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麼看"規范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某利益集團的腐敗的外衣。
❷ 哪些收入是灰色收入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❸ 從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論角度分析我國金融發展中的問題
一、相關金融發展理論中對政府行為的不同認識
早期的金融抑制論強調,經濟中的協調問題應通過以市場為基礎的制度加以解決,貨幣金融政策應以減少政府對金融部門干預,發揮市場機制在決定均衡利率、匯率以及調配資源等方面的作用為核心。政府的職能僅在於公共品的供給及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不應該直接干預金融發展,否則,金融抑制必然扭曲價格機制,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金融約束論則類似於「國家推動發展論」,這種理論的實質是一種政府對金融發展的選擇性干預行為,政府通過存款監管、市場准入限制和穩定的宏觀政策等一整套經濟金融政策使銀行部門因「特許權價值」而獲得租金。政策上,金融約束論更強調政府幹預的重要作用,認為選擇性的政府幹預有助於而不是阻礙了金融發展。
對比兩種觀點,爭論之處僅在於市場和政府作用的范圍。兩種理論都把市場和政府看作是一種相互替代的組織,只不過金融抑制論認為,政府只能替代市場很小的一部分,而金融約束論則強調,政府能在較大程度上替代市場。由於金融約束論契合了我國政府金融干預的實際和我國歷史上金融抑制的固有傳統,一直為我國所推崇。
金融市場雖然在動員和分配資金以及分散風險上效率很高,但是,金融系統的運行有其特殊性,金融市場上存在著形式多樣的市場失靈而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政府對金融發展一定的干預是必要的,放任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不但不能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反而使金融市場更為混亂和動盪。出於對政府作用認識的發展,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不少國家為了消除金融抑制而推行了金融約束的過渡政策。
但是在金融約束政策實踐中,政府管制行為扭曲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政府行為往往走向了另一個方向。政府一方面作為金融機構的所有者希望通過控制金融資源可以產生巨額收益,另一方面作為整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又希望經濟可以快速健康的發展,雙重角色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金融約束往往蛻變為金融干預,嚴格的金融約束與金融抑制政策中政府的行為特徵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在經濟轉軌過程中,金融約束政策導致了國有金融壟斷的格局,金融發展的作用被弱化,而強勢政府對增長的作用明顯。為了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獲得巨大的貨幣化收益,對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體系進行控制便成了政府自然而然的選擇。因此,改革初期,政府一方面主動推動金融產權形式的擴展,表現為金融機構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能夠有效地控制金融安排與活動並獲取收益。但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貨幣市場本性的回歸程度提高,收益與成本之間的差距變小,這也就是政府幹預與市場自由之間替換的根本邏輯。
政府行為難以避免地存在自利性、任意性、機會主義和不完全能力等問題,政府行為往往失當,需要進行合理規范。所以,如何做到既要發揮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又要避免政府不顧其信息能力,過多地干預經濟,是一個需要慎重選擇的問題。
二、我國金融發展中的政府行為特徵及其作用
在發展中國家,政府經常利用金融體系來追逐發展目標。宏觀經濟政策客觀上要求國家對金融業進行壟斷經營和全面控制,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社會資源。這種金融制度安排主要是把政府可控制的金融資源的數量放在首位,而把金融體系的效率和安全放在次要位置。我國金融發展由政府主導,政府控制金融體系、影響金融資源的配置,成為我國政府幹預金融發展的主要內容,也導致我國金融系統的發展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
第一,我國市場高額的「交易成本」主要存在於金融服務中。在我國,交易成本很高,主要體現在政府、會計、法律、銀行業和資本市場的服務方面。我國較高的金融增長,實際上是由於國有經濟部門更多地依賴於從銀行部門借入資金所導致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政府對金融控制關系扭曲的結果。這必然導致社會資金配置效率下降,低效資金佔用增加,進而導致金融體系不良資產增加和經濟運行成本的提高。
第二,我國金融發展的效率不高。國有金融制度安排是我國金融發展中的一個顯著的特徵,金融部門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所有其他非金融部門:在改革深化過程中,所有其他部門中計劃的作用越來越小,但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控制卻一直在加強。政府對貸款利率的管制及數量配額助長了企業的尋租行為,並刺激企業追求外延式發展戰略。同時,政府直接介入銀行經營,也使銀行和企業的預算約束無法徹底硬化。
