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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服務基礎設施

發布時間:2021-05-07 21:11:53

① 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農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將金融普及到農村所有群體,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偏遠地區以及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十三五規劃綱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農村」二字,意味著十三五期間發展的普惠金融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范圍覆蓋全部縣域支行,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強化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范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投放。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資本實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牢牢堅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的定位,更好發揮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

強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服務功能,推動省聯社加快職能轉換,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服務「三農」的能力。引導郵政儲蓄銀行穩步發展小額涉農貸款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持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促進農村資金迴流。支持其他商業銀行下沉機構網點,優化農村地區網點布局,適度擴大農村地區網點覆蓋面。

二、如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鼓勵按照規模化組建、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的原則集中連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對設立村鎮銀行超過一定數量的發起行,允許設立村鎮銀行管理服務子公司。允許評級良好、管控能力強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到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重點布局老少邊窮地區、農業主產區和小微企業聚集地區,不斷提升村鎮銀行在農村的覆蓋面。

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鼓勵其開展涉農融資擔保業務,完善銀擔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協調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自律管理,引導發揮支農服務作用。

② 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的配套政策是什麼

(1)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建立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正向激勵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可優先辦理支農再貸款;對支農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其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允許其靈活支取特種存款等手段,拓寬其支農信貸資金來源。
(2)通過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信用衍生產品,拓寬涉農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分散農業貸款的信用風險。鼓勵涉農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和市場狀況,積極探索開發以中長期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涉農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防範和控制涉農信貸資產風險。
(3)加快農村支付體系建設步伐,提高農村地區支付結算業務的便利程度。涉農金融機構要開發和推廣適合農村實際的支付結算服務品種。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路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
(4)加強農村信用體系
建設,改善區域金融生態。中國人民銀行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 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資信打分和信用積分制度,推動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5)按照「寬准人、嚴監管」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完善和實施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市場准入和扶持政策。
(6)發揮財政性資金的杠桿作用,增加金融資源向農村投放的吸引力。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同時,也可對涉農企業與農戶的貸款實行貼息,或者建立保險補貼金制度,為提供涉農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參保企業與農戶提供保費、 經營費用和超賠補貼。

③ 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一是鼓勵更多的金融服務供給主體參與農村金融服務。農村貧困和偏遠地區信譽程度高,金融風險小,貸款損失率低,小額信貸市場前景廣闊。國際行動援助的一項調查顯示,小額貸款被許多銀行看作是降低銀行整體風險的一種手段。因此,要打破農村貧困和偏遠地區金融服務成本高的認識誤區,通過制定恰當的定價策略,實現規模經濟,控製成本,提高效率,保持適當的盈利性,吸引更多機構參與到農村金融服務中來。要發揮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非政府組織等不同類型機構的各自比較優勢,通過提供多樣性金融服務滿足農村地區不同的金融需求,並將這些分散的零售金融機構整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普惠金融體系。
二是充分發揮信貸政策的導向作用。積極探索支農再貸款和再貼現管理在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中的新模式、新方法,直接和間接地引導各類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將更多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供給延伸到農村貧困和偏遠地區,幫助農村貧困和低收入人口走上脫貧致富的道路。
三是深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要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扎實開展農戶建檔、評級、授信等工作,大力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同時,可以依託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的清算和支付結算功能,將農民的存款和消費記錄等現金存量和流量數據納入農村小額信貸和商業銀行支農貸款的信用評級系統,作為輔助手段,擴大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更加真實地反映農民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
四是加強農村人民幣流通管理與服務。以助農取款為基礎,開辦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小面額人民幣餘缺調劑以及反假宣傳、反假監測和通信聯絡代理項目,為偏遠農村群眾使用現金、兌換零錢、兌換殘損人民幣提供便利,同時擴大金融宣傳,打擊制販假幣等犯罪行為。
五是開辟農村金融消費維權的新通道。積極開展金融消費維權宣傳,協助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消費投訴,按類別指導農民的金融消費投訴維權,解決農民投訴難的問題,進一步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業健康快速發展。
六是構建農村經濟金融動態監測網路。建立常態化的信息搜集和反饋機制,協助金融機構開展經濟金融運行監測分析與調查研究工作,形成農村覆蓋面廣、情況真實可靠、信息反饋快速的監測網路。
七是依託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開展金融知識的宣傳工作。普惠金融體系向貧困和偏遠地區深入的過程,實際上也是金融知識普及、農民金融意識不斷增強的過程。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農村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可以使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貧困和偏遠地區,逐漸認識並接受各類現代金融服務,共享現代化支付體系的發展成果,推動農村金融服務不斷升級,以此彌補金融供給和需求的缺口,使每一個社會成員能夠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務的權力,將中央提出的「發展金融普惠體系」落到實處。

