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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公司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5-07 07:23:38

1. 現在p2p行業主要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風險。關於P2P沒有專門的法律,甚至尚未有監管部門的統一規范
監管風險。由於前幾年,批准P2P的部門過多,有央行批準的,有地方金融辦批準的,亦有工業信息管理部門批準的,五花八門,其監管也是九龍治水
第,小微企業貸款本身的高風險。小微企業本身存在較高風險,除了本身生存周期短外,抵押品不足、賬目不規范、人員素質相對不高、還款能力不足等因素外,放貸企業的人力成本要遠高於對大中型企業的放款成本。
從業人員素質風險。包括P2P行業、擔保公司、推介公司等,從事P2P行業平台的大多是互聯網人士居多,歸根結底,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有些金融人士對互聯網又不熟悉,二者都懂的又對互聯網金融不懂,對互聯網金融懂的又不太懂法律
擠兌風險。上述的技術故障都能導致出現擠兌風險,各種傳聞,負面新聞等等亦能造成擠兌風險。
道德風險。據一位資深的業內從業人員講,大部分跑路的P2P平台公司,其建立平台的出發點就是圈錢走人
信用風險。在中國缺乏統一的權威而全面的徵信系統,而央行建立的徵信系統,目前P2P參與者尚未接入、聯網
高息風險。P2P行業普遍存在高利率問題,一般在15%以上,甚至高達30%以上,這樣的高利率不僅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甚至對整個行業會造成毀滅性的自我傷害

2. 什麼是P2P金融,P2P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什麼是P2P金融

P2P金融又叫P2P信貸,是互聯網金融(ITFIN)的一種。意思是:個人對個人。

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款。

二、P2P的法律風險

(一)P2P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P2P的主要法律風險。首先需要明確,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單一的罪名,根據司法解釋,《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以下六個:第160條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而在P2P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

目前設立P2P網站並不需要專門的金融牌照,因此只能從事信息中介的工作,而不能主動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先以自身名義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或決定投資目標,產生資金池,就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中,資金轉移是否先於投資行為的發生是判定的關鍵。

而P2P平台大部分不具備「融資理財」的經營范圍,如果跨越信息中介的定位,直接參與到借貸關系鏈條中,甚至從事融資擔保,則有可能涉及「非法經驗罪」。

如果P2P發布虛假的借款標的,或者採用「以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甚至捐款逃跑,都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相關罪名中性質最為惡劣、危害性最大的。對P2P網站來說,設計各種機制驗證審查借款項目的真實性,既是其業務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又是法律提出的要求。

不構成非法集資,是P2P經營的底線。其實只要經營者遵循真實交易和信息中介的原則,就不會觸碰底線。

(二)P2P的違約風險

筆者接觸的P2P公司,在借款項目的篩選上各有特點,有的有龐大的線下團隊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料,有的通過合作的小額貸款公司,有的通過供應鏈數據來判斷項目的風險。這些風控方法既有非常傳統的接近銀行的審核機制,也有基於大數據(或稱數據挖掘)的分析方法,業內領先的公司通常將二者結合。

但不管各家P2P網站如何強調其壞賬率低,隨著成交額的擴大,違約是一定會發生的,只是時間早晚和比率問題,這是借貸行業的基本規律。借款人出現違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所不同的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投資者是否能獲得補償。由第三方擔保公司來承擔本息擔保,看起來很有保障,但如果壞賬大面積發生,以擔保公司的實力也無法完成兜底的責任,還是要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如果P2P平台上的項目主要集中在特定地域或特點行業,缺乏風險分散和對沖,則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有可能發生「火燒連營」的連鎖反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目前很多P2P網站宣稱的極低的壞賬率,筆者持有一定的懷疑態度,第一是因為這些數據缺乏第三方的驗證,另一方面是絕大部分P2P網站的成立時間都不長,並未經歷外部經濟環境波動或是「黑天鵝事件」的考驗。

