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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

發布時間:2021-05-08 16:06:53

❶ 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刑 非法集資罪量刑標准案例分析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結果,如果證據補充完整後有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該筆收入是否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予以定罪處罰。但是可以請律師盡量爭取無罪辯護。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過誇大宣傳造勢來募集資金,這種行為的犯罪周期普遍較長,同時也會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等犯罪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將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幾個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從中了解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

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資詐騙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為騙取他人財物,注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聘用業務員到南京鬧市區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嘗普洱茶。

使用宣傳冊、影像資料等對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價值等作誇大宣傳,虛構公司稱可代老百姓免費收藏所購普洱茶,並稱將投資款用於公司辦茶樓、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等。

承諾以14%-22%的年利息返還投資款,一年或三年期滿後退還本金,誘使被害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

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義,先後成立多個分部,分別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擔任各分部負責人,共同以上述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非法集資額達人民幣1433萬余元。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除用於購買少量普洱茶等,餘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並肆意處分,導致無法歸還314名被害人的錢款。

zz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依法判處潘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1)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資料:

❷ 金融公司已經立案,法人沒有抓捕歸案,公司員工被抓進了看守所,多久能出來

被刑事拘留之後,多久能釋放,要根據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案件不大、並且員工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不惡劣,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作了筆錄之後不久即可能釋放。如果涉案的情節嚴重,則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釋放,會被羈押到法院審理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金融公司非法集資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❸ 挪用公款罪判無罪案例有哪些委託律師能辯護到無罪嗎

問:挪用公款罪判無罪案例有哪些?委託律師能辯護到無罪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挪用公款罪怎麼認定?

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的認定

借貸公款是一種合法的借貸行為。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只要辦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續(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項。其特點在於:一是合法,二是自願,三是用途合法。這三點,正是挪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卻具有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公款的特徵。故挪用者與公款所有者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

所謂借貸公款行為,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經管財務人員,批准、決定將公款借貸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借貸,實際上就是放貸,是一種金融信貸行為。根據我國財經金融管理規定,非金融部門未經國家批準是不能進行信貸活動的。借貸行為違反了財經管理制度,是一種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我國並未設立借貸公款罪,借貸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主體都具有經管公共財產的職務身份,形式都是將公款轉給個人使用,具體對象都是公款,行為都具有違法性。這是兩者容易混淆的原因之一。然而,借貸行為與挪用畢竟不同,它有許多自身的特徵: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如果不是以單位的名義,而是個人擅自決定將公款借貸給個人,自然是個人行為。第二,形式的合作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准或由領導決定,有的經集體研究),辦理一定的手續(如訂立借貸合同,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收據),通過財務入帳,形式上是合法的。而挪用,是未經領導批准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第三,動機的公利性。借貸,一般是出於為單位謀利,如有的是出於為單位創收,有的是出於把單位的死錢變成活錢,搞活經濟。而挪用是出於謀私利,即通過取得公款的使用權而從中取得經濟上的利益或其他好處。

確定借貸行為是不是挪用,只有在兩者構成要件完全重合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通過上述對借貸行為特徵的分析可以看出,兩者在主體、客體方面是重合的,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是交叉的。

客觀方面,借貸行為如果是法人行為,則與挪用發生分離,如果是個人行為,則與挪用發生重合。主觀方面,如果是出於公利,則與挪用發生分離,如果是出於私利,則與挪用發生重合。兩者重合的統一,就是認定借貸行為轉化為挪用的標准,即是說,借貸行為人只有以個人的名義,出於為私利而為的才能以挪用論處,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出於為公利而為的,就不能以挪用論處。

對以下幾種具體借貸行為的定性與處理: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2、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不能以挪用論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犯罪論處。

第二,不能及時收回本息,雖採取了積極追討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因為其主觀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過失心理態度。

第三,在辦理借貸過程中,收受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受賄罪論處,因為這也是一種權錢交易的行為。

第四,明知對方借款是用於走私等犯罪活動而予以借貸的應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論處,因為這是一種資助犯罪的行為。

第五,內外勾結詐騙公款的,應以共犯論處。其中,主犯系內部人員的,應以共同貪污罪論處,主犯系外部人員的,則以共同詐騙罪論處。行為的性質是由主犯行為決定。

❹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❺ 金融公司的員工被抓了,被關在看守所,能弄出來嗎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通過辦理取保候審出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5)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我是一金融公司的新員工,公司因為平台不合法被抓,我也去錄了口供,

現在一百家有99家不合法

❼ 金融公司員工被拘留了怎麼辦

你好,這不是處罰,是刑事拘留,也就是警方已經立案,怕犯罪嫌疑人跑路先抓起來進行進一步案件調查,除了配合警方調查,積極揭發舉報,沒什麼好辦法。

❽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8)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❾ 公司員工詐騙罪無罪辯護一般要怎麼寫

具體情況表明不好講,關鍵要看有沒有無罪的證據材料、事實和理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一兩句話講不清楚,建議聯系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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