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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互聯網金融官網

發布時間:2021-05-11 22:26:43

Ⅰ 清華大學研究生院互聯網金融專業

您是指什麼呢,是指這所大學有沒有這方面的一個專業嗎?還是問別的事情呢>就我覺得吧,現在,不,是今年互聯網金融業是最熱的,我看到好多的新公司成立。未來這行業也是有好前景的,可以學習的。

Ⅱ <<互聯網金融模式>>這門課程有多少章節

<<互聯網金融模式>>這門課程有十二章內容,包括:第一章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第二章專金融學基礎知識屬;第三章第三方支付與貨幣基金;第四章P2P網貸;第五章股權眾籌;第六章虛擬貨幣與區塊鏈;第七章大數據徵信;第八章其他互聯網金融模式;第九章金融風險管理框架;第十章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與應對;第十一章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邏輯分析;第十二章互聯網金融監管趨勢分析。

Ⅲ 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是什麼

互聯網金融的來核心還是以金融源為本質,以互聯網為途徑:投資人<—>信息渠道<—>銷售渠道<—>金融產品<—>融資渠道<—>融資人目前比較多的模式有:三方銷售模式:東財、好買、數米等。三方支付模式:支付寶、財付通等。余額寶模式:余額寶,理財通等。P2P模式:陸金所、用心貸等。眾籌模式:追夢網,天使匯等。

Ⅳ 互聯網金融龍頭股票有哪些

1、P2P概念股:熊貓煙花(600599)、綿世股份(000609)、世聯地產(0022775)、萬好回萬家(答600576)、騰邦國際(300178)等。<br />2、第三方支付概念股:新大陸(000977)、南天信息(000948)等。<br />3、互聯網金融平台概念股:用友軟體(600588)、內蒙君正(601519)、上海鋼聯(300229)、生意寶(002095)、焦點科技(002315)、東方財富(300059)、同花順(300033)、贏時勝(300377)、歐浦鋼網(002711)、匯金股份(300368)、小商品城(600415)、三六五網(300295)等。

Ⅳ 創辦互聯網金融需要哪些技術支持

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大的命題,光有技術是不行的。其實,現在的技術已經可內以實現很多東西了,不管容是個人賬單的共享(支付寶與各類信用卡),還是各類投資賬戶的打通(平安一賬通),甚至是用貨幣基金來進行消費支付(萬家基金的現金寶),都已經可以實現。在國外如Mind模式,e-trade模式,etoro模式,也都是很值得借鑒的模式。而從國內來講,各大電商也都提出了「金融+數據+平台」的三駕馬車戰略,並且進入了白熱化的爭奪期。這些,技術上都不是問題,問題是政策、風險控制、信息安全等等一系列問題。希望對你有些幫助。

Ⅵ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ETF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通常又被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簡稱「ETF」),是專一種在交易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一種開放式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特殊類型,它結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同時,又可以像封閉式基金一樣在二級市場上按市場價格買賣ETF份額,不過,申購贖回必須以一攬子股票換取基金份額或者以基金份額換回一攬子股票。由於同時存在證券市場交易和申購贖回機制,投資者可以在ETF市場價格與基金單位凈值之間存在差價時進行套利交易。套利機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閉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價問題。

Ⅶ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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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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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Ⅷ 互聯網金融公司全部經營范圍,哪些業務需要牌照

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金融信息服務、投融資咨詢、財務咨詢、民間資金網路內借貸及轉讓、眾籌融資及轉讓容、電商金融、金融產品銷售及轉讓、其他金融信用中介及網路金融中介業務。
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目前央行共發放270張支付牌照,吊銷3張牌照,存量為267張支付牌照。為了規范行業清理違規行為,央行逐漸收緊牌照發放,具體表現在:1>新增牌照發放減少,2015年僅發放1張,2016年沒有發放;2>牌照續展工作從嚴把控,牌照5年到期後,將面臨嚴格的續展審核;3>對支付機構實行分類監管。
2016年2月發布報告《支付產業鏈及相關標的值全梳理》
2015年3月發布報告《東方證券互聯網金融研究系列——支付:互聯網金融入口、移動化和數據運營趨勢》
風險提示
支付產業政策調整風險,標的業務進展不達預期風險

