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聯網金融哪家最靠譜
除了支付寶 微信幾家大的互聯網企業 其他的我都不敢了自己被騙的太慘了
⑵ 什麼是互聯網信託
互聯網信託,是P2B(person to business)金融行業投融資模式與O2O(offline to online) 線下線上電子商務模式結合,專通過互聯網屬實現個人和企業之間的投融資,是近年來火熱的互聯網金融一個全新的模式。
互聯網信託就是通過網路平台進行的信用委託,互聯網信託業務一般涉及到三個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互聯網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網站條款的規定,為自己的利益,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通過受託人(既互聯網平台)轉給收益人(既中小微企業)作為資金周轉,受益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通過受託人轉給委託人其原有財產以及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VS其他理財產品
互聯網金融理財對比股票
相比於股票而言,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優勢非常的明顯。很多投資人可能都知道,股票的收益是比較高的,但是這種高收益是建立在高風險的基礎上的,想要炒股不僅需要擁有專業的知識,同時還需要擁有足夠的資金才能入市。對於一個沒有相關知識的投資人而言,如果貿然進入到股市當中進行投資,最終的結果必然是全軍覆沒。
互聯網金融理財對比信託產品
互聯網金融理財門檻低,適合普通投資者。信託公司的各種信託產品的資金門檻動輒100萬元以上,普通投資人只能被拒之門外。信託理財產品的投資期限一般介於1-2年,而且無法轉讓,容易導致投資動性不足。而國內大多數互聯網金融理財平台都是幾百元就可投資。
互聯網金融理財對比銀行理財
互聯網金融理財收益率更高。據有關數據統計,2015年上半年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收益率為3%,而名義收益率卻高達6%,也就是其中2.5%的收益被銀行以管理費的名目收走了。而互聯網金融理財明碼標價,收益普遍在8%-15%之間,是銀行理財產品的5倍。
互聯網金融理財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相比優勢明顯,而且還是小額投資理財的典型代表,如果你資金少也不妨礙你成為投資者。
⑷ 關於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獻
2.信託
錢的投向
信託產品即所謂的「影子銀行」,也就是資金需求方繞開銀行直接向投資者借錢——資金多數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某項目(例如拆遷)或者某企業的資金需求(例如新生產線)。這些融資方一般在其它資金渠道枯竭後才會考慮信託,因為信託借款的利息非常之高,從借款人的角度,付出的年利率一般在2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銀行貸款的成本要低得多。
特點
(1)按照期限和借款人條件不同,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不同,目前年收益率大致在10%-15%之間。信託計劃收益率可以參考溫州民間借貸指數,這一指數反映的是民間借貸最為發達地區的公開借款成本,該利率反映的是借款者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礎上要扣除信託發行方以及渠道收益(一般在5%左右),才是投資者收益。
(2)合規的信託產品最低起投點是100萬,低於此門檻的產品多為集資購買這種擦邊球的方式(也就是許多人把錢交給一個人去買)。
(3)期限一般是1-3年為主,中途一般無法退出。
風險點
(1)絕大部分信託理財渠道會宣傳所謂的「剛性兌付」—— 也就是投資者一定會拿到本錢和利息,但實際上這是沒有根據的。13年開始也陸續出現了剛性兌付被部分打破的案例。去年10月份國務院發布《地方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表示中央政府不會替地方還債,之後信託發行量顯著下降。對於「剛性兌付」這一預期投資者要保持清醒,隨著清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及房地產業的下滑,打破剛性兌付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2)從信託資金的去向不難得出結論,信託借款人一般有兩個特徵:一是本身已高負債(其它低成本融資渠道枯竭,需要藉助信託這一高成本渠道);二是要為信託借款承受高額利息支出。用專業術語來說這一類企業都加了很高的債務杠桿(Leverage),資金鏈緊張。因此信託從本質上來說屬於高收益債(High Yield Bond),也叫垃圾債券。
(3)集資購買信託的行為進一步放大了風險,由於實際購買合同上只有一個人,而其他眾多集資人並不是法律上認可的信託計劃受益人,因此一旦出現購買人跑路的現象,集資人的權利難以保障。
3.股票
錢的投向
如果你是企業首次發行股票(IPO)時認購,那麼你的錢直接交給了上市公司;以後你是從其它投資者手上買入股票,錢並沒有進上市公司的口袋,但由於你獲得了股份,道理上來講你買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資產。
特點
(1)不確定的收益,且波動巨大,這一點不用多說。
(2)不確定的投資期限:你可以持有一天,也可以持有N年。
(3)較低的參與門檻:一般幾百塊錢就可以買股票。
(4)對投資者的真實要求高:知識、心理、操作等,但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
風險點
(1)對普通投資者來說,股市最大的風險是「你不知其中的風險」,多數人買賣是因為其他人在買賣,或者基於所謂的消息,而這種跟風的投資,最終總以虧損結束。
(2)由於股市的資金門檻低,參與人數多,加上各種媒體不停的炒作,對投資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響和壓力。關於投資者心理的描述,我看過最好的一段是美國橡樹資本創始人Howard Marks寫的「投資者的投降」。
4.基金
錢的投向
按照基金類型的不同,投資者的錢被投向不同資產——股票基金投股票、債券基金買債券、貨幣基金主要是存款… 基金的可投資對象覆蓋了以上銀行理財、信託、股票市場的大部分,因此基金可以作為前面幾個投資渠道的替代方案,我們一一做比較。
風險點
(1)缺少系統科學的投資計劃,隨意地跟風買賣(炒基金)是基金投資者面臨的最大風險;基金本身的風險和這一點比起來其實要小得多。
