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機構偽造憑證

金融機構偽造憑證

發布時間:2021-05-06 14:21:45

A. 偽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分析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構成在理論上分歧不大,意見較為一致: 1、 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於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2、 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對金融票證的偽造、變造行為。根據行為對象的不同,有如下四種具體表現形式:(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等票據;(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4)偽造信用卡。至於"偽造"、"變造"的理解問題,一般認為,"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金融票證的票面、顏色、形狀、質地,採用各種非法方法製作假票證,或者假冒他人的名義偽為票證的行為;"變造"是指沒有變更許可權的人,採用塗改、挖補、拼接等方法,對真票證進行加工改造,變更票證上除簽名之外的記載內容的行為; 3、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筆者認為,對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構成在理論上共識的達成,是建立在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膚淺、孤立的認識基礎上的,缺乏深層的、比較的分析。這將很可能在金融票證的偽造、變造與非法出具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及偽造、變造這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在法律認定上出現偏差,甚至在具體問題的適用上發生張冠李戴的錯誤。比如,有的論者就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或者私自為他人出具金融票據、資信證明,或者假冒本單位的名義為他人出具金融票據、資信證明等"視為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具體表現。 鑒於此,實有作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1、 本罪客體的再探討。明顯地,本罪首先侵害了國家關於金融管理的制度,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然而,僅僅停留在此是不夠的,誠如筆者在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論述上所提到的,它還侵害了金融票證的公信力(公共信用)。此外,本罪屬於假冒類犯罪,必然侵害被害者的名譽(信譽)。而正是最後這一點,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犯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之間劃上了一道明確的界線。 所以,本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不僅侵害了國家關於金融管理的制度,還侵害了金融票據的公共信用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譽。

B.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製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製作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罪在客觀上可以由下列行為構成: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復印、拓印、繪制等製作方法,非法製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如改變出票人名稱、持票人名稱、金額、有效期等等。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非法印製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銀行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對銀行結算憑證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所謂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的憑證和證明,有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
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
所謂銀行存單是指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帳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模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金融機構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手段偽造信用證。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
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作為進口商的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在其具備了約定的條件以後,即可保證由開證銀行或支付銀行支付的約定金額的保證付款的憑證。
所謂附隨的單據文件,主要有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由於國際貿易中的貨物運輸路途遙遠、時間較長,為避免因長途運輸或遇有意外情況貨物受到損失,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大多採取為貨物投保的方法以轉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商業發票是賣方向買方簽發的貨物價目總清單。在商業發票中,賣方要對所作的交易作客觀的全面的敘述,因為商業發票不僅是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憑證,而且是海關實行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的依據。使用信用證除附隨上述單據外,有時還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
4、偽造信用卡的。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非法製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信用卡;一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製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發卡機構發行給用戶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戶的帳號或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入一定的密碼等信息,行為人將這種空白的信用卡再進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
所謂信用卡,是指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條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解釋偽造有價證券應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因而本罪也應該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認為本罪應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我們認為,本條既然沒有規定本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作為構成要件,那麼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而沒有必要再去探究行為人是否具有什麼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意圖所在。至於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興趣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C.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製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製作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罪在客觀上可以由下列行為構成
1
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復印、拓印、繪制等製作方法,非法製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如改變出票人名稱、持票人名稱、金額、有效期等等。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
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非法印製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銀行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對銀行結算憑證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所謂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的憑證和證明,有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
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
所謂銀行存單是指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帳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
3
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模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金融機構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手段偽造信用證。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
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作為進口商的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在其具備了約定的條件以後,即可保證由開證銀行或支付銀行支付的約定金額的保證付款的憑證。
所謂附隨的單據文件,主要有、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由於國際貿易中的貨物運輸路途遙遠、時間較長,為避免因長途運輸或遇有意外情況貨物受到損失,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大多採取為貨物投保的方法以轉移由此造成的損失。
商業發票是賣方向買方簽發的貨物價目總清單。在商業發票中,賣方要對所作的交易作客觀的全面的敘述,因為商業發票不僅是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憑證,而且是海關實行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的依據。
使用信用證除附隨上述單據外,有時還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
4
偽造信用卡的。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非法製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信用卡;一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製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發卡機構發行給用戶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戶的帳號或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入一定的密碼等信息,行為人將這種空白的信用卡再進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

D.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業務,誤付了20張假,100元可以以什麼處罰

使用假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4)金融機構偽造憑證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F. 以下哪些不屬於偽造 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在客觀上可以由下列行為構成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復印、拓印、繪制等製作方法,非法製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如改變出票人名稱、持票人名稱、金額、有效期等等。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非法印製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銀行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對銀行結算憑證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所謂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的憑證和證明,有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
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
所謂銀行存單是指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帳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模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金融機構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手段偽造信用證。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
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作為進口商的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在其具備了約定的條件以後,即可保證由開證銀行或支付銀行支付的約定金額的保證付款的憑證。
所謂附隨的單據文件,主要有、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由於國際貿易中的貨物運輸路途遙遠、時間較長,為避免因長途運輸或遇有意外情況貨物受到損失,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大多採取為貨物投保的方法以轉移由此造成的損失。
商業發票是賣方向買方簽發的貨物價目總清單。在商業發票中,賣方要對所作的交易作客觀的全面的敘述,因為商業發票不僅是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憑證,而且是海關實行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的依據。
使用信用證除附隨上述單據外,有時還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
4偽造信用卡的。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非法製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信用卡;一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製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發卡機構發行給用戶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戶的帳號或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入一定的密碼等信息,行為人將這種空白的信用卡再進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

G. 偽造金融票證50萬元取保候審後法院會判什麼罪

1、涉嫌金融詐騙罪。這個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H. 在庭審中發現偽造單據金額特大時可以報案嗎

金融犯罪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凡觸犯此項法律條款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那麼,偽造銀行轉賬記錄犯法嗎?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偽造銀行轉賬記錄犯法嗎

偽造銀行轉賬記錄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則。「為他人」不僅包括為自然人,而且包括為單位。「保函」,是指銀行辦理代客擔保業務時,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函件。「票據」指金融票據。「存單」即銀行存單。「資信證明」,是指提供客戶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信用程度等情況的證明文件。「造成較大損失」,應從經濟的觀點考察,既包括使金融機構遭受較大損失,也包括使其他有關個人或單位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對「偽造銀行轉賬記錄犯法嗎」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偽造銀行轉賬記錄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華律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I. 偽造銀行流水單是偽造金融票證罪嗎

偽造銀行流水單不屬於偽造金融票證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雖然不屬於偽造金融票證罪,但是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金融機構偽造憑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偽造憑證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聯動天翼融資 瀏覽:819
富國消費主題基金怎麼掙錢 瀏覽:764
1145港幣等於多少人民幣 瀏覽:305
融資訴求6 瀏覽:606
興樂集團投資 瀏覽:37
入庫期貨商品應由商品 瀏覽:889
2014外匯時間表 瀏覽:892
普頓外匯要跑嗎 瀏覽:846
投資有風險什麼需謹慎 瀏覽:790
德國dax30股指基金 瀏覽:494
期貨高點試空 瀏覽:470
煙台活期投資理財平台推薦 瀏覽:175
融資中介服務機構 瀏覽:941
理財單頁模板 瀏覽:750
股票異動公告 瀏覽:927
一千三百歐元兌換多少人民幣 瀏覽:391
破凈值股票 瀏覽:63
信託50 瀏覽:589
5月9曰原油價格 瀏覽:267
投資類企業分類 瀏覽: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