第三,金融發展並沒有帶來金融因素在經濟增長中作用的有效發揮,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嚴重脫節。周業安等(2007)通過研究發現,由於我國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嚴重干預,金融發展在政府行為的主導下反而阻礙了經濟增長。這一異常關系的出現說明,我國轉型時期並沒有實現最有效的增長路徑。
形成這種局面的深層原因仍在於金融制度演進的緩慢,在於我國金融發展的政府需求性,即金融發展的量性擴張並不是真正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是基於政府利益和改革成本補償的需要。國有金融制度安排在配置資源、風險管理等方面內在的缺陷也同時決定了我國金融發展得越快,資源配置的扭曲就越嚴重,國民經濟中效率較高的部門面臨的資金資源約束就越嚴重,金融風險積聚的問題就越突出。在我國這種政府主導的轉型經濟中,政府不但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非常嚴格,而且直接通過國有金融機構介入金融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即使這種干預是市場保護型的,仍然可能擠出私人投資,弱化民間激勵,從而對經濟增長帶來副作用。
另外,在我國,政府金融干預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明顯不足,尤其在促進國家支柱產業的建設和維持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方面效果欠佳。作為中央銀行的人民銀行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獨立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容易受各種政治因素的影響。
目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機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的信息能力己經相對削弱。這就決定了政府在金融深化中的行為取向應隨著金融深化的演進而相機調整,逐步讓位於市場,放寬干預的范圍和力度。
但在我國目前有一個危險的傾向,即政府不是放鬆管制,發揮市場優勢,而是依然試圖利用行政手段加強對金融的控制,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三、規范政府的金融干預行為要從制度安排入手
西方金融發展理論對制度因素的作用過於輕視了,同樣的問題出現在國內的類似研究上。金融發展理論對政府角色的處理實際上是一種非制度的觀點,但如果不把政府當作一種制度安排,就很難真正把握政府作用的本質,也就不能給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幫助。從制度的視角來看,金融發展就是金融制度演進的過程。隨著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有必要對以金融約束為基礎的金融制度進行改革,弱化金融約束的強度和廣度,使限制性金融制度向更自由、更開放、更具競爭性的金融制度發展。
新制度學派認為,在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預,但政府幹預能否成功取決於精心設計的制度安排。新制度學派認為金融市場是一種復雜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在不同政府的作用下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通過政府的作用,在市場中確立了一種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金融抑制未必就一定會產生阻礙經濟發展的結果。同樣,如果政府缺乏科學的干預並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金融自由化也未必能帶來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同樣意味著政府作用的失敗。
我國實行的是政府直接干預下的關系型融資體制,這種制度會帶來非生產性的資源浪費,導致銀行不良債權的上升。金融發展不應僅僅只是金融資產不斷積累和豐富的過程,更應該是建立合理的制度,實現金融資源合理配置的過程。
❹ 什麼叫做灰色收入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徵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
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
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
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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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了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灰色收入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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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
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准,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灰色收入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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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