Ⅸ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未來在哪裡

1月2日,支付寶發布2017年全民賬單顯示,支付寶用戶已達5.2億,其中,移動支付佔比為82%,創下新高。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中國人的生活方式正悄然巨變:不帶錢包出門已成為中國人的新習慣,並成為世界的新時尚。

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正在促進金融基礎設施的快速完善。12月27日,人民銀行網站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等通知,央行明確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必須通過人民銀行清算系統或者合法清算機構處理。

銀聯是合法的清算機構,然而作為商業銀行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網路支付大都不走銀聯轉接清算,或自行其事、直聯銀行,如支付寶,或通過接入銀行或合法清算機構,實現跨行交易清算。而央行規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

「網聯成立以來,各家支付機構都進入了斷直聯的過程,但從進度上來講,並未達到預期。備付金集中人存管進度提速,使得備付金失去了作為存款的談判價值,也失去了獲取通道的籌碼。」一位行業觀察人士向經濟觀察網記者稱。

無數據,不金融。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創新和發展,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凸顯,然而,一方面央行徵信中心未能覆蓋到的個人客戶金融信用數據納入,構建國家級的基礎資料庫刻不容緩, 另一方面,芝麻信用、騰訊徵信等首批8家試點個人徵信機構均未能獲取牌照,「信聯」的成立或能進一步規范互聯網金融。

「我們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由於數據不科學、不安全,國家正在開始規范,下一步升級版的互聯網金融是什麼?毫無疑問,需要新巨資驅動,需要新數據推動,離開這兩點,新金融無從談起。」中潤普達(集團)公司聯合創始人稱。

信聯呼之欲出

「與美國相比,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模更大,在一些技術領域比如支付處置能力等也更領先。這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原因:市場空白大、技術發展快和監管相對寬容。」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認為,大數據分析技術在美國FinTech 發展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FICO分雖然明確易懂,但仍然不足以滿足信用評估的需要。很多FinTech 公司沒有大數據可分析,受「公平信貸」條款的約束,不敢把一些可能有歧視嫌疑的數據用於分析信用, 比如年齡、性別、種族、大學等等。而沒有大數據分析做支撐,一些FinTech公司的競爭優勢就僅限於運營流程或者市場定位。

相對於美國金融科技公司謹慎地抓取對大數據信息,中國的公司相對大膽。12月28日,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發布的《2017個人信息保護年度報告》顯示,在歷次測評中,平台隱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都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極少,透明度低超過總數的80%,互聯網金融類和購物類的佔比甚至高於90%。並特別指出,互聯網巨頭生態圈建設帶來用戶數據共享安全問題,也非常值得關注。隨著互聯網巨頭不斷並購和布局上下游周邊業務,勢必涉及到與第三方或者關聯公司進行數據共享。而過程中,企業是否徵得用戶同意?用戶是否充分知情?數據是否去標識化?

北大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實實在在地滿足了實體經濟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發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顯。 同樣,如果對數據管制過嚴,大數據分析就無從談起,但如果聽任商業機構任意侵犯個人隱私,也會釀成嚴重後果。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表示,在創新和監管的追趕游戲中,金融創新似乎永遠總是跑在前面。但我認為監管不能落後太久,也不能落後太遠。在金融科技的發展過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適度平衡,實現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動態博弈和良性循環。

「信貸領域。其中包括了徵信,甚至是說大數據徵信,中國現在這塊能夠有的徵信數據不是很多,而且之前是比較隔離的,比如說阿里、京東、騰訊他們之間的徵信數據存在一些隔閡,不能夠像美國一樣無縫隙的互相交換數據。」2017年12月20日,北京財鯨信息技術聯合創始人王蓁在中譯語通年度峰會上表示,徵信能夠直接帶來的大數據的收益是可見的,降低預期率,個性化利率,中國目前沒有任何一家能夠做得很好。

正是由於徵信市場的「數據孤島」現象嚴峻,構建一個國家級的基礎資料庫,並實現行業的信息共享變得很有必要。

去年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2017年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協會參與發起設立個人徵信機構(簡稱「信聯」)的事項,已經確定名稱為「百行徵信」,並將於近期正式成立。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方面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具體消息由金融監管機構對外發布,而監管部門反饋目前尚沒有最新消息。

