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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用戶管理員負責創建

發布時間:2021-05-12 19:39:58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什麼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什麼識別制度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內規定金額容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② 金融機構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是什麼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版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權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③ 金融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客戶新開立賬戶的情況下,要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否則依據《反 洗 錢 》法,人民銀行有權對未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金融機構進行罰款

④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4)金融機構用戶管理員負責創建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⑤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

⑥ 賬戶管理員在工作中會遇到什麼困難

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是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金融機構進行業務發展必須面臨的重大經營問題。加強賬戶管理工作對於促進社會信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違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配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的實施,人民銀行組織、開發、建設全國統一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後簡稱系統)。該系統以基本存款賬戶為龍頭,存貯存款人的所有銀行賬戶信息,對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為異常開銷戶和異常支付交易的監測提供信息,以利於防範逃廢債務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賬戶管理系統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進行不斷的修改和完善,以利於更好地加強賬戶管理,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切實起到打擊各種防範逃廢債務的行為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當前賬戶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 賬戶管理工作各相關主體對「辦法」的學習落實不夠,片面強調金融機構在賬戶管理中責任和作用,而沒有將開戶單位的責任進行明確,特別是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單位開立賬戶進行檢查和監督的約束。「辦法」頒發後,應該以人民銀行作為總牽頭,以工商、稅務、質量監督局作為主要實施主體,對單位學習「辦法」的相關事項進行檢測,檢測合規後方能進行年檢和納稅工作,通過強制的方式規范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辦法」相關內容的學習,明確賬戶管理工作的意義。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許多單位的負責人和財務管理人員都在被動消極地執行「辦法」,對辦法的相關內容並沒有做到熟悉,導致在實際辦理開戶和結算過程中對金融機構的要求產生不滿情緒。

  2. 基本存款賬戶的統馭地位過於絕對和理想化。

    目前,人民銀行根據《辦法》建立的「系統」,其顯著的特點就是突出了基本存款賬戶的統馭地位,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絕對權利不能夠適應存款人結算的需要。從宏觀角度來看,由於當前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方面加強了現金管理和和反洗錢工作力度,並且開發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等一系列的現代化軟體系統進行業務保障,大大降低了賬戶支付風險。從微觀角度來看,各銀行機構內部防範風險的措施也不斷完善,並且存款人尤其是大型單位和財政部門都先後對本系統賬戶管理進行了規范。尤其在目前普遍實行集中核算的形式下,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集中核算的財政單位,對下屬機構的基本存款賬戶實行財務統一管理,各類專用資金採取專項核算(即下屬單位只有以存款人名稱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而基本存款賬戶是以集中核算管理單位的名稱開立),不僅嚴格控制了本系統資金運作,更降低了資金風險。但是在基本存款賬戶為統馭賬戶的《辦法》以及《系統》下,沒有基本存款賬戶就意味者沒有結算的權利,存款人根本無法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如果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而再單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僅加大了基層賬戶管理的難度,更使得集中核算的改革半途而廢。

  3. 系統對黨團工會賬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規定的不夠具體。


⑦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

⑧ 金融行業都有哪些崗位,崗位職責又是什麼

融資專員

1、尋找合適的銀行,與銀行商談並提供最佳融資方案和融資條件,能與銀行很好的溝通、協調、解決問題。
2、合理進行資金分析和調配,內部融資安排。
3、負責銀行費用收支和審核工作。

投融資項目經理

1、參與項目談判,組織項目(融資、並購、上市)的協調與執行;
2、積極尋求項目資源,負責項目進展情況的跟蹤與聯絡,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協助起草與項目相關的報送審批文件,並負責具體辦理審批手續;
3、挖掘和引導客戶需求,通過對客戶高層的公關談判,引導客戶接受我公司的服務模式和理念。

外匯交易員

外匯市場研究分析,外匯買賣及匯率、利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理財營銷經歷員

1.設計理財產品;
2.根據客戶要求為其設計理財方案,辦理理財業務;
3.開拓新客戶

信用分析與審查員

對重點行業或特定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撰寫信用分析報告,提交投資池調整意見

債券交易員

債券投資、詢價及交易業務

產品研發員

1、對小企業中心總經理負責;
2、調研中小企業業務市場狀況、客戶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調整中小企業產品研發方向;
3、提出產品開發要求,並牽頭各相關部門進行中小企業產品與服務的開發、管理和後評價;
4、編制中小企業融資產品培訓教材及相關培訓工作,部署新產品的銷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

