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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08 18:33:26

A.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貸款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信用社可以向轄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發放貸款。

2、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

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

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並經過年鑒的貸款卡;

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1)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合作社向信用社申請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規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能按時向信用社報送有關資料;

(四)依法從事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生產經營有效益;

(五)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能夠提供信用社認可的擔保;

(六)在信用社開立基本賬戶,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須把注冊資本金存入所開立的基本賬戶;

(七)資信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主要管理人員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嗜好,無逃廢信用社債務的行為;

(八)具有與合作社經營相適應的熟知養殖、種植等技術的專業人員或能夠持續、穩定地獲得相適應的養殖、種植等技術支持;

(九)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2年以上(含)與合作社經營業務相關的從業經歷;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條件。

B.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有什麼幫扶政策貸款流程是怎樣

你要到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者縣級農行了解了,具體的幫扶政策肯定有,比如說貸款利息相對低,但不是很好貸,因為害怕農民還不上,畢竟農業生產有一定的風險性,最好先找好擔保人,你上網找一些關於合作社貸款擔保的政策

C. 農村專業合作社可以申請貸款嗎具體需要哪些手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

(4)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5)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

(6)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並經過年鑒的貸款卡;

(7)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辦理手續

(一)受理申請

客戶申請貸款,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調查及審查

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調查審查。

(三)審批

按審批流程及許可權審批。

(四)出賬

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落實相關擔保措施,在授信額度內,審核無誤後,辦理出賬手續。

(3)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D.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怎麼辦

合作社向信用社貸款的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內條件:
☆ 經工商行政管理容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
☆ 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 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
☆ 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並經過年鑒的貸款卡;
☆ 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E.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的注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在全人大十屆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上通過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生事物,農民合作社作為對提高農民發家致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並已成為一種新型的農村生產經營方式,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扶持這一新生事物過程中發揮了主力軍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進了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對有貸款的農民合作社走訪調查中,我們發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給各種農民合作社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認識和操作方面誤區,亟待引起改進和關注。
1、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合法合規性,謹防「空殼社」
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有名無實的合作社實際上等同與「空殼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獲取國家優惠政策補貼,套取項目資金和銀行貸款,其行為已嚴重影響到其他正規合作社的誠信經營和健康發展,威脅到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安全,因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密切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合規性,在積極支持正規合作社經營發展的同時,要堅決將披著合法外衣的「空殼社」阻隔在銀行信貸資金支持體系之外。
2、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的有效性,慎防問題嚴重無發展前景的合作社
盡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等必要機構,但由於成立時間晚,經驗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體運作和發揮效能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合作意識薄弱,缺乏為社員服務精神。
②缺乏實質性的民主管理。
③內控制度不完善。
④盈利模式和盈餘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亂,股金分紅和利潤返隨意性大,不能按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進行盈餘分配。
⑤抗風險能力弱。主要表現為:經營規模小,注冊資金不足;會員以個人身份接觸市場,市場適應能力弱,經營風險大;內部合作不緊密,缺乏凝聚力,形不成利益共同體;資金缺乏,項目資金及優惠補助不能及時到位;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各種風險保障措施(如農業保險)不能及時跟上,阻礙了合作社發展壯大。
3、防止農民專業合作社擠占挪用會員貸款和變相套取銀行貸款
如某養牛合作社所轄牧業園,銀行承諾向牧業園內每個農戶貸款30萬元,貸款取得後作為進入園區的條件,農戶要將其中的 10萬元貸款交給園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其餘20萬元農戶才能用於買牛及在園區內養牛的費用支出;又如某養鹿合作社,前身是以養鴨為主的村集體組織,在前些年套取某銀行貸款後,養鴨產業化為烏有,銀行的養鴨貸款成了呆死帳,現在搖身一變又成了養鹿合作社,該合作社現已取得部分貸款,並還要銀行增加信貸支持。
4、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審慎發放農民合作社貸款
面對眾多合作社的發展現狀,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在積極扶持的同時,採取多種措施審慎發放貸款:
一要嚴格做好貸前調查工作,對農民合作社合法合規性及運作的有效性進行嚴格貸前調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機構場所、會員構成、章程、營業執照情況)、運作的合規性(入社退社情況、民主管理情況、為社員服務情況、盈餘分配方式等)、發展前景、誠信狀況、市場風險等進行詳細的貸前摸底調查,形成詳盡的貸前調查報告,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空殼社」、有嚴重問題的合作社和變相套取銀行貸款的合作社要堅決排除在外;
二要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成立或聘請相應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貸前信用和市場風險評估,對不具備實力、不誠信的高風險合作社要審慎貸款;
三要嚴格把好審核關,成立專門的合作社貸款審核機構對合作社貸款進行多方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農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規性、運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及是否存在變相套取銀行貸款和擠占挪用會員貸款的問題等等;
四是做好貸後檢查和後期幫扶工作,積極防範貸後資金風險;
五是樹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發展的典型,對有一定實力、合法合規經營、內部管理完善、運行良好、有發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貸資金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並以點帶面。