(2)銷售機構重推銷,輕服務的現狀加劇了投資者跟風買賣的行為。
5.私募基金
錢的投向
和前面講的公募基金一樣,私募基金也是把錢交給基金經理管理,按照基金不同的投資方向策略進行投資。
特點
(1)投資范圍很廣,幾乎什麼都可以投:從股票、債券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即所謂的股權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石油、黃金期貨…)、房地產、基建項目…
(2)投資策略比公募基金更豐富,更復雜。
(3)基金除了收固定的管理費,還收取業績提成。
(4)投資門檻和信託類似,一般百萬起。
(5)有較長的投資鎖定期(一般一年以上),期間不可退出,鎖定期之後定期開放退出(一般每個月開放一次)。
風險點
(1)非專業投資者很難真正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因此難以判斷該投資到底是否合適自己 – 單純依賴管理人的過往歷史業績來進行判斷是目前大多數投資人的唯一手段,加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因此私募基金投資者比公募基金處於更大的信息劣勢。
(2)私募產品變現能力(流動性)差,除了較長的鎖定期外,還普遍存在懲罰性提前退出條款,當投資者發現基金錶現不及預期往往不能退出或者要遭受損失。
6.P2P網貸
錢的去向
P2P網貸是最近兩年逐漸出現的互聯網理財模式。大部分網貸採用「投標」的方式,在網上集合投資者的錢,通過P2P平台,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或個人。一部分P2P借款人是滿足個人消費(例如裝修,車...)。另一部分是小額生意周轉。
特點
(1)單筆交易小且分散
(2)期限多為幾個月到一年
(3)約定收益率參考信託,目前一般是每年8%-15%。
風險點
(1)交易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由於單一借款額小,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低成本辦法逐個對借款人的資質進行風險評估,發生違約的可能性並不像想像的那麼低,甚至有的平台所宣傳的零風險。
(2)近似純信用貸款的模式,投資者和平台缺乏對借款人的實質性違約防範及保護。
(3)平台本身目前沒有適當的監管,一旦發生較嚴重的借款違約,平台本身可能倒閉,事實上從去年以來就不斷出現P2P平台跑路的情況。
⑸ 如何運用互聯網金融進行投資理財的論文
你要建一個投資理財來的源論壇么?
1、建一個網站。
2、把投資理財的論文和報道刊載在上面,欄目可以分股票投資、債券投資、衍生品投資、信託投資、基金投資、、、、
3、找找幾個評論員或自己單干。
現在建一個網站已經不用代碼了,自己一個人兩個小時就基本完成(建議用凡數互聯的,我就在用)。金融新聞可以從其他網站轉載過來,我國著作權法不保護時事新聞。但是,論文要你自己完成。
⑹ 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互聯網金融合規化
從法律角度對《指導意見》重點內容逐條解讀:
一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確定是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如問題的本質沒有搞清楚,就進行分析及模型的建立,然後得出結論,這樣就會導致關系混亂,誤入歧途。
二是釐清了互聯網金融及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定義及內涵和外延。這對制定相關規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指導意見》 對「網路借貸」的定義是採取了分類方法,而且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調整的法律規定。如:《意見》規定了網路借貸一類是「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這就意味著這類平台首先是受立法和司法監管,充分發揮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降低監管成本,在立法和司法監管不了的,再利用行政監管,即銀監會的監管。另一類是「網路小額貸款」。此含義是指「互聯網企業」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但是不能本身進行貸款,要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小額貸款,而且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並受銀監會監管。從其定義已經明確了「網路借貸」的兩類模式:一類是信息平台,從事信息中介服務;另一類是小額貸款公司式的平台,此平台實質就是小額貸款公司。這兩類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三是明確規定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這就意味著,信託機構不能通過互聯網就能夠不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要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四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意見》中明確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模式是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業務模式。
五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意義和作用。《指導意見》中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六是明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尤其給與了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融資平台、金融產品銷售平台的合法地位,還有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互聯網金融平台。
