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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1-05-07 08:05:40

❶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指導意見對多年來民間的金融探索給予肯定,對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路基金銷售、網路保險、互聯網信託消費金融等諸多領域的業務做出了詳細的規范,也對行業的一些不良傾向敲響了警鍾。

紀宜彤表示,這一類似「基本法」的綱領性文件,首次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從行政服務、稅收、法律等層面予以制度性規范和支持,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並在資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設定操作底線和業務邊界。監管落地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而言,是「強心劑」,也是「指南針」和「警示燈」,在鼓勵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宣告了無監管、無規則、缺門檻「野蠻生長」時代的結束,將互聯網金融納入法制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會進一步加速行業洗牌。

松緊適度,鼓勵發展
縱觀《意見》,可以看出,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本著「松緊適度」的態度,並對該行業的主要業態予以業務界定和監管劃分,以為後續的分業監管細則的出台提供製度性規劃。
紀宜彤:所謂的「松」,就是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從行政服務、稅收、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其中,在資本補充方面,《意見》表示,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可以預見,產業基金會加大對這個行業的投資,整體融資規模和行業體量會上一個新台階。另外鼓勵A股上市,可以預見明年會有企業在新三板或創業板上市,後年會在主板出現互聯網金融企業,一些之前獲得美元投資的公司也會出現拆VIE結構(協議控制)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趨勢。

在稅收方面,《意見》首次明確,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設定業務紅線,規范發展
在提供發展空間的同時,設定業務紅線必不可少。《意見》對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也從行業准入、資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贏社創始人紀宜彤:《意見》明確工信部、網信辦等加入監管主體,並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共贏社一直注重投資人的信息安全,在網站安全防護等方面不斷的加大資金投入,確保網站及其投資人的切身利益。另外,為了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賬戶資金安全,共贏社近期與國內保險行業巨頭陽光保險集團簽訂了交易資金損失保險協議,為用戶資金流轉提供安全保障。

《指導意見》提出了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並明確了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糾紛解決機制及執法部門。今後,互聯網金融投資將更為安全透明,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一方面將容易甄別優質的平台和項目,另一方面也將獲得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在投資人權益保護方面,共贏社與亞洲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大成律師事務所簽署合作協議,大成律師事務所將憑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務網路和互聯網金融法律經驗,為共贏社及其平台上投資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進一步提升共贏社的風控能力,更加切實保障投資人的各項權益和資金安全。

更值得關注的是,與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負責互聯網金融企業資金託管所不同的是,《意見》明確要求,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銀行做資金存管的好處在於,監管流程非常清晰,銀監會和央行對P2P的資金流向的實質監管也可以很直接,對整體的資金把握更清楚;並且銀行這么多年有著被銀監會監管的經驗,比起第三方來說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贏社從創立之初就與銀行開展合作,在第三方銀行建立了第三方資金存管賬戶,由銀行對賬戶資金進行落地審查,確保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分業監管,明確職責
根據《意見》的界定,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

紀宜彤:此次指導意見頒布,首次明確了P2P的監管規范——銀監會監管P2P領域,且將P2P劃為「個體網路借貸」范疇,明確了其作為資金撮合中介的性質,再次強調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路借貸業務的嚴格界定或將加速行業洗牌,存在虛假交易、詐騙、自融等平台將面臨比較大的壓力,待到銀監會的具體監管細則落地時,預計會有不少平檯面臨轉型。《意見》總體鼓勵互聯網金融朝著小微、普惠的方向發展,一些服務大客戶的「P2N」(個人對多個機構的網路借貸)模式未來可能會受到限制。共贏社從成立之初,一直堅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積極尋求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堅持小額分散的風險控制理念,始終將投資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紀宜彤表示,互聯網金融盡管改變了傳統的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但其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宗旨是不能改變的,最終都要落實到提升實體經濟發展活力這一政策重點上來。這才是對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最大期許。

❷ 十部門發文促消費:多舉措促進汽車消費 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劃重點

1多措並舉促進汽車消費,將更多補貼用於支持綜合性能先進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促進農村汽車更新換代。

2

3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產品給予適當補貼,推動高質量新產品銷售。

4擴大升級信息消費。加快推出 5G 商用牌照。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信息消費體驗中心。

5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質量認證保障安全底線,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環保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

相關解讀:十部門發文促消費,汽車、家電等板塊受益股一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劃國土委、規劃局、規劃國土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農村(農牧、農業)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順應居民消費升級大趨勢,進一步優化供給,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農 業 農 村 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

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快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2 號)和《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 年)》(國辦發〔2018〕93 號),著力引導企業順應居民消費升級大趨勢,加快轉型升級提升供給質量和水平,以高質量的供給催生創造新的市場需求,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推動消費平穩增長,特製訂如下方案。

