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假設是許霆銀行卡上的17萬元被人竊取只剩下17元錢,法院將如何判決
肯定是無責任,法院就是給銀行開的!
我在建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取款,發生過取1000現金只出來800這樣的事!!!當時就打了銀行的電話,並且取款機那應該有監控的,想來總能有個說法吧,結果最終銀行的答復是那個取款機帳是平的!所有的調查過程和程序我都無權了解和參與,你的質疑根本就得不到任何解釋!包括監控也不會調給你看,凡是涉及到他們利益的東西對你來說都是保密的!這就是中國壟斷行業的所做所為,老百姓算什麼,沒人會同情你!真是悲哀!!中國!!!
不僅無罪,還錢還要我願意才行!
我光明正大通過ATM取款,全程在金融機構的延伸ATM的服務下進行,用正確的合法取的銀行卡及密碼取款,並未使用任何的非法的秘密手段,每次取錢都是經過銀行(ATM)同意的,並且留有憑證,怎麼就會犯了盜竊金融機構罪了,還被法院判個無期.
既然ATM可以算金融機構的成員,那麼你自己選了個250來提供取款服務,你的250機構出錯,怎麼就是我犯罪了?典型的無賴行為.
既然事後你自己知道自己的250搞錯了,那是你自己的原因了,錯不在我啊,你應該好好的端正態度到我這里來和我商量解決辦法,請求我把錢還給你並適當補償我的取款辛苦費,畢竟操作171次ATM也是要付出的啊!
取款1000扣1塊,是你的金融機構自己乾的啊,是你自己的故意行為,你情我願,出門概不負責,又不是我黑了你的網路乾的,我犯了什麼罪啊!
憑什麼你自己說聲機器故障(也就是金融機構故障),我就成了罪犯了,退一萬步說我怎麼知道不是金融機構故意的.
我活了這么多年,好不容易碰到天上掉餡餅的大運,我外出開心開心,怎麼就又成了畏罪潛逃了!在法院還沒判決前我好象應該是無罪的吧.
根本就應該無罪!徹底一個枉法裁判!堪稱經典案例!
請那些法律專家先把上面的前提駁倒了再來討論判了輕還是重.
如果我碰上,一定以為銀行搞什麼活動送大獎,回饋客戶,一定想辦法一個人把ATM的錢取光,取不完發動人民一起來,對我來說銀行怎麼證明不是故意這樣設置的?取1000扣1元是銀行的事,你自己把機器這樣設置,怎麼我有犯罪故意,我光明正大的得大獎,什麼?中獎要判無期?天啊,天理何在啊
② 銀行ATM提款機案件的報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f19f86010081z8.html
看完了這個你還有什麼想法嗎?
一個字慘~
廣州ATM機案件判例有10處懸疑,量刑有悖法理精神
李 開 發
臨近歲末年初,廣州一個帶來充分喜劇性質的案例成為國人街頭巷尾的議論主題。然而,問題的結局卻很沉重。案情其實比較簡單,核心是廣州一青年利用ATM自動取款機的故障,經不住利益誘惑:
2006年4月21日晚,廣東省高級法院原保安青年許霆,來到廣州市商業銀行ATM機取款。許知道卡里只有170多元,原本想取100元,一不小心多按了個「0」,提款機隨即吐出了1000元。「我當時覺得很驚奇,我就查了一下余額,發現沒扣錢。然後我再次取款1000元,提款機又吐出了1000元。」55次反復操作後,5.5萬元現金塞滿了許的衣服,他用皮帶把上衣紮好,「那些錢塞得上衣鼓鼓的」。這時,許的同事郭安山走了過來,他很納悶許取100元花了這么長時間。許嚇了一跳,和同事郭安山回了宿舍,並坦言ATM機的慷慨。22日凌晨1點左右,兩人再次來到ATM取款機旁。郭安山拿出有800多元余額的農業銀行卡,許霆幫他取出了1萬多元。隨後又用自己的卡取出了大約11萬元——銀行賬單顯示,許霆第二次連續取款的次數是102次。2007年12月16日,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是一個典型的喜劇性案例,然而讀者的關注的焦點,是該以什麼來量刑,倒底夠不夠刑法上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贊成現有的判決的意見不少。媒體報道,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鍾聞東表示,在該案中雖然看似法院量刑過重,但其實仍在法定范圍內。