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採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斗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款額不滿 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❺ 灰色收入的來源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❻ 人民幣離岸業務的開放步驟
第一步,擴大人民幣業務經營對象,將非居民、企業和機構納入到銀行存款吸收的范圍內,開展內地與香港及東南亞企業的貿易結算業務,擴大人民幣債券的發行主體。
1.實施條件
隨著東盟+中國自由貿易區逐漸建成,中國與東盟國家的貿易量將穩步增加。隨著人民幣在國際貿易中計價范圍的擴大,人民幣在東南亞國家中的聲譽將得到提高,開展用人民幣進行結算貿易的業務有了客觀基礎。
2.政策安排
中國政府應加強與周邊政府協商,致力於實現中國與東南亞(包括香港地區)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隨著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幣數量增加,對人民幣定值資產的需求會逐漸增加。中國政府可視條件放開人民幣債券的離岸發行,允許內地更多銀行或企業發行離岸人民幣債券,並允許更大范圍內的投資者參與購買香港離岸市場上的人民幣債券。
3.具體措施
第一,在管理模式的選擇上,嚴格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例如,在債券購買主體的選擇上對香港本地居民及機構不進行限制,而對非居民買賣債券進行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研究Il國際趨勢與中國路徑較為嚴格的限制,只有經過批準的特定機構才可參與買賣。在對居民和非居民的界定上,可借鑒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主要依靠銀行在辦理業務中按照金管局的定義解釋執行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劃分,金管局會在至少3年一次的現場檢查中查驗銀行的執行情況。當中國與亞洲國家的貿易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後,非居民掌握了較大數量的人民幣資產,而人民幣的匯率、利率市場化仍未完全實現,非居民是對本國市場帶來巨大波動性的主要投機主體,必須對非居民資產規模、交易量進行監控。因而,此時對人民幣離岸市場進行內外分離型的管理是比較合理的。建議可在經營人民幣離岸業務的香港銀行中設立獨立的離岸銀行業務部門,配備專職業務人員,設立單獨的離岸銀行業務賬戶,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分賬管理,離岸業務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年終與在岸業務稅後並表。同時,建立健全離岸銀行業務財務會計制度,銀行應當嚴格審查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間資金往來的有效憑證,並且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進行申報。
第二,在業務准人方面,禁止香港銀行把吸納的存款轉到其內地分行融資其內地業務,也應禁止內地分行通過拆息市場取得這些存款,因為這實際上等於放開資本流動。
第三,在監管安排上,要特別注意在特定領域中存在的監管模糊地帶以及由此造成的監管真空,比如加入香港人民幣資金清算系統的銀行可能將多餘的人民幣頭寸用於拆借和貸款業務,以及對人民幣進行信用卡透支所產生的隱性貸款等。必須加強對相關金融機構吸收人民幣業務活動的監管以維護人民幣匯率及其離岸市場的穩定。例如,為保險起見,香港金管局可考慮對離岸人民幣存款規定一個准備金率,通過准備金及相關制度約束,使香港和內地監管當局可以隨時掌握香港市場上的人民幣供求狀況。為防止資本炒家對人民幣的惡意炒作,香港金管局應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制定人民幣離岸業務危機預案,當香港市場上出現囤積人民幣並且對其進行攻擊的行為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香港金管局進行干預。此外,由於離岸業務在不同的環節為洗錢提供了便利,香港金管局應和中國人民銀行配合加大打擊洗黑錢的力度。這可以利用香港現有的打擊洗黑錢系統,回也可以參照亞洲其他國家反洗錢的政策。為最大程度地打擊逃稅、洗錢等活動,在香港開展人民幣離岸業務的同時,應加強內地相關部門與香港廉政公署的合作,加強內地相關部門與香港金融監管系統的合作,建議可以設立共有的信息平台,共同對洗錢行為進行監控,可以成立世界范圍內的專家小組,包括國際及內地聯絡組、電腦資料鑒證及研究發展組和財務調查組,在個案調查及執法行動方面進行廣泛合作。
4.風險及影響
首先,香港離岸的個人人民幣業務的開展會對在岸的人民幣業務形成一定的競爭,這種競爭壓力隨著香港離岸市場業務范圍的擴大而不斷增加。為應對這一競爭壓力,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候,在內地選擇適當的城市開展類似於美國的國際銀行設施的離岸人民幣業務,從而防止香港的人民幣業務對內地形成較為強烈的沖擊。其次,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業務范圍的加深,可能會對現有的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形成一定的沖擊,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內地對於貨幣供應量與信貸規模的控制能力。但是,這是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必然會遇到的問題,中國內地的金融監管當局可以直接參與到人民幣離岸市場的監管和運作中來,與香港金管局建立定期的交流和溝通機制。最後,允許用人民幣直接進行貿易結算增加了離岸市場上人民幣的存量,而允許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增加了離岸市場上的人民幣需求,離岸人民幣市場將因此變得更為活躍,離岸市場上形成的人民幣匯率為人民幣匯率的決定提供了更好的參考標准,福匯環球金匯提供離岸人民幣交易業務。
