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職的條件有哪些
董事的積極資格是指董事任職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持股條件、國籍條件、身份條件和年齡條件等。對董事積極資格的關注,主要是為了保證董事具有優良的素質,能夠勝任公司的經營管理任務,並且對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誠,能為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所服務。
對董事年齡的限制,也是為了保證董事具有經營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國法律對董事年齡的限制是70周歲,同時可以因特殊條件而突破該限制。如通用電器的董事資格條款就規定:董事候選人的年齡不得超過73歲。[④]
我國的《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董事的年齡,但由於其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擔任公司董事,實際上要求董事必須年滿18周歲。
(三)我國的特別規定
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對董事任職的積極資格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某些特殊行業的監管部門,通過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確該等特殊公司的董事任職的積極資格。如: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八條規定「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該條規定是對證券公司董事的道德條件和從業水平的限制。從條文規制的角度看,這個條文顯得過於籠統,特別是「正直誠實,品行良好」這樣的約束很難具體化,因而也欠缺了可操作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第九條就比第八條的規范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條規定「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該條文對董事候選人的工作年限和學歷資格做出了直接的限制,以此來保證證券公司董事具備基本的管理運營公司的能力。根據該條規定,證監會在審批證券公司董事資格時,可以根據相關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等材料直接判定其是否適格。
二、董事任職的消極資格
和董事的積極資格相對應,董事的消極資格則是指不得擔任董事職務的條件和情形,如品行條件、兼職條件等。我國的《公司法》就是而是通過對公司董事消極資格的規定,來規范董事的任職資格。
2. 國有出資企業中必須有職工代表出任董事,監事嗎
一、董事監事要求:
1、職工代表出任董事:
僅國家獨資或股東雖多但純國有的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有這方面的要求。
2、職工代表出任監事:
對所有的公司都有要求,且有最低比例要求。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農村金融機構職工監事要求擴展閱讀:
1、監事的功能: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董事的功能: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報酬請求權;
(2)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的權力。
3.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件條例
監事會應當加強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回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答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與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派出代表擔任的監事,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的經過資格認證的專業會計公司的專家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
4.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5. 農村合作社的理,監事員需幾個人
不一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五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6.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職條件有哪些
1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
2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在職工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3熟悉企業管理或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參與決策和實施監督的能力。
4辦事公道,能起到溝通董事會、監事會與職工群眾意見的作用。
註:(1)具備條件的公司工會負責人可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並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2)擔任公司高級行政管理職務的人員不得以職工代表的身份參加董事會或監事會。
7.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有什麼權利與義務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權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實踐,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權利主要包括:(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董事會、監事會中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二)在涉及職工利益問題上,如果職工董事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董事會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或與工會充分協調後再作出決定。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有關會議。
(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履行職責,調查了解情況,收集職工意見和建議等而佔用工作時間時,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五)《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規定的權利。
(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和任期屆滿三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以其履行職務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不利其就業條件的崗位變動或其他形成的打擊報復。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責任和義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隨時了解企業管理和發展狀況,樹立全局觀念,發表意見和表決既要符合黨和國家政策,又要符合企業實際和職工利益,實現國家、企業、職工三方面利益的有機統一。
(三)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參與決策。
(四)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模範執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維護經理的指揮管理權威,履行工作職責。
(六)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董事、監事的義務,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不以權謀私。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並履行下列職責:一是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正確處理出資人、公司和職工的利益關系,充分發表意見,促進公司改革發展和穩定。
二是在董事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時,職工董事應如實反映職工要求,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時,職工董事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是職工監事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的提取、繳納、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董事會、監事會其他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以內,因故出現空缺或調離本公司,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出現的空缺按照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序進行補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三)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有權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經1/3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並寫明罷免的理由。
四、董事監事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關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工會的關系表現為:(一)公司工會承擔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行政、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等方面的日常聯絡工作,發揮組織、協調、服務的作用,為其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二)公司工會要積極支持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幫助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聯系職工群眾的制度,參與決策前咨詢、論證和徵求職工意見的制度,建立工會與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經常聯系的制度。
(三)公司工會應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收到董事會、監事會的議題或文件後,協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職工意見,並對議題進行論證,提出意見。
(四)公司工會要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成立「智囊團」等形式的組織,還可以為他們約請咨詢服務機構或專家、學者進行咨詢服務;協調和督促企業把有關生產經營方面的文件及時發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幫助他們掌握公司各類情況,協助他們到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調研、巡視和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督促公司落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列席公司會議的相關制度。
(五)上級工會應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加強指導,抓好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依法維護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權益。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職工代表大會的關系表現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圍繞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議題,在參與決策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參加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聯席會議等形式,充分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參與決策過程中,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的願望和要求,代表職工講話。事先沒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的意見的,事後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取得認可。
2.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質詢。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對其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稱職率低於50%或被評為不稱職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辭呈。從辭呈批准之日起,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出現的空缺按有關程序重新補選。
3.職工董事如在董事會上不能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意見,職工代表應向職工董事提出警告。如果不接受警告,職工董事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民主程序罷免職工董事職務,並重新選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應參加或者列席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和職工代表團(組)長、專委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8.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8)農村金融機構職工監事要求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