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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2021-05-09 16:02:06

1.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內的公告》(國家稅務容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2. 稅法上規定的納稅地點主要是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這句話為什麼 不對請教各位

這句話不對。有很多單位營業稅的納稅地點都不是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里的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及服務業項目。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一)交通運輸業納稅地點。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根據運輸體制和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為便於有利企業經營、方便征管,對交通運輸業的具體納稅地點規定:
1.中央鐵道運營業務,由鐵道部匯總在北京申報繳納。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由合資鐵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由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
2.航空公司的運營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3.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道局管道運輸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4.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單位運營業務,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報繳納。
5.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建築業的納稅地點。營業稅法規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縣(市)工程,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即地稅局)確定。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金融保險業納稅地點。
1.各銀行總行業務的納稅地點為總行機構所在地,其中交通銀行總行業務的納稅地點在上海,向上海市國稅局申報繳納;其他銀行總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國稅局申報繳納。各銀行總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家開發銀行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中國民生銀行總行、華夏銀行總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交通銀行總行。
2.銀行總行以下機構及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核算單位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委託貸款業務,由受託方代扣後,向受託方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國家開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暫不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由總行匯總後申報繳納。
5.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委託貸款業務,在其省級以下機構成立前,則由受託方中國農業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6.境外保險機構在我國境內承保保險業務的納稅地點。在境內設有代理部門或委託機構代辦的,為代理部門或代辦機構所在地,在境內不設代理部門的,為境內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內保險機構承保的保險業務的,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五)在我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六)在我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路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七)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繳稅地點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這里應予以明確的是,機構所在地包含以下含義:
(一)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為稅務登記所在地。
(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為其駐地;個人的納稅地點為其居住地,系指實際居住地,而非戶口所在地。

3. 如何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工薪統一由總公司發放到銀行卡內,並由總公司在南京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操作,目前均足額申報。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海安地方稅務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分公司是否必須在工作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目前有一些企業的分支機構,為工作便利將部分外派人員的工資統一由總部發放,並由總部統一辦理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等事項。
由於「非獨立核算」在實踐中有一定彈性,而且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當地需要繳納流轉稅,預繳企業所得稅,其成本費用列支情況也較為復雜,問題所述的情況難以作出統一答復。
為便於處理征納關系,方便稅務機關管理,建議企業規范工資發放方式,對外派人員盡量在其工作地點發放工資並列支工資費用,盡量在工作地點扣繳稅款。否則,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由其負責扣繳稅款,並在其機構所在地向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5. 怎樣確定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里的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及服務業項目。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一)交通運輸業納稅地點。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根據運輸體制和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為便於有利企業經營、方便征管,對交通運輸業的具體納稅地點規定:

1.中央鐵道運營業務,由鐵道部匯總在北京申報繳納。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由合資鐵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由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

2.航空公司的運營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3.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道局管道運輸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4.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單位運營業務,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報繳納。

5.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建築業的納稅地點。營業稅法規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縣(市)工程,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即地稅局)確定。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金融保險業納稅地點。

1.各銀行總行業務的納稅地點為總行機構所在地,其中交通銀行總行業務的納稅地點在上海,向上海市國稅局申報繳納;其他銀行總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國稅局申報繳納。各銀行總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家開發銀行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中國民生銀行總行、華夏銀行總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交通銀行總行。

2.銀行總行以下機構及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核算單位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委託貸款業務,由受託方代扣後,向受託方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國家開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暫不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由總行匯總後申報繳納。

5.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委託貸款業務,在其省級以下機構成立前,則由受託方中國農業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6.境外保險機構在我國境內承保保險業務的納稅地點。在境內設有代理部門或委託機構代辦的,為代理部門或代辦機構所在地,在境內不設代理部門的,為境內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內保險機構承保的保險業務的,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五)在我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六)在我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路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七)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繳稅地點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這里應予以明確的是,機構所在地包含以下含義:

(一)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為稅務登記所在地。

(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為其駐地;個人的納稅地點為其居住地,系指實際居住地,而非戶口所在地。

6. 如何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分析如下:

工薪統一由總公司發放到銀行卡內,並由總公司在南京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操作,目前均足額申報。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海安地方稅務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有一些企業的分支機構,為工作便利將部分外派人員的工資統一由總部發放,並由總部統一辦理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等事項。

由於「非獨立核算」在實踐中有一定彈性,而且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當地需要繳納流轉稅,預繳企業所得稅,其成本費用列支情況也較為復雜,問題所述的情況難以作出統一答復。

為便於處理征納關系,方便稅務機關管理,建議企業規范工資發放方式,對外派人員盡量在其工作地點發放工資並列支工資費用,盡量在工作地點扣繳稅款。否則,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由其負責扣繳稅款,並在其機構所在地向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6)金融機構納稅地點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原則

