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轉股的案例
實施債權轉股權是國務院決定的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實現三年國企脫困的重大舉措。1999年9月2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建材集團共同簽訂了北京水泥廠債轉股協議書。北京水泥廠也由此成為中國首家債轉股試點企業。
北京水泥廠是日產二千噸水泥的國有大型骨幹企業,但該廠過去在投資建設期間,曾向建設銀行貸款5.1億元人民幣,到1998年底本息總額已達9.68億元。過重的債務負擔,使這家工廠的生產經營面臨著嚴重困難。
1999年3月份,國務院批准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剝離、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推動國企改革的試點工作。信達公司成立以後,將債權轉股權作為工作重點,通過實施債權轉股權,努力盤活不良資產,同時使實施債權轉股權的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實現企業扭虧為盈。
北京水泥廠的母公司北京建材集團經過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友好協商,在對北京水泥廠進行資產評估、企業財務評價的基礎上,就北京水泥廠債權轉股權的原則、轉股金額、股權回購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確定了轉股方案。
據悉,實施債權轉股權後,北京水泥廠1999年就可實現扭虧為盈。自2000年起,每年可實現利潤二千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由原來的百分之八十點一下降為百分之三十二點四。同時,企業通過資產剝離,減員增效並成立由北京建材集團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將使企業步入良性循環。 國家對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作了限定。之所以要作限定,一是國家可用於債轉股的資源有限,債轉股需要國家財政、銀行出資承擔部分壞賬損失,需要動員資本市場資金,需要採用某些特殊傾斜政策。這些資源十分有限。二是債轉股不宜廣泛使用,債轉股在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有可能產生軟化企業貸款約束、誘發賴債逃債、轉嫁風險等負效應,因此實施范圍不宜過大,債轉股所選擇的企業,應是資本上嚴重不足、負債率過高、經營行為端正、債轉股後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業。
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後半期以來由於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擴建等原因造成過多負債虧損的企業和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潛力,債轉股後可扭虧為盈,這樣劃定的范圍表明了國家選擇債轉股企業所重視的幾個因素:
1、企業靠貸款建成並運營,缺乏資本金;
2、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國家重點企業;
3、企業實物資產素質優良,經營效益良好;
4、企業虧損及不良負債的關健原因是負債過重而不是經營不善等原因,對企業債轉股減輕負債可實現扭虧為盈。
這幾個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點,即強調企業不良負債主要不是由於企業自身經營原因而是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等原因所引起。企業不良負債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所造成,是企業要求不良負債應由國家出面解決和國家合理選擇債轉股企業的基本依據,企業靠貸款建成並經營、資本金不足,被看做是辨別不良負債是由宏觀體制原回所引起的最重要因素。
重視選擇對設備精良、工藝先進。經營效益好的不良負債企業進行債轉股,更明確界定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原因不在於企業經營效益不好而主要在於創建企業的投資決策。這種不應由企業承擔解決的不良負債與資本金問題有關。其他因素與此因素相比都存在著難以將造成不良負債的體制政策原因與企業經營不善原因分清的問題。如國家重點、地位重要、規模大、困難大等,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國有大型企業的政策傾斜,而這種政策傾斜最容易產生投資失誤。貸款約束軟化、經營效率低下等問題。選擇債轉股企業應根據不良負債原因進行。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是經營效益良好、實質資產未受損害的企業,這類企業的不良負債主要與企業創建時的投資決策及資金運用有關,與企業自身經營無關,企業投產後難以還貸付息,難以提高經營效益解決不良負債。國家確定的債轉股企業的選擇條件,對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體制原因突出重視的同時,對企業減輕債務負擔要求、國家重點項目企業,資產裝備優良的大型企業等困素也很重視。很多企業和部門提出債轉股要求,主要以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為由,淡化或迴避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責任原因。面對企業及一些部門不分原因地要求減輕債務負擔的強烈傾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債轉股企業時應對這些問題作出界定和說明。 債轉股比其他減免企業債務措施的優越之處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債轉股後獲得了持股權,可藉此參與或控制企業,重組企業,從更深層、更根本的企業體制改革人手解決不良負債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權,從而對企業的重組過程的操作及重組效益的實現會有所不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的控股重組,由弱至強,大致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持股較少,影響力或控制力較弱,主要以減輕企業負債負擔的方式解決企業不良負債問題。債轉股之後,企業債務負擔減輕,利息成本支出減少,資產負債狀況改善,有可能扭轉虧損,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持股權變成優良股權,實現追回不良資產損失的目標。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介入企業內部體制調整的力度不大,如果企業經營機制不改進,企業債務負擔靠債轉股而減輕,易於產生貸款約束軟化的趨勢,可能還會產生新的虧損和不良負債;即使扭虧為盈,也主要是因為享受免債優惠政策,沒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對其他不良負債企業產生等待或追求國家減債政策的逆向引導效應。
第二種,盡快退回資產權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債轉股後持有較強控股權。在不能使企業很快扭虧為盈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採取清理追索債務,產權交易變現等方式盡快追回資產權益,並加強對企業經營班子的監督,阻止損害資本權益人的行為繼續擴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於盡快追回資產權益的策略選擇,既可能採取與優良資產結合重組的方式使企業資產質量提高,也可能採取低價變現資產的作法使企業發展受損。
第三種,控股重組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獲得企業控股權,對企業的經營體制進行大力度的調整重組。在資產方面,採取增加投入,購並企業等措施改善資產質量,壯大企業實力,提高資本增值能力;在經營及體制方面,調整重組企業經營班子,建立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的企業體制,提高企業經營效率,扭虧為盈,消除導致產生不良負債的企業體制及企業行為缺陷,實現企業健康有效率的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在企業重組取得良好效益以後的適當時期,在企業資產升值的優勢交易條件下轉讓股權,收回資金,甚至獲得增殖收益。