第三步,資本項下的漸次放開。若前兩步政策效果良好,人民幣的跨境流動將和人民幣資本賬戶交易和兌換發生重要聯系,這一趨勢將會加快內地資本賬戶開放的步伐。隨著人民幣在香港流通規模的不斷擴大,充分動員香港市場以及境外市場的人民幣資產、推動人民幣金融產品的創新就成為一個重要的任務,這能夠為人民幣將資本賬戶自由化和國際化進程合二為一創造條件,如果沒有足夠的境外人民幣的各種形式的金融資產,香港人民幣的離岸中心就缺乏一個現實的基礎。當境外的人民幣借貸市場形成後,人民幣將成為國際投資資產,是企業和居民投資資產組合的一部分,市場自身已經產生多品種人民幣計價的資產,這標志著人民幣離岸市場的真正確立。
同時,無論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香港金管局,都應當在這個進程中逐步完善對人民幣離岸業務的監管。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應該和政府脫離,以市場為准則,減少政府擔保(含隱性擔保),消除制度和人為壟斷,在市場環境中提高自身經營能力和競爭力。需要指出的是,由於離岸市場在為客戶保密的要求上較在岸市場更為嚴格,因而對於「洗錢」行為的監管需要借鑒國際上其他離岸金融市場的經驗,通過加強商業銀行自身的管理來解決,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了解你的客戶」規則,以及建立強有力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人員素質,培養員工的競爭意識,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塑造良好的微觀環境,減少內部尋租行為和腐敗現象,以減少洗錢行為對微觀經濟的不良影響。此外,隨著香港市場上人民幣流通規模的不斷擴大,人民幣匯率波動趨勢和利率走勢等可能對香港市場上人民幣與港幣的替代和轉換造成明顯的影響,中長期內港元存在著被替代的壓力,這就在客觀上對港元的匯率制度改革提出要求,需要及早進行預備性的對策方案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學的許多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復雜。任何過於長遠的具體政策設想在「蝴蝶效應」的作用下都可能不能適用於實際經濟。建設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不可能制定明確的時間表,也沒有唯一的明確發展模式,每一階段的進入都需要視市場的發展,都需要待特定的條件成熟後才可。若在條件不成熟、市場發展不完全的時候盲目放開我國的資本市場,實現人民幣可兌換,將意味著很大的風險。非居民可能通過在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上囤積人民幣資產而投機中國外匯市場、股市,造成市場的劇烈動盪。當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內外宏觀經濟運行穩健時,市場會客觀上要求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這時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才能真正促進中國內地經濟的發展,同時給香港帶來繁榮。
❼ 信用社改革基礎是什麼
這篇文章不錯,可參考..........
股東選擇與權利實現: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礎性問題
來源:《金融研究》 2007-07-20
摘要:本文認為農村信用社現行的增資擴股定價辦法,實際上強化了內部人的控制地位,只有引入市場化的競價機制,打破股東的逆向選擇格局,才有可能實現花錢買機制的目標。
目前農村信用社(簡稱農信社,下同)花錢買機制的改革出現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行增資擴股的定價方法吸引不到真正的股東;二是股權設置排除了大股東,而小股東又不願意參與決策;三是即使股東有意願參與決策也要受外部人控制。這三方面的問題動搖了花錢買機制改革的基礎,為避免出現「種瓜得豆」的結果,必須按照市場化原則更多地引入真正有意願、有能力、負責任的股東,使農信社逐步具備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而不是象目前這樣,需要高度依賴外部監管的力量才能保證改革演進的路徑不偏離目標。
一、農信社改革一手硬一手軟,與預定目標存在偏差
以首批八個改革試點省之一的某市為例,8家縣農村信用聯社31854萬元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已全部發行。2004年9月末全市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達到4.62%,較2002年末增加了5.8個百分點;不良貸款率下降至11.43%,較2002年末下降了10.02個百分點;2004年1-9月份實現盈利8236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298萬元。從數據看,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增強了該市農村信用社的抗風險能力,提高了經營效益,對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環境、構建新的農村金融體系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是,對農信社一年來的改革進程進行深入分析,可以發現農信社除了千方百計增資擴股完成票據發行的硬指標外,法人治理結構、經營機制等其他方面的軟指標改革並沒有真正起步。到目前為止,農信社轉變機制方面取得的成效甚微。