據此前消息,「信聯」的組建參與機構,包括了芝麻信用、騰訊徵信、前海徵信等具有強大數據源的機構,具有非常豐富、穩定並可持續獲得數據的入口,通過這些豐富的數據,「信聯」可以對用戶進行精準的定位。一旦形成這種定位,就會對用戶行為形成一定的約束,進一步控制「老賴」行為的發生。

「歐美的數據有70%是結構化數據,金融數據與結構化數據聯系非常緊密,而中國金融市場中70%的風控數據來自於非結構化數據,這成為整個金融大數據和金融人工智慧方面最為根本性的問題,只有突破這個技術,才可能實現中國金融市場、機構的成功。」杜小軍稱,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由於數據不科學、不安全,國家正在開始規范,下一步升級版的互聯網金融需要新巨資驅動,需要新數據推動,否則,新金融無從談起。

Ⅹ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ETF

一、什麼是ETF?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產品,交易手續與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資產是一攬子股票組合,這一組合中的股票種類與某一特定指數,如上證50指數,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隻股票的數量與該指數的成份股構成比例一致,ETF交易價格取決於它擁有的一攬子股票的價值,即"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ETF是一種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缺點,同時集兩者的優點於一身。ETF可以跟蹤某一特定指數,如上證50指數;與開放式基金使用現金申購、贖回不同,ETF使用一籃子指數成份股申購贖回基金份額;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於ETF簡單易懂,市場接納度高,自從1993年美國推出第一個ETF產品以來,ETF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猛。10多年來,全球共有12個國家(地區)相繼推出了280多隻ETF,管理資產規模高達2100多億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我國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不僅有助於吸引保險公司、QFII等機構和個人儲蓄進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而且能夠活躍二級市場交易,增加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二、推出ETF的意義

1、貫徹落實國務院「9條意見」,推動證券市場的產品創新,並為今後包括指數期貨在內的新產品推出打下基礎;

2、通過擴大產品種類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相對海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3、通過ETF的規模交易進一步增強大盤藍籌股的流動性;

4、順應目前國際上指數化投資的市場潮流,ETF目前已成為歷史上發展最快的金融產品,其數量從1993年3隻基金8億美元增加到2003年280隻基金2100億美元;

5、滿足各方面投資者的市場需求,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一個用小資金投資大盤的機會,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新的套利模式。

三、ETF優點

1、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
投資者購買一個基金單位的華夏-上證50ETF,等於按權重購買了上證50指數的所有股票。

2、兼具股票和指數基金的特色

1)對普通投資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樣,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單位後,在交易所二級市場進行買賣。

2)賺了指數就賺錢,投資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擔心踩上地雷股了;但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不存在做空機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數跌了就要賠錢。」

3、結合了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的優點

ETF與我們所熟悉的封閉式基金一樣,可以小的「基金單位」形式在交易所買賣;與開放式基金類似,ETF允許投資者連續申購和贖回。但是ETF在贖回的時候,投資者拿到的不是現金,而是一籃子股票;同時要求達到一定規模後,才允許申購和贖回。

⑴與封閉式基金相比:

相同點:同樣可以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樣掛牌上市,一天中可隨時交易
不同點:①ETF透明度更高。由於投資者可以連續申購/贖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凈值和投資組合的頻率相應加快。②由於有連續申購/贖回機制存在,ETF的凈值與市價從理論上講不會存在太大的折價/溢價.

⑵與開放式基金相比

優勢:

①一般開放式基金每天只能開放一次,投資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機會(即申購贖回);而ETFs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隨時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

②開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現金應付贖回,而ETF贖回時是交付一籃子股票,無需保留現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資的管理效率。當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調整投資組合,由此產生的稅收和一些投資機會的損失都由那些沒有要求贖回的長期投資者承擔;而ETF即使部分投資者贖回,對長期投資者並無多大影響(因為贖回的是股票)。

4、交易成本低廉

雖然ETF在交易所交易的費用還沒有最後確定,但估計不會高於封閉式基金的費用,這就遠比現在的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低。