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明知其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即產生惡意佔有的故意,並分171次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佔有,得手後潛逃並將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同時,雖然郭安山是與他一同盜竊,但二人並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採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實施,最後得款也是根據各自卡內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並不構成共同犯罪,僅以各自取款數來計算盜竊金額。而根據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同案人郭安山個人盜竊金額數額不大且全部退贓,同時主動自首並向公安機關交代與許犯案經過等,因此獲得從輕處理並無不妥。
根據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我國刑法對此相應的規定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在本案中,許霆不僅將巨款揮霍一空,還私自潛逃直至被抓獲,並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法院適用了規定的最高刑並無不妥,仍在法定范圍內。
那麼,盜取ATM機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呢?不少市民認為把ATM機視為金融機構太過嚴苛,「那豈不是滿大街都是金融機構了!」對此,鍾聞東認為,從財產所有方面來講,ATM機也應視為金融機構。因為ATM機內的現金也是來源於金融機構,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金融機構,其可以看做金融機構財產的延伸。同時ATM機為金融機構所有和管理,當然是金融機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也有人說,本不該判罪,櫃員機發飆,千元當成一元吐,能怪誰?應當判處當事人無罪。
筆者長期研究經濟,也研究經濟法律,研究過法理。法理是上位的,法條是法理精神的具體化,並且就本案例還在中央台當了一回嘉賓。筆者認為,廣州中院的判處看似依法量刑,實則有誤讀法條之嫌。讀者也不能感情用事。當用一個法律條文解讀相關案例感覺模稜兩可時,最重要的辦法就是提升執法者的理性,從神聖的法理精神上尋求解決之道。
筆者認為應當從三個方面來認識與理解這樣一個法律案例:
一、參考研究外國同類案例,借鑒其法院的審判原則。
ATM發昏,取1元出千元,類似案例雖然總量上實屬偶然,但數量上確實有幾件。
看看近幾天報紙上的引述便知:
1、有媒體介紹,2004年4月29日上海《新聞晨報》報道稱英國諾森伯蘭郡伍勒村村民因當地取款機出現故障,可以提取屏幕顯示的雙倍現金,村民蜂擁取款,最後取款機前排起了長龍,約合6.5萬美元的現金被提空。最終銀行負責人表示因工作失誤,不打算追究多拿了錢的村民
2、《都為銀行ATM出錯:英國銀行一提款機故障,數百人排隊瘋狂取錢,我國小許被判無期》,天涯論壇一個帖主轉載英國《每日郵報》的報道:英國蘇格蘭皇家銀行一部ATM機2006年10月21日發生故障——取10英鎊吐出的卻是20英鎊。於是數百人排隊「占銀行便宜」,直到ATM機裡面的錢被取光。24歲的理查德·索尼稱,他排了一個半小時隊,終於接近取款機,但錢已經被取光,他說:「我感到非常失望,因為一些人僅僅排隊40分鍾,便將他們所有銀行卡內的存款全部取出,並且獲得了雙倍資金。而我們則完全失去了這個大好機會。然而,現場的氣氛非常熱鬧,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歡宴會似的氣氛中。」報道稱銀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錢。
《每日郵報》對此事的整個報道,「給人一種喜劇的感覺,在法制較健全的英國,國民把之當成一種幸運降臨」。
帖主提出,「同是ATM出錯,英國銀行與中國銀行與儲戶都是服務業與客戶的關系,都存在客戶利用ATM失誤惡意支取現金超過本金,在英國警察局沒介入,而在我國,小許就成了無期徒刑的案犯呢?」
有媒體介紹,記者找到了當時的英文報道,確認了帖子所提事件的真實性。記者進一步搜索發現,事實上由於ATM機器故障導致客戶多取錢的事件在國外屢見不鮮,而且大多都會引發排隊取款浪潮,不管是取款者、銀行還是媒體,都沒有什麼道德討論。
不過,與「許霆案」不同的是,這些ATM機錯誤大多都是因為銀行工作人員放錯不同面額鈔票導致的,比如將20英鎊鈔票放進了10英鎊的盒子,導致雙倍取款。金額相對不大,「涉案者」眾多,銀行較難追回所有款項,司法也很少介入。
