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不能在我國境內直接投資股票的金融機構是

不能在我國境內直接投資股票的金融機構是

發布時間:2021-05-10 20:24:28

1. 我國界定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是怎樣的,比如買股分公司的股票達百分之幾才是直接投資

間接投資:以金融機構為媒介,對企業發放貸款,在協議期內還本付息 。
直接投資:國際間的直接投資有三種形式:一國直接在東道國設立公司;二、一國投資者收購東道國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美國10%;三、再投資,即股利分紅不匯回國內,作為保留利潤對所投資企業進行再投資。

2.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
4、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5、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華外資金融機構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有如下兩類:
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范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非贏利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之際贏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背景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
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

3.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4.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5.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一行」為中抄國人民銀行。「襲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6.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7. 論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關於股市運行機制問題
我國股市在某種程度上只注重「擴容發展」,沒有理順「監管」與「改革」、「發展」的關系。我國股市的「圈錢」體制,粗放式擴張,雖然使股市得到了跳躍式的擴容,但累進的結構性制度性矛盾越來越突出。
筆者認為我國股市發展歷史上最大的失誤在於解散了跨部門、跨利益集團的股市發展政策設計部門,如國務院證券委。正是失去了這一戰略思維的「心臟」,我國股市出現了「只談發展」「不談發展改革」,「只談監管」不談「改革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是:由警察部門主導的全面規劃發展!如果不能正確處理股市「監管」與「發展」「改革」的關系,就難以處理「破」與「立」的關系,我們「破」了不規范的市場力量,但沒有「立」起相應規范化的市場力量。打擊不規范力量給「莊家」「私募基金」「跨市場、跨產品套利」等種種交易行為以重創!而這種重創基本瓦解了由他們組成的自下而上的自發形成的我國股市的流動力提高機制。
但是,由於我們沒有相應的針對「規范化」市場運作機制的主動的戰略性的建設方案,在瓦解的同時沒有建立流動力提高機制。這樣做的嚴重消極影響就是:隨著我國股市流動力提高機制的不斷被削弱被瓦解,我國股市的運行安全正收到嚴重威脅。
因此,只有處理好監管者和市場的關系,才能建立良性的股市運作機制,促進股市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作為市場監管者既不能「當婆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1929年-1933年的世界經濟大蕭條之前,經典的自由市場理論大行其道,認為政府是「守夜人」,反對政府對市場進行任何的干預。在發生了席捲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危機之後,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強有力干預的凱恩斯主義逐漸取得了經濟學中主流地位。當前我國國民經濟呈現明顯的周期性特徵,要熨平經濟波動的「峰」和「谷」,政府應主動實施反經濟周期的宏觀經濟政策。
二、關於機構投資者
在美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中,機構投資者占絕大多數,占股票總值的80-85%。美國股票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依次是: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財產保險基金、共同基金、信託基金、對沖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投資銀行、慈善基金等。這些機構投資者都是以證券作為主要的投資業務,他們素質高,經營豐富,通過投標方式來參與新股發行的定價,制定出的價格通常能反映發行公司的價值。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一是規模太小,2000年全美共同基金資產總值達4萬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總值則只有700億元人民幣。二是單個基金的塊頭太小,目前世界上基金規模動輒上千億美元,而我國最大規模的只要30億元人民幣,三是家數太少,美國達7000多隻,我國不到40隻。
這幾年,我國股市的發展重點之一是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並且把發展的形式定位在「公募型契約」證券投資基金。但出現了「唯證券基金獨尊「的發展戰略。由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隊伍發生了結構性變化,出現了以證券投資基金取代其他一切機構投資者的傾向。相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我國股市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明顯萎縮
這種只扶持證券基金的片面的股市發展政策,實踐證明已危及股市運行安全。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從整體上而言表現為「順勢操作」,因此從整體和長期而言並不能明顯為股市提供流動力支持。分析從2000年以來的四個1300點附近的各類投資者的行為模式我們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基金並未表現出逆勢進場的模式,從而無能力擔當起為市場提供流動力的重任。但是與此同時,隨著不斷的監管和加壓,在這四個1300點附近,其他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正趨於土崩瓦解之勢。比較2000年以前的我國股市,我們在市場上已經越來越難以看到「抄底「資金的身影。投資者的高度「同質化」,破壞了證券市場應有的機構投資者的「異質化」結構。這就破壞了證券市場上各類機構投資者的應有的相互競爭,相互補充的生態平衡局面,帶來了獨家壟斷性發展的失衡狀態。