5、給普通投資者提供了一個當天套利的機會

例如,上證50在一個交易日內出現大幅波動,當日盤中漲幅一度超過5%,而收市卻平收甚至下跌。對於普通的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投資者而言,當日盤中漲幅再大都沒有意義,贖回價只能根據收盤價來計算。而ETF的特點就可以幫助投資者抓住盤中上漲的機會,由於交易所每15秒鍾顯示一次IOPV(凈值估值),這個IOPV即時反映了指數漲跌帶來基金凈值的變化,ETF二級市場價格隨IOPV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投資者可以盤中指數上漲時在二級市場及時拋出ETF,獲取指數當日盤中上漲帶來的收益。

四、ETF品種

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證50ETF,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計劃推出的第一隻ETF。此後,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將陸續推出上證180ETF、高紅利股票指數ETF、大盤股指數ETF、行業ETF等。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和華夏基金管理公司一起為中國內地首隻ETF的推出作最後的准備。

1、第一隻ETF――上證50ETF

上海證券交易所將上證50指數授權給華夏基金使用,華夏基金管理公司拔得頭籌,成為中國第一個ETF的管理人。

華夏上證50ETF產品將採用完全復製法,緊密跟蹤上證50指數,組合中的股票種類和上證50指數包含的成份股相同,股票數量比例和該指數成份股構成權重一致,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在上證所上市交易後,其申購與贖回也將通過上證所系統進行。

整個ETF的運作,包括公開募集現金認購、公開募集股票申購、上市交易、申購和贖回、套利、投資組合管理、會計和估值、信息披露以及客戶服務等9個環節。

此次ETF的發行,首先將採用現金認購和一籃子股票申購相結合的所謂「種子資本+公開發行」多階段發行方式。現金認購經由交易所系統網上網下同時進行,分別適用於中小投資者和大額投資者,現金認購的方式主要是方便中小投資者和像保險公司這樣不能直接買股置換基金的特殊投資者認購。在現金認購結束後,ETF即告成立,開始將現金買成組合需要的成份股,並按照上證50指數指數值的千分之一折算成單位凈值,進行份額的標准化,依照2004年7月7日上證50指數923.86收盤點位,其每份單位凈值應該為0.92386元。之後,基金將開放股票申購,這是為了方便上證50成份股持有者申購。

此外,一種名為集合創設的方式,也適合於證券公司利用股票申購方法和其他投資者合作,採取合規方式將庫存股票轉化為ETF,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在這一切程序結束後,ETF將申請在上證所上市,展開其日常的正常運作。

ETF申購贖回的基本單位初步設定為100萬份單位,摺合目前市值約92.38萬元。由於股票停牌等原因,ETF的申購贖回還將引入現金替代模式,允許投資者在遇到股票停牌、成份股流動性差以及成份股調整時以不高於申購總值5%的比例進行現金替代。現金替代的溢價金額計算基礎為單位股票的最新價,在正常交易時採用最新成交價,股價漲停時採用漲停價格,停牌且當日有成交時採用最新成交價,停牌且當日無成交時採用前收盤價。方案初步確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確定現金替代的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對現金替代合理出價,並及時處理因申購進入的現金。

除了靠股票現金紅利和新股申購收益正向抵消外,基金管理人也將以盡可能低的操作費用予以彌補,在正向因素收益超過基準3%時,基金收益將實行分配。ETF的申購贖回組合股票清單的披露內容,將包括股票名稱、數量權重和預估現金余額,並標明可以用現金替代的股票及替代價格。這個信息每一交易日開盤前將通過上證所及華夏基金的渠道公開發布。單位基金凈值(IOPV)的發布,上證所將會根據申購贖回清單中成份股的價格行情變動實時計算估值,並和交易數據一起通過衛星實時傳送發布。

五、ETF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1、對交易所而言:增加了市場的吸引力

ETF的推出,也使市場豐富了交易品種,完善了品種布局,有助於市場吸引更多具備實力的大盤藍籌公司股票的加盟,有助於引導儲蓄資金向證券市場的分流,有助於市場產品創新的進一步深入進行。

2、對投資者而言:增加了投資機會

作為指數化產品,ETF的交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某一特定板塊、特定指數、特定行業乃至特定地區股票的機會,那些以特定板塊為目標的指數,除了繼續發揮價格揭示作用外,將可以用作投資者的投資工具。而且,這種無現金管理的ETF,還可以極大地提高基金資產的使用效率,規避因應付經常性贖回不斷調整組合而平添的交易成本和稅負,有利於保護基金投資者的長期利益。