(三)P2P的道德風險

P2P行業本來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務,但由於整個行業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不夠透明,很多P2P網站的運營者截留、挪用了投資者的錢,對借款人和投資者都是巨大的風險。P2P不能超越中介地位,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控制權,是防範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也逐漸成為業界共識。

(四)P2P的信息泄露風險

很多P2P平台往往要求用戶上傳自己的個人信息,這其中包括姓名、電話、住址、支付賬戶等隱私信息。如果P2P網路貸款平台沒有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麼將極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根據公開報道和筆者的了解,P2P由於掌握了重要的個人金融信息,遭受黑客攻擊的幾率要遠高於其他互聯網公司,有一些P2P網站甚至被迫要定期向跨國黑客組織交納「保護費」。從這個角度上,在P2P領域創業的技術門檻也越來越高。

對於有經驗、夠警惕的投資者,上述所有的風險都不難判斷,但如何權衡則是另一回事,筆者並沒有具體的建議,因為投資本身也是一個風險識別和風險定價的過程。是挑選知名度高、比較正規但收益率偏低的P2P,還是挑選收益率高但看起來不夠安全的P2P,主要取決於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高收益和高風險不能「魚和熊掌兼得」。

而對於P2P行業的創業者而言,筆者則建議在項目啟動前就系統研究上述風險,並找到合適的人才填補短板,否則不僅企業的經營不可持續,個人將來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和普通的互聯網創業相比,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業的風險也更高。

3. P2P網貸投資人涉及哪些法律風險

首先,安全最重要,畢竟是理財,收益也不可能有太高,所以你要考慮的就是安全性,第一:平台的資金要有託管,避免自融;第二,許多標的信息是否披露的清楚,要清晰透明; 第三,收益不可過高,你看看,念念金融那樣的安全的平台也只有15%左右, 超過24%就很危險了。希望能選擇正確,不要被高息蒙蔽。

4. p2p網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業務模式風險
2.非法集資風險
3.信息安全風險
4.宣傳推廣風險

5. 網貸新規後,P2P 平台該如何合法規避法律風險

首先我們在選擇平台的時候,可以先看看該平台有關於信息披露的工作,發現平台信息不清不楚的就不要輕易去選擇了,然後又關於備案的問題,因為備案延期的問題,不能僅僅以是否完成備案來判斷平台是否合法合規,可以看看御 泰金服平台是否有積極參與備案,只有是有參與到備案當中,在其網站應該會找到有關於平台備案的進度信息的發布的,這些平台就比較安全和合法了。希望題主能夠採納一下哦,謝謝你。

6. P2P前老闆,還有法律風險嗎

離職、轉行、跳槽,當年的P2P老闆、高管早已離開網貸行業進入其他更熱門的領域,比如幣圈、鏈圈。如今,大批P2P逾期,平台搖搖欲墜,未來爆雷涉刑案件只會增加不會減少。那麼,已經離開的人,還有被「找後賬」的可能性嗎?

1、賭概率

北方某直轄市的一位網貸平台前CEO,很著急地打來電話:我以前的單位出事了,會不會抓我?颯姐回答:取決於你做了哪些事,當年有沒有債轉標、有沒有資金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請不用懷疑,肯定會有警察來找你。但是,一般不會第一撥被抓,而是等現任CEO和實際控制人被抓後,警方已經充分了解案件進展後,大約3-4個月時進行抓捕。

如果手機聯絡不同或者是辦案人員比較懶,會直接上「網上通緝」,那麼,你會在機場、高鐵站、酒店前台被鎖定並拘捕回來。

上海某些區,即便是直接標,由於違反了前置法《商業銀行法》在沒有得到備案的情況下(經過檢查的不算,要求備案成功),都會按照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至於能否判刑不一定,但起訴的概率較高。

2、填窟窿

上個月到某金融學院授課,一位前P2P老闆在課堂上向颯姐發問:我已經把平台賣了,半年多了,後續他們瞎搞跟我沒關系吧?