一、多措並舉促進汽車消費,更好滿足居民出行需要

(一)有序推進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按規定放開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再製造再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依託市場交易平台,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准汽車同時購買新車的車主,給予適當補助。對淘汰更新老舊柴油貨車、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等大氣污染治理措施成效顯著的地方,中央財政在安排相關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支持。

(二)持續優化新能源汽車補貼結構。堅持扶優扶強的導向,將更多補貼用於支持綜合性能先進的新能源汽車銷售,鼓勵發展高技術水平新能源汽車。落實新能源貨車差別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擴大通行范圍。

(三)促進農村汽車更新換代。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農村居民報廢三輪汽車,購買 3.5 噸及以下貨車或者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給予適當補貼,帶動農村汽車消費。

(四)穩步推進放寬皮卡車進城限制范圍。在評估河北、遼寧、河南、雲南、湖北、新疆 6 省區放開皮卡車進城限制試點政策效果基礎上,穩妥有序擴大皮卡車進城限制范圍。

(五)加快繁榮二手車市場。進一步落實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嚴防限遷政策出現回潮。對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落實適用銷售舊貨的增值稅政策,依照 3%徵收率減按 2%徵收增值稅。

(六)進一步優化地方政府機動車管理措施。已實施汽車限購政策的地方,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優化機動車限購管理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適度盤活歷年廢棄的購車指標,更好滿足居民汽車消費需求。

二、補足城鎮消費供給短板,更好滿足城鎮化和老齡化需求

(七)加快推進老舊小區和老年家庭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無障礙通道、適老化家居環境、適老輔具等方面進行補貼,調動市場積極性。

(八)進一步滿足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費需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發揮國有租賃企業對市場的引領、規范、激活和調控作用,支持專業化、機構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范圍。支持部分人口凈流入、房價高、租賃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多渠道籌集公租房和市場租賃住房房源,將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作為重點支持內容。

(九)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勵居民按政策生育。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對社會力量開展3 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支持力度。持續促進家政服務提質擴容。

(十)加強城市養老設施建設提升養老服務供給水平。加大城市養老服務用地供給,加強城市閑置資源轉化利用,規劃建設一批、改建擴建一批養老服務機構。升級改造大城市郊區、周邊地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一批社區醫養結合服務中心,增加社區護理床位供給。

三、促進農村消費提質升級,拉動城鄉消費聯動發展

(十一)著力挖掘農村網購和旅遊消費潛力。充分發揮郵政系統、供銷社系統和信息進村入戶工程現有農村網點布局優勢,引導電商企業在鄉鎮和農村建設服務網點,開展品牌消費、品質消費系列活動。建立健全住宿餐飲等鄉村旅遊和服務標准,開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精品發布推介活動。

(十二)持續暢通城鄉雙向聯動銷售渠道。鼓勵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政府,與電商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挖掘優質特色農產品,加強品牌培育,集中展示銷售。有條件的地方可針對本地優質特色農產品網路銷售進行補貼。大力發展連鎖化、品牌化便利店。確定一批重點城市開展城鄉高效配送專項行動。

(十三)優化農村消費市場環境。加大農村流通產品監督抽查覆蓋面,強化消費領域大數據在打擊假冒偽劣方面的應用,擴大農村對合格產品的消費使用。積極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提升食品農產品供給質量。

四、加強引導支持,帶動新品消費

(十四)支持綠色、智能家電銷售。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產業鏈條長、帶動系數大、節能減排協同效應明顯的新型綠色、智能化家電產品銷售,給予消費者適當補貼。

(十五)促進家電產品更新換代。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消費者交售舊家電(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視機、抽油煙機、熱水器、灶具、計算機)並購買新家電產品給予適當補貼,推動高質量新產品銷售。

(十六)積極開展消費扶貧帶動貧困地區產品銷售。各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大專院校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貧困地區產品,推動幫扶省市與貧困地區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銷關系,鼓勵民營企業採取「以購代捐」「以買代幫」等方式采購貧困地區產品和服務。

五、擴大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更好滿足高品質消費需求

(十七)打造中高端消費載體。改造提升重點城市步行街,加快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培育建設。認定公布一批中華老字型大小品牌。抓緊出台商品交易市場發展平台經濟的指導意見,促進商產融合。

(十八)擴大升級信息消費。加快推出 5G 商用牌照。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信息消費體驗中心。推動開展信息消費體驗周、城市行、技能培訓等各類活動,推廣典型案例經驗,培養信息消費習慣。

(十九)加快推進超高清視頻產品消費。加大對中央和地方電視台 4K 超高清電視頻道開播支持力度,豐富超高清視頻內容供給。支持廣電網路和電信網路升級改造,提升超高清視頻傳輸保障能力。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超高清電視、機頂盒、虛擬現實/增強現實設備等產品推廣應用予以補貼,擴大超高清視頻終端消費。