一是不良貸款率的降幅雖然較大,但是不良貸款絕對額減少有限,而且潛在風險較大。2004年9月末,全市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額14.12億元,較2002年底減少4.78億元,剔除票據置換因素,實際不良貸款減少1.6億元;2004年9月末,全市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為123.58億元,較2002年末增加35.47億元,增幅為40%,但是貸款面並沒有拓寬,新增企業戶數不超過10%,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不良貸款的減少是由企業借新還舊因素造成的。綜合-上述兩個因素,不良貸款實際降低了1.82個百分點。從農信社貸款的投向看,相當比例投向了國有商業銀行逐步退出的小型企業,有些甚至是國家限制發展的「五小企業」,在沒有其他金融機構進入的情況下,農信社的信貸資金難以從這些企業中全身而退。據調查,D農信社貸款前十戶中有三戶是小型的鋼鐵企業,貸款余額占前十戶貸款的40%以上。
二是收益率雖然有所提高,但並非來自信貸結構的調整優化,而主要源於壟斷農村金融市場而產生的超額利潤。調查中發現農信社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的現象比較普遍,平均上浮幅度由2003年的45%提高到110%,利息收益大約增加4億元。特別是C縣農信社利率上浮50%以下的貸款僅占貸款總額的1.5%,上浮幅度在50%-130%之間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98%,利率的大幅提高為其帶來可觀的收益。
三是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位一體的制衡機制尚未形成。從8個社的情況看,三會制度的建立仍然停留在書面上、懸掛在牆壁上,截至2004年9月末,沒有一家社召開過真正意義的社員代表大會,只是按規定走過場,以職工大會代替。大部分的貸款投向、財務收支、費用開支等重要事項不能定期公布,更無從談起接受社員監督。信用社普遍是理事長兼主任,名義上是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質上是理事長全權負責制,不存在二者之間制約關系。縣級聯社監事會由於沒有常設機構,一般只設監事長,通常的做法是由內審稽核部門負責人擔任,由此帶來的是稽核部門履行監事會職責,實質上使監事會成了聯社內部稽核審計的一個部門或者科室,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重硬指標完成、輕機制轉換,是農信社改革過程中的普遍性傾向,出現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農信社改革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二、逆向選擇產生的股東不能供給良好的治理機制,需要引入合理的定價與競價機制尋找真正的股東
農信社改革的實質是花錢買機制,人民銀行是農信社良好治理機制的買方,至於人民銀行為什麼願意為此買單,既有其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要求,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並不是我們討論的主題。我們要討論的是:誰能夠供給良好的治理機制?人民銀行能否把錢交給真正的供給者?
治理機制的最終供給者是股東,股東通過兩個層次的委託代理關系,即股東大會與理事會的委託代理、理事會與經理層的委託代理,間接對經理層進行監督約束。沒有真正履行職責的股東就不會有良好的治理結構。農信社機制難買的真正原因,就在於沒有真正負責的股東。如果人民銀行把錢付給沒有意願履行監督職責的所謂股東,就等同於中央銀行出錢,鞏固農信社經理層的內部人控制地位,這與改革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找不到真正股東的原因是當前實施的資產定價方法不合理:不論凈資產高低,均以一元作價折股。對於凈資產已經超過1元的信用社,由於存在投資入股者剩餘,只有服從經理層意志並願意放棄監督權的投資者,才會獲准入股,從而形成內部人控制。對於凈資產低於1元的信用社,投資入股就意味著損失,那為什麼還有入股的呢?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貸款戶被動入股,不入股就被清收貸款,入股後為保住貸款也不敢行使監督權。二是為了取得貸款優先權入股,這類所謂的股東在得到貸款前不敢行使監督權,得到數倍於股金的貸款後不願行使監督權,因為信用社一旦倒閉他們的既得利益損失更多。三是得到保息分紅承諾的存款化股金,沒有了損失資本的風險壓力自然就沒有監督約束的動力。
即使某社每單位股權的名義凈資產恰好為1元,考慮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農信社盈虧能力的變化,農信社股權的實際價值也是或者小於或者高於1元。
從該市情況看,8家農信社增資擴股後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34324萬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50054萬元,每股凈資產由2002年末的0.61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1.08元,但是從增資擴股前後股東結構變化情況看,股東結構並沒有得到完善,而且資格股比例較高,影響股本金的穩定性。