從理論上講,後續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與前期參與人員無關。但是,請注意,最悲催的是有時候造成的資金窟窿是說不清楚「原因力」的,有可能被認定為一部分行為是「共同犯罪」。那麼,對於共同犯罪的金額,各個行為人實質上是「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資金窟窿2000萬,要想減刑或判緩,就必須替大家一起償還投資人資金,一般而言,至少要歸還一半以上的資金,才有可能起到比較大的刑期從輕幅度。

在真實的案例中,多數是犯罪嫌疑人家屬慷慨解囊(雖然他們往往也是案件受損投資人),為了自己的丈夫、兒子、父親,很多家庭都是全力湊錢,把窟窿堵上,在刑期方面,法院一般會考慮挽回損失的情況予以從輕處罰。請注意,如果家屬願意犧牲經濟利益,一定要在一審判決之前辦妥;也有案例表明,在二審時再提供資金返還等,法院維持原判,刑期不動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3、資金端

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在一個大型P2P涉刑案件中,法律風險最大的是資金端負責人及高管。資產端的運營維護人員,有些時候可以逃過一劫。

由於借款企業並不構成犯罪(我們也很無奈,但實踐中就是這樣認定),所以,幫助借款企業的團隊也不構成犯罪。因此,相關人員的角色是刑事案件的證人,他們提供證人證言和客觀證據,以證明資金端的人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

在平台前端面對投資人的團隊,法律風險很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老闆和個別高管了解資金真實流向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總之,吸納資金的團隊,是整個P2P公司中最高危的職業。有時候風控人員不一定被收押,一個業績很高的店鋪經理會被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前P2P高管或老闆,對於吸收資金的情況比較了解,商業模式又不是特別合規的,很有可能會被刑事拘留。有朋友說他們的平台完全按照2016年8月24日的《網貸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且不說很難100%做到,就是全部做到也無法影響刑事案件的定性。除非有人說符合了《商業銀行法》的全部規定,您可能覺得我較真,在法庭上,公訴人會更較真。

4、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大家大學法律基礎課都學習過。

那麼,P2P前老闆已經專賣平台很久,是否不會溯及到他呢?

那就要看非吸這個罪名的「時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根據法律規定,經過十五年後,未被發現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今的互金行業,總共11年,因此,幾乎全部的P2P平台都沒有逃過這個罪名的時效,也就是說「原罪魔咒」還在。

有些朋友可能說,那我就採取「拖字訣」,只要拖住投資人不去報案或者沒有立案就平安了,其實這是有爭議的,一般爆雷後,人數破萬的投資人中總有先知先覺的人,他們早就在本地派出所報案了。一旦有公安機關發出「立案通知」,這就斷掉了網貸老闆的美夢,不可能通過「訴訟時效已過」這種策略來脫罪。

有些老闆經常打民事訴訟,會一臉狐疑地來問,不是訴訟時效是2年、3年嗎?怎麼會是十五年?!其實,如果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的話,訴訟時效就不是十五年了,而是二十年。

5、寫在最後....

當悲劇來臨,每個人都期待自己是幸運兒,但是僥幸心理不等於僥幸逃脫,大概率事件是爆雷後,公安機關給予一定時間讓老闆在外籌措資金,時間一到就開始羈押。我們也見過在法院階段都取保候審在外的平台老闆,但這種情況通常是他的平台合規程度較高,而且自身具備很強的賺錢能力。

如果只是真正用款企業的「白手套」,那就不必替人家再守著了,法律風險巨大的是吸納資金的團隊。無論何時將P2P公司出售或者跳槽,在現有法律環境和追訴時效下,P2P的前老闆還是脫不了干係。建議大家選擇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在辯護人幫助下,客觀陳述,不頂包,不串供,積極應對,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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