筆者認為: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投資者隊伍,建立生態平衡系統,市場機構化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的特點之一,也是我國股市健康發展的重要步驟之一。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共同基金這三類投資者。有的國家還包括開辦個人投資信託和證券自營的銀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仍然以散戶為主,證券投資基金剛開始發展,保險基金從1999年開始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形式間接入市,但尚不能直接投資股票,養老基金由於體制問題,也未形成一個真正的法人。
由此,培養機構投資者的任務艱巨。培養機構投資者的主要內容包括:培養開放式基金,擴大基金市場和基金品種,基金設立和發行要逐漸由審批制過渡到注冊制,要通過組建中外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國內基金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增強素質和競爭力;為保險基金自由進入市場創造條件,包括保險基金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通過自己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等;培養養老基金,幫助這部分基金進入市場。
目前我們欣喜的聽到證券監管高層表態:將給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同時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表示:保險公司將投資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表示:今年八月底資產規模已達2300億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也將進軍資本市場。所有這些措施的貫徹無疑將提高股市的流動性,擴大股市容量,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用,對於股市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
三、關於證券市場體系
美國股票市場具有多層次的市場格局,股票市場通過層次細分可最大限度的實現資本的供需平衡。中國股票市場結構單一,主板A股市場規模較大,二板市場未能開設;三板市場規模小,同時滬、深兩地市場的同質性、重疊性限制了整個市場容量的擴展。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其中包括:
一)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為高科技,高成長型企業服務。特點:企業規模小,經營年限短,採取保薦人制度,股份全部流通,規定主要股東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條件,嚴格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1、二板市場定位
無論在主板市場內部設立二板市場,還是單獨設立為主板服務而且為主板市場培養上市公司的依附型市場,都不符合我國經濟改革和產業轉型的客觀要求。由於主板市場存在問題較多,行政色彩過濃,因而在主板市場的基礎上建立二板市場,就會留下隱患。從外國的發展過程看,如果把二板市場當作主板市場的輔助市場存在,一般來說都不是成功的。因此應建立一個有獨立運行規則、獨立的發展目標、獨立的服務對象、獨立的上市基準、交易機制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應該為高科技企業服務,那些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葯、新材料、環保等主導的高科技產業應該是我國二板市場的首選服務對象。為此,可以考慮把上海、深圳交易所合而為一,然後將深圳交易所變為二板市場。
2、二板市場的制度設計
1)上市標准
上市的最低資本要求及社會公眾股比例應該較主板市場有大幅度的降低
可不設盈利要求
對業務要求應該嚴格
2)交易機制
在市場上推行做市商制度
確保管理層的穩定和公司成長的連續性
實行T+0的交易制度
3)監管機制
強調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保護
強調監管機構對發行質量和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
4)二板市場的風險及防範
建立科學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實行嚴格的保薦人制度
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實行嚴格的市場監管制度
二)三板市場
其實早在1992年,中國曾經設立過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那就是STAQ和NET兩個入股交易系統。1999年兩個市場暫停交易,後一直沒有開市。2001年新的場外交易市場啟動――中國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正式開張。中國所謂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是業績差,問題多的企業,而美國OTCBB市場上掛牌的公司並不是因為業績差而是公司實力較小,所以中國三板市場的定位就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股,像指垃圾桶,而美國的OTCBB市場的定位是小企業的孵化器,是NASDAQ的市場後備。
令人感動欣慰的是,據報到:新三板融資大門將開啟,中科軟定向增發方案已公布。新三板市場的推出,對於證券市場體系尤其是退市機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四、關於上市公司
一)質量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低下,普遍存在「一年好,兩年差,三年ST,四年PT」的經營狀況,虧損戶數不斷增加,凈資產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每股收益不斷降低,審計報告中出具保留意見的公司不斷增多,上市公司丑聞屢見不鮮。我國的1300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發生過丑聞,出事比例高達16%,而同期美國市場的比例是1%,1994年到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凈資產增長速度低於GDP的增幅,凈資產收益率呈下降趨勢。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的原因:1)股票市場的功能定位不準確:管理部門過於關注市場的融資功能,特別是為國有企業籌資。很多國有企業效率低下,把股票市場完全當作「圈錢」「脫困」的場所,籌集資金是國企的最終目的,改制是手段。這樣的上市目的使得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籌集資金而進行形式上改頭換面,公司上市後經營機制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經營業績逐年下滑。2)股票發行制度不合理:股票發行從「審批制」轉為「核准制」。由最初的「額度控制」到「通道制」,再到「保薦人制度」。但現行的保薦制度不能杜絕「江蘇瓊華」事件。股票發行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大量的績差公司充斥市場。3)股票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沒有嚴格的摘牌制度,一些嚴重資不低債、缺乏市場重組潛力和收購價值的劣質公司仍然沒有被淘汰。
