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發展理論的發展
自1973年以來,羅納德·麥金農和 Shaw的金融深化論在西方經濟學界產生了極大影響,金融發展理論研究不斷掀起研究的新高潮。許多經濟學家紛紛提出他們對金融發展問題的新見解。 第一代麥金農、肖學派盛行於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代表人物包括卡普, Mathieson, 加爾比斯和弗賴伊等,他們主要的研究工作是對金融深化論的實證和擴充。
1、卡普的觀點卡普研究了勞動力過剩且固定資本閑置的欠發達封閉經濟中金融深化問題,他認為固定資本與流動資本之間總是保持著固定比例關系,在固定資本閑置的條件下,企業能獲得多少流動資金便成為決定產出的關鍵因素。卡普接受麥金農的觀點,認為實際通貨膨脹率除受其他因素影響之外,還受通貨膨脹預期的影響。同時,卡普又放棄了麥金農著重內源融資的觀點,認為流動資本的凈投資部分一般完全通過銀行籌集,商業銀行對實際經濟的影響主要就是通過提供流動資本而實現的。能提供的流動資本量取決於實質貨幣需求、貨幣擴張率與貸款占貨幣的比率。
2、唐納德·馬西森的觀點
唐納德·馬西森與觀點與卡普相似,也是從投資數量的角度討論金融深化的影響。但他在設立假設時,有兩點不同與卡普的假設。首先,唐納德·馬西森假設所有的固定資本都被充分利用,即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卡普所說的閑置的固定資本。第二,唐納德·馬西森假設企業通過向銀行借款籌集的是所用的全部資本的固定比率,即不僅需要向銀行借入部分流動資本,而且需要向銀行借入部分固定資本。他還指出經濟增長歸根結底是受銀行貸款供給的制約,而銀行貸款的供給又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存款的實際利率的影響。為使經濟得以穩定增長,就必須使實際利率達到其均衡水平。因此,必須取消利率管制,實行金融自由化。
3、維森特·加爾比斯的觀點與馬西森一樣,維森特·加爾比斯也是基於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分割性假定,認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具有某種特性,這種特性是因為低效部門佔用的資源無法向高效部門轉移,使不同部門投資收益率長期不一致,從而導致資源的低效配置。他提出,金融資產實際利率過低是金融壓制的主要表現,是阻礙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為了克服金融壓制,充分發揮金融中介在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必須把金融資產的實際利率提高到其均衡水平,即提高到使可投資資源的實際供給與需求相平衡的水平。
4、韋爾·J·弗賴伊的觀點
韋爾·J·弗賴伊認為,投資的規模與投資的效率是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而在發展中國家,這兩者又都在很大程度上受貨幣金融因素的影響。他認為,在靜態均衡的條件下,實際增長率必等於正常增長率。但是在動態經濟中,二者卻未必相等。這是因為,實際增長率由兩部分構成,即正常增長率和周期性增長率。Fry還把時滯因素引入其模型中,從而能更准確地反映儲蓄與投資的變化對經濟增長的實際影響。 第二代麥金農、肖學派盛行於80年代末90年代中期,代表人物有中本斯維格,史密斯,列文, 盧卡斯, 格林·伍德等。這一時期的金融發展理論對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形成機制的解釋是從效用函數人手,建立了各種具有微觀基礎的模型、引人了諸如不確定性(流動性沖擊、偏好沖擊)、不對稱信息(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和監督成本之類的與完全競爭相悖的因素,在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形成做了規范性的解釋。
1、金融體系的形成
具有代表性的內生金融機構模型解釋包括:在本斯維格和史密斯(1991)的模型中,當事人隨機的或不可預料的流動性需要導致了金融機構的形成,金融機構的作用是提供流動性,而不是克服信息摩擦;在 斯科萊福特和Smith(1998)模型中,空間分離和有限溝通導致了金融機構的形成。在該模型中,當事人面臨著遷移的風險,因為在遷移發生時,當事人需要變現其資產,從而面臨遷移風險。為了規避這一風險,當事人需要通過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在Dutta和Kapur(1998)模型中,當事人的流動性偏好和流動性約束導致了金融機構的形成。金融機構的存在使當事人可以持有金融機構存款,作為流動資產的金融機構存款與其它公共債務和法定貨幣相比,在提供流動性服務方面效率性高,可以緩解流動性約束對消費行為的不利影響。
具有代表性的內生金融市場模型有:Boot和Thakor模型,格林·伍德和史密斯模型。這些模型在給出金融市場的形成機制的同時也給出了金融機構的形成機制。Boot和Thakor(1997)從經濟的生產方面考察,認為組成金融市場的當事人把錢存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再把所吸收的存款貸放出去,從而為生產者提供資金,在金融機構中,當事人進行合作並協調其針對生產者的行動。格林·伍德和史密斯(1997)在模型中指出,金融市場的固定運行成本或參與成本導致了金融市場的內生形成,即在金融市場的形成上存在著門檻效應(threshold effect),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後,有能力支付參與成本的人數才較多,交易次數才較多,金融市場才得以形成。
2、金融體系的發展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形成之後,其發展水平會隨該國內外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一些經濟學家從理論上對這個動態發展過程進行了解釋。格林·伍德和史密斯,以及 Levine在各自的模型中引入了固定的進入費或固定的交易成本,藉以說明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是如何隨著人均收入和人均財富的增加而發展的。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人均收入和人均財富很低,由於缺乏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金融服務的供給無從產生,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也就不存在。但是,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人由於其收入和財富達到上述的臨界值,所以有激勵去利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亦即有激勵去支付固定的進入費。這樣,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就得以建立起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由於收入和財富達到臨界值的人越來越多,利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人也越來越多,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不斷發展。