(二十)促進離境退稅商品銷售。優化離境退稅服務網點布局,鼓勵增設退稅商店,研究完善退稅代理機構條件,提高離境退稅服務便利化水平。

六、完善政策體系,進一步優化消費市場環境

(二十一)持續完善消費基礎設施。推進實施中小城市、農村以及邊遠地區、林牧區、海島等區域基礎網路完善工程,進一步為擴大和升級信息消費提供支撐。加快補齊道路、停車場、能源、電信、物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等方面建設短板,推進廁所革命、垃圾和污水治理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二十二)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質量認證保障安全底線,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環保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將防爆電器、家用燃氣具、500 升以上大冰箱等 3 類產品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推進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改革方案,促進認證制度簡捷便利。鼓勵企業開展自願認證,健全認證採信機制。

(二十三)持續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全面實施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進一步提高相對低收入群體的待遇。

(二十四)進一步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深入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推動大型零售企業進行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試點。運用多種方式和載體,全面啟動消費投訴公示工作,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聯合開展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和預付卡治理專項行動,凈化消費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對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突出保障協調,推動政策切實落地生效。

❸ 移動互聯網時代,隨時隨處都有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或產品供你選擇

廣義來說消費金融,就是與消費相關的金融活動,狹義可理解為為滿足居民對最終商品和服務消費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務。而互聯網的發展,促使這兩者的結合,即指通過互聯網來向個人或家庭提供與消費相關的支付、儲蓄、理財、信貸以及風險管理等金融活動。

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NO.1政策方面

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之中正式提出發展消費金融,中國人民銀行在1998年和1999年相繼放開了個人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的政策,以促進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金融機構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發展消費金融對於擴大內需、促進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結構合理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今年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在全國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消費金融成為熱點詞彙。2016年3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政策利好成為推動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NO.2市場需求

我國居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消費需求比較旺盛,超前消費意識逐漸增強,接受新型金融產品的能力較強。使用消費信貸手段來緩解由於預算約束帶來的消費不足的理念日漸深入。因此,在居民消費觀念日益成熟的背景下,發展消費金融具備了相應的社會基礎。

NO.3技術優勢

互聯網消費金融與傳統消費金融的不同之處在於,互聯網消費金融利用了互聯網技術的優勢,打造「線上互聯網+線下實體」的運行模式。從事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機構在資金來源上有一定的優勢,通過探索信用消費+場景布局,進而打造成一個全新的「互聯網+」的樣本,通過場景的建立,增強客戶粘性,不斷擴張消費金融市場,實現盈利。

隨著雲計算的普及,大數據挖掘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精確的進行市場細分、選定目標客戶、評估客戶信用等級,從而降低資金配置風險,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互聯網消費金融具有的差異化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消費分期(類似代付),這一種為京東白條、螞蟻花唄一類,一種是現金借貸,這一類就主要是京東金條、螞蟻借唄等等

❹ 公信寶互聯網金融行業背景

經濟學上常把投資、消費、出口比喻為拉動GDP增長的「三駕馬車」。在投資增幅下降、出口動力不足的當下,消費卻快速增長,帶動了經濟的新一輪發展。
根據艾瑞咨詢的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消費信貸規模是13萬億元,2014年達15.4萬億,到2015年已19萬億元,預計2019年將超過41萬億元。未來消費的地位還將進一步提高,增速在未來幾年內將不會放緩。
而消費對於經濟增長的貢獻度不斷提升,意味著在經過工業化高速發展之後,經濟發展開始更多體現於居民福利、共享成果當中;也意味著消費金融發展空間巨大,藍海已經形成。
2016年一季度,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費領域的細化政策措施,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同時,2016年6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放開消費金融的市場准入,將原來16個城市開展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擴大至全國,增加消費對經濟的拉動力,大力發展消費金融,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升級。多次的政策引導和發展消費金融業務的強調,為消費金融的江湖地位奠定了基礎。
隨著央行《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開放八家民間徵信機構,我國的徵信系統也正式起航。配合著國家政策的支持,徵信體系的逐步健全,消費金融「開閘」並擴至全國,促使銀行業自身轉型和互聯網金融崛起,消費金融市場開始迎來巨大發展機遇。

