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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5-06 22:59:14

① 法院執行局的機構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
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② 法院執行局凍結存款有時間限制嗎.如果查不明存款來源會一直凍結嗎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已於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3〕20號
為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通過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及其他財產的行為,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
(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
(四)已採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
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輸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
作為協助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完成查詢、凍結等事項後,應當及時通過網路向人民法院回復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等結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書面回復。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相應操作規范使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和查控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泄露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於執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採取網路查控措施。
第八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人民法院具備相應網路扣劃技術條件,並與金融機構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條
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土地房產管理等協助執行單位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股權、股票、證券賬戶資金、房地產等其他財產採取查控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③ 人民法院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需要出示哪些手續

人民法院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時,需要出示法院工作證、執法證、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或劃撥的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它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④ 法院執行局都有哪些業務

執行局是人民法院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
1,對審判結果的被告施行強制或者非自然化的措施。
2,對判決結果的雙方施行審查和「被執行」的措施。
3,一個組織、單位和機構內對指令、命令或者法律、規章、條律的執行/規范機構。

⑤ 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執行工作的方式有哪些

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扣

⑥ 請問法院執行局與金融機構的問題

出示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即可,不需要原件。

⑦ 金融機構辦公樓能否查封執行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拒不履行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是保護有關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嚴肅執法,促使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的手段。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時,對其財產如何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未作出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一、不得執行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一) 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在法律賦予的權力范圍內,對商業銀行的存款等債務規定一定的存款准備金比率,強制性的要求商業銀行按此准備率上繳存款准備金,並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比率以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促使信用擴張或收縮,從而達到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影響經濟活動的目的。

存款准備金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定準備金;二是超額准備金。法定準備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其運作的原理是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調整商業銀行上交的存款准備金的比率,藉以擴張或收縮商業銀行的信貸能力,從而達到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比如提高法定準備金比率,由一定的貨幣基數所支持的存貸款規模就會減少,從而使流通中的貨幣供應量減少;反之,則會使貨幣供應量增加。超額准備金是指銀行為應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準備金之外的准備金。其特點是超額准備金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一部分資產。我國的超額准備金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二是商業銀行營運資金中的現金准備。前者主要用於銀行間的結算和清算,以及用於補充現金准備,而現金准備是用於滿足客戶的現金需要。

存款准備金政策的核心是通過存款准備金比率的提高和降低,影響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貨幣的能力。中央銀行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備率並不影響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總額,而是改變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的大小。法定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存款總額之間的比例構成了法定準備率,而超額准備金與商業銀行存款總額之間的比例又形成了超額准備率。二者相同點是,准備率越高,商業銀行擴張信貸的能力也就越小;不同點是,與其說中央銀行把調整法定準備率作為經常使用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還不如說中央銀行更多的是調整商業銀行持有的超額准備金。

中共中央政法委辦公室1997年1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務院法制局發出政法辦轉[1997]2號函,轉發經中央有關領導同志批示同意的《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對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存的准備金和備付金,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准備金,留足備付金(下稱「兩金」)。這「兩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宜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因此,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

金融機構因涉及有關案件需要給付款項時,應當予以自動履行,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形象。金融機構如認為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不當,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

(二) 被執行人的營業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4日發布的《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號)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行使金融監管權而被列為被告的案件,有的受案法院查封了人民銀行的辦公樓(內有金庫)、運鈔車、營業場所,影響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依法行使國家金融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行使撤銷、關閉金融機構,取締非法金融機構等行政職權。因此,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自身所負的民事責任不應當由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更不應以此為由查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和營業場所。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當事人一方為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上述問題,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對確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採取查封其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的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執行其其他財產。

二、可以執行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之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具體包括:1、金融機構在本機構的存款;2、金融機構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3、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除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外的其他存款。

可以凍結和劃撥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因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的協助執行的銀行並未排除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就是為應付專業銀行緊急支付需要和跨行結算的,在專業銀行不能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對其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予以劃撥是合理的,還可以促使專業銀行積極履行,防止專業銀行把其他存款作為准備金和備付金拒絕法院扣劃。

對於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是否還有準備金以為的其他存款曾有爭論。對此,筆者認為,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中還是有其他存款的,起碼有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存款。對不得凍結和扣劃的存款准備金,應理解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其比率是6%。超過這一比率的准備金,應稱為「超額儲備」,並不起到法定存款准備金的作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存款准備金就是指法定存款准備金,而不包括超額儲備,商業銀行對超過法定準備金數額的准備金存款有權自行確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有權劃撥這部分超額儲備存款,以清償商業銀行的債務。

金融機構的其他財產,這主要是指存款以外的各種形式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只能是營業場所以外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明文規定:「……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⑧ 目前進入法院執行查控系統的銀行有哪些

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將通過網路方式發送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今後,執行法官足不出戶,滑鼠一點就能對被執行人在全國40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財產查得到、凍得住、扣得了。此舉從根本上減輕了一線執行人員和銀行員工的工作量,大大提高執行工作效率,降低執行成本,也讓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產無處遁形。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和聯動機制的又一重要成果。

⑨ 法院執行局歸哪個機關監管

法院監管局是法院下屬的單位,歸人民法院監管。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

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9)法院執行局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機構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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