保險業務員

1、規劃全行保險代理業務發展方向和具體工作計劃;
2、制定、完善全行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
3、負責指導、審批和監控分行保險代理業務;
4、統計、分析全行保險代理業務數據,提出業務對策;
5、開展與其他保險公司合作的業務。

銀行保險客戶經理

1、銀行保險銷售培訓、輔導和業務推動;
2、銀行網點合作關系維護和銷售支持;
3、銀行保險客戶的售後服務。

授信制度管理員

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及我行業務發展與管理要求,負責起草公司授信管理辦法並參與組織實施。

授信業務管理員

1.監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業務運作及管理狀況,提出管理建議,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2.監控檢查各區域中心和分行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參與授信條線專業人員任職資格和管理。

授信審查員

1.對分行超許可權授信業務進行盡職審查,全面揭示授信業務的主要風險,獨立提出審查意見;
2.根據內部分工,對有關行業進行跟蹤分析並提出相應授信政策,對相關分行的授信業務運行和管理工作進行監控、分析和指導。

資金營運部助理交易員

1.從事人民幣資金交易、債券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及其它相關業務;
2.跟蹤金融市場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提出階段性交易業務操作建議;
3.維護客戶關系,收集客戶信息,提出對客戶授信的建議。

業務數據分析員

主要負責相關金融數據的統計分析與資料庫管理。

投資清算員

負責投資管理部資金管理、業務核算、交易清算

機構規劃員

負責全系統機構籌建調研、可行性分析、機構籌建規劃設計等。

風險控制員

負責投資管理部一切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風險監督、管理和控制。

權益類投資經理

組織制定權益類投資計劃、投資策略、投資計劃和投資配置組合方案並負責落實實施。

債券投資經理

組織制定債券投資計劃、債券投資策略、投資計劃和投資配置組合方案並落實實施。

債券銷售交易員

參與公司承銷項目在一級市場的發行銷售和二級市場的撮合交易、自營業務,負責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詢價、談判、交易業務,以及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交易業務,協調各種資源開發並維護客戶。

股權融資業務客戶經理

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投資者客戶資源的開發與維護。

高級投資經理

1.制訂投資策略,設計、建立並維護投資組合;
2.進行投資調研,提交投資建議報告;
3.下達投資指令,負責資產的投資運作;
4.對總體投資情況進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資情況報告。

宏觀專題研究員

宏觀經濟與金融、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專項研究課題。

國際經濟與國際金融研究員

國際經濟與國際金融走勢、國際資本市場、大宗商品價格跟蹤分析等。

債券研究員

國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可轉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重點研究債券市場的收益、風險及債券利率水平的變化。

貨幣市場研究員

銀行存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央行票據市場等,重點研究貨幣市場資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變化。

客戶信用管理員

1.制訂融資融券業務授信管理制度,負責日常客戶信用管理,確定授信額度;
2.按市場化方式確定融資利率與融券費率的基準,並根據市場及公司自身業務發展需求動態調整。

金融模型研究與開發員

1.金融模型開發,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場的套利機會,設計開發套利模型獲取市場定價失效帶來的套利收益;
2.設計開發做市商自動交易及風險管理模型;設計開發權證發行及風險對沖模型。

金融衍生品業務主管

1.組織項目團隊進行金融衍生品相關定量分析,制訂衍生品投資策略、模型開發、風險控制總體方案並監督實施,根據市場因素變化及時調整策略,控制風險。
2.負責境 內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及產品的跟蹤與分析。

風險管理員

服務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研究風險控制的理論,跟蹤同業實踐,熟知有關法規和政策,評估本公司風險控制的組織框架、體制、制度、流程,提出風險管理戰略建議。

戰略研究員

1.進行宏觀經濟和金融證券行業發展趨勢的分析和評估,確定本公司的主要發展機會與主要風險;
2.分析公司的經營現狀以及各業務單位在行業內的地位、優勢與弱點;
3.收集國內外同行業先進企業資料,總結先進經營理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對提高公司競爭力提供建設性意見;
4.參與組織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儲蓄與理財產品研發專員