每股凈資產較高且盈利能力強的C農信社,2004年9月末,股本金總額為6546萬元,其中投資股4154萬元,占股本金總額的63.46%,資格股2392萬元,占股本金總額的36.54%;自然入股4332萬元,占股本總額的66.18%;法人股2214萬元,占股本總額的33.82%;農村信用社員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1397萬元,占股本總額的21.34%,員工投資股1323萬元,占投資股本總額的31.84%。前十位法人股東均是有求於經理層的貸款大戶,沒有信貸關系對經理層無所求的企業被屏蔽在大股東名單外。2004年9月末,前十戶法人股東在農信社的貸款余額為2.16億元,占貸款總額的12.7%,同比增加 5443萬元,增長33.8%,貸款余額是股本金的148倍。前十位自然人股東中7位是農信社的現職高管人員,內部人的控制能力極強。
每股凈資產較低且盈利能力一般的D農信社,2004年9月末,5696萬元股本金中資格股、投資股分別佔比為30.18%、69.82%;自然人股3201萬元,法人股2495萬元,佔比分別為56.2%、43.8%,自然人股東中內部職工入股金額佔比60.76%,職工股幾乎全是投資股,而非內部職工的投資則全部集中於資格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比重較大,佔比77.94%,而非內部職工股22.05%。前十戶法人股佔法人股總額的32.67%,其中有6戶是農信社近年來的貸款大戶,這些企業剛剛起步,對農信社的融資依賴明顯,個別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支持,甚至用老貸款入股。2004年9月末,前十戶法人股東在農信社的貸款余額為2.25億元,佔D農信社全部貸款余額的21.7%,同比增加8610萬元,增長61.9%,貸款余額是股本金的-27.6倍。前十戶自然人入股占所有自然人入股金額的8.24%,其中有6位是高管人員,內部人控制的影響力很強。
經過逆向選擇而產生的投資者,並不是真正有意願約束經理層的股東,那些真正有意願監督約束經理層的投資者卻難以成為股東,人民銀行付錢給這些股東,怎麼會買來良好的治理機制呢?
從規范的資產估值理論角度看,農信社統一按照每股一元的價格增資擴股顯然是不合理的。農信社增資擴股價格的確定應當取決於未來收益,而股東對未來收益的預期受以下因素的影響:一是農信社在農村相對壟斷的地位對其資產風險和盈利能力的影響。壟斷地位為農信社上浮利率提供了條件,使其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息收入;同時壟斷地位要求農信社為許多經營前景不好、抗風險能力差、技術含量低的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提高了農信社風險資產的數量,降低了農信社資產的質量。二是央行對其提供的資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管理對其經營的影響。央行通過發行票據和提供專項借款的方式支持農信社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農信社資產質量的提高,而地方政府管理農信社一方面為農信社的發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條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擾農信社自主經營的風險。三是農信社的信息披露渠道少、規范性差,而投資者也存在甄別能力弱,缺乏敏感度的特徵。這兩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使農信社股票價格較大幅度偏離其內在價值成為可能。從一定意義上講,農信社所在區域內實業投資的平均回報率是農信社股權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四是股權的流動性對股價的影響。農村的資本形成能力差、農民的投資偏好程度低,也就是說農村的股權市場是一個需求稀薄、相對封閉的不完善市場,發行市盈率整體上要低於滬深股市同類公司的平均水平。資格股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退股,而投資股轉讓的市場空間狹窄且沒有規范,基於資格股的變現能力要強於投資股,考慮流動性對股價的影響,資格股的價格可以上浮,體現其流動性的價值。
尋找負責股東的前提是由治理機制的買方--人民銀行--牽頭對農信社的資產進行合理的定價,即以農信社的凈資產為基礎,充分考慮央行票據兌付的可能性、農信社未來的盈利能力,在對存貸款利差變動趨勢、支農再貸款未來的數量與價格、差別准備金率政策取向等因素進行預測並量化折現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股票發行的基準價格與上下限區間。在具體發行環節,可採取向投資者累計招標、詢價的方式,或者由投資者競價購買。這個價格可能遠遠低於1元,也可能遠遠高於1元,但更接近不同標的物內在價值,按照市場規則進入的投資者必然是真正的股東。這些股東保本增值的途徑,要麼是約束經理層控制風險,要麼是激勵經理層增加盈利,通過每股凈資產的增加或者現金分紅實現投資收益,無論側重哪個方面,都有助於良好治理機制的形成。
三、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不利於調動股東行使監督權的意願,要允許存在對經理層有約束力的大股東
股東監督權的行使也有成本,主要包括發現經營活動真相的甄別審計成本、說服其他股東達成共識的時間精力成本等等。一個小股東在支付這些監督成本後,並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對收益與成本進行權衡之後必然選擇不做為。另一方面,不支付這些監督成本的股東也能得到同樣多的利益,因此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股東的最優策略就是搭便車,不行使監督約束權,而大家都等便車不行動的結局就是沒有便車可搭乘,其結果必然是內部人控制。
銀監會《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中要求股權結構分散化,從收益看,股權分散化的要求限制了單個股東持有的股份總額,也就限制了其可能取得的紅利收入,從成本看,一人一票的決策方式進一步加大了股東行使監督權的成本,不利於調動股東行使監督權的意願。
