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劉青第十三次金融機構會議講話

劉青第十三次金融機構會議講話

發布時間:2021-05-17 03:04:39

金融機構工作懇談會 發言稿 感謝他們。。。。。 求各位文筆好的 幫下忙啊

我覺得還是自己寫比較好 自己比較了解
怎樣寫發言稿發言稿的寫法比較靈活,結構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講稿那麼嚴格,可以根據會議的內容、一件事事後的感想、需要等情況而有所區別。常見的形式有:
①開門見山提出本人要談的問題及對問題的看法,然後說明理由,最後照應開頭對全文做簡明的總結。
②直接寫出要講的問題或意見,可用序號1、2、3等表示,問題講完,即告結束,不寫開頭和結尾。
③匯報經驗、情況的發言,內容比較系統,它包括情況敘述、經驗介紹、體會收獲等,這幾方面的內容要連貫地寫出來,構成一篇比較完整的文章。
寫發言稿和演講稿相似,寫發言稿時,要注意三點:
①觀點要鮮明。對問題持什麼看法,要明確表態。對尚未認識清楚的問題,要實事求是的說明; 如果是匯報性的發言,要中心明確,重點突出,不必面面俱到。
②條理清楚。一篇發言稿要談幾方面的問題,每一方面問題要講哪些條目。都要安排得有條有理,讓人聽起來容易抓住重點。
③語言簡潔明快。發言要直接面向聽眾,所以,發言的語言一定要簡潔明快,盡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奧的詞句,最好運用大眾語言。
編輯本段發言稿格式開場白
設問法(能與聽眾交流)
情境法(引導聽眾進入既定的境界)或開宗明義等
1. 抒情化議論主題。
分成幾個層次
每層次前有主句(還可以反復)
主幹
材料作血肉
2. 聯系現實和自身(作者和聽眾): 要求三者渾然
一體 使演講現場成為整個社會的一個聚焦點
3. 進入高潮。
運用排比、反復和比喻
向聽眾呼籲手勢動感強 引人進入一種創造境界 仰視上空
結尾
抒發感情,與聽眾融為一體。或重申主題,發出號召。
發言稿一般的格式:
1. 題目,如:「在國旗下講話的發言稿」「月總匯報發言稿」。
2. 稱呼,如:「敬愛的老師」「尊敬的領導與敬愛的同事們」。
3. 問候,如:「大家好!」。
4. 正文。
5. 祝福語,如:「祝:大家工作順利!」
6. 致謝。
7.名字。
8.日期

㈡ 第八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是哪年舉行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5年5月5日至10日舉行。會議的主要議程是,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草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軍官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草案)》,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草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領事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塞拜然共和國領事條約的議案。
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通過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塞拜然共和國兩個領事條約的決定。

㈢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㈣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2003.0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㈤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歷次會議