② 互聯網金融的流動性風險是怎樣的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與網路技術結合的產物,近幾年發展迅速,已經融入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改變我們生活方式的同時,存在的風險也逐漸顯露。網路技術的應用,致使互聯網金融風險集中於政策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擠兌風險等方面,而且比傳統金融風險更隱蔽和易於擴大。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聯網金融這把「雙刃劍」,應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已經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立法力度,盡快建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讓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責任明確。一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基於傳統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規體系有效性逐漸減弱,與現有的監管理念存在不匹配的問題,致使部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不明確,處罰依據不清晰,違規行為不能有效被遏制。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法律規范,加強對網路信貸、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業務的約束,嚴厲處罰違法、違規現象。二是明確法律監管主體。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在於產品的重新組合和形式的改變,其本質就是傳統的金融產品,建議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產品進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類明確其監管主體,其他機構配合監管。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場准入辦法和管理制度。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呈現「三無」——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准、無監管機構的情況,致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為保障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建議對申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業提出更高要求,嚴格審查其准入資格,從源頭防範系統性風險。
創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形態虛擬化、運作方式網路化是互聯網金融的特徵,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業務范圍廣而多,打破了傳統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出現交叉重復監管或是監管空白,改變和創新監管模式是適應發展的必然趨勢。一是加強國際合作。互聯網金融已經超越國界的限制,快速進入全球化發展,監管部門必須改變傳統的監管模式,加強與國外監管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與國際間的監管組織合作,打擊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的洗錢、詐騙、資金非法轉移等違法行為,打造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環境。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效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獲取信息渠道匱乏,不僅制約著借貸業務的發展,也加大了融資貸款的風險。應設立全面的信息共享系統,披露各金融機構的財務指標、經營狀況、風險控制等信息,完善個人徵信信息,給借貸雙方提供有效的平台進行信息查詢,以利於防範風險。三是實施針對性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模式存在差異,所涉及風險不完全相同,需要在統一的監管體系下,根據企業風險特徵實施針對性監管。
健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關鍵在於建立和完善內控機制,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事前預警、事中控制、事後彌補與糾正。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一是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風險控制對於互聯網金融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掌握風控技術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生存的防火牆,也是推動互聯網企業成長的助力器。各互聯網金融機構應該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利用大數據挖掘技術或是藉助第三方咨詢服務等,建立信用評級系統,構建內部風險評估模型,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設置專人專崗進行實時監控和識別。二是規范新產品設計。金融產品都是風險和收益的綜合體,網路交易的隱蔽性、匿名性增加了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在設計新產品時,應當重點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謹慎選擇投資方向、方式,在產品的收益和風險中找到平衡點,在源頭上防範出現集中贖回造成的流動擠兌風險。三是建立和完善風險准備金提取制度。根據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小、產品性質、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合適的風險准備金數額並足額提取,以充足的撥備和較高的資本金抵禦流動性風險。
