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什麼叫做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
⑵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是怎麼回事如果銀行都破產了保險公司又哪來的錢陪呢哪些銀行抗風險能力更強呢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如果銀行都破產的情況出現,那肯定是出現了極端惡劣的情形,比如戰爭。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的一切財富都化為烏有,連保險公司也不會倖免於難的。出現這種極端情況,性命尚且不保,身外之物自不待言。
實施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後,理論上各家銀行的風險水平都一樣了。《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保費。也就是說,無論你在哪家銀行存款,出現存款損失之後,每家銀行的存款補償最高為50萬元。處於分散風險的考慮,建議多選擇幾家銀行,可以選擇大型商業銀行,這類銀行實力雄厚,抵抗風險能力高。同時可以分散投資,通過多種理財渠道分散風險。
⑶ 保費以現金繳納2萬元以上,保險公司應履行什麼職責
(一)保險機構反洗錢意識淡薄
雖然國家已經將保險業正式納入反洗錢工作的范疇,保監會也結合行業特點制定了《保險機構反洗錢指引》在各級保險機構進行貫徹落實,但是,由於保險業長期以來高度重視保險主業拓展,實行追求保險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激勵機制,多數保險機構錯誤地認為反洗錢工作不能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甚至影響本單位業績考核排名,在思想認識上沒有予以足夠重視,甚至片面認為保險行業不存在洗錢行為,不能認真履行《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賦予保險機構的工作職責,具體措施落實不到位,在設立相關組織機構、配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建立工作機制和實行考核獎勵等方面十分薄弱,反洗錢工作效果不佳。
(二)保險業反洗錢法規制度尚不完善
雖然《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構成了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監會也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指引,但是,符合保險業工作實際的反洗錢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仍是空白,各級保險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缺乏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不能調動保險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反洗錢工作機制不健全,一些保險機構內部缺乏獨立的組織機構,未設立崗位責任制,開展反洗錢工作必備的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及大額交易上報系統、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及客戶身份識別核查系統均未建立。
(三)保險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缺乏開展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
目前,保險機構大部分從業人員屬於臨時招聘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反洗錢工作系統培訓和學習,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業務技能,不能較好地履行反洗錢職責。同時,保險業實行個人所得與業績掛鉤的激勵機制,使保險從業人員千方百計拓展保險業務,在有限市場中爭取更多的份額,追求最大利潤,很少考慮投保人的資金性質及來源,甚至認為反洗錢工作可能引起客戶流失,開展反洗錢工作積極性不高。
(四)一些保險機構不能很好落實保險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反洗錢工作存在漏洞
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對一萬元以上現金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2萬元以上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20萬元以上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這是做好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保險機構為了規避由客戶直接繳納現金進行投保的金融風險,要求投保人將保費存到指定銀行,由銀行根據合同將保費轉賬劃入保險公司賬戶,保險機構用客戶在銀行開戶時的身份識別代替了保險機構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無法落實。此外,由於保險業同業競爭日趨激烈,很多保險機構為了擴大保險業務,通過銀行營業網點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的代理銷售協議條款十分不規范,既沒有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職責,也沒有相應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及辦法,保險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形同虛設,形成反洗錢工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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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准。
三、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⑸ 建設銀行 保險保險費支出是什麼意思
就是存款保險金支出。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⑹ 支付寶的保險承保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支付寶的保險承保保證金:
是由眾安保險為淘寶集市賣家(C店賣家)提供保證金保險服務。
即賣家在繳納少量保費後,賣家無需在支付寶賬戶凍結消保保證金,即可獲得消費者保障服務資格,投保額等額的保障額度在寶貝詳情頁面展示,且享有消保標示與流量支持。
之前已經交納了消保保證金的賣家,即可解凍已交保證金,且原有消保資格一切照舊。
⑺ 銀行機構全面啟用「存款保險標識」,什麼是存款保險
從11月28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全面啟用存款保險標志。其實,存款保險制度早在2015年就覆蓋境內所有法人銀行,但政策實施以來,卻鮮為人知。
01:07
擁有這個標志,意味著每個儲戶在單個銀行中,50萬元以下本外幣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受到存款保險的全額保障。保費由金融機構繳納。
根據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五十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機構,存款在五十萬(元)以內實行全額償付。但是這里經常有人會誤解,是不是超過五十萬的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事實並不是這樣的,五十萬以上的存款並不是沒有安全保障,而是它不是由存款保險直接來進行償付。一旦相應的金融機構出現風險,可以通過一些市場化的手段,比如說運用存款保險基金,讓健康的銀行來收購出現問題的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這樣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
⑻ 關於 保險金融界的道德風險 舉個具體事例 說一下 急 謝謝!!
很常見阿!
比如說
投保人隱瞞身體狀況,投保後獲取賠款!
在2005年的時候,回我所在的單位就發生過答這樣一件事情:被保險人有很嚴重的肝病,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合謀,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一份壽險。結果沒有過一段時間,被保險人死亡。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取賠款!
這就是道德風險的一種情況。
⑼ 最新的存款保險條例內容是什麼
為銀行破產踏平的道路。以後商業銀行和民資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如果銀行破產了,有一定的保障。以前無論是何種性質銀行,破產就得由政府承擔責任,現在不是了。所以今後存錢要注意選擇銀行,別把金子都埋一個坑裡。
條文: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