3、一家報紙記者發現了2003年發生在英國考文垂的一次事件,與「許霆案」有很多相似之處,涉案金額較大,進入司法程序,只是判罰與「許霆案」差別較大,只有1年半。
據英國媒體報道,2002年8月份,英國一家銀行(考文垂建築金融合作社)電腦故障,導致其ATM機「狂吐」五天,不管人們輸入什麼密碼,是否正確,取款機都會乖乖地吐出要求金額的鈔票。期間有人甚至往返20次取了成千上萬英鎊,銀行總共被取走了100多萬英鎊。
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萬英鎊,警察找到他們的時候,發現了一輛新車、一套新沙發和幾張飛往牙買加的機票。47歲的朱伯特和他20歲的女兒被判15個月監禁,20歲的兒子被判12個月監禁,他45歲的妻子因為身體原因獲得延期審判。
盡管承認從機器中拿了錢,但朱伯特太太還是非常憤慨,「我很震驚!我的外孫才1歲半,他的媽媽居然要因為銀行的錯誤在監獄里住15個月!」「我們全家都是普普通通勤奮工作的人,這只是額外贈予,誰不動心呢?」他們的辯護律師尼爾·威廉姆斯認為,站在這樣的機器面前,就像小學生站在糖果店面前,「任何人都難以抗拒想多拿一點兒」。另一位辯護者則稱,「這是一起沒有受害人的犯罪,因為銀行可以從保險公司那裡得到賠償」。
總結一下外國的案例,有幾個特點:其一,都是ATM機故障多出錢,在誘惑面前,許多人獲得了額外的利益。其二,許多國民把此類案例當成是幸運降臨,當成一場喜劇,認為人難抗拒誘惑,因此,責任不大。其三,多數不用刑法調整,或者量型很輕。
二、追蹤取款定罪情節,筆者認為有十大懸疑不能誤讀
其一,「盜竊」一種惡意侵佔,是一種主觀故意。然而,犯案當事人首先沒有主觀故意。如果不是錯在多按一個「0」,也許就不會發生本起案例。沒有主觀故意的行為,沒有動機,「盜竊」這一罪名能適用嗎?所謂「罪名法定」,是這樣的「法定『嗎?
其二,犯案當事人用自己的銀行卡,用自己的密碼,取自己的錢。對持卡用戶來說,卡上的錢就是持卡人放在銀行里屬於自己的保險箱。筆者認為這一定性不會錯。相信大家都這么認為。銀行的相關管理疏忽,致使給了這個保險箱里放了比原有的錢更多的一部分。拿著自己的鑰匙,打開了自己的保險箱,看到錢居然多出來了,知道是人家有失誤,因此,「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當一個人用自己的卡,打開自己的錢櫃,管理人員把錢多放了也就多拿了,這是什麼性質的事?
其三,誘惑導致犯罪,該怎麼定罪?誘惑者是銀行,銀行的失誤讓人多拿錢,該怎麼定性?算犯罪嗎?我們知道,其它案例中,凡是因誘惑的案例或不予確認,或量刑極輕微。比如,為了測量某官員是否受賄,就派一個人假裝因事給官員送禮,結果這個官員就收了這份禮。那麼,我們能不能定該官員受賄罪成立?事實上,法律是不承認這種誘惑下的結果的,因為,誘惑方在先,沒有這個誘惑,這個事實就不存在。沒有A,就沒有B。B的出現,緣於A出現所導致。用誘惑去引導人犯「罪」,從而治「罪」,這樣的做法正確嗎?
其四,結果並不是最重要的,性質是最重要的。法理認為,性質決定輕重。故意殺人犯就是沒有一點得手,也是重罪;相互毆架,誤將對方打死了,量刑也不會太重。開車過失撞傷或撞死人,罪也是輕的。犯案當事人進的是自己家的門,打開的自己家的保險箱,你銀行的人把錢放錯了,多放了,因此就出現多拿了。那麼這個案例應當治重罪嗎?
其五,一個同類命題的證偽很重要。那麼,有這樣一個案例,A到市場去買商品,對方營業員B把A遞交的10元看成100元,每成交一筆,就多找90元,結果這個人是一直用10元向對方購買商品,買了10次,營業員共多找了900元,A將其占為已有。從法律層面看是「不當得利」,這樣的做法需要刑法來調整嗎?
其六,這是一個公開的行為,還是秘密的行為?用自己的銀行卡,用自己的密碼,「偷了」自己的錢箱,在銀行留下了自己的取款記錄。而「偷」必然是一個秘密的行為,應當是不用自己的卡,不顯示自己的身份的行為。
其七,一位取款人,假定他自己卡上有20萬元,他並不知道某次取款銀行其實並沒有如數扣款,他的確取了款17萬元,但他沒有取款後就查詢余額的習慣。這有真實事例,我的一個朋友卡上總有幾十萬元,取款後從不查詢余額,只管不住地往裡進,同時需要時就往外取。如果他是犯案當事人,我們能說他「盜竊」金融機構了?那麼,一個善意的取款人竟可能犯了無期徒刑,這難道不荒唐嗎?
其八,民法上有「不當得利」的條款,不當得利是一種違背道德的行為,需要歸還,但不構成犯罪,指的是明知不是自己的,卻利用要利用其錯誤據為已有。根據物權法,公私財產一律平等。難道因為是金融機構的錢,就要比老百姓的錢來得「值」錢,就要重判,這符合物權法的精神嗎?