大力培育復合型人才。互聯網金融在我國是新興業態,應大力培養「互聯網+金融」的復合型人才,促進形成互聯網金融合理、健康、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一是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金融機構應對現有金融從業人員進行互聯網專業知識的培訓,例如:搜索引擎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雲計算技術等,與金融知識和實踐經驗有效融合,切實提高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二是舉辦互聯網金融研討會。邀請互聯網金融的專家、學者以及成功人士參加研討會,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探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產品規范、風險控制等問題,為復合型人才的培育提供專業指導。三是開設互聯網金融專業。隨著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快速擴張,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業人才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各高校應盡快將金融專業和計算機專業的課程有機整合,開設互聯網金融專業,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投資者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個人信息遭泄露、投資資金蒙損失、個人信譽受影響都是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帶來的直接後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了豐富的投資理財產品和便捷的融資渠道,如何在「風險——收益」框架下,讓投資者做出合理選擇,是值得重視的問題。一是推廣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普及。互聯網金融理論中含有大量專業詞彙,非專業投資者很難理解其中含義,建議組織互聯網金融專家,利用網路、報紙、電視等媒介,採用簡單易懂的語言,結合典型案例的分析來向大眾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幫助投資者深入了解互聯網金融。二是注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教育。投資者往往只看重互聯網金融的高收益性,而對其風險卻不夠重視。同時,在進行相關操作時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有的甚至遭到損失。因而,應該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提高投資者的風險防範意識。三是推動多元化的投資方法。投資門檻低是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共同特性,在相同資金的前提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多種投資方式,將資金分散到不同的投資產品中去,避免被單一產品的收益和風險所左右,降低非系統性風險。
③ 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是什麼啊
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是貨幣資金。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任何營商單位、企業或個人擁有的各種具商業或交換價值的東西。資產按其流動性可以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變現的資產,以及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資產負債表的左邊是按照各項資產流動性的強弱依次排列的。所以流動性最強的是庫存現金,其他依次為銀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
(3)金融機構流動性約束擴展閱讀:
管理風險
貨幣資金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必備資源,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前提,也是最易出現問題的資源。對於集團公司來講,貨幣資金的風險管理不僅體現 在如何杜絕資源的流失、短缺、盜竊及挪用上,而且要考慮如何優化配置發揮資源優勢。
如果資金管理體制分散、監控失衡,母公司掌握不了子公司的資金狀況、控 制不了下屬成員單位的資金運作行為,就不能對集團最有貢獻的業務活動在集團層面給於資金分配的支持,最終造成投資不當,籌資失控,內部資金融通失調等風險,一個子公司出現的問題就可能把母公司拖到無休無止的債務、擔保糾紛中。
從國內外大型集團公司的經驗來說,其資金管理一般都是高度集中的通過資金的集中管理,可以在集團內部形成一個「內部資本市場」。通過這一「內部 資本市場」的操作,管理層可以得到更明晰的數據來辨別那些對集團最有貢獻的業務活動,按項目的優越性安排籌投資順序的問題,從而引導集團的資金分配,解決 資金分散、效率低下,發揮集團的資源調配優勢。
④ 金融創新對貨幣流動性有何影響是使貨幣流動性上升嗎
簡單來說,這個不是絕對的,要看具體的金融創新產品是什麼才能分析對貨幣流動性的影響。
金融創新對貨幣流動性的影響
(一)金融創新使貨幣需求的利率彈性不斷下降。首先,金融創新使得銀行間資產的替代彈性大大提高。例如,當中央銀行想通過各種政策手段減少准備金供給以壓縮貨幣供應量時,銀行可以通過負債在公開市場上購買資金,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通過減少貸款來滿足存款准備金的要求。所以,要達到增減某一貨幣量的目的,必須使利率經常波動,利率調控對宏觀經濟變數的作用相對縮小;其次金融創新以後,銀行越來越多地把資金轉向純粹信用中介以外的用途,非利息收入不斷增加,利潤總額對利差的變化反映靈敏度降低;另外,金融創新與金融國際化互為因果,跨國銀行國外利潤的比重不斷上升,它對國內利率的變化反映越來越遲鈍。
(二)金融創新削弱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能力。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計算困難。金融創新後的產品往往兼有交易和投機的功能,在利率波動情況下,資金往往在支票帳戶和儲蓄帳戶之間不斷轉移,這是要計算狹義和廣義貨幣十分不易,造成中央銀行制定的貨幣總量目標范圍與實際經濟增長經常不符。金融創新削弱了干擾了對貨幣乘數的准確預測,由於任何一個時點上的貨幣供應量都可以看作是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這兩類集合變數的乘積,因此,在中央銀行提供的基礎貨幣既定時,貨幣乘數是至關重要的關鍵性變數。
金融創新使銀行保持超額准備的機會成本提高,從而導致中央銀行盡可能調低超額准備率。由於各參數因金融創新影響而變得不穩定(或難以估計),在很大程度上干擾了貨幣當局對貨幣乘數的准確估計,加大了控制貨幣供應量的難度。如果考慮到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同質化即職能日益接近,業務日益交叉,那麼貨幣創造主體就不再限於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而趨於多元化了。如果中央銀行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影響,就會大大削弱其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
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工具的影響
(一)金融創新強化了公開市場業務的作用力。金融創新所帶來的證券化趨勢和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有利於中央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其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金融創新為政府融資證券化鋪平了道路,為政府債券市場注入了活力,不僅滿足了政府融資的需要,而且為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提供了大量可供買賣的工具,使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的能力大增。