在股權設置中應允許甚至鼓勵大股東的存在,因為大股東能夠取得決策預期收益的較大份額,在抵扣監督成本後仍能夠獲得凈盈餘,因而更有願意參與決策,否則就會由於別人的錯誤決策承擔更多的損失。縣市一級的農村金融機構不關系國家金融命脈,應該放鬆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限制,只有當大中股東累計的表決權能夠達到足以影響決策的臨界值時,特別是能夠影響到高級管理人員的任用與解僱時,股東的監督機制才會真正發揮作用。
從C、D兩家農信社的股權構成看,無論哪一類股東行使監督權的成本都遠遠大於收益。對於法人股東以及非內部職工自然人股東,最主要的收益是取得貸款的優先性和優惠性,監督約束經營者不但要花費時間、精力研究農信社的經營狀況,甚至會降低獲取貸款的可能性,機會成本遠高於可能增加的分紅收益。對持有股權的經營者來講,實際最高入股金額不過15萬元,其獲取分紅的收益遠遠少於其在貸款決策環節可能獲取的租金,也就是說,沒有激勵機制促使高管人員為了獲得股東收益而放棄經營過程中的尋租行為。作為股東的內部職工行使監督權的成本可能就是喪失工作機會,雙重身份的利益權衡,其最終的選擇也會是放棄監督權。
即使排除上述情況,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也會導致股東行使監督權的成本大於收益,最終產生「用腳投票」的結果。以C農信社為例對股東成本收益估算可以說明問題。銀監會《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單個自然人持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千分之五,單個法人持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理論上C農信社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最多為32.73萬元,單個法人股東持股最多為327.3萬元;實際上C農信社自然人股東持股最多為19萬元,法人股東持股最多為30萬元。我們以最大股本金30萬元、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十倍為收益率估算股東一年可能得到的投資收益,收益額為6萬元左右。而股東要了解農信社的經營狀況,支付審計事務所進行全面的賬務審查的費用也不止6萬元,更不用計算說服其他股東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了。從全市情況看,目前82%的自然人股東入股金額在一萬元以下,97%的法人股東入股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絕大多數人的收益不足以彌補其行使監督權的成本。
也就是說,由於不存在對經理層有約束力的大股東,即使有完善的股東大會制度,內部人控制的局面仍然不會改變。
四、法人治理結構應由股東自主選擇,而不是由外部人控制
農村信用社改革備選的組織模式有4種,即商業銀行、合作銀行、一級法人、二級法人,但具體採取什麼產權模式,組織的邊界延伸到什麼區域,高級管理人員由誰擔當,均由外部利益主體事先確定,選擇權並不在股東手中,而是地方政府、銀監局、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公共選擇的結果,要麼是各方博弈的均衡選擇,要麼是強勢主體的最優選擇,但不會是股東的最優選擇。該市選擇一級法人的產權模式就是地方政府與銀監部門由上而下強勢推進的結果,對於經營效益比較好的二級法人社來說,沒有選擇繼續獨立經營的權利,股東擁有的權利得不到體現。
只允許三農問題不突出地區的農村走商業銀行改革模式,本身就隱含一種假設:合作制與股份合作制可以保證服務三農,而股份制不能保證服務三農。實際上,只要是以存款為主要負債的金融機構,不論組織形式如何,都必然以追求利潤為目標。農信社是否圍繞三農服務,或者取決於服務三農的風險收益比較,或者取決於其在非農領域與同業的競爭力比較,也可以制定社區再投資法進行約束,卻與產權模式無關。如果硬性通過金融監管確保支農貸款比例,必然支付較高的監管成本,且未必取得真實的支農效果。
該市8家縣聯社全部進行了一級法人合作制改革,2004年末,統計報表顯示全市農信社貸款余額為125.5億元,其中農業貸款余額73.94億元,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顯示全市農信社企業貸款余額為86.22億元。統計口徑中農業貸款包括農戶貸款、農戶小額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農業經濟組織貸款,按照上述數據推算,農業經濟組織貸款:73.94+86.22-125.5=34.66億元,也就是企業貸款佔到農業貸款的47%,即使全額扣除國家及省級農業化龍頭企業在農信社的近10億元貸款,真實的農業貸款也就是49.28億元,僅占農信社貸款余額的39%。很明顯,合作制與支持三農不是同一概念范疇,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未必傾力支農,而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也不是必然非農化。
農信社將其主要的資產投放於城市企業還是三農,歸根到底取決於其在不同細分目標市場的風險收益比較。對比在同一城區的A農信社與國有商業銀行,A農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貸款余額分別為28.17億元、21.55億元,較2002年末分別增長23.7%、23.4%,分別低於國有商業銀行同期增幅3個百分點、21.5個百分點,顯然,農信社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再對比A農信社與其他縣的農信社,A農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貸款余額較2002年末的增長幅度是八家農聯社中增幅最小的社,分別低於全市農信社平均增幅16.2個百分點、19個百分點,顯然也是處於劣勢地位。這兩組數據對比說明了一個道理: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農信社最有效的市場定位就是農村。
既然是否支農與產權制度無關,存款人的利益保護程度也與產權制度無關,那麼就可以在更多的地區進行股份制改造。這是因為合作制與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治理機制,大股東難以實現自己的意志因而不可能引入大股東。而缺少具有威懾力的大股東,就不會有自我約束力的經理層,也就沒有良好的治理機制。