對此,我們解決的對策是:1、股票市場的准確定位應該是融資和資源的優化配置;2、改革股票發行制度,推行機構詢價、網上發行和網下配售制度,建立「綠鞋」回撥機制;3、加快三板市場改革,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不規范。
瓊民源的造假,藍田股份的欺詐,銀廣廈的虛幻,草原興發巨額財務黑洞,人們對會計信息產生了懷疑。其深層原因包括:1、巨大的利益誘惑;2、低廉的違規成本;3、法規政出多門;4、相關制度不完善。
對此,我們的解決思路應該是:1、建立以會計准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2、建立以注冊會計師公正審計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3、建立以證監會抽查復審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再監督體系。
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由於股權分置,一股獨大的現實,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非常嚴重,這種局面既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更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實,股市的根本在於上市公司,沒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就不可能穩步發展和長期盈利。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1、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其價值取向是多元化的,除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外,還有「社會價值目標」,比如:稅收指標、就業指標、公益活動指標等待,在某種程度上這是高度理想主義的表現。美國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曾經說過「高度理想主義,即使被採用,也只能削弱商業公司的主要優勢及其有效實現確定目標的能力,同時還會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並陷於利益集團的無休止的競爭中」。我國傳統體制下國有企業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對企業不負責的惡果也說明了這一點。當然,堅持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並不是說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雇員、債權人、顧客、社區)的利益。
2、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畸形股權結構。
從實踐上看,英美的股份公司都經歷了家族資本主義、經理資本主義與機構資本主義三個階段,其股權結構也經歷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集中的變化。「一股獨大」並沒有錯,相反在歷史上發揮了積極作用,如沃倫.巴菲特在希爾公司、比爾.蓋茨在微軟公司、李嘉誠在和記黃埔公司都曾占很高比例的股權。
我國只所以反對國有股「一股獨大」,關鍵是國有股股東行為非理想化,發生了嚴重的扭曲。一是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國家所有權的代表是「形至而實不至」「缺位」現象嚴重,缺乏能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國企改制而來,受傳統觀念束縛嚴重;三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導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基本由原企業的管理人員組,從而形成了國家行政干預的「內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國有股不能流通,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市場對公司的治理「失靈」,加劇了國有股股東行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擊不力。
3、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核心是要保證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職能的運行機制。
4、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建立一個與公司治理結構相適應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市場機制、行政機制與社會機制)
1)公司外部治理市場機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
A、公司控制權市場主要表現為敵意兼並和收購,主要是對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英美國家公司控制權市場十分活躍,公司經營狀況糟糕,就可能更換董事長或總經理,甚至發生局外人通過收購該公司的股票繼而達到兼並公司的目的,這樣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就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我國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原因是國有股不能流通,從而妨礙了上市公司的敵意收購和兼並,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
B、同樣,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也很落後。公司經理的選擇主要依靠行政部門,這樣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對公司在職經理來說沒有構成任何威脅。
2)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機制
政府對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的管理機制。
3)公司外部治理社會機制
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信用機制。