第二,金融創新引起了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的變化,政府債券因兼備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成為各金融機構舉足輕重的二級儲備,也是最主要的流動資產。金融機構在補充流動性資產或進行資產組合調整中日益依賴公開市場,他們積極參與市場買賣不僅在客觀上配合了中央銀行的操作,也有利於增強政策效果。
第三,金融市場創新和工具創新,使證券日益成為社會公眾和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要資產。人們對各種經濟信息、動態和金融市場行情十分關注,並據此作出預期,採取經濟行動。這無疑有利於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使得這一政策工具不僅可以調控貨幣供應量、信用總量,還可以通過操作發布明確的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引導和微調。
(二)金融創新削弱了再貼現率的效力。在調整再貼現率的操作中,中央銀行處於被動地位,因為中央銀行調整再貼現率後,只能坐等金融機構來申請再貼現時才能發揮作用。金融創新使這種被動性更為明顯。在創新活躍的國家中,再貼現只是金融機構眾多彌補流動性的途徑之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出售證券、貸款證券化、同業拆借、發行短期存單,包括從國際金融市場借款等多種方式滿足其流動性需要。除了拓展多種借入途徑之外,金融創新還可以降低借入成本、提高借入便利度,其結果是金融機構對貼現的依賴程度下降,這就削弱了中央銀行再貼現窗口的重要性,調整再貼現率的效力因此被打了折扣。
(三)金融創新弱化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的效力。金融創新降低了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因為第一,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它一方面使大量資金從銀行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繞開了存款准備金率的約束;另一方面,創新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尤其是商業銀行,存款在其負債中所佔比例逐漸下降,而通過國內外貨幣市場,如同業拆借、回購協議、歐洲美元借款等短期借入款和其他較長期負債如發行金融債券等的比重卻穩步增加。這兩個方面的結果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大為減少,因此降低了提繳的准備金。第二,商業銀行通過創造出的介於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或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的新型負債種類來減少實際提繳額。由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的數額減少,所以其作用力必然被削弱。另外,金融創新使銀行超額准備金率的彈性增強。正統理論闡述法定存款准備率的作用機理的基本前提是銀行的超額准備金率不變,那麼增加或減少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可以起到數倍收縮或擴張銀行貨幣創造能力的作用,而金融創新恰恰破壞了這個基本前提。由於貨幣市場高度發達,銀行調整超額儲備的途徑很多,亦十分便利,這就使銀行超額准備金率的剛性減少而彈性加大。例如,當中央銀行調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而銀行不願收縮信貸時,他們可以通過減少超額儲備來保持其貸款規模。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可以通過貨幣市場來解決,其結果是削弱了法定存款准備率的效力。
⑤ 金融危機情況下的流動性如何
銀行同業拆借利抄率所導致的流動性問題應該說引起了普遍的關注,從各界地討論來看,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是眾說紛紜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到貨幣政策以及宏觀調控層面都有論述。從目前對於流動性問題的成因和傳導機制分析,應該說還看不出已經形成了有那麼一致性的主流共識。從這個角度來看,流動性問題的產生,根之深,治理難度比較大。這更加要求政府需要重新審視未來的立場。短期內來說,央行比如說通過准備金率、外匯公開市場業務等,以通過實施貨幣供給的策略管理實施操作。但可以看到,近一些年來,應該說我們國家有一種趨勢,貨幣政策操作空間的效果越來越有限了,治理成本也日益加大,如此要有效的控制這個流動性,我個人感覺應該說從總量和價格層面所實施的對沖操作模式,來轉向更加堅決的,結構性調整和治理。
從這個角度來說,不僅僅是一種舒緩流動性的問題,涉及到我們國家發展平衡和經濟的轉型升級,為這種新的增長在集聚力量。
⑥ 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中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抄以分為兩類
第一、融資流動性風險,即為獲取足夠的資金履行其支付義務,而影響日常正常運作或基本財務狀況的風險。
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即因市場原因導致出售資產或平倉時,可能遭遇市價大幅下跌,從而導致損失的風險。
防範流動性風險要素
1、針對信用風險問題,可以對行業准入門檻、行業經營准則進行明確規定,平台有責任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
2、針對流動性風險,主要是建立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實時監測評估,還可以利用大數據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預測。
3、針對操作風險,減少終端、平台、網路的設計缺陷,提高使用的簡單明了性,同時建立業務操作規范和系統,減少誤操作的可能性。
4、針對這些安全措施,監管部門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技術標准,並保證這套技術標準的適用性和國際化。
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關鍵在於制度建設: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監管制度和法律法規相對滯後,監管思路和方式有待創新,監管人才不足等問題。對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加強分工合作,實施市場化監管。