其九,持有自己的銀行卡,進入自己的存款箱,實施存款的管理功能。在管理的過程中,發現有額外的錢在自己的錢箱。如果銀行的記錄比較健全,那麼,這個多取的錢最終要水落石出。持卡人在實施自己存款箱的管理功能,算利用管理職務侵佔公私財物嗎?到底那個「罪名」更象犯案人的所為?
其十,犯案人向其同事坦誠「不拿白不拿」,結果與同事再次去「拿」,共拿了「17萬元」,那麼,「17萬元『算數額巨大嗎?這種案例是偶然發生,還是常常發生?如果是偶然,那麼偶然會不會導致社會的錯覺,有沒有「不治重罪不足以恢復社會秩序,不治重罪不足震懾犯罪」的結果出現?這種案例真能危害社會嗎?
三、 當案例在現有法條量刑不能精準到位時,應當用公認的法理精神來解讀法律,適當量刑。
所有的法條均是按照法理精神來確定的。法條是法理精神的具體化。研究廣州中院的一審判決,筆者認為,有六大法理精神可以指導案件二審。
其一,法理的最高原則,是用法來懲治犯罪,恢復社會秩序。許霆涉及的ATM機案,顯然是極個別的偶然事件,不存在恢復社會秩序的前提。這一案例引導千百萬人學習法律條文,領會法治精神,要看到這一案例在社會法制進程上的特別意義。
其二,法律的本職是用來教育人、規范人的行為,懲治從來不是目的。關鍵是引導與規范的目的能不能達到。
其三,一個案例在同時可適用於刑法,也可適用於民法時,應當用民法來解決問題。
其四,一個案例在可以判處有罪,也可以判處無罪時,應當就無罪而遠有罪。
其五,在一個案例可以輕判,也可以重判時,適宜輕判。
其六,在一個案例審判時,證偽制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標桿。應當努力證偽,換位思考,使其判決更有理性,更貼近立法原則。
筆者希望廣州中院的二審判決能進一步體現這些神聖的法理精神。
(作者是中國經濟名家講壇副理事長,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經濟與法律研究學者)
文章引用自:
③ 中國影響性訴訟許霆案案件情節是否成立盜竊金融機構罪
本人觀點為無罪
1、盜竊罪:沒有採取秘密竊取的方式,ATM為公共場所,人人可用,而且銀行還有攝像頭,所以一直處於監視和眾目睽睽之下!其根本原因在於ATM機出現了故障!所以也不成立具體的盜竊金融機構罪!
2、侵佔罪:此罪以侵佔而不歸還為要件!首先談侵佔,最簡單之意為不應其佔有而佔有,在ATM機出故障時,多出了錢,難道就亮在外面不管?既然已經多出來了,那麼許即佔有之是合情合理並合法的!深層次講,銀行不能以許的卡中余額作為多取出款的依據,常識有存摺(卡)規定或須知中都有「不以顯示數額為准,以實際數額為准」,所以這完全可以是銀行的一面之詞!所以許不構成侵佔。現實中他也歸還了,更不能定罪!
3、信用卡詐騙:此款要求有惡意透支行為,即透而不還,明顯,許的行為沒有透支!其卡里是有餘額的,並且銀行帳戶中也未記錄為透支!
④ 許霆ATM取錢案件和梁麗拾黃金案件的問題
你好貪啊,一分不給問那麼多問題呵呵
許霆後來判的是普通盜竊罪,有盜竊金融機構的主觀要件,但情節較輕,所以判了五年。
他從機器里取錢,機器吐出來多了,他沒有罪,問題在於他拿了以後就逃了,逃了以後還不肯還,於是後者構成佔有,前者構成秘密,加上對象是金融機構,於是就成了盜竊金融機構罪。當然從法理價值角度來說,這個其實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這個也是爭議的關注點。
然後梁麗案已經撤銷了,無罪釋放
⑤ 銀行提款機多吐錢那個案例是否應該歸入不當得利而不是盜竊呢
不能,因為錢放的地方不是公共場所。那裡歸屬銀行。
⑥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6)盜竊atm機金融機構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⑦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來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源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⑧ 盜竊ATM機構成什麼罪
盜竊ATM機構成盜竊罪,按照盜竊數額及犯罪情節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⑨ 盜竊atm機未遂被判11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過重請解釋如題 謝謝了
我個人覺得確實有點重。 目前來看,盜竊ATM機算盜竊金融機構。計算未遂金額的時候,如果把ATM機器裡面的所有鈔票加起來,那計算出的數額會很大,這樣看起來就有點嚴重了。但實際上根據未遂的情節,判11年個人感覺還是重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