F. 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立、合並、終止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同類或者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合作社依照本條例規定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作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社債務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稅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電、交通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予以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合作社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科技、交通、林業、海洋與漁業、供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扶持、服務工作。
第六條、設立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社員七個以上;
(二)注冊資金五萬元以上;
(三)有社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稱;
(五)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組織機構;
(六)有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服務條件。
第七條合作社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製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原則;
(四)生產經營服務范圍;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規定;
(六)社員權利、義務;
(七)注冊資金、社員出資方式、出資額及退出、轉讓、繼承的規定;
(八)盈餘分配、債務承擔的規定;
(九)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的規定;
(十)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終止事由、清算辦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合作社示範性章程。
第八條、設立合作社,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條、合作社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組建負責人簽名的登記申請書;
(二)合作社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組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社員名冊;
(五)股本結構及社員出資情況;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登記並給予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合作社名稱由區域、字型大小、產業類別和「合作社」字樣組成。
第十二條、組織和個人承認章程規定,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即取得合作社社員資格。
社員退社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三條、每個社員應當認購股金。社員之間可以自願聯合認購股金。
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當占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單個社員或者社員聯合認購的股金最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第十四條、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條例和章程規定行使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理事長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社員人數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會(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注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並、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及對外擔保事項;
(八)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章程規定應當由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員、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監事會(監事)提議或者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社員(代表)大會表決一般應當實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實行一人多票等方式進行。實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應當對表決事項及其採取的表決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合作社年度結算有盈餘的,按照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後,再結合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合作社的資產,應當用於合作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結算虧損的,可以用歷年結余的公積金、風險金彌補虧損。
第十九條、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合作社銷售非社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社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第二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合作社應當實行社務公開,每年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社員有權按章程規定查閱合作社財務狀況。
合作社具體財務、會計制度由省財政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務審計要求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合作社進行審計,審計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應當成立清算小組,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出資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合並、分立和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開業或者注銷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合作社設立、分立、合並和終止的情況及時告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G. 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 全文

浙工商企〔2009〕16 號
2009年10月28日

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的通知
(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發文)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銀監局、各銀監分局、各監管辦事處:
為了確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行為,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省工商局與省銀監局聯合制定了《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行為,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自願入股組成,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合作制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工商登記。
申請辦理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經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取得法人資格。
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互助社的成立日期。
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指導。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指導。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
第七條 申請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符合社員條件的發起人;
(二)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於30萬元。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於10萬元;
(三)有社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互助社名稱,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社員及股金;
(四)注冊資金;
(五)經營范圍;
(六)經營期限;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經濟性質(核定為「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縣(市)**鄉(鎮)或者**縣(市)**村]、商號(字型大小)、「農村資金」、「互助社」四段組成,並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籌建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是符合《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章程,向互助社入股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員為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金為社員繳足的股金之和。
第十三條 社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出資。
單個社員認購的股金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和各類代理等業務,開辦其他業務應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范圍應當核定為「為本社社員提供金融服務(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按照《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經理、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超過10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不少於31名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
農村資金互助社原則上設立理事會,理事不少於3人,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經理1名(原則上不由理事長兼任),如未設理事會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設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其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1名。
第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需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到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或理事、經理變更手續時,應當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明。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由互助社社員共同依法制定,必須載明《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
互助社章程應當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員(代表)應當在章程上簽字。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由全體社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全體社員(代表)簽署的章程;
(四)社員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依法登記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組織機構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理事、經理的核准文件;
(七)住所使用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轉讓股金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雙方簽署的股金轉讓協議;
(四)新社員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社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
(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轉讓後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還應當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農村資金互助社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變更登記材料。
第二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注銷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注銷的決議或者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破產裁定;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市場退出文件;
(五)社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確定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企業法人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依法辦理登記,並接受企業登記機關的監督檢查。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或撤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工商登記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主題詞:農村資金互助社 登記辦法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09年10月17日印發

H.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再貸款限額管理和審批許可權

第三條再貸款限額是總行下達的允許分行可發放再貸款的上限。總行對再貸款限額實行指令性管理。調增、調減再貸款限額均以貸款額度通知書方式下達。
第四條人民銀行分行和經分行授權的中心支行有權審批再貸款;縣(市)支行不得審批再貸款。分行應根據轄內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狀況,規定對單個農村信用社再貸款的最高限額或比例。

I.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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