上述三種情況,第一種,債轉股偏重減輕企業債務負擔,與其他減免債務措施區別不大,難以取得好的效果。第二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取盡快收回權益的措施,與其他處理不良債務措施相比,追回資產權益的可靠性提高,但存在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短期行為損害企業發展及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風險。第三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憑借控股權對企業進行全面大力度的調整重組,主要從體制深層次上解決企業不良負債及虧損問題,以構建有效率的經營體制、增大資產權益壓力、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的途徑以消除不良負債,可實現比其他減債措施更好的效果。債轉股應當重視採用這種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控股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實施增大壓力的改組改造,則債轉股效果如何將主要取決於企業自主行為,單靠債轉股前對企業的挑選,難以分離或消除企業不當行為的風險。在不良負債企業普遍期望享受國家減免債務優惠以便擺脫債務壓力的情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實施增大壓力的改組改造,那麼債轉股可能會是債權損失風險最大的一種處理方案。債權轉為股權後,債權人失去了對不良貸款本息的追索權,股權人則背上了企業虧損風險及企業不道德經營行為風險,可能遭受企業虧損不支付紅利造成的收益損失以致企業破產造成的股本金損失。企業在無盈利狀態下無須對股權人支付紅利而必須對債權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國有企業產權不明,國有股東權益壓力軟弱,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債轉股使企業可將債券壓力及償債風險轉移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投資與其收益良好且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企業願意背負付息還本的負擔借貸投資,但在企業投資失敗陷入嚴重虧損困境後,債券轉股權則給企業帶來減輕利息負擔,推卸投資損失的好處。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難度較因而相對滯後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來說,模糊的國有股權壓力比國有銀行債權壓力弱的多。企業無論盈虧都必須按貸款利率對銀行付息,而且企業拖欠的貸款本息會收到銀行不再對其貸款的懲罰。然而,企業對股東旨在有盈利時才可能分紅。在國有股權對企業控制軟弱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可有意減少盈利或維持虧損甚至假造虧損而對股權人根本不分紅,或者不作利潤再投資致使國有資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增大。債轉股有可能使企業在免除債務負擔後獲得無償享用股權資本金的好處,是債權權益和股權權益雙雙落空。面對權益損失的風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須獲得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及經營控制權,保證資產狀況改善及股權權益的實現。
⑵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准則」有哪些內容
作為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一類新型實施機構。從6月29日開始,這類機構有了一套專門的「行為准則」。
銀保監會6月29日晚間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共計6章67條的內容,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高債轉股效率。
推四大舉措 防範道德風險
《辦法》再次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別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
二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准。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三是明確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范圍。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四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范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
⑶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准則何時發布
2018年6月29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共計6章67條的內容,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高債轉股效率。
本著擴大對外開放的精神,《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作出限制。
值得指出的是,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
具體來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金籌集渠道可以包括這五類:允許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允許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明確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允許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在確保資產潔凈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辦法》再次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別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
二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准。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三是明確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范圍。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四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范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
對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辦法》也從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框架、資本管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例如,《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股東銀行建立「防火牆」,在資金、人員、業務方面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染,並對附屬機構進行並表管理。再如,《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要求建立資本管理體系,確立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財務杠桿率水平要求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⑷ 為什麼不允許銀行直接債轉股