❺ 央行銀監會出招,消費金融獲得哪些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66號),創新金融支持和服務方式,促進大力發展消費金融,更好地滿足新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經濟發展新供給新動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培育和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
(一)推動專業化消費金融組織發展。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新消費領域,設立特色專營機構,完善環境設施、產品配置、金融服務、流程制度等配套機制,開發專屬產品,提供專業性、一站式、綜合化金融服務。推進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常態化,鼓勵消費金融公司拓展業務內容,針對細分市場提供特色服務。
(二)優化金融機構網點布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批發市場、商貿中心、學校、景點等消費集中場所,通過新設或改造分支機構作為服務消費為主的特色網點,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
(三)優化消費信貸管理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並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運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開展遠程客戶授權,實現消費貸款線上申請、審批和放貸。優化績效考核機制,突出整體考核,推行盡職免責制度。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項目風險、綜合效益和擔保條件,通過貸款利率風險定價和浮動計息規則,合理確定消費貸款利率水平。
(四)加快消費信貸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抵質押模式,開發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還款方式的信貸產品。推動消費信貸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研發標准化網路小額信用貸款,推廣「一次授信、循環使用」,打造自助式消費貸款平台。
(五)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產品創新。允許汽車金融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購車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同時,根據消費者意願提供附屬於所購車輛的附加產品(如導航設備、外觀貼膜、充電樁等物理附屬設備以及車輛延長質保、車輛保險等無形附加產品和服務)的融資。汽車金融公司開展購車附加產品融資業務時,執行與汽車貸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六)支持養老家政健康消費。加快落實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土地使用權、房產、收費權等抵質押貸款的可行模式。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力度,支持社區小型家政、健康服務機構發展。
(七)支持信息和網路消費。大力發展專利權質押融資,支持可穿戴設備、智能家居等智能終端技術研發和推廣。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網路零售平台在小額消費領域開展合作,並在風險可控、權責明確的條件下,自主發放小額消費信貸。
(八)支持綠色消費。加快修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經銀監會批准經營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新能源汽車和二手車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別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礎上,根據自願、審慎和風險可控原則自主決定。大力開展能效貸款和排污權、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等綠色信貸業務。
(九)支持旅遊休閑消費。探索開展旅遊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權質押貸款業務。推廣旅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林權抵押等貸款業務。
(十)支持教育文化體育消費。創新版權、商標權、收益權等抵質押貸款模式,積極滿足文化創意企業融資需求。運用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銀團貸款、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支持影視院線、體育場館、大專院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支持農村消費。開展農村住房、家電、就學、生活服務等消費信貸產品創新。設計開發適合農村消費特點的信貸模式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村電商平台發展的金融支持。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建設多功能綜合性農村金融服務站。
四、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
(十二)拓寬消費金融機構多元化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發行金融債券,簡化債券發行核准程序。鼓勵符合條件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同業拆借市場補充流動性。大力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用卡等零售類貸款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信貸存量,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提升消費信貸供給能力。
(十三)改進支付服務。擴展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改善小城鎮、農村集市、商業聚集區銀行卡受理環境,提高用卡便捷度。促進移動支付、互聯網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規范發展。
(十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引入社會徵信機構或吸收社會資本成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搭建消費信用信息平台,優化信用環境。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費糾紛受理處理機制。建立消費領域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的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防範機制,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❻ 如何解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❼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❽ 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優勢有哪些

答:
1、政策方面
眾所周知,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之中正式提出發展消費金融,中國人民銀行在1998年和1999年相繼放開了個人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的政策,以促進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金融機構開展消費金融業務。這也是發展消費金融對擴大內需、促進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結構合理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在今年的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要在全國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消費金融成為熱點詞彙。據了解,2016年3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 《關於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政策利好成為推動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2、技術優勢
互聯網消費金融與傳統消費金融的不同之處在於互聯網消費金融利用了互聯網技術的優勢,打造「線上互聯網+線下實體」的運行模式。從事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機構在資金來源上有一定的優勢,通過探索信用消費+場景布局,進而打造成一個全新的「互聯網+」的樣本,通過場景的建立,增強客戶粘性,不斷擴張消費金融市場,實現盈利。隨著雲計算的普及,大數據挖掘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精確的進行市場細分、選定目標客戶、評估客戶信用等級,從而降低資金配置風險,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3、市場需求
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消費需求也更加旺盛,8090後超前消費意識逐漸增強,接受新型金融產品的能力較強,因此使用消費信貸手段來緩解預算不足的觀念逐漸深入,因此,在居民消費觀念日益成熟的背景下,發展消費金融已經具備相應的社會基礎。而作為解決資金問題之一的消費金融系統必將迎來發展商機,像迪蒙自主研發的消費金融系統是一款集消費貸款、消費分期為一體的業務管理系統,有效幫助企業迅速開拓消費市場,推動消費金融業務發展,實現業務模式的「互聯網+」轉型。系統通過規則引擎、工作流引擎、自動徵信、商家加盟的方式,實現借款業務的快速審批、智能風控、借款流程自定義等功能,滿足消費金融公司快速、高效、便捷的借款業務需求。

❾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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