1.實施儲蓄和理財產品開發的流程管理;
2.根據業務部門的要求細化需求;
3.參與儲蓄和理財業務領域的需求解釋、測試、編寫操作手冊、操作培訓等工作;
4.參與儲蓄和理財業務產品開發後系統運行的問題跟蹤、輔導和優化工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卡業務研發專員

1.實施卡產品開發的流程管理;
2.根據業務部門的要求細化需求;
3.參與卡業務領域的需求解釋、測試、編寫操作手冊、操作培訓等工作;
4.參與卡業務產品開發後系統運行的問題跟蹤、輔導和優化工作;
5.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產品研發助理

1.從事渠道類產品的用戶支持、系統維護、推廣上線等工作;
2.從事渠道類產品的應用管理、配置管理、數據處理等工作;
3.從事渠道類產品的系統測試、操作輔導、問題受理等工作。

產品開發專員

1.負責渠道類產品的立項組織、資源落實、方案設計等工作;
2.從事渠道類產品的開發參與、外包監理等工作;
3.負責渠道類產品的需求解釋、測試組織、編寫操作手冊、操作培訓等工作;
4.從事渠道類產品的問題跟蹤、輔導和優化工作。

基金IT事務管理員

1.協助系統分析員進行數據加工處理、分析;
2.參與部分公司信息系統建設協助系統管理員進行系統安全管理。

股證事務代表助理

1.境內外投資者來訪接待;來電來函的回復
2.股東名冊列印等股證事務
3.負責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項目材料;隨時保持聯絡
4.有關政策的咨詢、研究和傳達;
5.參與有關項目的洽談和跟蹤;
6.參與選薦證券中介機構;
7.跟蹤、催辦有關批文;
8.草擬分紅派息方案等;
9.考核激勵工作
10.完成部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理賠人員

負責各類理賠案件的處理,包括決定是否需要查勘、決定是否賠付、決定擬賠付金額、與客戶溝通談判、結案等。

基金注冊員

1.負責交易數據的處理;
2.基金注冊系統的維護與測試;
3.交易規則和流程的制定;
4.代銷機構業務往來;
5.資金劃撥;
6.新業務的研究與開發等。

行業分析師

1.深入分析各行業的發展趨勢和競爭要素,及時跟蹤和預測行業變化,提供相應的各類研究報告;
2.對上市公司進行緊密跟蹤,通過定量分析及時、准確地提供各類公司分析報告,揭示投資機會及風險。

分析師助理

1.協助宏觀、策略、固定收益、行業分析師進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2.協助完成相關部門的日常行政事務。

投資經理

1.研究宏觀經濟、金融運行情況,判斷市場趨勢;
2.跟蹤形成合理的投資評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選證券的投資價值;
3.編制投資組合,恰當把握投資機會,實現投資目標。

投行保薦代表人

1.根據分工,對分管項目的各個階段進行質量把關並製作項目計劃,確保項目承攬、承做、承銷工作的順利進行,完成業務及利潤指標
2.對所分管的項目的相關事務與主管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推進;
3.對所分管項目的客戶關系進行開發與維護,組織下屬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以滿足當前業務推進及未來業務儲備需要;
4.按證監會頒布的《保薦人制度》規定,切實履行對上市企業的盡職調查和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和保薦職責。

證券投資部經理

1、主持證券投資部的全面工作,對上級負責。
2、對公司下達的經營計劃或成本計劃負責。
3、在《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工作。公開、公平、公證地為本部門選拔優秀員工,並對本部門的員工嚴格考核。
4、負責公司證券管理事務,協助董事會秘書開展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管。
5、協助董事會秘書協調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接待股東和投資者來訪,答復有關咨詢。
6、負責編制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
7、負責建立公司證券投資業務檔案、股市檔案、獨立負責保密工作,定期對公司股東結構變動和股票走勢做出分析並提交報告。
8、會同資產財務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紅派息工作,研究制訂股票的增發、配股或債券的發行計劃等。
9、負責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研究工作,並提出決策建議。
11、編制公司投資項目計劃,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批、立項等工作。
12、組織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管、測評工作。
13、嚴格控制本部門費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協調本部門內員工關系,培養團隊精神,為公司目標而共同努力。
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暫離本工作崗位時,應指派一名副經理代行經理職權,以保證本部門的各項業務不受影響。
15、負責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結算員

