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現金從業人員貨幣鑒別能力要求
如果不是銀行櫃員出納之類,沒多少機會接觸現金,而且也有驗鈔機輔助。入職會學習人民幣每一版的特徵。
Ⅱ 判斷:貨幣供給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錯。
(1)貨幣供給形成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包括接受活期存款回的金融機構),即答存款貨幣銀行系統。
(2)兩個主體各自創造相應的貨幣:中央銀行創造現金,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貨幣。
(3)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接受活期存款。
Ⅲ 什麼是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版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權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Ⅳ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抄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襲,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Ⅳ 金融市場的主體主要指
1、金融市場主體是指包括金融企業(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非金融企業(工商企業等)、政府財政及個人或家庭在內的金融市場資金或金融工具的供應者與需求者。
2、金融市場主體又叫金融市場的交易主體,即金融市場的交易者。參與金融市場的機構或個人,或者是資金的供給者,或者是資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雙重身份出現。如果從參與交易的動機來看,則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投資者(投機者)、籌資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調控和監管者等。
4、對於金融市場的主體包括政府部門、工商企業、居民個人與家庭、存款性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等等。(監獄不能成為金融市場主體)
一般包括企業、政府、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和家庭五個部門。
(5)貨幣鑒別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從事擴展閱讀
金融交易主體的分類
金融市場參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體,包括居民、企事業單位、政府、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五類。
1、居民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首先體現為資金的供應方,即通過參加銀行儲蓄存款,購買債券股票等,將消費剩餘資金提供給資金的需求方;居民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也體現為資金的需求方,
在金融市場中獲得購房消費貸款、教育消費貸款會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費能力和最佳消費效果。從居民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資金凈剩餘的金融交易主體。
2、企事業單位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首先體現為資金的需求方,企業為了彌補其資金不足,除了從銀行借款之外,還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與此同時,企事業單位的閑置資金又成為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源。
3、政府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主要體現在執行財政的職能,這種財政職能使政府具有資金需求者和資金提供者的雙重身份。當財政收支出現赤字時,政府往往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長短期國家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
與此同時,財政作為公共部門和特定領域的資金提供者,其資金的投放雖然不經過金融市場,但卻可以改變金融市場的供求關系。
4、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專業參加昔,在金融市場上,金融機構向資金需求方提供資金,同時又廣泛吸收存款,並發行有價證券進行籌資。
5、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是金融市場資金的最終提供者,同時又是金融市場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銀行代表政府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出台適當的政策措施,以指導,規范、監督金融市場的運行
Ⅵ 金融機構體系中的主體是什麼
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體系中的主體,它是依法接受活期存款,並回主要為答工商企業和其他客戶提供貸款及從事短期投資的金融中介。
商業銀行通過辦理轉賬結算實現國民經濟中的絕大部分貨幣周轉,同時能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創造貨幣和收縮貨幣,它始終在金融體系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
Ⅶ 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是依靠什麼來區分的
1、 監管機構不同
保險的監管機構為保險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保監內會),銀行的監管機構為銀行業容監督和管理委員會(銀監會),證券的監管機構為證券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證監會)。
2、 社會作用不同
保險是國家的穩定器,經濟發展的助推器,保障規避社會和家庭風全與中等收益的理財工具。銀行的作用是資金的聚散與個人財富的保險櫃,企業個人的融資機構,簡單、安全與負收益的理財工具。證券的作用是資金的聚散地;資本的重新分配,企業融資的直接工具。復雜、風險很高與高收益的理財工具。
3、 風險大小不同
保險的風險為零,因為壽險公司不能破產倒閉。銀行風險很小(但銀行可以破產倒閉,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證券的風險很大(可以倒閉)。
4、 社會地位不同
保險的社會地位最高,其次為銀行,證券的社會地位最低。
5、買賣方式不同
保險以保險合同(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的方式進行買賣。銀行以存款和貸款的方式進行買賣,證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進行買賣。
Ⅷ 提出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主體可以是哪些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了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和貨幣兌換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一國貨幣當局發行,仿照一國貨幣外觀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的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金融機構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第五條 (主動上繳)個人或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
第六條(管理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
Ⅸ 有權辦理人民幣真偽鑒定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有權鑒定人民幣真偽。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