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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服務財稅政策

發布時間:2021-05-07 06:35:40

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❷ 進一步激勵什麼,決定加大對農村金融的稅收支持,助力三農改革發展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加大對農村金融的稅收支持,助力「三農」改革發展。
會議認為,「三農」工作始終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須臾不可鬆懈。要堅持按照定向調控的要求,通過改進財稅政策,增強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動力和能力,這對於強化糧食安全保障,提高農民收入,加快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緩解農業貸款成本高、風險大和低收入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會議決定,將以下兩項已經執行到期的政策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一是對金融機構不超過5萬元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動金融機構向農戶貸款的積極性。二是對保險公司開展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擴大對農戶的保險保障和服務。同時,針對農戶貸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萬元到10萬元的情況,將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戶小額貸款限額從5萬元提高到10萬元,並把對縣域農村金融機構保險業收入減按3%徵收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延長至2016年底。讓惠農政策持續發力,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

❸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❹ 金融政策與財政政策在農村的配合運用

資金與機構的相對獨立性:配合成功的基本前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合,以財政和金融二者各自都能正常實現其職能為前提。把財政資金和金融資金(信貸資金和發行資金)捆在一起的作法,是我國傳統體制下資金分配的一大弊端。目前,財政和金融之間在資金運用上不分彼此,隨意無償擠占對方資金,導致資金往來上缺乏相互制約機制的兩個焦點是:稅前還貸問題,赤
一,我國當前經濟形勢
首先,我國經濟從98年金融危機到現在已經連續九年以兩位數的增長,07年前三季度更是達到11.7%的增長速度。而今年由食品引發的價格上漲已經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達6.5%。經濟過熱的現象已經明顯出現。因此,防止經濟過熱,抑制通貨膨脹將是我國宏觀調控的重點。
二,貨幣政策
在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中央做出用從緊的貨幣政策替代施行了十餘年的穩健貨幣政策。給中國的宏觀經濟發出了最強硬的信號。無論形成通貨膨脹的原因是多麼復雜,從總量上看,都表現為流通中的貨幣超過社會在不變價格下所能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總量。提高利率可使現有貨幣購買力推遲,減少即期社會需求,同時也使銀行貸款需求減少;降低利率的作用則相反。央行還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直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其主要政策手段是:減少貨幣供應量,提高利率,加強信貸控制。如果市場物價上漲,需求過度,經濟過度繁榮,被認為是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央行就會採取緊縮貨幣的政策以減少需求。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目前確定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備金、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貼現、中央銀行貸款、公開市場,其餘的列入國務院確定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因此,在保持公開市場通過央行票據、特別國債等工具大規模回籠貨幣的同時,目前市場預期最大還是升息和提高存款准備金。有專家稱,2008年利率將提高100個基點,存款准備金率將上調到15%以上,同時,央行將把商業銀行信貸年增速控制在13%內,以切段加劇流動性過剩的根源。
三,財政政策
我國財政政策從「積極」轉到「穩健」三年來,政府宏觀調控已初見成效,但投資和信貸回落的基礎仍不穩固。經濟運行中投資增長過快、貿易順差過大、信貸投放過多等問題依舊突出,而且還出現了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和資產價格持續上升等問題。因此,下一步仍需繼續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的調控,延續穩健的財政政策,加強對國民經濟的一些薄弱環節的投入,改善民生、改善生態、改善結構,為更好的發展積累能量,為更快的發展奠定基礎。
財政政策穩健就是政府加大對公共品的投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如果這樣,就能夠控制住兩大資產價格泡沫,穩定物價水平,降低整個中國經濟可能面臨的風險,從而讓中國經濟真正走向持續穩定發展的軌道。

