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制定統一遵守的制度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關制度,如《★★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如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事件性質、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予以追究。
實行「鼓勵自查、盡職免責」的責任追究政策,自查從寬、他查從嚴,盡職免責、失職重罰。
事件發生後,應在充分調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責任人對引發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質、影響和造成風險、損失的程度,客觀公正地界定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責任追究採取「扣、賠、罰、警、走、送」為主要內容的處罰措施。
扣:即按照《★★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的積分標准給予相應的違規積分。
賠:即當事人、制約人、知情人、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根據責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賠償由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
罰:即經濟處罰,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等級。
警:即給予必要的紀律2 處分。
走:即解除勞動合同。
送: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管理許可權,事件、事故發生後,總行或分行應成立專案組,負責對事件、事故的調查核實、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照員工管理許可權報行長辦公會審批決定。責任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由本級或上級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事件發生後,應自發之日起3個月內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作出處理決定,並在決定後
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和責任追究結果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
管理工作方面
在管理工作中,我們可借鑒「信任和不信任」理論,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員工」。
這里講的是一種辯證關系。對銀行而言,這個信任是指銀行對各崗位的每位員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賦於權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領導層、管理層,還是操作層的普通員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約束。任何員工特別是領導層絕對不允許超越制度之上的行為,平時對每個人都要嚴格的進行監督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說,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確的要相互支持,錯誤的必須糾正,絕不能用所謂的感情代替制度,執行制度必須做到一絲不苟。
強化「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
在加強管理,防範案件工作中,作為一個機構或部門的負責人,不僅要強化自己的「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自覺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同時還要嚴格監督員工認真執行內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當年建造南京城牆把住質量關那樣來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相傳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牆時,為了把住質量關,曾下令全國在送交的城磚上,都必須刻上所在府、縣直至造磚人共六級九名責任人的職務名字,交磚時,有工部委派的驗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磚相擊,如鏗鏘悅耳、並不破碎為合格收下;如果撞擊而斷則令其重新燒造,再次檢驗不合格的,磚上所有責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殺頭。此令一出,大到府、縣官吏,小到窯工庶民,誰也不敢將自己的身家性命當作兒戲,南京的古城牆也因此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氣勢最雄偉的古代都城牆。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責任重如山,而將其運用於最為低下的磚石之上,作為現代經營貨幣這一特殊行業的銀行員工,責任意識豈能不如古人! 作為天天與錢打交道的銀行員工,怎麼才能做到「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不濕身」,而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範風險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違規,避開監督制約;而相關人員的違規則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發生。事實說明,不論銀行規模有多大,歷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毀於一兩處管理薄弱的環節,葬送於一兩次違規操作之中。這就要求我們:要特別注意增強相互監督意識,包括對領導的監督,即增強律他的意識。員工間的監督制約,就是要在員工之間大力提倡「只認制度不認人」的精神,認真落實內控制度,堅決改變重視防外,疏於防內的傾向;要特別重視培養員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意識,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塗思想;破除「以前是這樣做的,師傅是這樣教的」的因循守舊觀念。員工間履行好相互監督職責,就能使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的權益。
加大對員工的業務培訓。
部分員工特別是新入行員工,由於對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夠熟悉、不夠了解或者沒有正確的理解,業務水平沒有達到相應崗位的要求。主觀意識上願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力不從心,對錯之間難以把握,辦理業務往往容易出現差錯,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特別是有的員工平時不注意學習,干起工作來憑感覺、吃老本,對業務流程和文件學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夾生飯」,違規辦理業務後形成了風險還不知錯在哪裡。
嚴格制度高壓線。
處理違規違紀責任人時,拒絕瞻前顧後、遷就照顧、好人主義的發生,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對員工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或有違規行為等問題,不能造就照顧,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讓違規者感覺到制度高壓線就是碰不得!