銀行主導債轉股將存在諸多困難
1.債轉股如果由銀行來主導,銀行會面臨很多問題。
首先,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底線可能會被擊穿。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兩年後上升為1250%,而正常貸款的風險權重僅為100%。這對銀行的資本金要求就會大大上升,需要大量補充資本或減少分紅。如果監管部門給債轉股的資本佔用開「天窗」,這樣會違背巴塞爾協議Ⅲ,擾亂國際金融秩序。
其次是混業經營的風險。盡管債轉股可能使金融機構成為問題企業的重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本身並不是「實業運營專家」,他們作為股東積極努力介入的效果可能不顯著。隨之而來的銀行和企業的報表如何合並、銀行有沒有足夠的管理能力、該怎樣設立銀企之間的風險隔離機制,都是難以回答的問題。
因此,債轉股似不應成為重整強制裁定機制的序曲。此外,銀行控股企業後,對銀行的評價指標該沿用以往的資本金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指標,還是評價銀行對鋼鐵、煤炭等企業的管理、企業的發展以及帶來的就業,這可能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
2.銀行同時持有股權和債權,很有可能會帶來嚴重的關聯交易。對企業的債權轉成股權後,債權收益和股權損益存在蹺蹺板效應,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會被掩蓋,尤其銀行、企業的董事會、管理班子換屆後,銀行和企業的內部經營責任劃分、外部股權管理的利益糾葛更是難以理清。
3.銀行在持有債權時,利息收入是確定的,但轉成股權後銀行的收益就變成了股息分紅或股權退出時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沒有利潤就沒有分紅,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很多企業無法維持正常運營,股息分配幾乎沒有,股權價值提升更是無從談起。
並且,債權尚可用房產、土地提供抵押,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但轉成股權後,這些保障措施不復存在,債權的清償順序先於股權,銀行債轉股後的回收不確定性更大。不僅如此,非上市股權的退出更難,流動性更差,銀行的壓力將增大。因此,除非有政策優惠或強制性指令,銀行很難有合理的商業動機來做債轉股。
⑸ 為什麼不允許銀行直接債轉股
債轉股如果由銀行來主導,銀行會面臨很多問題。
首先,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底線可能會被擊穿。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兩年後上升為1250%,而正常貸款的風險權重僅為100%。這對銀行的資本金要求就會大大上升,需要大量補充資本或減少分紅。如果監管部門給債轉股的資本佔用開「天窗」,這樣會違背巴塞爾協議Ⅲ,擾亂國際金融秩序。
其次是混業經營的風險。盡管債轉股可能使金融機構成為問題企業的重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本身並不是「實業運營專家」,他們作為股東積極努力介入的效果可能不顯著。隨之而來的銀行和企業的報表如何合並、銀行有沒有足夠的管理能力、該怎樣設立銀企之間的風險隔離機制,都是難以回答的問題。
因此,債轉股似不應成為重整強制裁定機制的序曲。此外,銀行控股企業後,對銀行的評價指標該沿用以往的資本金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指標,還是評價銀行對鋼鐵、煤炭等企業的管理、企業的發展以及帶來的就業,這可能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
再次,銀行同時持有股權和債權,很有可能會帶來嚴重的關聯交易。對企業的債權轉成股權後,債權收益和股權損益存在蹺蹺板效應,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會被掩蓋,尤其銀行、企業的董事會、管理班子換屆後,銀行和企業的內部經營責任劃分、外部股權管理的利益糾葛更是難以理清。
最後,銀行在持有債權時,利息收入是確定的,但轉成股權後銀行的收益就變成了股息分紅或股權退出時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沒有利潤就沒有分紅,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很多企業無法維持正常運營,股息分配幾乎沒有,股權價值提升更是無從談起。
並且,債權尚可用房產、土地提供抵押,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但轉成股權後,這些保障措施不復存在,債權的清償順序先於股權,銀行債轉股後的回收不確定性更大。不僅如此,非上市股權的退出更難,流動性更差,銀行的壓力將增大。因此,除非有政策優惠或強制性指令,銀行很難有合理的商業動機來做債轉股。
⑹ 什麼是債轉股,其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意義:
當前實施的政策性債轉股,其內涵和整個模式已經從改革和發展兩方面擴展了。
從改革意義來說,債轉股的內在含義實際上與十五大所規定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和國有資本實施戰略性重組這些改革目標密切聯系在一起,為這些改革提供了一個好的契因和條件。
從發展方面看,與解決我們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許多重大難題有密切關系。債轉股不意味著國家或有國家背景的金融機構把企業的爛帳認下來,而是淘汰舊的生產能力、調整產權結構、促進技術設備更新,以及在全社會的空間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等。
必要性:
1、集中解決在經濟發展中起舉足輕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國家重點企業;
2、支持近十餘年來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減輕債務包袱,促使其盡早達產達效,產業升級;
3、圍繞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三年改革與脫困兩大目標,促使虧損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扭虧和轉制。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債轉股後,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隨之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也趨於健康,便於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推動企業盡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
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轉股兼顧了財政、銀行、企業三方面的利益。國家銀行債權變股權,沒有簡單勾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系改變成不需還本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還債負擔,銀行也獲得了管理權。這是一種現實代價最小的債務重組方案,社會震動小,所以,可以在較大規模上運用,有利於在較短時間內收到解脫國家銀行和國有企業債務症結的成效。
⑺ 什麼是債轉股債轉股的實施有什麼意義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意義:當前實施的政策性債轉股,其內涵和整個模式已經從改革和發展兩方面擴展了。從改革意義來說,債轉股的內在含義實際上與十五大所規定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和國有資本實施戰略性重組這些改革目標密切聯系在一起,為這些改革提供了一個好的契因和條件。從發展方面看,與解決我們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許多重大難題有密切關系。債轉股不意味著國家或有國家背景的金融機構把企業的爛帳認下來,而是淘汰舊的生產能力、調整產權結構、促進技術設備更新,以及在全社會的空間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