❺ 農業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如何實現

2008我國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和緊縮的貨幣政策。1、穩健財政政策要配合宏觀調控,不給經濟帶來擴張性的影響。如:針對2003年以來我國部分行業出現的投資過熱,中央銀行採取了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利率等一系列手段控制銀行信貸的過快增長,迄今為止宏觀調控已經取得明顯效果,但是宏觀調控的微觀基礎並不穩固。為鞏固宏觀調控的基礎,穩健財政政策要適當控制和減少長期建設國債和財政赤字的規模,避免給經濟帶來擴張性的效應。同時,曾在通貨緊縮背景下充當宏觀調控主角的財政政策,將讓位於貨幣政策,在這一輪防止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風險的宏觀調控中甘當配角。 2、穩健財政政策要突出其結構調整功能。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一般是總量控制不一樣,在中國經濟轉型的背景下,宏觀調控政策要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的長期持續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因此,中國的宏觀調控政策既包括總量控制又包括結構調整。如:2005年我國財政政策的調整,一方面要體現總量適度調整,另一方面又要引導產業結構優化,既要防止經濟總體過熱,又要切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換。穩健財政政策的這種結構調整功能,一般可通過合理的稅制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實現。 3、穩健財政政策意味著要抓住財政收入增長加快的有利時機進一步推進稅制改革,加大農業稅減免力度。我國政府今年已經積極醞釀和推行稅制改革、完善操作方案以及積極推進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比如,在全國停徵農業稅,並在部分地區加快進度;今年下半年東北地區若干行業率先實行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在保證出口退稅正常需要、確保「不欠新賬」之外,還積極採取措施解決歷年遺留的出口退稅欠款的「老賬」問題等。今後一段時間還要加大增值稅轉型、農業稅減免的力度, 逐步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並、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徵額、開征消費稅等稅制改革項目。 4、穩健財政政策要加強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力度,從支持經濟增長轉變為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過去我國的財政支出過多注重支持經濟增長,而在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面欠債很多。在穩健的財政政策框架下要調整國債資金使用方向,更多注重財政資金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的投入,加大對社會性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重點轉向農村、醫療衛生、教育、環保等方面。要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及政策框架確立我國的公共財政制度,使財政功能由經濟建設型轉為公共服務型,從而實現社會經濟和諧穩定地發展。 我國2005年以來制定穩健財政政策具體實施措施的基本原則是: 一要服務於我國整體的宏觀經濟政策,並保持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要不斷調整投資和消費的關系,提高城鄉居民消費能力,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二要為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作出貢獻,大力推進新型工業化,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抓住影響結構優化和協調發展的重要環節,加大結構調整的力度 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三要大力開展增收節支,嚴格財政收支管理 繼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落實投資體制改革方案。 四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切實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保持社會穩定。 穩健財政政策的具體內容應包括: 1、減少長期建設國債的發行量。具體發行量的制定要考慮在建國債項目的資金需求以及對農業、社會保障、教育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經常性投入。 2、規范政府收入,調節稅制結構,推進新一輪稅制改革。要清理整頓各種收費項目,用規范的稅收制度取代各種收費;同時,進一步推進我國的稅制改革,逐步完善我國的稅制結構。 3、財政支出的具體安排要體現「結構導向」,重點支出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重大水利項目建設,支持糧食生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大對基礎教育、公共衛生體系、公檢法司設施、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入;支持西部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和中部地區崛起,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加強邊境國防安全、能源安全、反恐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國債資金支持的青藏鐵路、南水北調、治淮工程等在建重大項目。 等我國2008年將實行從緊的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是指一國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而調整財政收支規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導原則及其相應的措施. 1.財政政策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政策體系.財政政策貫穿於財政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收入、支出、預算平衡和國家債務等各個方面。因此,財政政策是由稅收政策、支出政策、預算平衡政策、國債政策等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政策體系。 2。財政政策是主觀指導與客觀規律的統一。財政政策是國家有意識活動的產物。財政政策主體就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既各級政府和立法機構。政策主體的行為是否規范、偏好如何對於政策功能的發揮和政策效應的大小都具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級立法機構和政府不再是市場經濟中的行為主體,,而僅僅是財政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這樣,政府和立法機構必須依據一定的反映客觀分配關系及其運動規律的財政理論。 3。財政政策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和相對穩定性。在經濟發展的各個不同階段,都具有不同的目標,與此相適應財政政策的目標和內容也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然而財政政策的任何一個目標被確定之後,要實現它就要經過一個時間長短不一的過程。在這一目標實現之前,這種財政政策一般不會終止,因而使財政政策又具有相對穩定性。這種穩定性與階段變化性的統一,正是財政政策中長期戰略與短期戰略的體現。 4。財政政策是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政策同貨幣政策是政府的諸多政策中,對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至關重要的兩種政策,前者調控經濟過程中的參與者之間的收入流量,後者調控貨幣供給和利率結構。

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介紹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回、法規批准,由境內外答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❼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❽ 如何進行農村金融改革

首先要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要讓農民能獲得必要的、必須的生產資料,解決好農村發展中的資金難的問題是關鍵的一步。讓窮人獲得信貸支持,讓小商販獲得信貸就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志願就業。對於農民來說獲得信貸就意味著有機會去購買生產必須的工具以及生活必用品,這就能有效的改善生產力、有效的改善種植和發展多元化的農業經濟,發展好了農業多元化生產後,農民就逐步可以自己積累一點資本金,用於更多的農業發展,這就形成農業的基本轉化和升級,讓這些原來貧困的農民解決好了基本生活後形成一種新的思想活力。連續五年中央一號文件都與「三農」有關,其中強調「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三農」問題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如何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切實解決農村金融中存在的問題,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三農」和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問題,我們應該選派敢於創新、心系三農的得力幹部充實基層服務「三農」隊伍。同時,把服務「三農」和縣域經濟確定為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永恆主題。必須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根據農村改革發展需要,需要摸索一條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成本高、相對收益低。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相比較,仍存在信貸風險成本較高等問題,經營效率還有待提高。
農村金融風險分擔、補償機制不完善。農業是弱勢產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小,財產少。目前,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緩慢,貸款基本上沒有保險保障,在銀行向農戶發放貸款後,農業風險又通過農戶貸款傳導並聚集到銀行身上。一旦遭遇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事件,不僅農戶的生產生活將遭遇較大困難,銀行也會背上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這也導致一些金融機構的基層行不願和不敢做大這塊市場。因此,加快農業政策性保險及建立由政府、民間組織、農戶與銀行、保險等主體之間合理分擔風險的長效機制是下一步農村金融發展的重點之一。 政府在財稅、金融政策上要對農村金融予以優惠。由於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效益較低,又面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政府必須建立扶持農村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落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對凡是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至少使其可享受與農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二是建立對特定信貸業務的專項扶持政策。建議對產糧大縣糧農貸款、貧困地區的農戶小額貸款給予相應的定向補貼。同時要明確補貼的機制和內容,提高補貼資金的利用效率。三是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金融機構,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實行有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
要充分依靠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三大農村金融力量,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加快解決農村金融發展中突出問題的同時,重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資源和配置,充分發揮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和農信社在農村現有營業網點多、工作人員對農村金融業務相對熟悉等優勢,釋放縣域支行的經營活力。同時加大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宣傳力度,形成各類金融機構同心協力、分工合作的局面,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之路。
總之,政府要加快建設服務中小企業的擔保機制,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由政府出資或多方籌資符合「三農」發展需要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中心或擔保公司,帶動各種擔保機構的發展;政府要加快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應加強農業保險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開發農業貸款補償保險品種和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增加補貼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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