七是明確了依法創新。《指導意見》從保護和堅決打擊兩個層面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法治化。如強調了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金融平台。這是對一直以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創新的旗號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的漠視和突破禁止性法律規定的有力回應。
八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發展,尤其提出了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從制度層面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保險業的特點來消解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和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解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九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理念與原則。《指導意見》按現有的分業監管進行的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進行監管。
十是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責任和監管對象。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一是明確了存管機構是銀行金融機構和審計。如「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該規定是對消費者的財產權的保護進行的規定,通過此措施防止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產構成欺詐性地剝奪。
十二是從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堅持和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方面為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尤其對提出從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的角度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還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三是充分體現了2008年危機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這一理念非常適合互聯網企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如網路借貸、眾籌不是金融機構,既不形成資產業務也不形成負債業務,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因此用審慎性的監管方法是不適應的;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同樣也不適用,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各主體,最後貸款人制度是央行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制度,更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因此這些制度都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
⑺ 如何解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⑻ 移動互聯網對企業財務管理有哪些影響
控全局認為互聯網金融對大財富管理的挑戰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激發了財富管理模式的創新,使得大眾化財富管理需求得到更大滿足;二是通過技術與財富管理的有效結合,賦予了財富管理工具全新的吸引力;三是促使財富管理工具的平台化融合成為可能;四是降低了特定融資風險,並使新型的融資與財富管理模式不斷出現;五是通過大數據時代的信息發掘與整合,形成更准確的客戶定位。
自2012年以來,很多業內人士都在強調一個「大財富管理時代」的到來,背後原因,一是在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通脹等因素引發財富貶值風險加大、跨境資產配置可能性逐漸提升的情況下,公眾對於財富管理的需求迅速膨脹;二是傳統金融業態邊界的模糊、機構綜合化經營的深入等,都使得面向客戶提供「系統性、多元化財富管理解決方案」愈發變得可操作。
在此背景下,互聯網金融的技術和理念,突如其來地震撼著傳統金融體系的財富管理模式,並且在挑戰中帶來巨大發展機遇。當然,雖然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變得如此時髦,但仍然「如同一個筐,什麼都能往裡裝」,似乎只要把互聯網與金融要素沾邊,就變成了所謂的互聯網金融。在深入探討互聯網金融對財富管理的影響之前,我們有必要從相對嚴謹的思路出發對其予以界定。
教科書告訴我們,現代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包括資金的時空配置、風險管理、支付清算、信息發掘等。由此,我們認為所謂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亦即現代互聯網的技術和理念,從根本上改變著這些基本功能的落實。有鑒於此,我們認為,其對於財富管理的挑戰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激發了主動財富管理模式的創新,使得大眾化財富管理需求得到更大滿足。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具有「去中心化」、「民主和分散化」等特點,新的信息與金融技術,不僅使得資金供給者(財富管理需求者)與財富管理媒介更容易對接和配置,而且使原先只能被動接受金融機構財富管理服務的公眾,以及難以投資門檻較高的財富管理產品的普通人,都能夠更加主動地進行財富管理活動。
例如,在近期貨幣市場基金的網路化銷售逐漸流行之際,越來越多的普通人可以把零散的資金投入到其中。
另一方面,通過互聯網化、電子化、虛擬化的發展,傳統金融機構不僅能創新和完善專業化和便利性的財富管理產品與服務,並且更容易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而且可以開發和培育更多適應「E時代」的客戶,還可以不通過設立分支機構和配置營銷人員,而在傳統薄弱環節以低成本開發潛在客戶,如滿足廣大的農村領域財富管理需求。當然,互聯網金融更著眼於對大眾財富管理需求的滿足,而面向高端客戶的財富管理,仍然需要以線下私密的、真正的私人銀行服務為主。
