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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會計工作的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13 20:50:51

Ⅰ 我國關於會計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名共和國會計法 總會計條例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企業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規范
企業會計准則
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工作條例

Ⅱ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及各代表法規!

。。。。我剛考會計證也糾結這,你總結一下就會發現
我這會手邊沒書,大概說一下吧,你拿書拿出來看一下,會計法律不用說了,就一個會計法。然後是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再然後就是財政部的會計規章制度,然後是省里的地方性法規,你會發現基本上每個類型後綴都差不多,你比如財政部的制度都是什麼什麼制度之類的,國務院的都是什麼什麼條例。按這個記

Ⅲ 財經法規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題中的兩道選擇題 請教求解釋 具體相關規定有沒有

1,ABD,2,ABC
1B,根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並在下列單位,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1.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2.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
3.國有大中型企業;
4.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5.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6.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7.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上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符合第三條所以必須設置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職業道德: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Ⅳ 會計工作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Ⅳ 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會計法規有《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行政法規包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總會計師條例》。會計部門規章包含《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以及《政府會計准則》。學習之前先來做一個小測試吧點擊測試我合不合適學會計

我國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准則》,要求符合適用條件的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並鼓勵提前執行。

2012年12月6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施行。該准則對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予以規范。

2015年10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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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國關於會計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Ⅶ 與會計人員相關的法規制度有那些

財務會計制度有哪幾種?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1.《企業會計制度》。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Ⅷ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
會計法律,相對於其他會計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只能由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事項。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帳本,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三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會計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另一部會計法律為《注冊會計法》,頒布於1993年,是我國第一部中介行業的法律。 會計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
並以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會計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第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005年1月18日財政部第24號令發布的《會計事務所審批和監督辦法》,2005年1月22日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第33號令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均屬於會計規章。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如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第38項具體准則、〈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擋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主要內容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包括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及其制定的許可權、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容、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關系、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等有關的規定和要求。
會計核算
主要內容包括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和基金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會計監督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所謂三位,是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所謂一體,是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構成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包括會計機構設置、代理記賬、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和任職資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工作崗位設置、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任職條件;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和注冊、調轉、變更登記等後續管理;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於24小時;會計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包括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財務卡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資料行為的法律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行為的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Ⅸ 簡述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比如:由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由財政部制定,國務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並以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會計法律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自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規范。

(9)金融機構會計工作的法律制度擴展閱讀

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主要區別

1、性質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自願地執行,並依靠社會輿論和良心來實現,基本上是非強制執行的,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側重於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具有較強的客觀性。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會計法律制度的各種規定是會計職業關系得以維系的最基本條件,是對會計從業人員行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用以維持現有的會計職業關系和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在會計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雖然有很多不良的會計行為在違反了會計法律制度的同時也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但也有的不良會計行為只是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而沒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

3、實現形式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頒布和修改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條例。而會計職業道德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的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且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會計法律制度的這種保障機制不僅體現在其法律規范的內容中具有明確的制裁和處罰條款,而且體現在設有與之相配合的權威的制裁和審判機關。

而會計職業道德上既有國家法律的要求,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Ⅹ 會計法律制度由什麼保障實施 是題單選題:會計法律制度由( )保障實施。

1、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執法機關保障實施,是題單選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執法機關
)保障實施。
2、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關於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通常簡稱會計法規。會計法律制度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在一個單位,會計關系的主體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客體為與會計工作相關的具體事務。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會計法律制度,來調整和規范各種會計關系,包括針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會計擋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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