5、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條件是要創造一種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1)樹立「股份公司是股東的,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樹立「股東公司最高權利機關是股東大會,核心機構是董事會」;
3)樹立「人力資本價值」理念。
四)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問題
1、我國獨立董事佔比過低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的比例在10%左右,有的根本沒有獨立董事。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11人,獨立董事為9人。
2、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礙分析
1)缺乏相關法律作支撐
現在的公司法沒有給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間和條件。而在美國,獨立董事依靠法律這把「上方寶劍」,可以把獨立董事的個人意志變成董事會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人數也不佔優勢,很難從根本上與公司內部董事制衡。
2)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美國公司目前最大的股東是機構投資者,一般在一個特定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按照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人壽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須分散化,這也導致了美國股權的高度流動性。
當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如擔保、應收帳款,資產置換等各種手段來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3)獨立董事的引入與我國監事會制度不相容
獨立董事制度產生於普通法為主的美英法系國家,這些國家採用「一元制」的董事會制度結構,在公司機構設置上沒有獨立的監事會。我國公司立法上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二元制」結構組織體系,即在股東大會之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如此,獨立董事的職責就會和監事會重疊甚至沖突。
4)具備擔當獨立董事素質的人才匱乏
5)市場選擇機制和評價體系尚未形成
3、我國上市公司有效運作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A、公司法應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權利,建立權利實現保障機制。這些權利包括信息知情權、監督權、獨立的審核權、否決權。
B、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第一,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第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第三,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四,提議召開董事會;第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和咨詢機構;第六,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2)改革「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3)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獨立董事的監督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具備了經常性監督、事後監督與外部監督的特點。
4、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勵約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任職資格和能力
2)聘任
3)提供獨立董事的比例
4)提供充分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條件
5)設立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構
6)建立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7)強化獨立董事的誠信勤勉義務
5、建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
五)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過高,有的達90%以上,股權結構不合理,不利於公司治理和資本流動。英國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僅為10%,這種分散的股權結構使上市公司的決策更為透明,且能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因而投資活躍,證券市場融資能力較強且流動性好。英國公司首次公開上市時間平均在公司創立後8年,而德國卻是40年。英國公司上市的平均規模是1600萬美元,而德國是6000萬美元。德國上市公司的結構十分復雜,相互持股使得公司的直接持有者不等於最終持有者,個人持股比例小,而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持股比重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很大。
為此,要改變我國上市公司的畸形股權結構,必須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鼓勵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入市,給私募基金應有的合法地位,這樣才能改變股權過於集中的局面。
五、關於分業經營問題