中國稅收制度對納稅地點規定的總原則是納稅人在其所在地就地申報納稅。同時考慮到某些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的不同情況,對納稅地點也作了不同規定。

主要方式有:

①企業所在地納稅。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及各種國內企業所得稅等,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營業行為所在地納稅。主要適用於跨地區經營和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如有關營業稅條例規定,臨時經營者在營業行為發生地繳納;固定工商業戶總、分支機構不設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在其營業行為所在地納稅。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和修理業務(不包括承包鐵路、公路、管道、輸變電和通信線路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移動施工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納稅。

③集中納稅。對少數中央部、局實行統一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由主管部、局集中納稅。如對鐵路運營(不包括鐵道部直屬獨立核算的企業)、金融、保險企業(不包括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和中國醫葯管理局直屬企業,分別由中央各主管部、行、局、總公司集中納稅。

④口岸納稅。主要適用於關稅。進出口商品的應納關稅,在商品進出口岸地,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地海關納稅。外貿企業、其他單位自營或接受委託進口的商品除繳納關稅外,還需向口岸地海關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鹽稅或工商統一稅等有關稅。

7.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1.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1)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對其他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②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准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2)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非居民企業經批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並、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8. 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地點如何確定

一、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地點。增值稅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從上述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實現的增值稅,原則上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選擇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跨省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應當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總機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但匯總繳納增值稅並非意味著分支機構一律不用就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分支機構匯總繳納的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貸款兩種情況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分支機構以總公司的名義開立賬戶,其取得的銷售收入應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

二、分支機構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消費稅屬於中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可見,總分支機構消費稅納稅地點同增值稅一樣:總分支機構消費稅納稅地點原則上應當在各自機構所在地,跨省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應當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總機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

三、分支機構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營業稅除了鐵道部、銀行、保險公司匯總交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歸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申報納稅。

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應稅勞務所在地很好理解,「機構所在地」是否包括分支機構呢?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納稅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所謂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實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或是企業內設機構,但如果上述單位或機構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同樣應該繳納營業稅,其單位所在地也就是營業稅所說的機構所在地。因此,營業稅所說的機構所在地是指依法應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所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拳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基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稅務登記的范圍及管理。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自然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納稅人都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角度來看,分支機構具備了納稅人所有的生產、經營條件,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當然也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收入由公司總部統一結算並歸集到該分支機構,也就是說,該分支機構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了經濟利益,產生了應納營業稅收入,只不過由於企業內部的核算及風險防範的要求,而將應稅收入人為的集中到了總部,但並沒改變收入歸屬的性質與地點。綜上分析,企業分支機構應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納稅地點應為稅務登記地,與企業收入具體核算地點、是獨立或是非獨立核算並無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分支機構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為營業稅屬於地方收入,在同一縣(市)設立的總分支機構,地方有權確定是否匯總繳納。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行政審批實施辦法的公告》(深地稅告〔2012〕7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總分支機構可申請匯總繳納營業稅:(一)總分支機構均設在深圳市;(二)申請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具備法人資格;(三)申請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四)稅務登記材料已登記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情況;(五)採取連鎖經營方式,所有分支機構都是直營店(即連鎖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控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六)分支機構不設財務人員,實行非獨立核算;(七)實行總機構統一采購配送產品、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和經營;(八)所有收入統一存入總機構銀行賬號,所有成本、費用由總機構統一支付;(九)由總機構統一領購發票。

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需要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所以,分公司不屬於獨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除另有規定外,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所謂「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同時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遵循跨省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類分支機構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垂直管理的中央類企業,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3.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時,該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5.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6.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7.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餘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8.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有總機構匯總繳納,但是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的所得稅分解表在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凡是總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潤全額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分支機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這一條款包含以下兩個關鍵點:一是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的發生前提是支付了個人所得,通俗地講就是給雇員支付了工資;二是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是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機關。

企業向分支機構撥付經費,只能說明分支機構雇員的所得由企業墊付資金,並不等於支付,不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分支機構雇員的工資所得是由分支機構發放的,很明顯分支機構才是其雇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自然分支機構的地方稅務機關就成為該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機關。由於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種,各地在實際執行中的尺度不盡相同。例如,廣東省東莞市的地稅局要求分支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如果選擇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需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匯總申請。

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原規定: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准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異地施工企業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扣繳義務人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六、分支機構印花稅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故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187號)的規定,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後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七、分支機構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9. 公司兩個地區經營,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公司兩個地區經營,如果是在同一縣市區內的可以合並申報納稅。不在同一縣市區內的,分別向所在地申報納稅,但可以向上一級的國稅和地稅申請批准合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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