更多地建立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有利於充實農信社的資本,也有利於實現花錢買機制的目標。與此同時,鑒於資產規模、不良資產與盈利能力在不同地區間的差別,為全方位多層次地吸引民間資本的進入,股份制的農信機構應取消統一的8%資本充足率下限標准,進行差別化設置。
比較理想的模式是由政府負責制定各組織模式的設立條件,只要農信社符合成立條件,股東就自然獲得行使三項選擇權的自由,一是自主選擇產權模式: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還是股份制;二是自由選擇組織的有效邊界:市、縣、鄉或者是村莊;三是民主產生「三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並選擇高管層,而非僅體現政府的意志。從根本上講,股東的權力越完整,農村金融對資本的吸引力才會越強,花錢買機制的目標才越有可能實現。(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楊子強)
❽ 影子經濟的影子經濟收入的來源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 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影子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影子收入。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第四,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影子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了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第五,壟斷行業收入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影子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影子收入。制度缺陷造成的影子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影子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影子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❾ 什麼是尋租行為
尋租行為是指人們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它包括「旨在通過引入政府幹預或者終止它的干預而獲利的活動」。
定義
尋租——Rent-seeking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潤、利益、好處。尋租,即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人類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分兩類:一類是通過生產性活動增進自己的福利。如企業等經濟組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合法的對利潤的追求。另一類是通過一些非生產性的行為對利益的尋求。如有的政府部門通過設置一些收費項目,來為本部門謀求好處。有的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好處,有的企業賄賂官員為本企業得到項目、特許權或其它稀缺的經濟資源。後者被稱為尋租。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和對既得利益進行的再分配的活動。尋租往往使政府的決策或運作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為腐敗、社會不公和社會動亂之源。
類別
1.政府的特許權。
2.政府規定,關稅與進出口的配額。
3.政府采購。
法治
1.企業向政府爭取優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維護自身的獨家壟斷,就屬於合法的尋租行為。
2.行賄和走私就屬於非法的尋租行為。
影響
尋租行為雖對尋租者來說可能更有效率,但是對社會來說卻無效率可言。它會造成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同時也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具體表現在:一方面,企業利用時間、精力和金錢去游說會直接導致經濟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該行為直接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的發生。
2.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了對付尋租者的游說與賄賂,需要時間和精力反擊。
人們通常以為尋租往往是政府或與政府相關的行為,其實這是一種偏見。即使在市場中,尋租行為也極為常見,如金融領域的投機交易及其在不確定性中追逐最大價值的行為就是系統性的尋租行為,因而構成市場經濟中的尋租結構,這種尋租性的市場和經濟結構會提高經濟社會成本,惡化經濟效率,擠占利潤和工資等收入份額,抑制投資和消費需求。這一點在貨幣信用體系和金融市場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詳見 網路
❿ 灰色收入的灰是什麼意思
透明度不高
灰色收入指職工獲得的工資,津貼以外的經濟收入,如稿酬,兼職收入,專利轉讓費等,有時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規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