 工行、郵儲等被罰

近日,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復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陝西、河南銀監局依法查處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質押貸款案件,對兩地涉及該案的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款5250萬元,並處罰104名責任人。

河南銀監局對涉及該案的工商銀行河南三門峽靈寶支行處以罰款250萬元,對該支行及工商銀行三門峽分行9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職資格,對4名高管分別給予警告。同時,責令工商銀行對省、市、縣三級分支機構48名責任人給予了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該案暴露出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存在諸多缺陷。一是貸款「三查」形同虛設。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審查不嚴格、貸後管理缺位,部分基層機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二是押品管理嚴重失效。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貸款質押物的檢測及價值評估存在重大紕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三是業務開展盲目激進。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過度追求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戶,不能穿透業務風險,部分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審批,重要崗位未形成有效制約,內控審計作用缺失。

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堅持依法監管、嚴格監管、公正監管、廉潔監管,堅決剎住亂象,堅決治癒沉痾,著力防範化解銀行業風險,引導銀行業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

⑼ 貸款的刑事責任(高手指點)

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不負刑事責任。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l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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