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部門有權利查封和凍結銀行賬戶(包括信用卡
有權查封、凍結銀行帳戶的單位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等。
有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機關有:
一、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二、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三、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六十一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權力的機關有:
這些部門分別是: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刑事訴訟法》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限定了;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B. 法院凍結需要什麼條件能凍結幾個帳戶
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的賬戶二種是,原來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有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解除凍結通知書》遞交銀行,銀行收到後會立即解凍。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 根本沒有什麼解凍期,只要執法機關要求的凍結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凍通知,銀行會立即解凍,不需要什麼時間。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所以說如果對查封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
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於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2、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4、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5 、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C. 哪些部門有權查封個人銀行賬戶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依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3)查封金融機構賬戶規定擴展閱讀:
查封個人銀行賬戶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2、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3、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
D. 最高法院關於查封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如何規定
不能高消費、軟卧、高鐵如果上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司法機關會公布相應的失信人員信息,失信人員將不能乘坐飛機、不能出國、不能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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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法院查封銀行賬戶個數規定
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銀行賬戶)沒有個數限定,只要是其賬戶都可以查封。但對數額或價額是有限定的,即: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F.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G. 最高人民法院什麼款不能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規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規定: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5、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H.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目前不允許查封企業的基本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無權要求法院這樣做
銀行和法院都在職權范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I. 達到什麼條件才會凍結銀行賬戶
達到以下條件銀行賬戶會凍結:
1、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銀行卡都有可能被銀行凍結。
2、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你的銀行卡。
3、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它被凍結,一個是錯誤的帳戶凍結,這意味著銀行將在銀行交易時錯誤地向存款人帳戶提供更多的錢,然後銀行可能凍結更多的部分。一個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向銀行申請冰卡,以便處理案件。同時,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有權凍結。
4、銀行卡如果密碼連續三次輸入,銀行系統將自動鎖定銀行卡密碼,類似於凍結,但不凍結。 24小後將自動釋放。
5、如果銀行卡過期而未重新申請新卡,銀行將在到期後凍結您過期的銀行卡。
6、如果持續報告銀行卡有多處損失,銀行會因涉嫌惡意舉報而被凍結。
7.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最長凍結時間為6個月,凍結在截止日期後自動撤銷。
(9)查封金融機構賬戶規定擴展閱讀
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1、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3、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4、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5、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6、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8、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後,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J. 凍結賬戶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