(一)收集,錄入,運算結算數據,列印結算報表,復核結算結果。
(二)按規定的方式和時間提供客戶結算單,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和強行平倉通知書。
(三)計算客戶風險率,分析客戶風險,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嚴格控制客戶風險。
(四)審核客戶出金,按時向財務部門提供所需報表,做好對帳工作。
(五)按檔案管理規定裝訂,保存,備份結算資料。
(六)維護客戶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戶資料。

出市代表

(一)開盤前做好交易各項准備工作,檢查計算機設備,電話線路等是否正常運轉.
(二)接單與回報時要用規范用語,不得接受殘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
(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減少差錯發生,如發現錯單應立即報告,嚴禁擅自處理.
(四)加強基本功訓練,提高業務能力,迅速准確執行交易指令.
(五)及時將場內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傳達給公司,根據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詢有關情況.
(六)交易結束後及時與報單員核對當日成交情況,保證將交易所結算單等資料按時傳回公司.
(七)在場內交易時,不得接打私人電話,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嚴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

報單員

(一)熱誠待客,優質服務,嚴禁與客戶爭吵.
(二)負責接單,報單及成交回報工作,記錄工作日誌.
(三)操作中要用規范用語,並做到迅速准確.
(四)加強工作責任心,減少錯單的發生,如發現錯單要立即報告,嚴禁擅自處理.
(五)了解客戶持倉和風險狀況,控制高風險客戶的交易風險.
(六)負責與出市代表溝通聯系,及時通報交易所有關信息.
(七)收市後,負責與出市代表核對成交情況,整理保存交易記錄資料.

代客資產管理產品設計員

1、負責銀行代客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的開發和結構化設計;
2、為銀行代客資產管理類產品對公、對私業務條線銷售提供支持;
3、研究國內外資金、資本市場和資產管理模式的發展,進行產品開發。

理財產品營銷員

1、根據市場變化及客戶需求,提出產品設計需求;
2、組織對機構和對個人的資產管理類、財富管理類等投資理財產品的市場推廣及產品的後續完善,包括產品推廣的培訓、營銷督導以及日常問題的處理;
3、管理並指導分行理財產品銷售渠道,制定調整銷售策略;

業務管理及品質控制員

1、負責財富管理相關制度的建設以及銷售流程管理;
2、負責財富管理業務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質管理、業績考核和追蹤督導等;
3、負責理財產品銷售的日常管理及統計分析。

高端客戶服務員

1、負責直接或通過分支機構為個人高端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服務,指導分支機構發展和維持與高端客戶的關系;
2、收集高端客戶投資理財需求需求並及時反饋,提出解決措施;
3、根據高端客戶需求,協調各產品設計部門為其量身定做專業的理財計劃;
4、負責編寫面向理財經理提供的標准營銷服務話術等,定期對全行貴賓理財業務整體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5、搜集整理行業投資信息,行業法規動態,對同業市場信息的深度挖掘與分析,負責我行客戶服務的後續信息支持。

代客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員

1、結合我行代客資產管理類產品開發,提供特定資產類別投資策略和多類資產的配置策略與投資組合管理;
2、國內、外主要市場和不同資產類別投資參照指標走勢研究及投資策略分析。

內/外部投訴受理員

1、受理內、外部投訴;
2、核實投訴內容;
3、提出投訴處理意見,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整改並反饋;
4、對被投訴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認定,提出獎懲建議;
5、向領導匯報投訴受理情況,並將有關內容向全行通報。

客戶經理

1、負責投資客戶開發、維護;市場行情研判;為客戶提供專業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2、向客戶推廣各項金融產品;
3、撰寫信貸申請報告,對信貸風險進行分析;
4、通過業務開拓,最大限度的擴大收益,完成設定的業務指標.