⑦ 如何處置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全球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重大風險之一。國內外商業銀行經營狀況一再表明,銀行倒閉風險多以流動性枯竭的形式表現出來。在宏觀經濟下行時期,伴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機構准入退出機制的建立,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將成為新常態,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脫媒化、互聯網化和投資多元化進程加快,存款來源不確定性增加,對銀行處置流動性風險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戰。目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均衡、資產變現能力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低、流動性負債比例較高等問題較為突出,流動性管理不足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具有較大影響。面對風險成因日漸復雜、監管日趨嚴格的風險管理環境,農村信用社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
根據銀監會於2014年3月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關於流動性風險的解釋,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來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由於商業銀行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管理已成為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一種綜合性風險,是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經營管理必須面臨和解決的重要內容。
(二)流動性風險的分類
流動性風險主要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地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因具有不確定性、突發性、快速傳播性和巨大沖擊破壞力等特點,有時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極易導致銀行「猝死」。
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
2010年4月,銀監會頒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提出具體方案,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倡導的方法改進風險管理水平,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應用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實際業務管理工作中。
目前,農村信用社全面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相對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來講還比較滯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僅限於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測算,對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視不夠,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尚未將流動性風險管理列入風險管理范疇。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過去十年,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輝煌十年。農村信用社通過飛速發展,各項業務規模迅速擴張,但是在猛上台階的過程中,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還沒有從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來,內部管理水平嚴重滯後,風險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後。
1.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機構幾乎不存在流動性風險,即便是個別單位出現了流動性問題,各級政府、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也會傾力支持,風險很容易得到及時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國家不再為銀行兜底,無形中增強了流動性風險。農村信用社長期背靠國家信譽,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管理人員普遍缺乏危機感,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對流動性風險重視不夠,缺乏對本機構流動性風險引發破產倒閉可能的思考。
2.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不完善
當前,農村信用社還未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信用社內部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早期預警機制、中期防範與轉移的控制機制、後期降低風險損失的挽救機制。
風險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未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日常管理,沒有專門的部門、人員以及系統來管理流動性風險,不能在事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事後及時報告並引起重視,沒有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未能通過資產負債錯配表有效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忽視流動性風險預警、分析和評估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動性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只重視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導致農信社管理人員普遍存在重視資金投放、輕視信貸管理,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盡管近年來農信社引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逐步構建起資產總量、計劃和規模的管理體系,但風險管理還處於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階段,流動性風險管理比較粗放,從而導致大部分農信社、農商行沒有專業化的團隊研究和管控流動性風險,掌握並熟練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型、指標體系和壓力測試分析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技能的員工微乎其微。
