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所得稅申報表A10500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要填嗎
如果企業有向金融機構借款的,產生的利息支出需要填寫在相關附表上。
㈡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規定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1、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2、滬國稅所[2009]31號文補充規定如下:對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企業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由實際使用借款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具體包括: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的協議、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相關憑證。
㈢ 所得稅與貸款利息的問題
所得稅資金成本變成6%是什麼意思?指的是稅務局允許抵減的金融機構平均借款利息么?如果是的話,和個人借款沒有關系,根據合同應該給個人多少利息,就應該是多少,超過部分企業不允許稅前抵扣就是了。
㈣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4)所得稅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㈤ 所得稅匯繳清算年報,貸款利息稅是不是要調增,是按照什麼來調增,多少比例
樓主:你好!
所得稅匯繳清算年報,如果你單位有在國家金融機構貸款,又有合法的借貸手續及國家允許范圍內的利率是不需做貸款利息調增的;一般情況下需所得稅納稅調增的有: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福利費、罰款支出等,都有可能需要調整。
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和營業收入的0.5%中低者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超出部分納稅調增。
廣告費按超出收入的15%的部分納稅調增。
福利費超出本年實際支付工資14%的部分納稅調增。
稅務、工商、環保等部門的罰款、滯納金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全部納稅調增。
例如:2013年你公司的收入為50萬,招待費全年發生額為2萬,扣除限額計算過程為
500 000*0.5%=2500元;
20 000*60%=12000元;
那所得稅稅前則可扣除金額為2500元(二者取低者),需要納稅調增17500元。
㈥ 借款利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如何處理
根據稅法的規定: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自然人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因此,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本金在企業注冊資本50%以內的部分,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以及超過規定借款本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同時,企業應當就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指實際支付的數額,包括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的部分和不得扣除的部分)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㈦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徵收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也是來企業,依法源應當繳納所利稅,目前國內各家企業所得稅率都是25%。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是金融機構獲得的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㈧ 算企業所得稅(新稅法下貸款利息)
當月企業所得稅=150000*25%=37500
財務費用,銀行貸款利息都可以稅前扣除啊(和銀行以外的發生借款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利率部門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
㈨ 如何確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准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二)建立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機構以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為上限,實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幣存款利率下限為0,上限為各檔次存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可根據其自身經營狀況,自主確定實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體水平和時機,並報人民銀行備案。因此,貸款利率上浮、下浮已經成為一個合法制度。
在稅收實踐中需要釐清一個概念: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利息費用扣除有不同政策規定,兩者不存在直接關系,納稅人分別按相應規定進行稅收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說,只要該金融機構經過人民銀行、銀監會認定為合法金融機構,企業向其貸款利息均可按規定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這部分在實踐中主要執行貸款基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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