3、ETF交易對股票市場交易量的影響不確定,可能加大市場波動

具有贖回選擇權的ETF的較大日交易量可能產生構成指數的基礎股票的交易增加。然而,如果一些投資者運用這些股票作為跟蹤總體市場運動的多樣化組合的一部分,ETF交易可能減少基礎股票的交易量。ETF對股票市場交易量和股指期貨的交易量有增加與否的影響實證檢驗中,Park和Switzer(1995)、Switzer等(2000)、Lu和Marsden(2000)等人在不同的市場也出現不確定性的結果。

由於ETFs一般會採用程序交易機制,即一籃子地批量買入和賣出標的指數的股票組合,因此,在我國股票市場的標的股票組合容量還較有限的情況下,ETF的推出有可能加劇我國股票市場的波動,對股票市場產生「助漲助跌」作用。

4、ETF的推出與基金「封轉開」的直接關聯度不大

今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實施後,我國基金「封轉開」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障礙,但具體何時實施試點,我們以為,現在與其說是取決於管理層的態度,還不如說更取決於市場是否走好。在市場行情走好的過程解決這個歷史問題是我們目前的看法。
5、ETF對現有的或者正發行的開放式基金的影響不大

盡管ETF具有兼封閉和開放的優勢,但因其為指數化投資基金品種,因此,ETFs的推出,與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等品種的在申購贖回上的沖擊並不大,可能更多地僅僅是對開放式指數化基金品種構成一定沖擊。

六、ETF在全球的發展

自從1993年美國推出第一個ETF產品以來,ETF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猛。2002年,全球280隻ETF管理的資產為1416億美元;而2003年,281隻ETF管理的資產卻增加到2100億美元。

成熟市場的資產管理業一直有這樣一個理論,即長期來看積極投資很難戰勝市場,其長期績效要低於市場的平均水平。以美國市場為例,1984-1994年間,積極股票基金盡管取

得了12.15%的平均年回報率,但仍低於SP500指數年均14.33%的回報率。在我國已有指數基金運作的背景下,有業內人士指出,在交易便利性、信息透明度和費用成本上,不用現金申購贖回、實時揭示凈值的ETFs,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場地位和作用。

國內首隻ETF開發大事記

1、2001年,上證所戰略發展委員會研究產品創新時,提出最初的ETF設想。由於缺乏合適的指數,當時曾考慮以現金模式進行。

2、2002年初,針對國有股減持的方案設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開始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ExchangeTradeFunds)的基礎研究工作。

3、2002年4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國際發展部的建立了交流ETF研究成果的聯系。

4、2002年7月1日,上證所推出上證180指數。

5、2002年8月,應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邀請,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參加了上證所在青島舉辦的「上證180ETF設計方案研討會」,並就ETF的方案設計做了專題發言。

6、2002年10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向證監會基金部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國際發展部提交了ETF的專項研究報告:《上證180ETF總體規劃》。

7、2002年11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與中國銀行、國泰君安證券公司聯合進行了ETF的市場需求調查活動,有關調查結果已提交上證所。

8、2002年12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專程拜訪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一同就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設計的ETF產品與業務方案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ETF聯合研究小組」進行了專項報告。

9、2003年1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參加了由上證所在浙江嘉興舉辦的ETF產品方案研討會。

10、2003年4月,上證所向證監會報告ETF進展,報送《關於盡快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報告》。

11、2003年上半年,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向上證所提交了多份研究報告。

12、2003年6月,應上證所邀請,參加了上證聯合研究計劃,並向上證所提交了專題報告《上證180ETF發行模式與運作管理研究》。另外,2002年至2003年,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張玲,在上證所實習期間,參與了ETF項目的研究工作。

13、2003年10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與道富銀行、道富環球投資咨詢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協議。

14、2004年1月1日,上證所推出上證50指數。

15、2004年1月,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參與上證所ETF投資管理人招標並獲得首批合作人資格。