4.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尚存缺陷
目前,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流動性評價的主要指標是存貸比、備付金比例和資產流動性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一,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狀況。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的不斷拓展,資產證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多元化融資渠道導致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不同市場間高度相關,流動性風險蔓延速度加快,影響范圍不斷增強,僅僅依賴單個流動性指標的良好表現已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狀況。此外,隨著承兌匯票、保函等業務規模不斷加大,表外業務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的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單純通過表內業務數據監測流動性風險已不能全面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5.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農村信用社資產業務單一,貸款戶多、面廣、額小, 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貸比一般也不高,資產的流動性較強,幾乎沒有流動性風險。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信用社業務規模快速增長,臨時存款、保證金存款、以組織資金為目的的理財產品增加,現代化支付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移動支付、網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發展迅猛,其負債的波動性在不斷加大,傳統的櫃面資金頭寸管理模式已滯後於業務發展,加之受經濟下行的影響,不良貸款率持續攀升,農村信用社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三、農村信用社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策略
針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現狀和問題,大竹縣農村信用社圍繞強化風控和規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文件以及應對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為打好這場未知的攻堅戰,4月17日,大竹縣聯社及時出台了關於印發《大竹縣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全縣員工積極做好應對准備。但隨著利率市場化繼續深化、銀行破產法呼之欲出,農村信用社面臨多重擠壓,加之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以及鼓勵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創新的政策,使農信社在流動性管理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在增加,對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
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的一個永恆的主題,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危機、國內經濟下行經濟大環境下,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場化步伐加速推進,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尤其是金融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息差空間明顯縮小、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以及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導致目前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流動性風險特徵的深刻變化,全面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流動性不足會產生擠兌甚至倒閉,流動性過剩會壓縮信用社盈利水平,無法實現股東預期回報。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與本金融機構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財務實力相匹配。通過借鑒吸收國際、國內同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提升自身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主動採取措施控制流動性風險。要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在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銀行經營利潤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
農村信用社應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在充分考慮本機構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機構經營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從強化監督與控制著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體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應急計劃等內容的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各條線與部門職能和責任,對流動性風險真正形成硬性約束,使監管部門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二是建立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成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對大額資金異動、存貸款異常和流動性狀況等方面的監測和預警情況建立及時報和日報制度。三是健全流動性風險問責機制,形成剛性約束要求,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戰略意圖能夠在各個層面具體工作之中得到嚴格執行。對管理不到位、發生流動性風險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以及出現流動性風險而處置不力的,農信社將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同時,盡可能地保持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不斷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人才隊伍