2.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源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3.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如下:
4. 美國金融危機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監管存在多方面問題
本次金融危機源於美國次貸危機,通過各類金融產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等渠道,迅速在全世界蔓延。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防範金融風險最有力的外部約束力量,而危機的快速蔓延暴露出了部分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理念、體制及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問題。
1.監管理念上過分相信市場的作用
在監管理念方面,部分發達國家過分相信市場,認為「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事實上,無論是幾年前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涉及到的問題,還是這次危機前期的部分金融機構出現的流動性危機,都提醒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管,但多數監管當局並未採取系統性措施加以改正。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修復能力,忽視了在資本逐利動機下隱藏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這次危機的演變過程顯示,微觀主體存在逐利本性,僅僅依靠市場本身力量,要麼容易導致資產泡沫,要麼就是以金融危機這種破壞性方式清理市場,給全球金融和經濟造成了巨大破壞。
2.監管體制須不斷更新,以免落後於金融創新
近年來,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系統性風險有了新的來源,其中包括各類場外金融產品以及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特殊目的實體等類銀行金融機構(near-bank entities)以及資本流動的跨市場投機。上述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存在多重問題,與傳統金融機構盤根錯節,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而一些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大規模拓展非傳統金融產品和業務,規避監管,成為系統性風險的另類來源。
本次危機讓我們深刻認識到,現行金融監管模式滯後於金融創新的實踐。在現行監管模式下,吸引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等具有明顯外部性的傳統金融機構和傳統金融產品接受較為嚴格的監管,而類銀行金融機構和場外金融產品受到的監管較為鬆散甚至缺失。此外,不同類型和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和不同的產品面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制度,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即使從事同類業務,也因為監管機構不同,受到監管的標准高低不一,加上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不足,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各類監管套利使得類銀行金融機構和場外產品發展速度遠遠超過傳統金融機構和產品,也是對沖基金樂於在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重要原因。
近幾十年來尤其是近十年來,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迅速發展,使主要發達國家錯誤地認為現行的監管模式和體制是有效的,沒有根據金融市場、機構和產品的發展,採取措施提高監管體制的有效性,減少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摩擦、內耗和推諉。有案例表明,本次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部分發達國家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財政部門之間的溝通障礙已經給金融救助和金融穩定工作帶來被動,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管體系的失效。
3.國際監管合作體系尚未形成
在國際合作方面,由於缺乏統一的監管標准和信息交換的平台與機制,監管者對國際性金融機構的跨境活動,尤其是國際資本流動,缺乏了解。這是一個全球性普遍問題。相關國際組織一直以來只是主要針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宏觀經濟監測,特別關注新興市場國家的匯率問題,但在監管全球資本流動上的作用強差人意。迄今為止,我們尚未釐清跨境資金的流動渠道和流動機制,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資金流入與流出的渠道和機制,而且也還沒有充分了解在經濟不景氣時,這些資金流動是如何逆轉的。
為加強監管方面的國際合作,金融穩定論壇(FSF)近來選定了30家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並為它們分別成立了由其母國監管機構為主、主要東道國監管機構參加的聯合監管機制(supervisory college)。在運作一段時間以後,我們應該及時評估這些聯合監管機制在加強跨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監管方面的有效性與充分性,並提出改進建議。同時,作為全球風險預警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該加強對國際資本流動的監管和監測。
二、改革金融監管體系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1.改進金融監管的第一步是監管的自我批評
中國古代先哲的教誨是:「吾日三省吾身」 ,這句話濃縮了東方哲學對自我批評的重視。在分析當前危機並從中吸取教訓的過程中,我們迫切需要不斷反省,吸取教訓,只有這樣,才能啟動深遠的改革。近來,我們卻不斷聽到一些對本次金融危機缺乏自我反省,試圖尋求借口、推卸責任的言辭。這種缺乏自省的做法將會妨礙對當前金融監管系統性缺陷的客觀審視。
5. 為什麼美國金融危機沒有追究金融機構的責任
因為金融機構沒有責任。
美國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的國家。金融機構並專沒有違法,所以不能因為金屬融危機追究他們的責任。所以才有了現在的佔領華爾街行動,因為大家都知道金融危機之所以爆發,金融機構要負責,但是別人又沒有實際違法,只能通過這樣的行動來表達不滿而已。
況且,次級貸款最大的受益者是美國政府,又不是金融機構。最大的受害者是美國以外的,購買了債權的投資者,不是美國人。