④ 我國農村金融基礎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狀況怎樣

農村金融基礎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①推動農村地區信用體系建設。截至專2007年底,全國已建立屬農戶信用檔案7400多萬戶,評定信用農戶5000多萬戶,金融機構對已建立信用檔案的3900多萬農戶累計發放貸款9700多億元,貸款余額4800多億元。②農村地區支付體系建設逐步完善。吸收了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加入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設立了農村信用社資金清算中心,專門辦理農村信用社匯兌和銀行匯票清算業務;鼓勵商業銀行代理農村信用社的支付結算業務;協調各地農村信用聯社加快開發和健全省內農村信用社通匯系統,增強農村信用社的結算功能等。③2005年開始試點的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有效解決了農民工返鄉攜帶大量現金的資金安全問題。

⑤ 怎樣做到加強農村基礎設施

加快農村基礎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涉及到很多方面,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不斷增加國家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快建立有利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機制;二是各級政府要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轉向農村,國家財政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量主要用於農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村的比重;三是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來講,加強農村基礎建設,就是要:加大以小型水利設施為重點的農田基本建設力度;加大農村公路建設力度;加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力度;加大農村能源建設力度;加大農村電網建設力度;加大農村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大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力度;加大農村教育文化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⑥ 誰知道淺談如何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農村基礎建抄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襲涉及到很多方面,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不斷增加國家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快建立有利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機制;二是各級政府要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轉向農村,國家財政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量主要用於農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村的比重;三是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來講,加強農村基礎建設,就是要:加大以小型水利設施為重點的農田基本建設力度;加大農村公路建設力度;加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力度;加大農村能源建設力度;加大農村電網建設力度;加大農村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大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力度;加大農村教育文化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⑦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在哪些市(縣)試點

第一,有內在需求。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農村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經濟加速發展,農民的收入持續增加。2010年末,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發達地區已經超過1萬元,很多農村和農民正在由過去主要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轉向致富奔小康,更加註重提高生活的質量和幸福度。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快速發展變化中的「三農」經濟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及時跟進,需要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供給及時跟上。
第二,有基礎條件。農村金融改革從1986年「行社分家」到現在,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探索。一是積極推動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實現商業化自主經營;二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准許金融機構對貸款自主定價;三是大力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向農村有序流動。同時,鼓勵縣域地方法人可貸資金的一定比例留在當地使用,並探索推進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改革試點。此外,積極推進農村徵信體系、支付結算體系等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應該說,我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能力、農村金融基礎設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已經具備了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提供支撐的基礎條件。
第三,有政策環境。中央反復強調,「三農」工作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連續七個一號文件聚焦「三農」。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核心,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的同時,要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這是「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大任務。201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促進更多的資金流向「三農」。所以,從統籌城鄉發展、擴大內需、調整結構、改善民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局考慮,政策環境要求我們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斷地取得務實突破。
第四,有現實意義。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不僅有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促進更多的信貸資金流向農業、農村和農民,而且有利於緩解對農村和農民金融服務不簡便、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向農村和農民普及金融知識,有利於活躍農村商貿流通和促進擴大農村消費,也有利於金融機構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長點。這項工作,對改善農村民生有利,對政府發展經濟有利,對金融機構拓展業務有利,是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呼喚。從來沒有一個金融創新,像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一樣,能夠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緊緊凝聚在一起。

⑧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⑨ 我國為什麼要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在我國農村不少地區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適應農村經內濟社會發展和容農民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的問題仍然突出。在繼續優化農村金融基層網點布局、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條件、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為了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以點帶面,推進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決定在全國選擇糧食主產區或縣域經濟發展有扎實基礎的部分縣、市深入組織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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