要全面分析農村信用社當前人才培養的現狀及面臨的形勢,根據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標准,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培訓機制、內容和方法,實現人才培養總量目標、結構目標和機制目標的有機統一,促進人才總量同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相適應,人才結構同農村信用社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機制同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相適應,人才素質同當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相適應。同時,堅持將加快本單位人才培訓同引進同業專業人才和招聘有專業背景的高校畢業生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打造高素質的專業化人才隊伍,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四)加強存貸款的流動性監測
流動性管理部門要安排專門人員加強對存貸款的流動性進行日常監測,重點監測大額存款的流動、余額、結構及流向等關鍵性指標的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同時設計壓力情景,計算壓力情景下相關指標的可能變動,根據測試結果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並開展掃街、掃商戶、掃集貿等上門走訪活動,明確專人上門進行宣傳和維護,從源頭上防止大額存款流失。在目前國內經濟形勢紛繁復雜,人民思想意識和社會經濟多元、多變、多樣化發展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輿情監測和宣傳引導,建立健全了輿情監測體系,明確輿情監督員,執行輿情值班制度,於每日上、下午在網站、微信、微博、論壇、貼吧等傳播媒體通過關鍵詞實施定向監測與全網監測,一旦發現涉及農信社負面報道或誤導性言論,及時跟帖澄清事實,及時上報輿情監測情況,正確應對並向縣聯社報告,確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研判、早處置;若發現有其他金融機構存在不當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應在第一時間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五)大力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農村信用社要採取多種措施,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考慮盈利性,對資產負債進行結構性調整。優化儲備資產結構,建立分層次的流動性准備。根據資產的流動性配置各類資產,確定相互間的配比關系,構建適宜的資產結構,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防線。一要提高零售類客戶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形成合理的來源與使用分布結構,以獲得穩定的、多樣化的現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並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三要提高主動負債能力及籌資能力,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四要降低信貸資產佔比,提高非信貸資產比重,實施穩健的信貸投放政策,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全面改善信貸資產質量,不斷提升資產流動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據貼現、質押貸款比重,增強信貸資產的變現能力。
⑧ 融資約束對企業的流動性管理有什麼影響
融資約束說白了就是對企業的融資進行限制,影響企業流動性的最大兩個因素,一個是銀行或者類金融機構的抽貸,第二個就是對企業進行融資約束。
⑨ 銀監會可以採取哪些監管措施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控制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⑩ 資管混業監管與創新課後測試
資管混業監管核心:穿透問題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為什麼要穿透,何為穿透這兩個核心問題
其實對穿透的含義,筆者總結下來就兩個方向,一是產品方嚮往底層資產穿透識別最終的資產類別是否符合特定資產管理的監管規定,其風險是否經過適當評估;另一個是往最終客戶方向穿透識別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或防止私募產品公眾化。
為什麼要穿透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從歷史教訓看,主要是為了防止高風險產品向低風險承受能力客戶錯誤銷售,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為監管盲區發生系統性危機。說白了穿透主要是為了金融消費者信息透明,同時也是為了監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層資產穿透從監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兩層含義,一是微觀角度審慎監管,防止錯誤銷售,以及微觀層面符合監管要求,這是單個企業和基層監管人員所關注的信息;另外一個層面是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領域過度集中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這更多是央行或三會防止系統性風險角度出發為數據統計分析所做穿透,這里的穿透並不意味著微觀層面企金融機構在做投資決策時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規,比如最典型的是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優先順序從宏觀審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筆者一直認為微觀層面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將一一分析。
二、關於「穿透」現行監管規則
這里討論的9中類型穿透中,本文其實重點討論的是後面4種類型關於基礎資產方向的穿透問題。這里的4類底層資產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觀審慎為主。第三部分系統對接層面則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切入。