第二,通過技術與財富管理的有效結合,賦予了財富管理工具全新的吸引力。例如,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投資者可以刷貨幣基金卡進行消費支付,刷卡後貨幣基金的贖回資金自動被劃撥到消費商戶的賬戶中,這樣大大增加了貨幣基金的功能,促使大批投資者將零散資金投資到貨幣基金上。去年底以來,部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推出基於證券資金賬戶、貨幣基金的消費支付服務,可以預見,這一基於支付領域的工具創新,將會對證券和基金業產生深遠的影響,並深刻改革居民的投資與財富管理需求結構。
再比如,互聯網的出現使得居民財富管理活動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時間成本,智能手機的興起讓理財者能實時通過APP應用、移動互聯網辦理業務,社交媒體的出現讓理財者能夠實時與財富管理機構進行互動。同時,互聯網的最吸引投資者的另一個優勢,是把財富管理服務的流程完整展現出來,服務更加透明化、標准化。
第三,促使財富管理工具的平台化融合成為可能。一方面,互聯網加速了混業經營時代的降臨。隨著將來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程度不斷提高,有的機構會越來越專業化,有的可能會轉向金融控股或銀行控股集團。互聯網信息和金融技術飛速發展,一是促進了以支付清算為代表的金融基礎設施的一體化融合,二是使得網路金融活動同時深刻影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傳統業態,並且給其帶來類似的風險和挑戰,由此,使得涵蓋不同金融業態的大財富管理平台在制度和技術上逐漸顯現。
另一方面,除了第三方財富機構,互聯網時代還促使新型企業也逐漸加入到財富管理的產業鏈中。例如,通常認為互聯網公司擁有較大的粘性用戶和流量,一旦互聯網公司獲得資產管理牌照,可能對傳統的行業格局形成顛覆。實際上,在互聯網技術的推動下,財富管理平台將逐漸跳出傳統模式,如投行、信託、資產管理的服務平台,或多層次資金池平台,而成為面向機構、企業、個人等不同客戶,提供融資、資本運作與資產管理、增值服務、消費與支付等在內的「金融與消費服務超市型」綜合平台。
第四,降低了特定融資風險,並使新型的融資與財富管理模式不斷出現。例如,一方面,近年來,歐美發達經濟體的P2P網路借貸平台,實際上對於許多擁有閑置資金的人,提供了一種新型財富管理模式,在這類金融服務網站上可以實現用戶之間的資金借入或借出,整個過程無需銀行的介入。其便捷自助的操作模式、低廉的費率、透明的信息和差異化的定價機制已經對傳統商業銀行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和影響。美國的Prosper和英國的Zopa是其中的兩個成功例子。另一方面,基於互聯網的眾籌融資,不僅使得創業者的資金來源除了自有資金以外,開始有可能擺脫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風險投資等)的局限,從認可其創業計劃的大眾手中直接籌集資金,也使得消費者能夠在主動參與到產品設計及生產過程中同時,實現了新型的財富管理和投資。
第五,通過大數據時代的信息發掘與整合,形成更准確的客戶定位。互聯網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信息支撐,而信息又是信用形成和金融交易的基礎。例如,新型互聯網金融企業之所以能夠做好小微企業貸款,是因為對於小企業來說,由於缺乏信用評估和抵押物,往往難以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支持,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通過互聯網的數據發掘,可以充分展現小企業的「虛擬」行為軌跡,從中找出評估其信用的基礎數據及模式,由此為小微企業信用融資創造條件。諸如此類的創新,能夠為財富管理機構的資金運用開拓空間,形成新的良性投資回報與循環。
此外,互聯網時代也對商業銀行提出挑戰,因為金融數據的快速增長和高處理成本,導致了數據處理模式必須有所改變,銀行除了關注內部數據,還需要納入互聯網數據,互聯網數據記錄了銀行客戶的痕跡和行為,從中分析出客戶的風險喜好、投資偏好、個性特徵等。通過傳統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企業、互聯網企業的有效數據整合,可以為新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財富管理模式創新奠定基礎。
總之,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使得傳統金融「走下神壇」,並非與其對抗和完全替代,也不應被樹立為新的「金融神話」,它只是從根本上完善了傳統金融體系的功能,並對中國財富管理的體系、模式、環境產生深刻影響,因此有助於一個貼近各類客戶需求的、靈活多樣的財富管理時代的到來。
⑼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證卷行業,信託行業有什麼影響
積極影響:
首先,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證券行業的交易主體以及交易結構產生了巨內大容的變化,一方面,通過虛擬化的業務經營,會進一步的降低證券交易的成本,同時互聯網金融也會賦予證券更高的價值,繼而導致證券價值的進一步擴張,甚至改變證券行業價值的實現方式。與此同時,在互聯網平台中,金融信息呈現高度的透明化,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的束縛,繼而更加充分地體現出證券服務的自由和平等性。券商也能夠通過數據挖掘實現精準營銷,充分地設計出針對客戶需求的證券商品來創造證券價值,實現「長尾效應」。
其次,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證券行業的市場得到了更廣闊的拓展,例如券商可以通過互聯網有效地拓寬服務范圍,而且證券產品基於地域的限制也將會得到明顯的緩解,對券商的經營創造了更廣闊的營銷空間。對於券商的自身經營而言,證券產品的營銷模式已經能夠跳脫傳統的人海戰術,通過一對多的同時服務,有效地降低經營成本。
最後,互聯網時代,人們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積極性更加強烈,造就一個更加有利的外部經營環境。在互聯網金融潛移默化的影響中,許多人接觸到證券產品的渠道、頻率日漸增多,導致證券市場的有效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