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B. 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手段和方式有哪些
各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主要運用金融版稽核手段,採用權 「四結合」並用的全方位監管方法。 (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必須接受國家金融管理當局的監管,金融監管必須依法進行,這是金融監管的基本點。要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才能保證它的有效性。而要做到這一點,金融法規的完善和依法監管是絕對不可少的。(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金融稽核,是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根據國家規定的稽核職責,對金融業務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金融稽核、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經營的合法性、資本金的充足性、資產質量、負債的清償能力、盈利情況、經營管理狀況等。(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 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C. 對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的看法是什麼
從改革和開放的關系來看,金融改革與金融開放是相互促進的關系。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體制是封閉的,金融業完全由國家控制,外資很難進入。我們推行市場化金融改革,為外資參與提供了基本條件。同時外資對中國金融業的參與促進了競爭,強化了市場約束,促使中國金融業接受國際上通行規則,為改革注入了活力。
中國金融開放最先體現為引進。首先是引進機構。1979年我們開始允許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代辦處,1981年開始同意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營業性機構,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推進,引進外資銀行的步伐也逐步加快。其次是引進資金。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們的經常項目出現了逆差,通過引進資金(即資本項目順差)解決了。再次是引進服務。例如我們的企業到境外上市,就是我們進口金融服務。如果沒有金融體制的開放,這些引進都是很難實現的。
在引進的同時,我們開放了市場。比如,在證券市場上允許個別的外資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債,允許境外投資者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形式在證券市場上投資,同時還出台了國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以方便境內投資者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分行業來看,銀行、證券、保險在入世之前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外開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簽訂了入世有關協定以後,中國政府兌現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因此在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的開放都按預期進行,有的領域開放程度已經超過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從地域上來看,由於沿海開放城市金融開放較早,開放程度也比較高,隨著我們落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對外開放領域將從沿海向內陸推進,外資金融機構布局也由沿海向內陸城市推進。可以預見,在不久將來,中國金融業必將迎來全面對外開放的格局。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中國金融業開放程度逐漸提高。以銀行業為例,外資銀行佔中國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已達1.9%,個別地區外資銀行市場份額遠高於全國平均比例。金融開放首先發生在沿海地區,所以沿海地區外資銀行占銀行業市場份額較高,有的沿海發達城市外資銀行占當地全部銀行外匯貸款的50%以上,人民幣貸款佔比也相當高且呈逐漸提高之勢。隨著市場規模擴大,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也會增加。近年來,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的方式也趨於多樣化,除在華設立分支機構外,外資機構還入股了中資金融機構。比如,幾大國有銀行及其他重要的商業銀行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如果考慮這一因素,則外資在中國銀行業所佔份額不止1.9%。
要進一步推動金融改革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動金融改革和開放的良性互動。首先,我們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推進金融改革。按照國際通行慣例,繼續推進金融機構的改革,進一步改善中資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其次,增強包括市場組織者和市場參與者在內的金融市場主體的能動性,擴大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活力,豐富金融市場的交易方式、交易品種,培育市場自主創新機制。再次,為了進一步完善金融間接調控,還要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匯率形成機制,擴大市場機制在利率形成和匯率形成方面的作用。
金融業即將全面對外開放,可以想像外資機構在中國開展業務的環境將更加寬松,未來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將既有競爭又有合作。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將是全方位的,而不單單是高端客戶服務領域的競爭。在競爭的同時,中外金融機構合作的空間將會更大。我們將按照世界通行的規則,對中外資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未來金融業將是公平競爭、互利合作的格局。當然,對外開放不僅僅意味著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服務市場,也意味著中國金融業對世界金融業的更加積極和全面的參與,意味著中國金融業與世界金融業進一步融合。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將更加活躍,中資金融機構也將在世界市場上更加活躍,我們有理由期待這樣的前景。
2008-06-
D.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七條:
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局面通知金融。金融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E.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網路暫時沒有搜索到,除了報刊公告之外,可以以通知書與法律途徑的催收行為,必要可以進行法律起訴,還款方式有現金、盛付通第三方平台轉賬、銀行轉賬等形式。
F.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6)對於金融機構接到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G. 對金融機構進行接管,託管.其中託管怎麼說
和銀行存儲是一樣的概念 通常收益率要比銀行高一些託管 字面意思就是 委託投資公司管理資金
H.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I. 金融機構接到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七條:
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局面通知金融。金融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