1、關於券商基金資管合格投資者和人數的穿透:
證監會的規則主要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如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證監會認定不穿透的,則可以不再穿透核。
銀行理財顯然沒有列舉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項目里,但如果銀行理財直接投資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目前的口徑是以銀行為主體不穿透。
2、關於定增的人數穿透問題
但上述第一類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條款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同樣需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最終合並計算是否超過200人,且這里定增的穿透不區分年限。
銀行理財如果參與定增是否穿透則一直有所爭議,銀行理財肯定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踐中銀行理財從來都不做穿透處理;不過為保險起見,仍然需要注意銀行理財協議的表述,如銀行理財產品的募集合同是類似專項定增合同,則有蓄意設立銀行理財通道繞口定增人數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備一定投資彈性,強化銀行作為管理人的其他資產配置能力。
3、關於擬IPO的投資者人數穿透問題
對銀行理財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管產品都無需穿透,但是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規更嚴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參與掛牌公司股份發行,比主板定向增發和IPO更嚴格。
4、關於信託和銀行理財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鑒於部分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平台,推出類似銀行理財團購,或信託100的產品,變相繞開。
信託100號稱「信託系余額寶」,但不同之處在於余額寶背後的貨幣基金本來門檻就不高,低風險高流動性產品。信託和銀行理財的拆分沒有獲得銀監會的認可,明確穿透認定合格投資者和人數限制。但是網路平台因為不受銀監會監管其拆分也難以約束。目前監管機構也無法穿透識別,信息無法獲取。
5、收益權拆分轉讓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這里大概需要分為兩種類型的拆分,一種是債權收益權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於收益權完全是一個創設概念,沒有法律界定,雖然面臨不確定性,但也同時為規避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性約束提供了方便。如果這種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則不屬於本文討論范疇。本文的穿透無論是底層資產還是合格投資者都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產品的規范和監管問題。
另一種是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的份額收益權,雖然法律上類似,沒有明確界定,但由於涉及到資管產品穿透問題,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應的資管產品發行人的監管機構進行裁量。
目前監管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拆分轉讓口徑是明確需要穿透。基金業協會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稿)》再次明確這樣的原則,即「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6、銀行理財關於底層資產的穿透
關於銀行理財穿透認定在2014年之前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會考慮是否穿透進行相應監管指標核算。2014年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的《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才首次明確提及並強調「解包還原」和「穿透原則」;對於非標債權理財,強調穿透到最後一層非標准債權資產來核算8號文的監管指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只是針對非標理財進行穿透,對其他投資如權益性投資並沒有任何錶述。
是否穿透銀行理財所投資的信託券商、基金資管認定非標性質或投資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規定比如杠桿融資和評級等。對此種類型穿透的把握顯然是監管難點。根據銀監會2014年底徵求意見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管理計劃都被認定為需要「解包還原」並穿透識別的范圍。這類一刀切看似簡單明了,但在缺乏金融產品登記系統支持情況下,或難以付諸實踐。後面將詳述系統支持的重要性。
專門制定規則穿透識別非標,這種類型的穿透是銀行理財特有的。因為2013年8號文銀監會獨創性地引入非標概念以及相應的4%和35%比例限制。隨後的確有很多銀行渠道在做非標轉標的事情。同樣在2014年5月央行領頭三會共同制定發布的同業業務規范的127號文中,也繼承這樣思路,即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識別同業投資的基礎資產,進行表內考核和入賬。
總體結論是銀行理財和同業的監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資管識別底層資產,但又加上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活動空間增加自由裁量權。
7、分級產品在底層資產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桿
分級產品在信託和券商基金資管中應用比較廣泛。但銀行理財分級產品的概念在銀監會的整個法規體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災之後,銀監會只是口頭窗口指導銀行理財投資資管優先順序需要穿透,也即投資權益類的資管產品優先順序不是之前討論的是否為非標的問題,而是直接認定為權益類,所以只有機構客戶銀行理財或私人銀行理財才能投資權益類資管產品的優先順序。這一窗口指導顯然並沒有在各地普遍執行,筆者認為是否合理也尚須探討。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執行的是限制分級產品銀行的比例,比如二級市場配資比例不低於1:3,那麼銀行優先順序部分相對至少有25%的安全墊,其債權屬性明顯。此外基金業協會2016年可能對「八條底線」進一步進行修訂,限制分級資管計劃的杠桿,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