時間: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
時逢亞洲金融危機爆發
決定央行自身管理體制變革的大手術,並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處理從國有四大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銀行改革
中央財政定向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補充四大國有銀行資本金;將13939億元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給新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貸款規模,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
金融監管
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專司對銀行業、信託業的監管;另外對人民銀行自身機構進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銷,改成9個大區行,貨幣政策獨立性得以加強。 時間:2002年的2月5日至7日
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對下階段金融工作全面部署
加強金融監管與國有銀行改革的思路進一步得到深化,最終組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主導中國銀行業的重組上市。
銀行改革
快速推進新一輪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在股份制改革與海外上市項目的實施上得到了一系列關鍵政策支持。
金融監管
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銀監會,並成立國有銀行改革領導小組,醞釀、統籌、部署國有銀行改革方案,會議還做出了改革農信社的決定,為此後農信社改革的全面鋪開確立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指導方針。 時間:2007年1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近幾年來的金融工作,分析當前金融形勢,統一思想認識,全面部署今後一個時期的金融工作。
中國農業銀行實行整體改制、國家開發銀行(下稱「國開行」)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成立中國外匯投資公司運作部分外匯儲備2007年19日至20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下稱「本次會議」)上得到明確。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本次會議上強調,我國金融改革發展面臨新的形勢,金融業處在一個重要轉折期,也處在一個重要發展期。
加深已股改銀行的改革
溫家寶指出,繼續深化中國工商銀行(4.54,0.05,1.11%)、中國銀行(4.19,0.08,1.95%)、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改革,努力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關鍵是繼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轉變經營機制,深化分支機構和基層改革。
央行在昨日結束的2007年工作會議上提出,要以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優化金融結構為重點,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繼續推進工、中、建3家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經營機制轉變。
央行行長周小川去年底在向全國人大作匯報時提到,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仍屬於初步的、階段性的,改革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
國開行全面推行商業化
在本次會議上,國開行被明確定調為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並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不得從事 零售業務。權威人士透露,本次會議明確了國開行將堅持的三項原則,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政策性銀行改革是已經討論了多年的話題。本次會議強調,按照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首先推進國開行改革。
本次會議還明確,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要實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這為政策性業務的發展確定了方向。
成立政府投資公司
在外匯儲備領域,本次會議表示,加強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和方式。
權威人士透露,本次會議已經明確將成立一家政府投資公司,負責部分外匯儲備的運作,並將要求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運作,公司將主要投資於海外市場。該公司的名稱可能還沒有最終確定。
據悉,該公司將在中央匯金公司的基礎上擴充成立。由於此前匯金的資金直接來自於外匯注資,該公司的成立還涉及到發行特別國債購買上述注資。而運用市場化運作的外匯儲備資金也可望採取財政部發債再向央行購買的方式注入該公司。不過,由於這部分外匯儲備規模較大,預計將採取分期發債、分批購買、緩步推進的方式進行。
大力發展公司債券
在資本市場領域,本次會議強調構建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強調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同時大力發展公司債券。
權威人士透露,公司債券將不同於現在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將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發改委則將專注於對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項目債進行監管,簡稱「企業債」,以區別於證監會監管的「公司債」。
去年共發行1015億元企業債,債券市場的融資比例佔全部融資比例不足1%。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將是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議題。
做實分業監管協調機制
在監管體制上,本次會議提出要完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協調配合。與預期一致的是,本次會議並沒有決定成立一家「超級監管機構」。
有權威人士表示,此前討論的成立一個由央行、財政部、發改委及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6個部門組成的「3+3」協調監管框架在本次會議上並未得到確認。將繼續保持目前「2+3」即央行、財政部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協調配合。
由於本次會議明確提出「完善分業監管體制、機制」,業內因此普遍認為,混業經營在現階段不會大力推進,只會以小步試點的方式進行。 時間:2012年1月6日至7日在北京舉行
主導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0部委
會議內容:十項金融改革議題
部署八項工作
溫家寶對今後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作出部署。(一)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優質金融服務。金融行業要大力提升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覆蓋面,加大對薄弱領域的金融支持。重點支持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自主創新,特別要加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二)深化金融機構改革。著力加強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決策、制衡機制,建立規范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股權多元化,切實打破壟斷,放寬准入,鼓勵、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改制和增資擴股。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明確劃分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實行分賬管理、分類核算。國家開發銀行要堅持和深化商業化改革。(三)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銀行業要建立全面審慎的風險監管體系。證券業要完善市場制度,強化行為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險業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分類監管制度。(四)防範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當前我國政府債務總體安全、可控。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妥善處理存量債務,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構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和風險預警機制。(五)加強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建設,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股票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堅決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積極培育保險市場。(六)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加強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監管政策、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七)擴大金融對外開放,提高資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穩妥有序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提高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水平。深化內地與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八)加強金融基礎建設,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立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完善登記、託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礎設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提振股市信心
溫家寶要求金融部門和金融機構認真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做好今年金融工作。一要實施好穩健的貨幣政策,進一步提高針對性、靈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二要優化信貸結構,加強對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對企業技術改造的信貸支持。三要深化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抓緊完善發行、退市和分紅制度,加強股市監管,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銳觀察和跟蹤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做好應對預案,切實防範經濟金融風險。
溫家寶強調,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呈現增長較快、物價趨穩、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態勢,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面和長期向好趨勢沒有改變,我們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條件推動經濟發展邁上新的台階。

㈥ 中國最高規格金融會議落幕 對P2P有哪些影響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與每年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不同,一般五年召開一次,在1997年、2002年底以及2007年初共召開過三次,每次均對中國下一步一系列重大的金融改革政策和方向「定調」,並都推出金融改革及相應的機構改革等重大舉措。2012年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1月6日到7日在北京舉行。國務院總理出席會議並講話,分析當前金融改革開放發展面臨的新形勢,並對今後的金融工作作出部署。2017年7月14日至15日,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體」的金融工作主題做出了重大部署。
國家領導人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
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
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要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服務,推進金融精準扶貧,鼓勵發展綠色金融。
要積極發展普惠金融,大力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精準脫貧等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著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閱讀全文

與劉青第十三次金融機構會議講話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中心 瀏覽:388
孔門的理財 瀏覽:116
鼎融資本收益怎麼樣 瀏覽:305
融資價格是什麼 瀏覽:564
新基金封閉期不能贖回 瀏覽:789
外匯狙擊手pdf 瀏覽:218
恆生中國指數基金 瀏覽:898
修正火理財 瀏覽:487
上海場內開放式基金代碼 瀏覽:516
江蘇民營投資控股和中超控股 瀏覽:450
郭德勝家族信託 瀏覽:211
華寶大健康基金凈值 瀏覽:26
金融信託投資公司 瀏覽:385
網路融資新聞 瀏覽:265
東方財富手機版看資金流向 瀏覽:382
什麼是股票的關鍵價位 瀏覽:812
中厚理財 瀏覽:41
中融信託客服電話 瀏覽:591
無錫中國黃金今日價格 瀏覽:371
去證券公司還是期貨公司 瀏覽: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