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的性質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的性質

發布時間:2021-05-17 03:46:32

貸款合同有些什麼約定

一、貸款合同約定的事項如下

(一)種類。

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二)幣種。

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三)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四)數額。

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五)利率。

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六)期限。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七)還款方式。

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麼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二、怎麼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

(一)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二)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三)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Ⅱ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一、回自然人之間訂立答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Ⅲ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Ⅳ 為什麼借款合同中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合同是雙務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以少了出借人必須要交付借款的義務,合同自借款實際給付時才成立;

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金融機構需要給付借款,同時又有各種權利;

Ⅳ 什麼叫要式合同什麼叫諾成合同金融機構借款為什麼屬於諾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Ⅵ 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質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訂立的客戶將資金存人存款機構,存款機構開具存單或存摺給存款人,存人資金由存款機構支配,存款人按照約定到存款機構支取本息,存款機構有義務按照約定無條件支付本息給存款人的協議。對存款合同如何定性在法學界爭論已久,爭論的主要觀點有:
(一)保管合同說。
該說認為,存款人將貨幣交給存款機構保管,存款到期時存款機構將所保管的貨幣交還給存款人並向存款人支付利息。該說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7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台灣民法學者史尚寬認為,當寄託物為金錢時即推定為消費寄託。「惟消費寄託作為寄託之一種契約,當事人之意思非以使用代替物為目的,而系以保管為目的,雖非保管其物本身,而系保管其價值,然仍不失為以保管為目的之契約。」將存款合同定性為保管合同的觀點,不僅有詞源學相佐證,還符合普通公眾關於銀行存款歸屬存款人的一般心理,而且這種觀點在銀行發展的淵源中也能找到根據。因為存款「存」進去,又「取」出來,確實與財物保管活動極其相似。但存款合同與保管合同在法律特徵上存在本質的區別:1、保管合同的本質特徵是轉移財產的佔有權,保管物所有權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能並不發生轉移,仍歸寄存人所有;而存款合同本質特徵則是存款人將貨幣交給存款機構即該貨幣的所有權依法轉讓給存款機構。存款機構對該貨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2、保管合同即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當保管關系是有償時,寄存人則應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而存款合同關系是有償的,在存款合同關系中不存在存款人向存款機構支付「保管費」,相反是存款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3、保管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保管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即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存款合同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4、保管合同因寄存人寄存的是「不可替代物」,在保管合同到期時保管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而存款合同的標的物——幣則是典型的種類物,存款機構僅需將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貨幣及利息返還給存款人即可,而無須返還原物。
(二)借貸合同說。
該說認為,存款人將一定的貨幣存入存款機構,存款機構對該款可以使用,期滿或存款人取款時存款機構負有將存款支付給存款人並支付利息。他們認為存款與借貸沒有本質區別,只不過出借人(即貸與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機構,而貸款的出借人是金融機構。當客戶將款項存人銀行時,嚴格說來他並不是將貨幣「存人」銀行,而是將貨幣「貸給」銀行。借貸合同又可分為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使用借貸是無償的將物品或者金錢借給一方使用的合同,又稱借用合同。消費合同是指有償地將物品或者金錢交給一方使用的合同。有關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的區別,史尚寬先生認為:「然在消費借貸,借用人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而惟應返還同種、同等、同量之他物,即在使用借貸,則標的物之所有權均屬於貸與人,須以原物返還。」消費借貸合同與使用借貸合同的區別,主要是以借用物是否具有『消耗性』作為區分的依據。借貸合同與消費借貸合同主要區別:第一,標的物交付不同。使用借貸合同交付的標的物是特定物;而消費借貸合同交付的標的物是種類物;第二,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不同。使用借貸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消費借貸的所有權轉移;第三,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不同。使用借貸的風險由出借人承擔;但借用人沒有盡應盡注意力除外,而消費借貸的風險由借用人承擔。但我們認為,借貸合同與存款合同在實踐中還是存在著差異。對於存款機構而言,只要沒有客戶的請求,存款機構無須也不能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換句話說,存款機構沒有主動消滅存款之債的權利。而借貸合同到期後,債務人應當履行清償義務,不以債權人是否請求為前提,否則將承擔遲延清償的違約責任。
(三)混合合同說。
這種觀點認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與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雙方目的契合的產物,在結算賬戶基礎上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託代理合同(存款人委託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代其收付款項)、消費寄託合同(體現存款人保管金錢價值的目的)、消費借貸合同體現接受存款金融機構的消費目的)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則是消費寄託合同和消費借貸合同的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由數個有名或無名合同的部分而構成的合同,前提是存在有數個有名合同或無名合同的部分條款。存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單務合同,在存款人交付款項、存款合同成立後,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產生如下權利義務關系:存款人有義務將貨幣的所有權移轉金融機構,有權利根據約定要求金融機構隨時或者到期後償還存款本金,同時有權利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法定或者約定的利息金融機構則有權利獲得存入貨幣的所有權,有義務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償還存款本息。既然不同目的和動機的存款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同質的,那麼我們也就沒有必要將存款合同界定為「混合合同」。
我們認為,從存款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貨幣的特殊性考察,存款合同應該屬於消費寄託合同。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一般來說,存款人確有寄託保管貨幣價值的目的。同時,從銀行業的起源看,銀行業在很大程度上產生於金匠或者銀行家為顧客保管金銀的習俗。另外,無論是漢語的「存款」,還是英語的「deposit」,都有寄託保管之意。所以,存款確有寄託保管的因素。這也是銀行對小額存款賬戶收費的法理基礎。第二,存款合同具備消費寄託的所有法律特徵:貨幣是典型的消費物,存入後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貨幣存人後,金融機構即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金融機構須隨時或者到期償還存人的貨幣。

Ⅶ 什麼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經過國家銀監會和保監會批準的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對外借款所簽訂的合同。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只要是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Ⅷ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的異同點

我們往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專貸款合同、信貸合同,屬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的性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中心 瀏覽:388
孔門的理財 瀏覽:116
鼎融資本收益怎麼樣 瀏覽:305
融資價格是什麼 瀏覽:564
新基金封閉期不能贖回 瀏覽:789
外匯狙擊手pdf 瀏覽:218
恆生中國指數基金 瀏覽:898
修正火理財 瀏覽:487
上海場內開放式基金代碼 瀏覽:516
江蘇民營投資控股和中超控股 瀏覽:450
郭德勝家族信託 瀏覽:211
華寶大健康基金凈值 瀏覽:26
金融信託投資公司 瀏覽:385
網路融資新聞 瀏覽:265
東方財富手機版看資金流向 瀏覽:382
什麼是股票的關鍵價位 瀏覽:812
中厚理財 瀏覽:41
中融信託客服電話 瀏覽:591
無錫中國黃金今日價格 瀏覽:371
去證券公司還是期貨公司 瀏覽:339