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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名稱變更公告

發布時間:2021-05-11 01:13:49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❷ 變更企業名稱的問題

2.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類型等內容,需要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的: (1)變更企業名稱:即便不需要清繳稅款的,也要繳銷發票。
(2)變更法定代表人:國有企業轉制、私營企業、承包或承租企業變更法人或負責人,必須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國有企業無轉制,由上級任命變更法人的,可不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3)變更注冊類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變更為其它注冊類型,必須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4)對於變更法人代表、企業名稱、注冊類型的金融企業和其它非金融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檢查。
(5)對登記項目發生變化需改變主管稅務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由原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檢查。
如遇到涉及偷、騙、抗稅行為,移交稽查局檢查。
以上涉及需要清繳稅款、繳銷發票的,必需在規定的時限內(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清繳稅款、繳銷發票工作,同時在征管軟體鎖定發票供應功能,停止對該納稅人的發票供應。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 核准依據: 《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核准程序: 1、受理 2、審查 3、核准 4、發照 說明: 所需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共同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其它相關資料: (1)名稱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項目(註明債權債務由更名後公司承擔)、公司章程修改;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2)住所變更(含住所延期):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項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證明:租賃房產須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自有房產提交房產權屬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無償提供使用的提交業主簽字的無償提供使用證明(註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產權屬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簽署意見的《企業場地調查情況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變更而影響原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內容需要重新報批(如消防、環保等)。
(3)法定代表人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的,只提交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任免執行董事);2.董事會決議,其內容:任免理由、選舉董事長、其他人員分工(如董事會成員不變,由董事會直接選舉任免董事長,而不須提交股東會決議);3.法定代表人履歷表、相片、身份證復印件;4.新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5.任免書。
(4)注冊資本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資本數額、公司章程修改;2.驗資報告;3.如減少注冊資本,還要提供股東會作出決議後30天內報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並在減資決定作出90天後申請變更登記。
(5)經營范圍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項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批的項目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6)股東變更:1.原股東會決議,內容:同意股權轉讓(包括標的、方式、價格等),股東權利義務的變更;2.新、舊股東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包括轉讓標的、轉讓方式、價格、雙方的權利義務等);3.新股東會決議,內容:確認股東的投資比例、金額,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監事等人員任免(如董事變動,需提交董事會決議重新選舉董事長,進行人事分工);4.新股東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股東其營業執照復印件由原登記機關加蓋印章);5登記機關認為應該提交的股權交割證明(如轉帳憑證等);6.新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7.新或舊股東屬全民企業的提交國資部門批准文件,屬集體企業的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8.有限公司收購股權的提交股東會同意收購的決議(收購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7)延期:1.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改;2.其他與到期原因相應的延期文件(如有關部門的許可證註明)。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核准發照。
收費標准及依據: 注冊資本增加按注冊資本增加額收費,其他變更登記每次收費100元。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文。

❸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❹ 企業營業執照名稱已變更,法人不變,在金融機構有借款,金融機構該怎麼處理

要金融金融機構變更啊

❺ 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二)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三)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5)金融機構名稱變更公告擴展閱讀:

1、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2、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3、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4、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❻ 金融機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由誰批准

您好!金融機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批准。謝謝閱讀!

❼ 我是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變更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是否可不寫明具體業務名稱

肯定不行啦!建議你最好還是先變更營業執照。

❽ 金融機構及時更新、保存發生變更的客戶資料,屬於落實什麼的原則

落實實名制登記原則

❾ 如何變更公司名稱

2、准備執照正副本、代碼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及公司公章,股東會決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按預約時間去工商辦理變更即可。
變更完後可拿到新的執照及工商發的名稱變更通知書,在去刻章,辦理代碼和稅務的變更。
3、最後在做發票的繳銷和稅控公司名稱的變更。
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類型等內容,需要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的:(1)變更企業名稱 :即便不需要清繳稅款的,也要繳銷發票。
(2)變更法定代表人 :國有企業轉制、私營企業、承包或承租企業變更法人或負責人,必須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國有企業無轉制,由上級任命變更法人的,可不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3)變更注冊類型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變更為其它注冊類型,必須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4)對於變更法人代表、企業名稱、注冊類型的金融企業和其它非金融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清繳稅款、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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