6.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6)國外金融機構監管責任追究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7.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國外金融監管的區別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8. 目前國內外反洗錢形式主要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
近年來,受政治、經濟多重因素影響,國際和國內反洗錢形勢發生了深刻而復雜的變化。反洗錢工作的內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較起步階段都發生了根本性調整。
(一)全球反洗錢領域政治化色彩日趨濃厚,對國家戰略利益影響不斷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錢、反恐融資和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首次被三位一體吸收進FATF通過的新《40項建議》,這標志著反洗錢工作已超越了簡單的技術性范疇,與國際政治緊密捆綁在一起。事實上,部分國家早已把反洗錢作為應對非傳統安全領域挑戰的重要工具,將反洗錢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並作為國際政治斗爭的武器。因此,我們反洗錢工作的水平將直接關繫到國家的戰略利益。我們只有首先把國內的反洗錢工作做好了,才能讓對手無懈可擊。
(二)反洗錢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設轉向關注實效,有效性與合規性並重成為國際共識
2013年2月在巴黎召開的FATF全會通過了新的各國反洗錢體系互評估方法,首次將有效性評估放在合規性評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輪國際評估中,有些國家為了能夠順利通過評估,不被列入FATF審查名單,制定了一批反洗錢法律法規,但執行不力,不能對洗錢犯罪形成有效震懾。因此,很多國家都呼籲FATF對反洗錢體系有效性開展評估。這次將按照新的有效性評估標准對各成員國進行評估。第四輪互評估將於2014年啟動,我們務必要未雨綢繆,做好准備。
(三)風險為本作為基礎反洗錢方法,將對反洗錢工作機制產生全局性的深遠影響
風險為本作為一種基礎方法,這些年國內做了一些探索,這套方法是以國家洗錢風險評估為基礎,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洗錢風險管理為主體,人民銀行風險為本監管制度為保障的。風險為本方法的實施不在於形式,我們在將來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確體會風險為本辦法的內涵和邏輯結構,以是否能夠提高反洗錢體系有效性作為制定政策的目標和執行政策的衡量標准。
(四)國內反洗錢制度薄弱環節依然突出,反洗錢部門合作仍需深化
盡管近年來我國在反洗錢制度建設方面的進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認薄弱環節依然客觀存在。這些薄弱環節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與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國內現實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與反洗錢國際標准存在差距。我們的涉恐資產凍結法律制度就是一個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立即凍結涉嫌恐怖融資實體和個人的資產,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難,難以完全滿足有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要求。隨著反洗錢工作進入深水區,工作復雜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簡單照搬國際標準的工作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強化部門合作,深入實際調研,結合國內實際展開頂層制度設計,才是適應反洗錢新形勢的工作模式,才能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因此,需要從戰略高度來調整和深化部門合作。
根據形勢的變化,當前我們反洗錢工作面臨著如下挑戰:
一是反洗錢工作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FATF 新標准以及評估方法發布後,各項工作標准有較大幅度提升,稅收、擴散融資、金融集團等更多領域被納入反洗錢工作范疇,受益人身份識別、電匯、法人與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業等反洗錢要求不斷提高或細化。為保障中國金融業國際發展戰略,反洗錢跨境監管合作日顯必要,反洗錢工作將承擔更多的國家責任。
二是社會公眾對於反洗錢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於日益顯現的洗錢犯罪行為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反洗錢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社會公眾維護公平公正的呼聲強烈,反洗錢的廣義功能之一即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因而公眾對反洗錢工作成效的預期也越來越高,反洗錢工作將面臨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錢履職權力的責任約束日益強化。美國等西方國家掀起的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風暴,使多家銀行遭受巨額罰款,匯豐銀行付出了高達19.15億美元的罰款,匯豐銀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錢監管責任追究問題再度成為焦點。職權同時意味著責任,對此,反洗錢部門必須有清醒認識。對於監管者,傳統的以合規為主、以事後檢查為主要手段的監管方法面臨前所未有的調整壓力。
目前,國內反洗錢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比如,反洗錢規章制度的部分內容滯後;金融機構反洗錢重視程度和主動性有待加強;對反洗錢管理資源配置不足;跨地區跨行業監管不到位;部門間信息共享渠道不暢;反洗錢數據及報表收集系統分散、有效性不足等。這些問題有些是制度設計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發展形勢下,在思路轉軌過程中出現的發展中的問題。面對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們要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深入研究,破解現實難題,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以積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進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目標的實現。
9.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