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獨立保函與保函有什麼區別嗎
獨立保函是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憑付款要求聲明或符合擔保文件規定就可以從他那裡獲得付款的保證、擔保或其他付款承諾。
⑵ 什麼是獨立保函怎樣算欺詐
「獨立保函是為保障債權的快捷實現而在商事實踐中逐步發展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擔保工具,指由金融機構單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債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
(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
(四)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並未發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
⑶ 2018年銀行和擔保公司為什麼普遍不願意出具見索即付類型的獨立保函
見索即付類型的獨立保函具有一定的風險——所謂「見索即付」的含義就是無條件的,只要受益人提出索取,銀行就必須支付保函項下的價款——這對於銀行和申請人來說都是一種風險。
⑷ 獨立保函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嗎
獨立保函這個名詞比較專業,簡單的說即無條件保函,見索即付保函,無限連帶責任保函。
任何保函的開立都是由申請人開給受益人的,因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間有合同關系。
⑸ 擔保合同中的「獨立擔保條款」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現實中經常看到所謂的「獨立擔保條款」。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除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外,其他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律贏惠-互聯網法律服務平台-讓每個人都打得起官司
⑹ 獨立保函包括哪些內容
無條件支付 見索即付 按照保函上的條件准備好索賠的資料 銀行就要無條件付款
⑺ 國際經濟法對獨立保函認定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⑻ 保險保證合同是獨立保函嗎
根據《規定》第一條,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該單據包括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等表明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保函的作用在於債務人付款到期,且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債權人根據金融機構開具的獨立於基礎交易關系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向金融機構索賠時,只要債權人能提供表明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金融機構就無條件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最高金額內的付款。
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與獨立保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保險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開立獨立保函的主體資格。其次,保證保險合同獨立於基礎交易關系,具有獨立性。再者,保證保險事故的觸發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還本付息的付款義務。而且受益人(債權人)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需要提供表明付款到期且債務人未履約的書面文件。最後,保險人審核上述文件後,承擔獨立理賠責任,不得以基礎交易關系等在效力上存在瑕疵而進行抗辯,亦不得以債權人存在其他優先受償途徑而拒絕理賠,而是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支付特定款項或最高金額內的付款。
而另一種觀點卻認為雖然保證保險合同和獨立保函都是獨立於基礎合同,但二者本身卻不具有可比性。首先,二者簽發的主體不同。雖然保險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簽發保函,在此時所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要求都已經脫離了保險法的范疇;其次,二者適用的場景不同。保證保險主要適用於消費貸款業務之中,而獨立保函一般適用於國際貿易,一般都有涉外因素在裡面。再次,二者業務模式不同。保函的開具是可以要求申請人預付全部擔保金的,但是保險有嚴格的費率監管,業務操作和業務的開辦流程不一樣的。保函是一種授信服務,本質上是區別於保證保險的。最後,獨立保函一般有見索即付的要求。
綜上,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獨立保函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保證保險合同性質的認定還有賴於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進行個案判斷,直至《保險法》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的規范。
⑼ 獨立保函適用外國法律的問題
你的問題說得不清楚。申請支付禁令,是申請誰的支付禁令呢?還有一般情況下,我國銀行怎麼會以外國企業為受益人出具獨立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