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金融機構可以跨行業經營銀行、證券、保險與信託等各種金融業務,稱為混業經營模式。其中最關鍵、最突出、最重要的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混合,即「銀證合一」,另一種稱為分業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允許交叉經營業務。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在西方金融史上曾經幾分幾合。1929年世界性經濟大蕭條和金融危機之後,國家金融領域逐漸由混業經營一統天下的格局演變成分業和混業兩種經營模式並存的狀態。到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開始出現重新實行混業經營的新方向。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金融市場上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發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 Holding Company),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將其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的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1998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該法案在涉及銀行組織的條款中,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新的法律范疇。1986年撒切爾夫人在英國實行金融「大震」(big bang)改革,全面摧毀了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促進了混業經營。在東亞,日本和韓國曾經以大財團的形式發展起了一些企業集團,其中有一些是金融控股公司。與此同時,中國的證券業與銀行業仍實行銀證分業的制度。這種制度的明顯缺點在於:
1、資金方面
在投資銀行業務中,券商需要通過咨詢、策劃、融資、估價、談判等一系列操縱來幫助企業資本運營,這要求券商有一定的資金融通職能,而經紀業務的開展,銀行網點的鋪設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同時券商要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功能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自營業務的開展更增大了券商對資金的需要,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這些資金需求可以通過銀行達到便利的滿足,但在分業經營中券商就無能為力了。
2、營銷網路方面
投資銀行開展證券配售業務、經紀業務以及資產管理業務都需要建立一個網路體系來直接面向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在混業經營下可以利用銀行的營銷網路,降低成本,提供利用效率。
3、信息和信譽度方面
商業銀行的經營歷史遠遠長於投資銀行,它們對經濟實體的了解更多、更豐富,況且建立了一定的信譽度,容易接近客戶,依賴商業銀行的信譽投資銀行可以順利開展業務。
4、面對入世後金融大鱷的挑戰,中國需要混業經營以打造自己的金融航母,否則難以抵禦外來的金融風險,喪失競爭力。
對此,筆者強烈建議我國資本市場盡快走混業經營的道路,利用我國原有商業銀行的優勢,拓寬券商融資渠道,營造全方位的銷售網路,增強自身抗禦風險能力,以便在國際金融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六、關於證券交易所
20世紀90年代之前,全球證券交易所幾乎全都是以會員制形式發展起來的。這種類型的交易所是由會員出資組成的交易所為會員所有和控制,只對會員服務,只有會員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由於服務者和出資者為同一人,因此大多數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的服務性組織。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會員制形式逐漸不能適應市場的變化。
資本的國際化使各地的證券交易所突破了地域限制,在全球市場上形成了相互競爭的對象。一方面,競爭使定價過高的交易所得不到客戶,也就沒有收入來源,從而面臨淘汰的命運;另一方面,作為交易所,要在競爭的條件下生存,就必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市場份額,否則就有被蠶食的危險。但在會員制下,交易所籌資能力受限,融資成本過高,非盈利性的組織機構也限制了它持續發展的能力。在這種條件下,交易所只有採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才能獲得競爭力,因此,進入90年代,交易所的治理結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出了公司化的發展趨勢,交易所開始由非盈利性的會員制向盈利性的公司制轉變。 公司制的特點在於:1、是以滿足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的的組織;2、交易所可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不必局限於是會員還是交易者;3、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使市場交易權和所有權分開,不是股東也可以獲得在交易所交易的資格,而在會員制下,只有會員才有資格直接交易。顯然,公司制各方面都要優於會員制。而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所組織模式為「行政會員制」,它是行政管理與會員參與相結合的組織模式。由於實施行政管理,它能從宏觀上保障證券交易所的活動首先符合國家利益,有利於實施監管;由於會員參與,它還要考慮會員的切身利益,「行政制」和「會員制」的結合必然導致低效率和缺乏市場競爭力。
但令人遺憾的是迄今為止,股票市場改革矛頭主要指向籌資者,投資者和券商,很少觸及證交所。目前的證交所內無動力,外無壓力,沒有競爭和市場意識,面對資本全球化的沖擊,整合和股份化改造是證交所改革之路。
筆者認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改革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交易所的整合,上海、深圳證交所合並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從全球看,證交所集中化的呼聲超過了分散化的呼聲。目前世界范圍內形成的三大勢力范圍:一是以紐約證交所為首的GEM陣營(global Equity Market)控制歐洲、美洲和亞太,股票市值超過了19萬億美元。二是以英德為首的IX陣營,市值為4萬億沒有,以歐元報價,壟斷歐洲股票交易額的53%和高科技股的80%,三是以納斯達克為首的創業板市場陣營即「全球數碼股市」。
2、公司制的證交所結構。世界上大多數證券交易所已經改製成股份公司,有不少公司正在上市。把屬於市場的還給市場,只有這樣,中國的資本市場才能面對全球競爭,才能在世界資本市場中站穩腳跟。

8.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閱讀全文

與不能在我國境內直接投資股票的金融機構是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樂貸款客服 瀏覽:823
007355基金主頁 瀏覽:972
金融外匯助理 瀏覽:28
7隻科創基金怎麼買 瀏覽:141
喜臨門是什麼概念股票 瀏覽:215
黃金投資成功 瀏覽:512
神果集團股票 瀏覽:400
合景泰富股票價格 瀏覽:165
股票難做 瀏覽:730
炒股理財小說 瀏覽:604
一個資金賬號可以綁幾個銀行卡嗎 瀏覽:847
國投資本的壽險牌照 瀏覽:835
常士杉私募基金 瀏覽:712
河南省住馬店有創業基金 瀏覽:968
泓寧理財 瀏覽:646
200人民幣兌換盧布是多少 瀏覽:977
易方達科匯靈活配置基金 瀏覽:253
山西匯譽投資地址 瀏覽:255
gp認購基金份額 瀏覽:712
效益好的股票 瀏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