16、2004年4月,上證所正式申請開發ETF。

17、2004年6月ETF獲國務院認可、證監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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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違規檢舉侵權投訴|2006-11-23 07:50 qq110026 | 三級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產品,交易手續與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資產是一攬子股票組合,這一組合中的股票種類與某一特定指數,如上證50指數,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隻股票的數量與該指數的成份股構成比例一致,ETF交易價格取決於它擁有的一攬子股票的價值,即"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ETF是一種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缺點,同時集兩者的優點於一身。ETF可以跟蹤某一特定指數,如上證50指數;與開放式基金使用現金申購、贖回不同,ETF使用一籃子指數成份股申購贖回基金份額;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於ETF簡單易懂,市場接納度高,自從1993年美國推出第一個ETF產品以來,ETF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猛。10多年來,全球共有12個國家(地區)相繼推出了280多隻ETF,管理資產規模高達2100多億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我國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不僅有助於吸引保險公司、QFII等機構和個人儲蓄進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而且能夠活躍二級市場交易,增加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二、推出ETF的意義

1、貫徹落實國務院「9條意見」,推動證券市場的產品創新,並為今後包括指數期貨在內的新產品推出打下基礎;

2、通過擴大產品種類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相對海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3、通過ETF的規模交易進一步增強大盤藍籌股的流動性;

4、順應目前國際上指數化投資的市場潮流,ETF目前已成為歷史上發展最快的金融產品,其數量從1993年3隻基金8億美元增加到2003年280隻基金2100億美元;

5、滿足各方面投資者的市場需求,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一個用小資金投資大盤的機會,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新的套利模式。

三、ETF優點

1、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
投資者購買一個基金單位的華夏-上證50ETF,等於按權重購買了上證50指數的所有股票。

2、兼具股票和指數基金的特色

1)對普通投資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樣,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單位後,在交易所二級市場進行買賣。

2)賺了指數就賺錢,投資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擔心踩上地雷股了;但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不存在做空機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數跌了就要賠錢。」

3、結合了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的優點

ETF與我們所熟悉的封閉式基金一樣,可以小的「基金單位」形式在交易所買賣;與開放式基金類似,ETF允許投資者連續申購和贖回。但是ETF在贖回的時候,投資者拿到的不是現金,而是一籃子股票;同時要求達到一定規模後,才允許申購和贖回。

⑴與封閉式基金相比:

相同點:同樣可以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樣掛牌上市,一天中可隨時交易
不同點:①ETF透明度更高。由於投資者可以連續申購/贖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凈值和投資組合的頻率相應加快。②由於有連續申購/贖回機制存在,ETF的凈值與市價從理論上講不會存在太大的折價/溢價.

⑵與開放式基金相比

優勢:

①一般開放式基金每天只能開放一次,投資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機會(即申購贖回);而ETFs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隨時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

②開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現金應付贖回,而ETF贖回時是交付一籃子股票,無需保留現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資的管理效率。當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調整投資組合,由此產生的稅收和一些投資機會的損失都由那些沒有要求贖回的長期投資者承擔;而 ETF即使部分投資者贖回,對長期投資者並無多大影響(因為贖回的是股票)。

4、交易成本低廉

雖然ETF在交易所交易的費用還沒有最後確定,但估計不會高於封閉式基金的費用,這就遠比現在的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低。

5、給普通投資者提供了一個當天套利的機會

例如,上證50在一個交易日內出現大幅波動,當日盤中漲幅一度超過5%,而收市卻平收甚至下跌。對於普通的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投資者而言,當日盤中漲幅再大都沒有意義,贖回價只能根據收盤價來計算。而ETF的特點就可以幫助投資者抓住盤中上漲的機會,由於交易所每15秒鍾顯示一次IOPV(凈值估值),這個IOPV即時反映了指數漲跌帶來基金凈值的變化,ETF二級市場價格隨IOPV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投資者可以盤中指數上漲時在二級市場及時拋出ETF,獲取指數當日盤中上漲帶來的收益。

四、ETF品種

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證50ETF,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計劃推出的第一隻ETF。此後,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將陸續推出上證180ETF、高紅利股票指數ETF、大盤股指數ETF、行業ETF等。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和華夏基金管理公司一起為中國內地首隻ETF的推出作最後的准備。

1、第一隻ETF――上證50ETF

上海證券交易所將上證50指數授權給華夏基金使用,華夏基金管理公司拔得頭籌,成為中國第一個ETF的管理人。

華夏上證50ETF產品將採用完全復製法,緊密跟蹤上證50指數,組合中的股票種類和上證50指數包含的成份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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