金融分析師

負責面向金融機構及高等教育客戶群提供金融分析類產品/項目的客戶培訓、市場調研、需求分析、功能設計等工作

外匯分析師

分析國際金融市場,研判行情走勢;把握市場機會,及時發出交易操作指示。

投資分析師

1、進行宏觀經濟和投資政策研究,提供經濟發展趨勢報告; 2、根據公司投資指引,從事行業調查研究,製作行業研究報告,負責行業的持續跟蹤研究;
3、根據公司投資指引與投資計劃,進行已經投入公司經營狀況調查,定期巡訪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4、承擔公司對外的管理顧問和理財顧問業務,負責與同業機構開展研究業務聯系,各類信息機構開展定期交流。

櫃員

1. 辦理開戶業務
2. 收集、整理有關的統計資料;

資信評估人員

1、根據集團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項目的分析報告和研發工作,獨立完成研究報告;
2、進行評級技術研究和專題研究;
3、協助業務發展部門項目經理開展業務和專業交流活動;
4、按要求完成技術總結、文獻翻譯工作;
5、按時參加本部門以及公司組織的培訓、研討會、評審會;
6、及時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務。

國際業務部人員

I、負責擬定年度外匯業務發展規劃,組織落實外匯業鄉發展規劃,監督發展規劃執行情況;
2、負責國際結算、外匯資金結算、外匯資金運營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負責國際收支申報、結售匯業務操作與管理;
3、負責外資管理,外資項目的上報、檢查、指導、盤活及風險控制,國際貿易融資的上報與審批;
4、負責組織國際業務部門的各項管理活動,負責外匯業務的電子化建設,BIBS系統的維護、升級改造和管理;
5、負責指導外匯業務的開展,包括市場准人與退出的管理,履行國際業務部門自律監管職能,保證外匯業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6、負責外匯業務產品的營銷與推廣,密切關注外匯產品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保證產品合規合法,定期向上級或在系統內發布外匯產品市場變動情況,開展外匯產品的推廣和培訓工作;
7、負責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綜合管理部人員

1、負責制定辦公和會議制度,組織辦公和重要會議;
2、負責協調各部室工作,負責部署工作、會議議定事項 和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辦、查辦工作;
3、負綜合情況反映及行務信息反映;為領導辦公提供服務
4、負責處理文電、公文把關以及印鑒、文書檔案管理; 協調處理來信來訪;機要保密工作
5、負責制定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承擔重大課題調研及理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會議報告和文件;
6,負責收集和匯總市行各部門報送的信息,收集國家和省內各類有關金融信息,並對其進行綜合分析和整理.為全行提供信息服務
7、負責黨的宣傳工作和全行業務宜傳工作:承擔新聞發言人的工作;組織農村金融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人力資源管理部人員

I、負責管理幹部的調配、任免、考核、交流、獎懲;
2、負責對下級行中層職數的配里、審查、審批;
3、負責各類機構的名稱、職能、級別、設立、撤並等事項的管理;
4、負責員工工資管理、職稱考(評)聘; 各類社會保險工作;
5、負責系統黨建工作和員工培訓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6、負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部人員

1、負責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日常財務收支的組織,國有資產的核算與管理,審查資金和財產多缺的處理,參與業務經營和管理,實施財務檢查和監督;
2、負責管理和監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招標與購建及基建資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資產的晌建與管理;
3、負責組織開展全轄財會監管工作;負貴全轄委派會計制度的制訂和實施;負責會計出納人員的業務培訓; 負責財務、會計、出納、結算工作的檢查和輔導;
4、負責採集、加工全會計基礎數據,編制會計報表,撰寫財務分析報告;
5、負責費用管理及基層行費用的審核和報賬;負責庫存現金、有價單證和會計重要空白憑證的理;
6、負責全轄ABIS操作管理及輔導;負責業務印章及結算、出納機具的管理;
7、負責呆賬准備金的計提和管理;負責所屬單位的產權界定、價值評估和產權登記;
8、負責組織開展財務管理委員會、集中采購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轄的納稅審報工作;
9、負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部人員

1、負責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審計部各項管理辦法的制加實施;
2、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對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自律監管進行再監督;
3、負責對全行經營活動真實性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內部控制綜合評價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高層任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5、負責組織非現場審計和實施全行性信貸、資產負債管理、財務會計、銀行卡、國際業務以及計算機等專項審計活動;
6、負責對直屬經營性單位的定期常規現場審計工作和對下屬企業經營性單位定期常規現場審計作;
7、負責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經濟處罰和審計復議;負責內部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負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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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用戶管理員負責創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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